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澤律師五年前給部領導寫的一封信

【作者按語:五年前,我給部領導寫了一封信,談了自己對律師管理工作的一些看法。當時,我把給部領導寫這封信,作為代表律師群體與部長的一次對話。因此,在提交協會領導轉遞部領導之前,我把該信發給了一些同行徵求意見。後來,有同行把這封信PDF版截圖發到了朋友圈。很多人看到了,很多人聽說了。不時有向我索閱的。今天又有一位同行向我索閱,我好不容易才在電腦資料中找到。現將此信公開發表,供廣大同行批評。原信存在的個別文字差錯及後來發生變化的情況,一併修正、註明。】

尊敬的X部⻓:
您好!
蒙您關心、垂注,今年 3 月11日、9月18日兩次撥冗約見我,對我給予指導、提醒,並聽取我對律師工作,尤其是刑事辯護的意見、建議,使作為底層刑辯律師的我,充分感到了部長您對刑辯律師的關心、愛護。兩次見面中,部長的學者氣質及平易近人的作風,都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
兩次見面,我都向部長您提及,曾想向您寫信匯報我對律師群體及律師管理工作的看法。遺憾的是,直到今天才將想法付諸實施。這樣也好,在兩次與熊部長交流之後,再向部長彙報,可能會使我的彙報更具有針對性。
第一次見面,部長您向我提到,對我“很關注”;說我“影響很大,爭議也很大”;說我的言論“每一條單獨看都沒有問題,聯絡起 來看問題就很大”;希望我“不要炒作”案件。再一次見面,雖然說是喝茶聊天,但我理解,還是因為我的自媒體言論。如果不是因為自媒體言論,領導們根本不可能感受到我的存在。
因此,今次給部長您寫信,我主要是對我的自媒體言論及關聯的 問題,向部長您作一個彙報。
一、我與媒體及自媒體
在大學期間,我就參與辦學生報刊,做校報記者,培養了自己對新聞傳播工作的強烈興趣。在大學畢業時,我的求職方向主要是新聞媒體,退而求其次才是到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工作。
天遂人願,我最後有機會去了法制日報。那時,我真心認為,做記者,是比做法官、檢察官對社會貢獻更大的工作。一個記者的一篇文章,就可能改變一個人的命運,促進一個制度的建立、健全。
理想很豐滿,實現很骨感。
法制日報這樣的機關報,與我想象中的新聞媒體差異很大,她不像一個新聞媒體,更像一個機關。當時我在群眾工作部,經常面對喊冤的民眾,我雖然也透過編髮內參等方式,幫助過很多人,但在一個強調正面報道為主的媒體,批評性的文章難以發表,想報道的選題,難以報道,常常令我非常痛苦。而我基於同情,去幫助一些蒙冤之人,卻往往被懷疑是不是拿了別人好處。我不喜歡那種機關的氛圍,時時有著離開的衝動。但由於一種不可名狀的不安全感,我在報社呆了八年,直到2002年底,才痛下決心,選擇離開。
因為在報社工作期間對新聞傳播倫理及新聞侵權問題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新聞真實、客觀真實、法律真實的區分,新聞的階段真實與過程真實,等等概念,就是我提出來的),在我決定離開報社之際,準備辭職做律師的我,獲得了一個在中國青年政治學院任教的機會。考慮到大學教師可以兼職做律師,我去了中青院,並開始做兼職律師,直到2008年底辭去教職做專職律師。
在我從報社辭職到中青院任教的這段時間,是中國網際網路大發展的時期,BBS、部落格、微博成了傳統媒體之外的重要資訊傳播渠道。躬逢其盛,我也被邀請在一些網站開通了部落格、微博,並透過BBS、部落格、微博發表了大量的文章、時評和案件資訊,尤其是自己辦理案件的資訊。後來,又有了微信,對我來說,這也是一個資訊傳播渠道。BBS、部落格、微博、微信等自媒體的出現,改變了資訊傳播對傳統媒體的依賴。很多人都透過自媒體的資訊傳播,積聚了一些關注者。
