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太太|陪審團制度可以避免冤案嗎?

開頭保命:
本文完全不是在說中國的制度不好,也不是在說西方的制度好。
——事實上,恰恰相反,本文在說的是,就算把這個制度移植到中國,大機率也是搞不好的。
這就是一篇關於美國法律的科普文章。

筆者過去在國內做刑事辯護律師,這十幾年裡,走南闖北,除了刑事以外,幾乎沒有做任何其他型別的案件。從基層法院的案件,到最高院的再審;從最輕的認罪認罰,到殺人案的死刑複核;辯護的物件有各國外國公民,也有我們的港臺同胞——
總之,過去做了十幾年,算是常年戰鬥在一線的。後來因為祂👆的恩典,我開始在美國做刑事辯護了。
在《聊聊美國的陪審團甄選Voir Dire》一文裡也談到過,我們國家的審判,更像是西方的“法官獨任制”審判——因為開庭的時候,即便是三個法官或者是法官帶人民陪審員,最後“主辦”的法官還是那一個。
於是很多國內的辯護人對西方的陪審團審判有一種特殊情懷,感覺我們國家如果可以引進陪審團制度,就可以少很多冤案。
我過來親身體驗了以後,就有朋友問我:所以陪審團制度到底能不能避免冤案?
開門見山,答案是:不能。

先科普一下陪審團制度。
關於陪審團如何選出來的可以參考《聊聊美國的陪審團甄選Voir Dire》一文。什麼時候會用陪審團制度呢?在絕大部分州,重罪案件(felony)預設使用陪審團,除非被告放棄這個權利。
那什麼是重罪案件呢?大多數州,凡是法定最高刑期超過一年犯罪,一般被定為重罪,通常是在州監獄(prison)服刑,而非地方看守所(jail)
所以所謂的“重罪案件”,也真的沒有這麼重。
那麼陪審團審判具體是怎麼操作的呢?
簡單來說,12個人組成的陪審團(有的州也有6人,8人,10人的陪審團),一致裁決,這個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才算是有罪。
在陪審團裁決被告有罪以後,法官會擇日宣判刑期。
所以,所謂的陪審團審判,雖然由陪審團來確認被告有罪無罪。但是關於被告有罪以後的刑期,法官仍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來決定。

可能有人會問,那這12個人,如果最後只有11個人覺得有罪,1個人堅持覺得無罪,那麼結果會不會“少數服從多數”嗎?
答案是:不。
這就是一個典型的陪審團僵局,英文叫hang jury,這樣的局面會導致審判無效mistrial——陪審團成員也無須覺得難過,因為他們已經盡力,法院也會免去他們後面N年做陪審團的義務。
但是審判無效的結果,就是需要再審判。有時候檢察官會在這種情況下把案件撤銷,但有時候檢察官會堅持要求重新審判。
重新審判的話,就需要重新選12個人做陪審團,把整個程式統統重新再來一次。
其實每次審判都像開盲盒,在實踐中,也有很多第一次審判無效,但是第二次陪審團就一致認為被告有罪的情況。

那什麼時候被告人會無罪呢?
就是這12個人,一致認為被告人無罪。
這有多難呢……這基本就是在說,12個人全覺得檢方在瞎扯淡了,或者根本沒有達到他們應該達到的證明責任。
大家在電影裡常常會看到,陪審團覺得被告人一級謀殺不成立,二級謀殺不成立,但是成立故意傷害罪——這也已經屬於非常非常厲害的結果了。至於完全無罪,實踐中也是極為罕見的。
我們辦公室很多律師會把無罪案件的裁決裱在牆上。
也有聽說過有檢察官在收到陪審團的無罪裁決以後,當場哭出來的。

之前有個讀者說,陪審團制度就和我們過去封建鄉紳陪審差不多,很落後——這呢,也必須要承認,人家的陪審團制度還是有優點的。
我和他舉了個例子,好比我國的販賣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最高可判10年以上。只要出售2只國家一級保護野生鳥類,就可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我們在此假設,這個罪名不適用嚴格責任,且有個被告人賣了兩隻金雕,現在坐在了被告席上。
如果應用陪審團制度,案件如果發生在上海,沒說的,12個人肯定統統判他有罪——“這金雕是個啥,光看一看就知道很罕見很稀有很瀕危的”——在上海除了鴿子和麻雀,大家就沒見過啥其他種類的鳥。
但是如果這個案件發生在某個鄉村地區,這12個人就很可能會判他無罪——“什麼,這個金雕我從小到大天天見,它還偷吃我家的雞和羊,這貨竟然還是國家一級保護野生鳥類?開什麼玩笑。別說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換我也不知道啊。”得,無罪。
但是我國沒有陪審團制度,這樣的案件一般都是一刀切,讓法官判,法官不想那麼多,這案子就會是有罪。

那陪審團制度的缺點是啥呢?
我個人覺得,它最大的缺點之一就是貴。在《聊聊美國的陪審團甄選Voir Dire》一文裡也提到了,12個人的陪審團要從一個50個人甚至更大的池子裡選出來。每次陪審團審判,就要費人力物力把這些人聚一起。
陪審團來了還要給他們一些補貼,有的法院還提供飯食——在我們這個鄉下的法院,幾乎每週都有陪審團案件,想想這是什麼金錢代價。
所以有的州允許6人、8人、10人的陪審團就是這個道理,一般的小案子,不是掉腦袋的,就不要12個人了,省錢啊。
但是大部分州,還是維持12個人的陪審團。
所以,英美法系的司法系統,想想是非常費錢。

