沒有3·15的古代,製假售假會有什麼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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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歷年打假行動,食品、服飾、日用品等諸多領域均有假冒偽劣產品現身,此類現象著實令人痛心疾首。民眾在對不良商家深惡痛絕之餘,也不禁發出“人心不古”的喟嘆。事實上,造假並非現代社會所獨有,古已有之。常言道,商人逐利而行,為謀取豐厚利潤回報,不同歷史時期皆有狡黠商家施展欺詐手段。然而,古代對於售賣假貨行為亦有嚴苛懲處措施,各朝各代均以強力手段打擊造假行徑,絕不姑息遷就。
周朝:出現最早的“食品安全法”
周朝官方制定一系列嚴格規範,為古代商品質量監管奠定堅實基礎。彼時規定,穀物未成熟不得進入市場交易,商品尺寸若出現一釐米偏差便即刻銷燬,此等嚴格標準可視為古代版“品質保障宣言”,彰顯出對產品質量的高度重視。
據《禮記・王制》記載,周朝所設立的商品准入強制規定,可能是現有文獻可考的首個系統性商品質量監管體系。其中首創的“物勒工名”制度,要求工匠將個人姓名銘刻於所造器物之上,諸如青銅器等貴重物品。如此一來,產品便擁有獨一無二的“身份標識”,一旦出現質量瑕疵,造假工匠不僅會在業內聲譽掃地,更將陷入難以立足的艱難境地,從而極大增強工匠的責任擔當意識。
周朝在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細緻入微,仿若一部詳盡的古代“食品安全寶典”。在集市之中,若瓜果蔬菜未達成熟標準,便被視作“未成熟農產品”嚴禁售賣。西周市場監管人員會迅速採取行動,強制違規商品下架。官方對此解釋直截了當:未成熟五穀流入市場,如同讓消費者食用未加工食材,不僅口感不佳,更易引發群體性身體不適,招致差評。彼時的“有機認證”理念頗為超前,要求西瓜須自然成熟至可充作貢品級別,嚴禁使用催熟手段;桃子若未達紅透標準採摘上市,定會遭同行譏諷。違規商家如同被商界放逐一般,不僅會被周朝市場管理部門全渠道通報批評,於菜市場公告欄滾動曝光,甚至在宗廟祭祀這般莊重場合亦會被當眾點名斥責,無所遁形。
周朝於肉類製品監管同樣毫不懈怠,彼時市場管理條例明確指出:凡散發異味、出現病變的肉類製品一概禁止售賣。如《禮記》中所記載“牛夜鳴則庮,羊泠毛而毳、羶”,精準點明問題肉類特徵,嚴防此類肉品登上百姓餐桌,切實守護民眾飲食安全。
秦朝:嚴刑峻法捍衛質量底線
秦朝時期,工匠每完成一件器物製作,便如同參與一場嚴苛的“大秦質量考核”。一旦作品被評定為下等,即刻面臨“扣減薪酬併名譽掃地”的雙重懲戒。連續三年產品質量處於低水平的工匠,更是難逃被髮配至邊疆修築長城的苦役命運。
倘若產品出現質量問題,依據《秦律》,工匠與監工將被視作一體,共同擔責,畢竟“造假行徑雖可得一時之利,卻終將禍及全家”,無人能夠置身事外。
刻有“始皇監製”字樣的度量衡器具,宛如秦朝的質量“權威認證”。但凡有人膽敢在交易中缺斤少兩,便會即刻開啟一場血腥的“咸陽城行刑巡遊”,以最鐵血手段維護市場交易公平公正。
漢朝:打假風暴滌盪商業欺詐
早在兩千年前的漢朝,長安商業領域便已暗流湧動,黑心商家頻施欺詐手段,玩起“虛假宣傳與實物不符”的把戲。賣豬肉商戶公然在攤位吆喝“新鮮現宰豬肉”,實則將瘟豬肉塗抹薑黃粉偽裝售賣;賣糧掌櫃更是狡黠,於秤砣內部灌鉛,以“買十斤贈三斤水分”的虛假促銷手段坑騙顧客,引得百姓憤懣不已,直呼應將此類奸商直接扭送廷尉府問罪。
漢朝《二年律令》開啟高強度打假模式——但凡發現變質食品,必須當場焚燬,負責該地治安的亭長亦會因監管不力被扣除績效,足見朝廷打假決心。然而,總有個別膽大妄為者妄圖鋌而走險,如造假界“傳奇人物”新垣平。此人堪稱古代“偽造大師”與“欺詐影帝”,先是用青銅器銘刻“人主延壽”阿諛之詞,偽裝成進獻漢文帝的稀世珍寶,又丟擲類似“下週回國”式的荒誕預言,一度將皇帝哄得深信不疑,連獲升遷。
所幸朝堂之上有張蒼、張釋之等明察秋毫之士,一舉識破其造假騙局,戳穿整條產業鏈。漢文帝驚覺自己尊崇有加的“祥瑞之才”竟是徹頭徹尾騙子,盛怒之下,以雷霆手段嚴懲,全家皆受株連,昭示在皇權威嚴之下,任何造假行徑皆無所遁形。
唐朝:出現最早的“食品刑法”
唐朝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較為全面和成熟的時期,不但制度配套健全,而且法律規定詳細,懲罰措施也比較嚴厲。
《唐律疏議》明文規定:售賣摻假酒水將依摻水量多寡判刑,若食品致消費者患病,售賣者將被判處一年徒刑,倘若致人死亡,則直接處以絞刑,以嚴刑峻法震懾造假者。與此同時,唐朝還推出頗為超前的消費保障舉措:買家在購買商品三日內,若發現為假貨,可徑直持物品前往衙門申訴要求退款,商家若膽敢推諉拒絕,便會遭受鞭笞刑罰,切實維護消費者正當權益。《唐律疏議》這部法律承襲了一千多年,被後朝奉為典範。