從做兼職律師開始,就因為做過記者,後又在大學講授媒介法及新聞傳播倫理,與新聞界聯絡密切,很多涉及言論、出版自由的案件,比如記者被抓、網民被抓、作家被抓的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都會來找我。一些需要媒體關注的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也會來找我。因為這些案件本身存在的新聞性,我把這些案件大多“辦成”了新聞,並 推動了這些案件的順利解決。
在律師執業的這些年中,我參與辦理的很多重大案件,比如北海案、小河案,等等,都得到了很好或相對還不錯的解決,讓人民群眾從這些個案中感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和正義,並直接或間接推動了法治的進步,化解了社會矛盾,對當地的社會穩定和社會治理都起到了一定促進作用。
同時,我還透過參與訴訟,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等途徑,推動了一些不合理制度、管理措施的改進和完善,甚至廢止。比如, 交通部對汽車車主徵收養路費的制度、國家質檢總局推行的產品電子監管碼制度、中國名牌、世界名牌評選制度、國家工商總局實施的馳名商標評選制度、國家食藥監總局實施的藥品電子監管碼制度、商務 部搞的中國名酒評選,等等,都是在我參與推動下,被徹底廢止的。在此過程中,媒體的關注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我的自媒體部落格、微博則給媒體提供了很多資訊來源。
因我辦理的很多案件本身的公益性,媒體在關注、報道這些案件的同時,也授予了我一些榮譽稱號,比如“為了公共利益年度人物”、“推動中國年度人物”、“年度十大法制人物”、“我們時代的青年領袖”、“時代人物”,等等。
部長您說我“影響很大”,這實在是高估了我。如果說我有些“影響”,可能正是得益於我在每一個案件中的全力付出,使一些案件取得了不錯的代理或辯護效果,較好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了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引起了一定的社會關注。同時,因我辦理的案件大多是我精心選擇的、在某些方面具有典型性的案件,故常常受到媒體的關注。而媒體對這些案件的報道,也使作為律師的我因案“成名”,成為受關注的物件。對我來說,這完全是無心插柳。
真心說,在我辦理的所有案件中,我接受採訪或透過自媒體釋出案件資訊,都是希望促進所辦案件的公正處理,而不是為了“炒作”,追求“揚名”,產生什麼“影響”。
作為律師,我對自己的定位和期許,只是認認真真、踏踏實實地做好每一個案件,透過一切合法的方式,竭盡全力幫助那些給予我信任的當事人,而沒想過在律師這個職業謀取什麼名利、榮譽、地位。因此,在做律師期間,我幾乎沒有出席過任何高堂講臺,也未到各種組織混什麼職位,連被邀請擔任北京大學這樣著名高校的兼職教授, 我也是敬謝不敏。我也從來不謀求各種“優秀”、“先進”、“十大”、“百強”之類的稱號,不參與各種評選活動。各種講座、論壇也很少參加。凡是拋頭露臉的場合,我都是能躲就躲。我想,這或許也是在9月18日的談話中,領導們說我交往的律師圈子太小的原因吧。
當然,我不參與或很少參與各種活動,很大程度上,也是由於自己手上案件雖然不多,但每個案件都需要投入大量時間,閱卷、會見,準備辯護材料、庭前會議、開庭,等等,動輒幾天、十幾天、幾十天,根本沒有時間去參加各種活動。
二、我本善良
我一直追求做一個純潔善良的人,一個忠厚誠信的人,一個剛直不阿的人,一個求真務實的人。
我知道自己身無長物,所以也沒有幹什麼大事的遠大理想,只希望能做好自己,但求心之所安。凡與我有交往的人,都會感受到我的真誠。
作為律師,在近二十年的執業生涯中,我辦理的案件至少上百件,我可以自信地說,我的當事人、委託人沒有一個會認為我不是一個好律師!沒有人會認為我不是一個好人!
