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保護策略之調解

企業顧問實務
張宇波
邦盛律師事務所
律師
李姍
邦盛律師事務所
律師
過往的案件訴訟中,當事人並不傾向於使用傳統的調解,甚至對於其機制缺乏信任。因為調解程式未對案件辦理產生實質性積極影響,故多數訴訟參與者將其視作一種規定式流程。然而,自從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全國範圍內推行智慧財產權糾紛仲裁調解試點以來,這種獲得行政公權力背書的非訴訟方式逐漸顯示出其在解決智慧財產權糾紛方面的獨特優勢。
前不久,國家智慧財產權局保護司二級巡視員付明星一行來滬,對智慧財產權調解組織開展調研工作時強調,隨著中國經濟向創新驅動發展模式轉型,智慧財產權領域糾紛日益增多,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牽頭的智慧財產權糾紛調解工作機制成為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的新視點,已經在解決糾紛、構建智慧財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中扮演重要角色。
藉助調解流程短時間達成維權效果。調解有別於訴訟維權的最顯著優勢在於節省時間成本。近年來,因受積壓案件影響,國內各地法院的實質審理週期已成為當事人難以忽視的時間成本,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的處理週期則更為冗長。智慧財產權的客體為無形財產,其權利的確定有別於以有形財產為客體的物權,如果涉及到案情的關鍵技術性問題和有關專門問題,往往還需要藉助專家諮詢、技術鑑定等以查清事實。這對於想要儘快停止侵權行為、短期內實現維權效果的當事人而言,並不利。
尤其在網路平臺批次維權案中,調解流程對於那些事實較為清晰的小型糾紛具有顯著優勢,不僅可以降低訴訟成本、縮短訴訟週期,也省略了取證質證環節,有助於推動達成較為統一的和解方案。同時,還保護了訴訟過程中可能會被披露的當事人保密資訊及商業秘密。
靈活運用調解有效助力訴訟。訴訟與調解並非對立,而是互為補充、互為配合。誠然,並不是所有的糾紛案件都適合直接調解,而訴訟也難以被斷言是維權方式的最優解。相對於一般民事糾紛來說,智慧財產權糾紛往往具有專業性更強、更容易產生新問題、法律關係更為複雜等特點,這使得在部分案件中很難對裁判結果形成有效預判,而透過調解流程的反覆拉扯,卻有助於當事人更清晰地看到案件中潛在的優勢和劣勢。
在調解階段,雙方的分歧和爭議更容易被發現和溝通,這有助於避免代入過度競爭和強對抗性的情緒。相較於法庭上的正式抗辯,調解中的直接溝通有助於當事雙方更坦誠地表達,從而有效化解糾紛。
一個優秀的律師能夠從調解過程中抓住雙方的爭議焦點和實質訴求,識別糾紛癥結並分析異同點,審視案件中權利基礎的穩定性、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訴訟風險,適時對己方證據以及策略進行查漏補充和調整。此舉更有助於對案件結果進行更直觀的評估和判斷,亦有利於在後續訴訟中取得更好結果。
在調解中推動共贏發展。實務中,越來越多的智慧財產權糾紛並非涉及直接的侵權行為,更多的是權利各方之間因利益分歧引發的爭議。這些糾紛的本質通常是利益衝突,而非價值衝突,且往往有著複雜的歷史淵源和合作事實。例如,短影片領域知名博主李子柒與其品牌運營方微念公司之間的糾紛,僅憑訴訟恐怕難以解決。而前不久,李子柒的賬號迴歸,或意味著她與微念公司達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持續合作之意。可見,將利益衝突轉化為合作關係是調解的另一個重要優勢。
以筆者服務的珠寶品牌批次維權訴訟為例,委託人在全國開設零售店鋪,針對各地存在的仿冒點,委託人就同類型的案件針對多個不同的侵權人在全國各地多家法院提起了訴訟。然而,如僅藉助侵權訴訟進行打擊,線下的零售店鋪具有體量小、閉店快、容易另起爐灶等特點,無法真正做到有效停止侵權的效果。因此,筆者透過調解,及時向侵權人轉達委託人真正的意圖和需求,成功地引導侵權人與委託人達成品牌授權合作,侵權人成為了委託人的授權商,雙方的商業利益達成了一致性。
自2014年開展知產糾紛調解試點以來的十年間,調解作為一種高效的處理方式,在智慧財產權糾紛解決中的地位愈發突出。調解不僅為利益衝突各方提供新的路徑,其價值還在於推動智力成果得到尊重和及時保護,以及繼續在商業環境中推廣、應用和傳播。如何有效利用調解流程,為當事人找到利益平衡點並推動利益最大化,是今後知產維權實踐中值得深入探討的課題。
作者 | 邦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宇波、李姍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1月刊。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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