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如何懲罰人口拐賣行為?都以最嚴厲的律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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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賣人口犯罪,人人喊打!在我國古代,各個時期的政府是如何懲罰拐賣人口的犯罪呢?
第一,秦漢時期,國家對外戰爭頻繁急需兵源,國內的徭役急需勞動力,使得秦朝和漢朝的中央政府以嚴厲手段打擊拐賣人口的犯罪。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統一華夏,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大一統帝國。秦帝國建立後,秦始皇首要面對的威脅就是北方匈奴的威脅,為了消除北方匈奴的威脅,秦始皇一面派出蒙恬率領30萬大軍北伐匈奴,一面派出勞動力在北方邊境地區修建長城,抵禦匈奴南下。
上圖_ 秦始皇(前259年—前210年),嬴姓
在漫長的統一戰爭中,秦國消耗了不少的勞動力。秦朝統一全國後又面臨新的戰爭威脅,國家就急需年輕勞動力為主體的軍隊兵員。而秦始皇又有修建長城,驪山秦始皇陵,阿房宮等國家工程,又繼續大量的勞動力,這使得秦帝國非常重視國內的人口勞動力。為了鞏固帝國的統治,秦帝國將販賣人口作為危機帝國統治的嚴重刑事犯罪,根據秦朝法律的規定,不管是主謀還是脅從犯,只要被官府抓住的人販子一律處以死刑。
秦帝國的統治在秦二世的暴政中垮臺,經過4年的楚漢戰爭,漢高祖劉邦定鼎天下,開闢了長達4個世紀的漢帝國。劉邦在位初期,民生凋敝,百業待興。由於秦朝後期的殘暴統治和長達4年的楚漢戰爭,漢朝初期全國人口的總數還不到秦朝的一半。因此,漢帝國建國初期就把恢復人口發展經濟作為朝廷的首要任務。在刑法方面,漢文帝和漢景帝時期不斷地減輕刑罰,廢除秦朝時期的“妖書”罪,以不斷的緩和社會矛盾。
上圖_ 劉啟(公元前188年—前141年),即漢景帝
漢朝法律拋棄了秦朝法律中相對殘暴的一面,但也繼承了秦朝法律中合理的一面。這一點可以從漢朝對人販子的懲罰中看出來。根據漢朝法律,人販子一旦被官府抓住,就會處以磔刑——不但將人販子處死,還要將屍體肢解,並不準收屍。這就在心理上震懾那些不穩定人員。
除了將人販子殘忍處死,漢朝法律還規定,買家同樣要受到處罰。只不過,買家的處罰比人販子輕一些,人販子被磔刑處死,買家要被處以黥刑,男女都要去服苦役。在漢朝,拐賣人口犯罪和盜竊罪、殺害傷害他人罪一起,共同成為漢帝國政府重點打擊的幾類犯罪行為。
上圖_ 西漢孝文竇皇后,名為猗房
漢朝的竇漪房就碰到了拐賣人口的事情,竇漪房原來為漢文帝的正妻,頗受漢文帝尊重,在漢景帝和漢武帝時期影響朝政,是西漢繼呂后之後又一位對漢帝國發展帶來影響的女政治家。
竇漪房在晚年能壓制漢武帝,卻被人販子整的無可奈何。根據歷史記載,人販子曾拐跑了竇漪房的弟弟竇廣國。經歷千難萬險,竇廣國和竇漪房重新團圓,這樣的事情讓竇漪房對人販子恨之入骨,也是漢朝政府對人販子實施嚴厲懲罰的重要原因。
上圖_ 劉徹(公元前156年  -前87年),即漢武帝
第二,唐朝到宋朝,朝廷對拐賣人口犯罪的懲罰予以了細化。
東漢結束後是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中國歷史進入頻繁的戰爭時期,除了西晉的短暫統一,中國南北都是不同的政權。由於這一時期戰爭頻繁,政權更迭次數頻繁,雖然各國朝廷在名義上嚴禁販賣人口,但全國各地的貴族依然不顧法律將自家人口販賣為奴。直至隋朝統一全國後,法律才對拐賣人口有了統一的懲罰。
上圖_ 唐律疏議 部分章節
《唐律疏議》是中國歷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統一法典,其對各個犯罪都有完備的刑法規定。根據《唐律·盜賊》規定,掠賣人口為奴的,首犯絞刑,從犯流放3000裡。對於買方市場,唐朝法律規定,買方“購買”拐賣而來的人口的,也要處以刑罰,但減刑一等。《唐律》還對拐賣受害者兒童予以特殊的保護,並加重親屬間拐賣人口的懲罰力度。比如,唐律規定,父母和祖父母賣子輩孫輩的,要加罪一等。
宋朝法律和唐朝法律對拐賣人口的懲罰大致相同,值得一提的是,宋朝法律對官府瀆職犯罪進行了懲罰。《宋會要》就提到了,如果官員對拐賣人口犯罪不聞不問,朝廷要予以嚴厲處罰。
上圖_ 《宋會要》共500卷,宋代特設“會要所”修撰《會要》,《宋會要》就是由宋朝本朝史官編寫的
第三,元明清時期繼續嚴懲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
元朝建立前,蒙古各個部落相互爭鬥,金國人販子就欺騙蒙古民眾,將其販賣給金國的奴隸主,這使得蒙古貴族對拐賣人口的行為痛恨萬分。元朝建立後,其刑罰對拐賣人口的犯罪處以死刑。
明朝建立後,明帝國政府繼續對販賣人口予以懲罰。根據《大明律》規定,掠賣人口者,杖刑100流放3000裡。掠賣人口給他人做妻妾者,杖刑100判處3年徒刑。
清朝同治年間的法律規定,人販子販賣人口,不管其背後有沒有洋人的支援,主犯一律斬立決,從犯一律絞立決。
《大清律例》規定,如果有窩藏人販子的行為,要斬立決就地處決。地方政府官員發現拐賣人口犯罪視而不見的,要交給朝廷處置。基層的“鄉保汛兵”盤查人販子不利,要杖刑80,革職。“鄉保汛兵”發現人販子卻故意視而不見的,杖刑100下。收受人販子賄賂而故意釋放犯罪分子者,杖刑100下流放3000裡。清朝法律對基層官員和“鄉保汛兵”有關人販子犯罪的細節處罰,體現出清帝國政府在打擊拐賣人口犯罪的細心認真。
上圖_ 嘉慶年間刊行的《大清律例》
古代朝廷還主動出擊打擊拐賣人口犯罪,比如清帝國就在西南地區打擊拐賣人口犯罪行為。比如宋太宗時期,如果發現人販子將人口販賣到鄰國的行為,邊境駐軍抓捕人販子。宋孝宗時期的法律規定,官府發現拐賣人口犯罪的,一律交給官府法辦。宋朝還積極的在各個州縣展開民間宣傳,樹立老百姓的“防拐意識”。
到了清朝,根據《大清律例》規定,貴州等地有外來的犯罪分子聯合本地罪犯將婦女販賣到四川,當地官府予以嚴厲處置。為首的罪犯斬立決,從犯絞立決,如果有將婦女致死者直接斬監候。
透過以上分析就看出,中國歷史上的主要朝代都會嚴懲拐賣人口的行為。時至今日,這類行為必將遭到法律最嚴厲的處罰。
參考資料:中國古代拐賣人口犯罪和治理對策》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姚家儒 郭麗萍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本號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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