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的五六天裡,我在安徽某地開庭,最後一天持續開庭到將近凌晨一點,總算是把一個近三十名被告人的庭開完了。然而,整個庭審過程中,若把庭審時間做一個量化統計,會發現很有意思的現象:第一被告人的發言時間佔了全體被告人的95%以上,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的發言時間佔了全體辯護人的95%以上。辯論階段時,除第一被告人外,其他被告人竟然沒有辯論意見,沒有最後陳述,其他辯護人人均發言不到一分鐘。
是法庭限制這些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發言嗎?當然不是,否則第一被告人也不至於發言時間那麼長,作為其辯護人的我也不至於第一輪意見一個半小時,第二輪意見一個小時,都沒有一次被打斷過。本案第一被告人與其他被告人的唯一區別是,第一被告人不認罪,我和張永紅教授做無罪辯護,而其他被告人認罪認罰,幾乎清一色的法援律師。我們從未指望那些同行能幫我們,只希望不要背刺,對兢兢業業辯護的我們少一些牢騷。
這是一個明顯有無罪辯護空間的趨利性的遠洋捕撈案件。被指控尋釁滋事罪的被告人實際上只是透過遠端方式對金融機構的欠款人進行了授權委託的催收,而且大部分的還款都是基於主動減免還款額。只有少數催收人員被投訴電話和簡訊滋擾,可惜客觀證據又無法對應到具體的被告人,因為多平臺借款的欠款人自己都無法區分騷擾電話來自哪裡。可惜的是,在開庭前漫長的兩年多時間裡,很多人等不到庭審就選擇了認罪以求取保,最後只剩下作為第一被告人的我的當事人。
認罪認罰從寬原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意見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但實際上,是否如實供述是由辦案人員判斷的,這種權力有可能決定供述的內容走向,而對具體罪名是否理解,對量刑建議是否認可,也都不是被追訴者能置喙的,他們的處境決定了這樣的協商不一定自願和公平。檢察機關在其中擁有了強大的“準司法權”。

實踐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如實供述了所謂的犯罪事實,是否構成諸如尋釁滋事罪等判斷權都不在自身,而是辦案機關。尤其對於輕罪案件而言,是選擇繼續未決羈押的狀態,還是全盤認罪獲取輕緩量刑以早已獲得自由,成為最現實的問題。而一旦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他們就面臨巨大精神壓力,生怕庭審中的辯解成為檢察機關撤銷其從寬的理由,所以才會大部分都選擇沉默。曾建斌案一審中,就有被告人說:“我不知道是否有罪,但我只是想早點出來,所以我選擇了認命”。
刑事辯護的全覆蓋原本是為了保障被告人的權利,所以對一些無力聘請律師被告人提供了指定的法律援助。但受當時司法機關指派的辯護人一方面因為並非當事人及其家屬委託,不需要向其彙報工作並負責,另一方面又受委派單位及其背後的司法機關的無形壓力,不敢做積極辯護。低廉的費用和與之並不匹配的工作量,也讓他們沒有動力去節外生枝地做有效辯護。因為“認罪認罰”、“初犯”、“從犯”、“退贓”等一套說辭足以應對有罪辯護,根本無需閱卷,所以才會出現法援律師的集體“無意見”。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加上法援全覆蓋,這兩種原本保障被告人權利的制度設計,在多被告人的案件中,直接組成了對無罪辯護的被告人的大殺器。第一被告人要積極申辯,其他被告人冷漠旁觀甚至背刺。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做無罪辯護,其他辯護人的有罪辯護直接堵死了辯護的空間。對於法官而言,接受多被告人的認罪、辯護人的有罪辯護、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無風險。接受少數甚至唯一被告人的無罪辯護,風險大。
在認罪認罰的案件中,因為大多數被告人的不辯解,大多數辯護人的不積極辯護,導致庭審中很難形成有效的對抗,證據標準被降低,案件的疑點和問題得不到充分挖掘,冤錯的空間完全被庭前已經形成的認罪協商遮蔽了。在一片沉默中,反對意見反而顯得刺耳。而且,在多被告人的案件中,由於不認罪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抵抗,也會令他們處於被額外針對乃至報復性判決的風險之中。這其實已經違背了制度設計的初衷。

在多被告人的案件中,原本可能無罪的被告人因為其不認罪,會被絕大多數同案被告人的認罪認罰所孤立,因為後者原本的量刑就不重,能以從寬的方式獲得更輕緩的結果,優於積極辯解可能導致實刑。而做無罪辯護的辯護人,因為認罪認罰的被告人的辯護人,其中大部分是法援律師的掣肘,也難以拓展辯護空間,甚至可能面臨背刺,獲得有效結果的機率大大降低。庭審中據理力爭的我們,其實內心有一種隱隱的挫敗感。
為避免被投訴炒作的嫌疑,本人不針對任何具體案件,不涉及具體地名和人名,只陳述實踐中的一種現象及自己的獨立思考。我不否認有些制度設計的良好出發點,但會不會像房龍說的那樣,“播下的是龍種,收穫的卻是跳蚤”呢?過去的幾天裡,我的文章被接二連三地刪除,抖音也被禁言七天,如果某些人認為阻止公雞打鳴可以防止天亮,那就繼續吧。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他們也知道他們在說謊,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我們也知道他們知道我們知道他們在說謊,但是他們依然在說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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