我曾在不同場合看到、聽到多個對我長期關注、深諳我為人處事的長者或同行,說我是“律師界的君子”。“君子”之譽,對我已是極高的評價。雖不能至,心向往焉。我當然不認為自己凡事做得盡善盡美,但至少有人已經看到了我的努力。
我理解,對我的非議,可能主要是來自於一些辦案機關及這些辦案機關所在系統的少數工作人員,或者是一些專門負責“引導輿論” 的網評員。他們可能會出於本位思想,對我在代理、辯護案件過程中 對他們所在機關及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批評、監督,不能正確面對,本能地牴觸。
或許是因為出身底層的原因,抑或是一工作就在法制日報群工部,經常面對上訪群眾,我對弱小者,對被欺凌者,對蒙冤者,總是充滿同情;對恃強凌弱者,對濫權枉法者,總是會義憤填膺。這樣的性格,從做記者到做大學師,到後來做律師,一直不曾改變。
作為律師,經常要與執法機關、司法機關打交道,隨時要面對執法人員、司法人員。現實的情況是,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依法辦事、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都有待提高。加上各種利益因素,法外干擾,有關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的現象,實在是屢見不鮮。每每遇到包括執法機關、司法機關在內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甚至濫權枉法的現象,記者出身、深諳輿論監督重要性的我,或許是疾惡如仇的性格使然,總是忍不住要進行批評。
我的批評性言論,都是就事論事,於法有據的,而從未空泛地對現實制度進行過批評。在第一次與部長您見面時,您說我的言論 “每一條單獨看都沒有什麼問題”,也足見我對言論表達,是十分嚴謹的。
至於說我的言論“聯絡起來看,問題很大”,我確實是感到有些意外。但對我來說,這也不失為一個警示,讓我知道,我的批評性言論可能確實是太多了,以致會讓人產生聯想和誤會,甚至被認為對現實不滿。雖然現實本來就不是盡善盡美的,任何人對現實的不滿和批評,都是我們改革的動力所在,但我很慚愧,自己實在是沒有批評社會現實的能力,也沒有批判社會現實的勇氣。
我真誠地認為,在任何一個社會,批評者都是真正的愛國者。愛之深,才責之切。因此,我認為,在任何時候,批評者都應該被善待。正如習近平總書記2016年在網路安全和資訊化工作座談會上強調的,對網上那些出於善意的批評,對網際網路監督,不論是對黨 和政府工作提的還是對領導幹部個人提的,不論是和風細雨的還是忠言逆耳的,我們不僅要歡迎,而且要認真研究和吸取。
我也知道,每個人的經歷、閱歷、受教育情況,等等的不同, 註定對一些問題的看法和認識,會有差異。因此,雖然我在嚴格要求自己,爭取努力做好自己,但對我所做的一切,包括公共表達,任何人持有不同看法,我都能夠理解,並表示尊重。我也歡迎任何人對我的批評。對部長提醒我存在的“爭議”,我將進一步反思,爭取做更好的自己。
三、批評,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責任
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批評、控告、檢舉,都是共和國公民的憲法權利。而作為一個曾經的媒介法研究者,我更認為,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比如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以及對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等,不只是可選擇而行為的權利,更是一種公民對國家的責任。一個有社會責任感的公民,應該是一個有批判精神的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批評、監督,就是對國家負責,對社會負責。
基於責任公民的理念,我一直試圖做一個思想者、表達者、行動者。若干年前,我就曾把“思想者、表達者、行動者”印在了自己的名片上。
很多時候,表達就是行動。作為一個表達者,我可能算是最早的自媒體使用者之一了。這些年來,我發表了幾萬條(篇)部落格、微博、微信長文、短評和即時訊息,這些文字,大多是對我參與的法律實踐的記錄。其中,不少是對公、檢、法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法、 司法不公的批評。
因為當過記者,受過嚴格的新聞傳播訓練,後來又在大學講授媒介法、新聞職業倫理,所以我一直對所發表的言論進行嚴格的自我審查,爭取讓每一條資訊都能夠做到真實、理性、客觀。
