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陳思翰 清華大學法律碩士
一審 | 田昕琪 英國布里斯托大學 MA Law
二審 | 李梓源 英國布里斯托大學 LLM
編輯 | 吳 萌 上海外國語大學法律碩士
責編 | 扎恩哈爾 新疆農業大學法學本科

“東方之花”秘史:美國首席大法官如何看待“案多人少”?
在學習訴訟法時,你或許聽過這種表述:
調解,作為中國特色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是“東方經驗”、“東方之花”。
這個表述無疑具有權威性,例如:
人民調解制度是我國一項具有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世界上被譽為“東方經驗”。1
外國法律工作者稱他們的工作是“東方的創造”、“東方的經驗”。2
我國涉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做法,受到國際仲裁界的普遍重視,被譽為“東方經驗”。3
訴訟調解是我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被國際司法界稱為“東方經驗”。4
調解制度是我國的創舉,被西方譽為法律制度的“東方經驗”。5
人民調解植根於“息訴止訟”的中國傳統文化,被譽為“東方之花”、“東方經驗”。6
調解這一“東方經驗”漂洋過海,彰顯中國法治智慧。7
不過,筆者好奇的是:
為什麼上述表述多用被動句式?
哪位外國友人在何時作出了此類評價?
他/她為什麼對調解如此感興趣?
在中英文文獻中,這些問題似乎還沒有人細緻回答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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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文資料中,2001年的一篇論文裡提到了“東方之花”,稱調解“被自豪地稱為‘東方之花’”。論文作者在此處引用的原始資料是1989年10月19日的《法制日報》。然而,中文資料的類似提法顯然早於1989年。筆者發現的最早出處是《法學研究》1981年第5期(10月23日)刊載的論文《試論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調解》:
現在民事訴訟中的調解,不僅在國內深得人心,在國際上也有不少法律工作者把它譽之為“東方經驗”。
論文作者是當時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李榮棣、唐德華兩位同志。
其次是王瑞蓉律師在《現代法學》1982年第3期發表的論文《律師在非訴訟事件中的代理及其意義》,其中也提到:
調解已被西方法學家譽為“東方經驗”。
可見,調解成為對外法治交流的議題並得到讚譽,應早於198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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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歷史,新中國在1954年頒佈了《人民調解委員會暫行組織通則》,規定了依法、自願、不干涉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調解三原則”,在城鄉基層普遍建立了調解組織。不過,受限於冷戰背景,調解暫未成為對外交流的議題。
改革開放之初,立法和司法等工作方興未艾,而知青返城、經濟轉軌等社會變化對“安定團結”的治理目標形成了緊迫挑戰,因此各地都在恢復基層調解。據不完全統計,到1979年底,全國已有調解組織41萬個,調解工作者300萬人。
在此背景下,調解就自然成為了對外法律交流的素材。1980年,上海的部分基層調解組織接待了外賓,得到的評價包括:“我們訪問前,從來沒有聽見過像這樣成功的調解工作”,“你們調委會這種制度很好,但在我們國家是辦不到的”。
1981年9月,時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沃倫·伯格(Justice Warren Burger)訪華,成為首位到訪中國的美國聯邦首席大法官。伯格大法官的行程同樣包括在上海旁聽基層人民調解。英國媒體稱,伯格大法官認為這種獨特的中國模式可以用於解決世界多國法院系統正在面臨的“訴訟爆炸”困境。
經過檢索,筆者無法確證“東方經驗”一詞是否為他原創。不過,從1979年至1981年的外賓中,伯格大法官是地位最高、也是最明確肯定中國調解經驗的西方法律人士。“東方經驗”的說法,源於此事前後的可能性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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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請伯格大法官訪華,多少有借鑑它山之石的用意。但出乎中方意料的是,在三個月後芝加哥的美國律師協會(American Bar Association)半年會上,伯格大法官發表了一場載入美國法律史的著名演講——《難道別無他途?》(Isn’t There a Better Way?)。在演講中,伯格大法官深刻剖析了美國訴訟爆炸的根源,並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建議。
伯格大法官指出,從1940年到1981年,美國聯邦法院每年的一審民事訴訟立案量從35000件增長到180000件,這使得每位基層法官的年均辦案量從190件增長到350件。同時,上訴案件的數量更是驚人地上升:從1950年的每年2800件上升到1981年的26000件,每位上訴法官的年均辦案量從44件提高至200件,是同期人口增幅的16倍。
伯格大法官認為,由於人們要求法院來填補因教會、家庭和鄰里關係衰落留下的制度空白,原本應由其他機構化解的糾紛,都轉為當事人的“權利”進入法律程式。同時,法學教育側重傳授訴訟對抗技巧而非解決衝突方法,律師的形象被固化為鮮衣怒馬、長槊破陣的騎士。這些因素推動了訴訟爆炸,導致法院不堪重負,當事人耗時耗資,律師和證人飽受壓力,並且即使案件了結,社會關係也難以得到治癒。
當時的一個民事案件持續了十三年之久。伯格大法官感慨道,許多仰慕美國司法制度的外國人都對美國如此依賴訴訟感到困惑。但事實上,從荷馬時代的希臘到漢薩同盟的北海,再到17世紀紐約城的“九人委員會”,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在西方同樣有光榮的傳統,曠日持久的訴訟也並非美國製憲者的初心。因此,伯格大法官呼籲,商事仲裁的一裁終局性質需要得到法院支援,就同一事由反覆興訟的當事人必須面臨更高的費用懲罰,而婚姻、監護、收養、房屋租賃、遺囑繼承、工傷理賠等糾紛則應當移交給行政機關處理,以此緩解美國“訴訟拖延”“訟費高昂”“案多人少”等重負。在演講中,伯格大法官回顧了林肯總統的名言:“不要鼓勵訴訟。盡你所能,說服你的鄰居去妥協。告訴他們,勝訴方徒有其名,金錢和時間的耗費將讓他們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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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至此,還餘留了一個小問題等待解答。既然伯格大法官地位如此之高,訪華時對調解工作的評價如此正面,返美后又如此力推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那為什麼中美雙方的資料都很少提及伯格大法官訪華的言行,以致今人少有了解“東方經驗”的來由?
