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訴訟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專家策略
雷霆
環球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武子煜
環球律師事務所
律師
著全球化的深入和中國企業“走出去”戰略的實施,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在境外開展業務,面臨的法律環境較為複雜,隨之而來的法律糾紛也日益增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存在顯著差異。儘管國際仲裁已經成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重要手段,但境外訴訟在某些情況下仍不可避免。無論是境外訴訟判決還是仲裁裁決,都需要透過特定的法律程式才能在中國得到承認與執行。
境外訴訟判決的承認與執行。在中國承認與執行境外訴訟判決的法律依據散見於2023年修訂的中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下稱《會議紀要》)等法律、法規和司法檔案,以及中國已經締結的包含互為承認和執行訴訟判決、仲裁裁決內容的雙邊司法協定。境外民商事訴訟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遵循以下原則和審查程式:
(1)互惠原則,即中國法院在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時,首先考慮該外國法院所在國是否對中國法院的判決給予同樣的承認與執行。這一原則旨在確保中國判決在境外也能得到同等對待。在共建“一帶一路”的大背景下,中國互惠原則的司法政策也有了積極突破。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會議紀要》第44條為互惠關係的認定提供了具體的法律依據,從中可以看出,中國法院不再以外國法院所屬國曾經有過承認中國法院判決的先例為必要條件,轉而走向“推定互惠”,即在兩國法院透過外交途徑達成互惠諒解或共識,或者存在外互動惠承諾等事實的情況下,就可以推定兩國存在互惠關係。
(2)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當事人需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法院將對該判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判決是否已生效、送達程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等。《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以及《會議紀要》第46條具體規定了“不予承認和執行的事由”,明確了中國法院拒絕承認與執行的權力。
境外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中國作為《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對於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有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更豐富的司法實踐。最高人民法院於1987年釋出《關於執行〈紐約公約〉若干問題的通知》,將公約義務納入中國司法體系。隨後,《民事訴訟法》正式規定了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程式。至於在香港、澳門作出的仲裁裁決,法院可以依照《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或《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進行司法審查。
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為當事人如何在中國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商事仲裁裁決提供了指導,例如提出申請承認與執行的物件、申請的時效、受理申請的管轄法院和管轄地域等。
近年來,中國法院在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方面表現出較為積極和開放的態度,越來越多的外國仲裁裁決得到了中國法院的認可和執行。這一趨勢不僅增強了國際社會對中國司法環境的信心,也為中國企業在境外開展業務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拉美地區訴訟判決和仲裁裁決在中國的承認與執行。目前,拉美地區的古巴、阿根廷、巴西、秘魯分別與中國簽訂了民事和/或商事領域的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或協定。這些條約與協定的主要內容通常涉及調查取證、送達、法院裁判文書以及仲裁裁決的互相承認與執行等,但執行細節和適用範圍會有所不同,例如承認和執行的程式、可以承認與執行的裁判文書範圍、拒絕承認或者執行的情況等。此外,已有19個拉丁美洲國家加入了《紐約公約》,這些國家和中國的仲裁裁決在符合公約規定的情況下均可得到互相承認與執行。
通過了解和掌握中國對境外訴訟判決和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法律框架,企業可以更好地應對境外法律挑戰,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助力企業國際化發展。同時,企業也需要在日常經營中做好事前的防範工作,在開展境外業務時注重合同條款的設計,在涉外糾紛中及時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在產生潛在爭議時注意儲存相關證據,全面提升應對境外法律糾紛的能力。
作者 | 環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雷霆、律師武子煜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1月刊。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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