對我發的這些文字,我在中國政法大學、北京大學求學期間的很多同學、老師以及很多中學同學,還有其他一些朋友、律師同行,也包括在司法部機關、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等法律部門工作的同學,都在看。這些同學、朋友有時也會給我提意見,但更多的是給予我鼓勵和支援。
我今天已經五十歲了。如果有人問我,前半生對社會最大的貢獻是什麼,我會毫不猶豫地回答,是發表了這幾萬條(篇)部落格、微博、微信,對很多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對這些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執法、司法不公,進行過批評,並促進了一些問題的解決,在一定程度上盡到了作為一個公民的社會責任!同時,我把自己幾十年來的所見、所聞、所思、所想,透過這些文字,分享給了社會,讓很多沒有我這樣經歷的人,從中看到了一個更豐富多彩的社會。而我也從與一些網友的互動中,收穫良多。
四、不能動輒將律師為案件發聲指為“炒作”
媒體對任何案件和事件的關注,都很容易被人當成“炒作”。因為我辦理的很多案件,都有媒體關注,加上我本身作為一個自媒體使用者,也常常透過部落格、微博等平臺對一些案件中存在的違法、濫權行為進行批評,不可避免地,也可能會被一些人視為“炒作”。我想,這也許正是部長提醒我“不要炒作”的原因。
社會上確實存在“炒作”現象。但我認為,應該把作為一種不良現象的“炒作”,與公民行使批評、建議等監督權利的正常言論表達行為,區分開來。將包括律師在內的公民,對一些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的批評,簡單地指責為“炒作”,甚至予以打壓,都是對公民權利的不當限制,其結果是放縱各種違法、濫權行為,這絕不是國家之福、社會之福!
正像我們看到的那樣,這些年糾正的那麼多冤假錯案,幾乎每一個都是律師在代理申訴的過程中訴諸輿論,引起社會關注,媒體廣泛報道,引起更高級別司法部門,直至最高法院的重視,從而得以糾正的。而這些冤案錯案,之所以能夠鑄成,與這些案件當年的辯護律師默不作聲,未能引起輿論對案件存在問題的關注,使司法機關自在錯 錯相因,不能說沒有關係。
很多正在司法程式中的案件,比如徐昕教授、何兵教授等辯護的天津大媽汽槍案、深圳鸚鵡案、徐志宏案、於歡案、崑山反殺案,等等案件,以及我辯護的北海案、小河案、熊祖模案、譙可勤案、蔣永容案、褚健案、付林案、孫繼兵案、林時進案、劉洪福案、陳哲宇案、謝朝平案、朱文娜案、王剛案、王鵬案、劉虎案、杜宇平案、張新林案、白志剛案,等等,最後司法機關能夠撤訴、撤案、對絕大部分指控不予認定或直接判無罪、二審發回重審或大幅改判,顯然都與律師的庭外發聲有關。很難想象,沒有律師的庭外發聲,這些案件會有現在的結果!畢竟,同樣的事實和證據,公安、檢察機關照樣把人拘了、捕了、訴了,甚至法院一審也判了,繼續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辦成罪犯,甚至治以重罪,處以重刑,又有什麼稀奇呢!?在此意義上,我甚至認為,公眾輿論是蒙冤者最後的庇護所!而從司法機關的角度看,輿論監督也有效推進了司法水平的提升和司法觀念的提升,而司法機關積極回應輿論關切,也得到了人民群眾的高度評價。
實際上,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都會面對公安、檢察、法院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這些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作為公民的辯護律師,當然有權根據《憲法》第四十一條關於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 等權利的規定,透過媒體發聲等方式,提出建議,進行批評、控告。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明顯的違法、失職行為,以及明顯有失公平的做法,如果及時進行批評、控告,尤其是公開的批評,有關國家機 關和領導倘若從善如流,問題就能得到及時解決,不至於最後釀成惡果,給當事人及國家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比如,當年的遼寧西豐警察進京抓記者事件:法制日報記者朱文娜因為報道遼寧西豐縣女商人因拆遷補償問題與縣裡的矛盾,觸怒縣委書記,被該縣委書記指示公安以誹謗罪立案,派人進京抓捕記者,我代理該案後透過媒體對此及時發聲,就西豐縣對記者因言治罪,抵制輿論監督,提出批評,迫使西豐縣很快撤銷對記者的立案,西豐縣 委書記張志國也被責令引咎辭職。該案如果不及時提出批評,讓西豐縣公安司法機關將朱文娜追訴下去,對當事人及其家庭的影響,都是災難性的!