說回陪審團審判。
很多讀者問我,既然重罪案件都可以用陪審團,那為什麼最後只有少部分案件進入審判程式,大部分的案件還是透過訴辯交易來解決呢?
答案是,因為我們辯護律師 ,和對面的檢察官,都不太喜歡陪審團審判。哈哈哈哈哈哈。
首先陪審團審判肯定是會增加很多工作量——但是這完全不是重點;
很多時候陪審團審判還要排隊,要拖很久——但這也不是重點。
重點是,我們雙方都知道,陪審團審判,結局太不可預測了。
陪審團因為都是普通老百姓,他們極容易受很多資訊的影響。有時候,被害人一哭,他們心裡已經覺得被告人有罪了;有時候辯護人巧言舌辯,他們就信了,把有罪的人就放走了。
在這裡,辯護人會和陪審團強調,證明被告人有罪,是檢察官的責任,檢察官必須要把每個犯罪的要素都證明到“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的程度。
而檢察官則會和陪審團強調,“排除合理懷疑”雖然是一個很高的要求,但它不是一個需要你100%確定的要求。只要你“排除合理懷疑”,你就可以確認他有罪——你還是可以有懷疑,你還是可以有想象空間——
這個標準不需要陪審團排除任何懷疑(beyond any doubt)。只要排除了合理懷疑就可以了。
仔細想想,是不是很詭異。

現實中的例子,被害人說,手機肯定是在超市裡被人偷的。隨後追尋到了是被告人賣的手機。被告人辯稱,當天是在超市門口地上撿到的手機,手機是關機的,他以為沒人要,就賣了。
檢方訴被告人盜竊,但檢方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就是被告人從被害人的口袋裡偷的手機,超市的監控也沒有抓拍到被告人。
但是檢方提了被告人過去N次盜竊罪歷史(檢方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可以提,比如用來攻擊被告的可信度。但一般情況下,法官會對這類證據進行嚴格限制,避免陪審團產生‘這個人本來就壞’的偏見——具體情況說起來太複雜,此處暫按不表)。
在本案中,陪審團一致裁決被告有罪。
但是這不是一個標準。因為換個陪審團,可能就會覺得,檢方沒有達到證明標準啊,被告人應該是無罪啊——就很難講。
現實中決定陪審團的決定的因素太多了。
陪審團的討論很像狼人殺的討論,誰主導討論,誰的觀點就很容易影響其他人——所以選陪審團很重要,也是由此而來。
每次陪審團審判都像在開盲盒,所以不論是辯護人,還是檢察官,都覺得這件事太不可控。

但也就因為審判不可控,辯護人就多了很多和檢察官來談訴辯交易條件的籌碼。
所以這裡的訴辯交易和國內的認罪認罰還是有本質區別。
以前在國內搞認罪認罰,有時候我和檢察官苦口婆心地求情,我感覺我都要和檢察官跪下來了——但是沒辦法啊,案件到了法院,當事人也是有罪,99%以上的到法院的案件都有罪——所以即便檢察官臉色再差,我們也只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和他們去溝通。
但是在這裡,我們和檢察官是有博弈的。很多時候,檢察官開始給的訴辯交易的條件(offer)非常差,我們肯定也不接受。這時候我們就會開始調查取證,我們庭前叫己方證人來做筆錄——要通知檢察官,檢察官也會來聽——然後檢察官就要開始思考:“呵,沒想到辯方還有這麼個證人,那我是不是要真的要把這個案子搞到最後?”
有時候我們也會叫檢察官的證人,通常是警察來做筆錄,然後大家就發現警察在關鍵問題上毛病很大——檢察官也是明白人。他回去想想,就會給出一個更好的訴辯交易的條件——
這時候我們也會告訴客戶,這個條件已經非常非常好了,畢竟開庭也是有風險的,你考慮一下要不要接受檢察官的offer。

遇見那種哭哭啼啼的被害人,或者有血淋淋照片的案件,又或者是我們正在爭論一個法律判斷,而不是事實問題,我個人會建議被告放棄陪審團審判,選擇法官獨任制審判。
雖然法官會問被告人一大串話,你知道不知道這樣有風險啊,本來要12個人判你有罪,現在只要我一個人判你有罪就夠啦;而且如果我判你有罪,你不能反悔再要陪審團審判啊吧啦吧啦——雖然聽上去嘮叨,但這是保障被告權利非常關鍵的一環。
即便如此,有的案件仍然適合法官獨任制。因為在一些情況下,一個腦子清楚的法官,是勝過12個不太懂法的陪審團的。
但是再一次,只要是有審判,就是有風險。因為陪審團是人,法官也是人,是人就會有偏見,是人就會犯錯誤。
如果把陪審團制度移到中國,會有什麼結果呢?各位律師都可以去看看新聞媒體報道下面的點贊最高的那些評論,大概就可以有判斷了。
所以回到開頭,陪審團制度可以避免冤案嗎?
真的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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