中國方面,來賓地位雖高,但國內秘而不宣。這或許是由於中美邦交初建,新任總統里根在臺海問題上又採取強硬態度。當年6月,中國領導人在會見美國國務卿時強調中國希望發展中美關係,但美國的軍售等行動,可能導致“中美關係停滯,甚至後退,思想上要有這種準備”。雙邊關係的微妙境況,或許使得宣傳部門較為謹慎(一個旁證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回訪也在四年後才成行)。
筆者猜測,出於外事對等性考慮,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參與了此次接待。李榮棣和唐德華兩位同志完全可能透過內部資訊渠道瞭解到伯格大法官等人對調解的肯定,同時由於宣傳要求,又暫時不便在公開論文中點明來賓身份。這就可以解釋:為什麼是這兩位作者最早公開提及國際社會對“東方經驗”的讚譽,他們又為什麼要採用隱沒主語的被動句。此後的學者、記者乃至相關部門的材料作者,不瞭解其中的背景或原因,但都沿襲了這個經典表述。“調解被譽為東方經驗”的說法也就深入人心。
中國國內沒有提及伯格大法官的讚譽,可能是外交層面的謹慎考慮;但為什麼伯格大法官如此青睞“東方經驗”,回國後卻也不曾公開提及上海見聞,而寧可在古希臘的渺遠歷史中尋找論據呢?
回溯美國法律史的自身脈絡,這或許折射出當時的美國政法精英對待調解、仲裁等糾紛解決機制的特殊態度。
在全球左翼運動風起雲湧、批判法學思潮席捲美國的六十年代,所謂的“另類爭議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為“ADR”)在美國興起,強調爭議解決方法的草根、自發、低價、多元等特徵,從源頭上帶有顛覆資本主義精英法律傳統的“另一條道路”色彩。作為回應,1976年,在伯格大法官主持下,美國法律界召開了著名的“龐德會議”(Pound Conference),主題是“為什麼司法管理工作讓公眾不滿意”(On the Causes of Popular Dissatisfaction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標誌著美國的正統司法體制開始收編這種反叛力量,將其改造為中性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由此觀之,伯格大法官支援非訴訟爭議解決,但對大洋彼岸的見聞保持沉默,此中同樣有冷戰背景下的政治考量,反映出某種“中為洋用、社為資用”的工具主義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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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生幽谷無人識,客種東軒遺我香。隨著冷戰落幕,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所蘊含的對精英法律傳統的批判意識,以及“東方之花”概念所象徵的各國法治道路的多元可能,在西方世界也被逐漸遺忘。而當非西方學者再將“ADR”作為舶來概念向本國引介的時候,“東方之花”的幕後歷史,則更鮮為人知了。
注 釋
[1] 《調解史話》,載《人民日報》1985年11月4日第4版
[2] 《北京人民調解工作見成效 去年調解民事糾紛近四萬起》,載《人民日報》1987年3月29日第4版
[3] 《走向世界的中國涉外仲裁》,載《人民日報》1992年3月18日第5版
[4] 《司法解釋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什麼?》,載《人民日報》2005年2月23日第14版)
[5]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94頁
[6] 《<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50頁
[7]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2024年3月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上》
參考文獻:
[1] 韓延龍:《我國人民調解工作的三十年》,載《法學研究》1981年第2期。
[2] 段春生、黃雙全、吳章法:《上海地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查報告》,載《社會科學》1981年第3期。
[3] 李榮棣、唐德華:《試論我國民事訴訟中的調解》,載《法學研究》1981年第5期。
[4] 王瑞蓉:《律師在非訴訟事件中的代理及其意義》,載《現代法學》1982年第3期。
[5] 龍飛:《“一帶一路”戰略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地位》,載《人民法院報》2017年7月14日第5版。
[6] 熊浩:《非訴訟糾紛解決論綱:源流、技藝、規制》,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第二章。
[7] U.S. Chief Justice in Shanghai (BBC Summary of World Broadcasts and Monitoring Reportings, Sept. 10, 1981), available in LEXIS, Nexis Library, BBCSWB File.
[8] Warren E. Burger, “Isn't There a Better Way?”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Journal, vol. 68, no. 3, 1982, pp. 274-277.
[9] Fu Hualing, “Understanding People's Mediation in Post-mao China”, Journal of Chinese Law, vol.6, no.2, 1992, p.216.
[10] Ge Jun, “Mediation, Arbitration and Liti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CLA Pacific Basin Law Journal, vol.15, no.1, 1996, p.122.
[11] Rob Jagtenberg & Annie De Roo, “The ‘New’ Mediation: Flower of the East in a Harvard Bouquet”, Asia Pacific Law Review, vol.9, no.1, 2001, p.72.
[12] Michael Bartlet, “Mandatory Mediation and the Rule of Law”, Amicus Curiae, vol.1, no.1, 2019, p.5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