又如,我辦理的謝朝平案,作家謝朝平透過國內媒體增刊出版《大遷徙》一書,記述三門峽水庫建設中的移民問題,反映渭南移民的訴求,涉及對渭南地方政府的批評,陝西渭南公安以非法經營罪立案追訴。對此因言治罪惡性案件,經過自媒體批評和傳統媒體報道,檢察機關對謝朝平不予批捕,作家獲得自由,案件得以公正處理。
我這些年辦理很多案件,都因為明顯是枉法追訴,或指控明顯不能成立,經公開批評(包括傳統媒體的報道),得以及時糾正。有些甚至起訴到了法院的,最後也迫使檢察機關撤訴。比如,我辯護的付林被控貪汙、挪用公款案、劉洪福被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褚健被控貪汙、挪用資金、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多個犯罪的案件,等等, 檢察機關最後都作了撤訴處理(其中褚建案,檢察機關撤回四個罪名的指控,撤回犯罪指控金額高達上億元)。對這些案件,如果不公開發聲,最後的結果是不堪設想的!
目前我們正在辦理的江西律師熊昕被控辯護人偽造證據罪一案,律師熊昕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的過程中,基於前次會見了解到的情況,輔導當事人在接受檢察人員訊問時如何辯解,這本是完全正當的合法執業行為。然而依法“不被監聽”的律師會見,卻被辦案機關 民警全程非法監聽並指證熊昕律師唆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熊昕律師因 而被以辯護人偽造證據罪立案追訴。如此明顯的枉法追訴,因為沒有 給予及時的批評和控告,導致追訴程式一路綠燈,熊昕律師被羈押一 年多,直到我們參與辯護,才將蓋子揭開,展開對辦案機關枉法追訴的阻擊。這不能不說是一個悲劇。(注:熊昕案後由檢察機關撤訴,作不起訴處理。)
律師為案件發聲,透過媒體報道案件,常被指責“輿論干預司法”。在我看來,所謂“輿論干預司法”完全是一個偽命題。實際上,任何人的認識都是有侷限的(很多冤案的形成某種程度上也有辦案人員認識上的原因),多元的輿論無疑為司法裁判的決策者提供了更全面的 認識角度和更充分的知識補給,有助於司法裁判者作出更公正的裁判。就媒體充分報道的諸多案件的處理結果來看,很難說有哪個案件是輿論干預司法,導致了司法不公正的!
我認為,司法公正就是公眾對司法裁判公正性的普遍認同和接受。司法機關只要堅持“以法律為根據,以事實為準繩”,就不必擔心所 謂的“輿論干預司法”,反而可以透過輿論發現問題,增進司法與民眾的良性互動,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
五、“喊冤”也是人權
在網際網路上,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喊冤的現象,蔚成風景。除了普通刑事案件,還有很多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的當事人及其親屬在網上喊冤。而這些年我辯護的案件,基本上都是當事人喊冤的案件。近幾年來,更是主要在辦理領導幹部喊冤的案件。
除了親自辦理一些領導幹部喊冤的案件,我還到各地旁聽過多個領導幹部喊冤的案件庭審。
我真心認為,很多領導幹部喊冤的案件,確實是冤案,至少是證據不足,指控不能成立的案件。比如,我辯護的熊祖模案、譙可勤案、張新林案、蔣永容案、杜宇平案、白志剛案、褚健案、孫繼兵案、付林案、馮耀武案、林小楠案、潘福仁案,等等,都已經被證實是冤案! 透過這些案件的辯護,我相信,領導幹部並不像很多老百姓說的那樣 “無官不貪”!而個別紀檢幹部、檢察院反貪人員,利用老百姓的仇官情緒,將一些領導幹部貼上“貪官”標籤,濫施酷刑,製造冤案,甚至迫害忠良的現象,則十分值得警惕!