唐朝政府規定度量衡器具需每年接受檢驗,集市攤主所用秤桿每年都要迎接“大唐質檢局抽檢挑戰”。若有人膽敢在戥星刻度上動手腳,立即觸發“長安城銷燬黑秤公開行動”。官府差役時常喬裝成普通顧客前往集市買菜,堪稱古代“職業打假先鋒”,一旦查獲使用八兩秤的商戶,依據《唐律》隱匿條款嚴懲不貸——罰沒的秤砣堆積起來足以鋪滿朱雀大街。缺斤短兩的商家還會被強制參與“大唐懲戒營”:揹負標準石臼環繞西市快步遊行,圍觀民眾仿若觀看一場公開警示,以此儆效尤。
宋代:出現最早的“工程法”
到了宋朝,城市化速度加快,市場經濟繁榮,宋朝不僅沿襲唐朝打擊假貨的法律,還重視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行業協會會長是“法定擔保人”負責評定商品成色和價格,出了問題,會長還要承擔後果。
北宋時期強制商人加入行會組織,哪怕只是售賣炊餅的小商販,亦需考取“汴京行會會員資格證”,若未能按時足額繳納會費,即刻面臨“無證經營,流放嶺南”的嚴厲懲罰。行會首領仿若“行業守護人”,左手緊握《商業防騙要略》調控物價,右手持有《違規懲戒名錄》嚴查偽劣商品,成為衙門之外的重要質檢力量。
宋代官府定期為秤砣加蓋特製鋼印,其嚴謹程度遠超現今諸多商業防偽手段。彼時民眾舉報假貨可獲賞錢,由此催生中國歷史上首批職業打假人。這套集鐵腕法律、物理防偽與民眾舉報於一體的組合拳,打得造假者暈頭轉向,深陷古代版“商業監管法網”,市場風氣為之一新。
在建築規範上,宋朝頒佈了《營造法式》,這部由李誡撰寫的建築學著作明確規定了建築工程建造的標準,保障建築生產管理的嚴密性,如對功限(勞動定額)和料例(材料消耗定額和質量標準)進行嚴格的敘述,這大大減少了豆腐渣工程”的出現。
明朝:出現最早的“紡織次品處罰條例”
明朝,我國逐漸從農業經濟向商品經濟轉型,隨著商品意識增強,社會風氣日益浮躁,假冒偽劣產品因此也層出不窮。
明成祖朱棣時期,規定所有的紡織工人和主管官員都要按照紡車來編號,這樣生產的次品就能找到相關的人員,一旦有一件出了問題,就會繼續篩查其他產品,涉事官員還會被一級一級罰錢。後來還出臺了黑名單機制,工匠出一件次品,就要記錄在案,如果出到三件就會丟了飯碗。
在明朝,以豆腐售賣為例,必須使用傳承幾代的木斗量取原料,一旦出現缺斤少兩情況,便會被高懸“失信招牌”於店門口示眾;布匹商人若以次充好,定會遭同行唾棄。倘若糧鋪往糧食裡摻沙子,行會便會在茶樓召集同行公開譴責,不出一日便能讓奸商在業內聲名狼藉,被迫退出市場。
清朝:出現最早的“商標法”
1902年中英談判《商船條約續簽》時,英國強烈要求中國製定商標保護法。此後,中美、中日等國在《商船條約續簽》中也加入了類似條款。為履行上述不平等條約的規定,1903年,清政府設立商務部,簡稱商部。清政府計劃在商務部內部設立大清商標登入局,並派商務部官員陶大均辦理此事。1904年,清政府根據英國人赫德代擬的商標法規條文制定了《商標註冊試辦章程》,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商標法規,為我國商標法制的發展開闢了道路。
該章程明確規定“特別顯著之圖形、文字、記號或三者皆備"的商標為商標構成要件;商標註冊歸商部管理。此外,該章程還規定了商標的停用標誌、有效期限、註冊手續費等等。清朝政府在商務部設立商標註冊局,這是我國曆史上最早的商標管理組織。
《商標註冊試辦章程》為我國未來的商標立法提供了較為完整的藍圖。
明清時期,各行業盛行“連坐式質量監督”,若茶商售賣發黴茶葉,同街區絲綢店、瓷器鋪等皆受牽連。行規雖無法律強制執行力,違規者卻會被編為快板書,在茶館酒肆傳唱,熱度堪比當下網路熱搜。官府尚在斟酌商稅徵收細則之時,行會已率先推出“商業道德黑名單”,失信商戶連預訂一口楠木棺材都難如願,憑藉道德約束與輿論壓力維護商業生態穩定。
縱觀古代這些商業管理的精妙謀略,無論是官方的嚴刑峻法,還是行會的自律規範,皆如歷史長河中的熠熠星辰,閃耀著古人維護商業秩序的超凡智慧。它們承載著特定時代烙印,為現代商業監管提供深厚滋養。當下商業社會,偽劣產品、虛假宣傳等誠信問題依舊棘手,吾輩當汲取古人智慧精華,融合現代科技與制度優勢,驅動商業巨輪於誠信規範航道破浪前行,續寫繁榮新篇。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號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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