但是,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辯護,卻相當艱難。這類案件的審理,目前往往連最基本的程式公正都難以保證:排非走過場,甚至過場都不走;證人不出庭;人為分案處理;訊問錄音錄影不讓看;限制公眾旁聽,搞變相不公開審判;等等,都是常態。
可悲的是,由於“無官不貪”的觀念已經深入人心,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意識形,領導幹部及其親屬的喊冤,往往難以獲得公眾同情。這些領導幹部喊冤的案件,往往比普通老百姓喊冤的案件,更難引起社會共鳴,更難以得到公正審理。如果再不能得到律師的支援和幫助,包括幫助喊冤,就更讓人感到悲涼了!
我在為喊冤的領導幹部辯護的過程中,級別高低不一的領導幹部們都希望我能夠幫助他們“喊冤”,把他們的“冤情”訴諸媒體,向上級領導甚至中央領導反映。
很有意思的是,我辦理的這些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屬(包括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的家人、原上海高院副院長、上海一中院院長潘福仁的家人、原江西新余市人大主任周建華的家人、原貴州省安順市長王術君的家人、山東青島市公安局副局長楊加平的家人、河北省河間市兩任市委書記馮耀武、朱志明的家人、原福建省福安市長林小楠的家人、原安徽天長市長劉榮祥的家人,等等),都是認為我有正義感,敢為當事人說話,才來找我的。在求助我的當事人親屬中,奚曉明的妻子曾經就是最高法院的法官,潘福仁的女兒是上海司法局的幹部,吳曉東的妻子是法院刑庭的庭長。
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往往指控事實多,案情複雜,案卷材料動輒幾十本上百本。為這些官員辯護,尤其是為一些執法、司法部門官員辯護,不僅公眾非議多,壓力大,投入也大,往往得不償失,還很容易觸怒一些位高權重的部門。而這些官員卻往往在被立案追訴時,就已被汙名化,比如我辯護的褚健案,當事人被立案追訴後,網上出現很多對其汙名化的資訊,比如貪汙上億、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納,等等;最高法院原副院長奚曉明被追訴期間,網上也有從其家中搜出數億現金和若干噸黃金之類虛假資訊。如果律師在辯護中不適當為當事人發聲,顯然難以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不利於社會對官員形成正確認識。而為這些官員發聲,公眾乃至同行多有不解,也往往容易被管理機構責以“炒作”,真可謂如履薄冰。
我一直認為,無論高官,還是百姓,對任何人的不公,都是對社會的不公。因此,在這些年辦理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的過程中,對那些當事人喊冤叫屈的案件,我總是會不遺餘力地幫他們伸冤。應該說,我辯護的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總體來講,效果還算不錯。其中,熊祖模案在當事人一審被判11年的情況下,經我二審辯護被髮 回重審,檢察院撤訴;周建華案一審被判死緩的情況下,經我二審辯護改判無期;杜宇平案、張新林案經我辯護,半數以上指控,未被法院認定;蔣永容案在當事人一審被判 10 年徒刑的情況下,經我二審 辯護髮回重審,改判三年;褚健案,在當事人被起訴多個罪名,涉案金額上億元的情況下,經我辯護,檢察院對多個罪撤回起訴,去掉 1 個多億的指控金額,當事人被實報實銷,開完庭放人;付林案,檢察院直接從法院撤訴,作不起訴決定;孫繼兵案,檢察院不起訴,並撤案;等等。
我總結了一條冤案辯護經驗,那就是:“庭上辯,庭外喊!”
有冤,當然要喊。有冤喊冤,是為人之本能,也為世間公理,更為應受法律保護的現代人權!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國會制定關於 “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伸冤的權利”等事項的法律,無疑也體現了這樣的思想。
任何人被追訴,都有權利獲得辯護,除了自我辯護、辯解,還可聘請律師提供幫助。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人,面對當事人遭受的冤屈,律師當然有權幫助吶喊、呼籲。對辯護律師來說,為當事人喊冤,不只是權利,更是責任!我想,這也正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辯護律師代理申訴、控告權利的目的所在。
六、規制律師庭外言論,別把孩子與髒水一起倒掉
公民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權利。律師作為公民,當然也有這樣的權利。但因為律師特殊身份, 律師的庭外言論,當然需要有所規制。
對於律師的庭外言論,司法部發布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雖然有限制性規定,但這些規定對律師庭外言論的限制,都是有條件的。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了兩項涉及律師庭外言論的禁止性規定。其中,“對本人或者其他律師正在辦理的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惡意炒作案件”的禁止性規定,禁止的是對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和評論,以及“惡意炒作”案件,並不禁止對案件進行真實的、客觀的、理性的宣傳和評論,也不禁止而且也無權禁止律師根據憲法賦予的言論自由和對國家機關及國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利,對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批評。而對“違反規定披露、散佈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資訊、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有關案件重要資訊、證據材料”的禁止性規定,禁止的則是披露、散佈“不公開審理案件的資訊和材料”,而不包括披露、散佈公開審理案件的資訊、材料。實際上,公開開庭審理案件的資訊和材料,都會在庭審中公開,誰都可能透過旁聽庭審獲取相應資訊和材料,禁止律師披露、散佈,實無意義。
《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四十條規定,“律師對案件公開發表言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不得發表、散佈否定憲法確立 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不得利用網路、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發起、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或者支援、參與、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不得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其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的是 “發表、散佈否定憲法確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則和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利用網路、媒體挑動對黨和政府的不滿”、“以歪曲事實真相、明顯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方式,發表惡意誹謗他人的言論,或者發表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言論”,而不禁止律師“依法、客觀、公正、審慎”地對案件公開發表言論。
我這些年發表的部落格、微博,對具體案件宣傳和評論,目的是在這些個案的代理和辯護中,維護當事人合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的公平和正義。而對有關案件的宣傳和評論,我始終都堅持了“依法、客觀、公正、審慎”的言論原則。
實際上,就算是美國這樣司法權威受到普遍尊重的國家,對律師的庭外言論限制,也是非常慎重的。美國律師協會《模範執業行為規範》第 3.6 條詳細規定了案件公開的相關規則,在規定“一個正在或者已經參與了一段時間調查或訴訟活動的律師不應當在法庭職權以外發表其知道或合理地應當知道會透過公共傳播手段傳播,並存在著對一個審判程式造成重大損害的實質可能的庭外陳述“的同時,明確了“律師可以做如下陳述:(1)當事人的主張、涉及的犯罪或辯護,涉案人員的身份(法律禁止的除外);(2)公共檔案中包含的資訊;(3)正在進行中的調查事項;(4)訴訟議程安排或任何程式的階段性結果;(5)獲取證據和必要資訊的幫助的請求;(6)當有理由相信存在對個人或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可能性時,對有關涉案人員的行為危險性的警告;(7)在刑事案件中,除了(1)到(6)項外,律師還可以陳述:(i)被指控人的身份、居住地、職業和家庭狀況;(ii)如果被指控人還未被逮捕,對逮 捕此人有利的必要資訊;(iii)逮捕的事實、時間和地點;(iv)實施偵查和逮捕的官員的身份或機構,以及偵查的時限”,還規定“律師可以出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而針對非本方律師或者其當事人最近發表的、對案件公正審理有實質的不利影響的資訊披露,做出一個理性的律師認為必要的陳述。依據該款的陳述,應該限於對緩和他人不利披露的影響所必要的資訊”。
考慮到律師庭外言論對促進司法公正的特殊作用,對律師庭外言論的規制,有必要放到憲法及有關人權保護的國際檔案保護公民權利的框架下進行審視,充分考慮《律師法》規定的律師職責所在。
七、對律師管理應該更加寬容
記得在第一次與部長您見面時,我曾提到,希望對律師的管理能夠更加寬容,不要輕易對律師停業、吊照,把一些律師逼到敵對面去。今次給部長您寫信,我還是想建言:對律師的管理,應該更加寬容、寬厚、寬鬆。
我注意到,這些年司法行政部門吊銷了很多律師的執業證。其他律師的情況,我不太瞭解,但對像李金星這樣的律師被吊證,我真的是很不理解。另外,我還代理過隋牧青律師的吊證處罰聽證,對司法行政機關以那樣的理由,吊銷隋牧青的律師證,也難以理解。
我記得,在代理李金星律師停業處罰及隋牧青律師吊證處罰的案件中,司法行政機關啟對動律師行政處罰程式的事由,都是辦案機關的投訴。我本人及所裡律師也曾被有關辦案機關投訴過(當然,我們被投訴後,都因為積極的、有理而有力的申辯,而未被處罰)。(注:不幸的是,後來因為辯護呂先三案過程中批評辦案機關違法辦案、刑訊逼供,我也曾被辦案機關投訴,並於2021年1月7日至2022年1月7日被停業一年。)我也留意過其他一些律師遭受的投訴。平心而論,我認為很多辦案機關對律師的投訴,是本末倒置的,因果顛倒的。這些投訴指向的律師行為, 都是因辦案機關的違法及侵害律師權益而起。一方面,面對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的違法及侵權行為,作為弱勢一方的律師除了表達抗議 (有時候難免有些激烈),或者公開的批評,實際上並無及時而有效 的維權手段;另一方面,辦案機關及辦案人員與律師是利益衝突的雙方,其投訴不但本身只是一種訴求而非權力行使,而且很容易濫用。因此,對涉及律師與辦案機關和辦案人員利益衝突的投訴中,應當對律師的行為多加理解,對投訴平常對待。
同時,要把司法人員的違法行為與司法機關和司法制度問題區別開來,警惕違法辦案人員把自己和制度及所在機關捆綁,掩飾自身的違法行為,卻由司法機關、司法制度去為個別司法人員的違法行為“背 鍋”。具體案件中就事論事的批評,動輒被歪曲、上升到攻擊司法機關、司法制度等層面,律師噤聲、和光同塵的結果,只能是個別違法 者暢行無阻,而人民群眾的利益和對司法的信心受損,同時司法形象、司法公信和司法公正蒙塵。
對律師的管理,應該把律師真正看作司法體系的一部分,而不是“局外人”。把司法體系僅看作由“內部人”壟斷,不容律師真正有效參與、公眾無法監督的自留地;行動上排斥律師有效參與,心理上牴觸乃至敵視律師,不認真對待公眾監督,力圖保持司法封閉性;等等,不但與律師制度、司法公開的改革方向和國家工作人員應受監督的憲法規定不合,而且實踐證明,這隻能孕育司法腐敗和冤錯案件。
一些律師被指違規致吊銷其執業證的行為,即使存在問題,也談不上對社會有多大危害,何至於砸其飯碗呢?那麼多冤假錯案被平反的背後,是多少公、檢、法辦案人員的違法、失職?對社會的危害是多大啊?但就是像張氏叔侄案那樣影響惡劣的冤案,也沒見哪個辦案人員被處理呢!
我不知道,近年來司法行政部門對一些律師吊銷登出執業證書,是否有什麼特別的考慮。但顯而易見的是,這種對律師的處理方式,社會效果並不好,反而令律師界議論紛紛,據我瞭解,國際反響也很大。我建議司法部作為行業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檢討這個作法。把律師普通執業行為,把律師為實現司法公正的言論表達行為,上升到政 治鬥爭的高度,我認為是擴大化了律師管理中的問題,應該予以糾正。像對李金星這樣在業界和社會上享有很高評價的律師被吊銷執照事件,已經影響到了人民群眾對司法部以及司法部領導的評價,應予以警惕。
最後,我想說,給部長您寫這封信,照理是應該作個自我檢討,表個決心啥的,但我覺得這於您於我都不重要。深感於兩次談話中部長您所表露出來的坦率和真誠,我不揣冒昧,對您長篇大論,談以上諸多問題和看法,其中不成熟、不恰當的地方,還請領導多多體諒,多多擔待。
此致
敬禮
                                周澤律師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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