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AIGC平臺侵權首案律師:用“第一案”定義行業規則

作者 | 劉子言
來源 | 智合研究院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2017年在杭州成立,專注“網路法”服務。目前,其註冊辦公室已分佈於杭州、蘇州、上海、廣州、深圳和北京六個國內商業中心城市。在墾丁律所辦理的案件中,多起入選各大法院、學術機構等典型案例榜單。
律所主任、創始人張延來,身兼專利代理人資格與杭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是浙江大學法律碩士,具備法律和計算機雙專業背景。多年來,他為數十家知名一線網際網路公司擔任常年法律顧問,代理了諸多代表性網際網路訴訟案件,如 AIGC 平臺侵權首案、NFT 數字藏品侵權第一案、群控第一案、微信小程式第一案、人臉識別第一案等,還多次參與網路相關立法、標準制定工作。
技術邏輯與法律原則如何互譯?如何在個案中解釋市場與法律規定之間的相互作用?請參看智合研究院對話張延來,他的分享不僅回答了以上問題,還為律師如何在服務的基礎之上,為網路法治理重構貢獻力量提供了他的經驗。
受訪嘉賓
張延來
浙江墾丁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
網路法:顛覆工業時代的法律體系
智合:出於怎樣的契機,您選擇了網路法業務領域?
張延來:我本科是學了計算機,還選修了法律雙學位。後來發現計算機學不下去了,這個專業比較考驗天賦,而我對法律也比較感興趣,學習法律的時候感覺比較輕鬆,就轉到法律方向了。
給選擇網路法方向埋下種子的一件事是,有一次在圖書館看書時,我翻到了張楚教授寫的《電子商務法》,後來又看到了他翻譯的《國際電子商務法》。當時國內電商還處於萌芽狀態,淘寶剛創立沒幾年,但書裡講了很多國外新的商業模式,讓我覺得很有意思。這兩本書讓我發現計算機和法律這兩個專業可以結合起來,我就順著這個方向開始研究。後來到杭州讀法律碩士,畢業後電商在國內勢頭正猛,杭州又有阿里等企業。我實習一年後很快獨立執業,機緣巧合成為網際網路頭部企業的法律顧問,就這樣把興趣方向和實踐結合起來了。
智合:如何理解網路法與較為傳統的法律體系之間的關聯?
張延來:我的理解中,網路法是一個法律體系,只是將它理解成一個專業領域或者一個部門法太窄了。傳統法律服務主要圍繞工業革命後形成的部門法,如民法、商法、刑法等,這些法律與工業革命強相關。在工業革命之前沒有這麼多系統的法律,所以我把我們現在熟悉的這些傳統的法律,稱為工業法。
網際網路技術的飛躍所帶來的巨大變革與工業革命相當,所以就會催生新一代的與之配套的法律體系
網路法體系帶來的改變不僅包括對傳統部門法的修訂,如在合同法中加入電子合同相關內容,後被《民法典》吸收,以及《廣告法》中與網路營銷、《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不正當競爭相關的規定,這些都是為了適應網際網路技術的需求。
還有一些需求是原有部門法修訂滿足不了的,就會涉及全新立法,如《電子簽名法》《電子商務法》,以及《個人資訊保護法》和《資料安全法》等。隨著技術的進一步發展,網路法將逐漸替代傳統部門法,如《公司法》可能因為區塊鏈技術演變導致公司形態變化而逐漸消亡,智慧財產權法也將因技術發展而進行重大調整。
網路法體系下不同的法律法規的共同特點是這些法律都是為網際網路發展掃清障礙,適應不同的網路環境和應用場景而產生的。《電子商務法》中的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定,是為了促進線上交易,解決消費者無法直接接觸產品的問題;平臺責任規定則確保電商平臺上的交易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主體的權益。《個人資訊保護法》和《資料安全法》則分別針對網際網路時代個人資訊的保護與流通,以及資料安全問題,這些都是為了適應網路環境的特定需求。
智合:服務網路法領域的客戶與服務傳統企業客戶有什麼不同?
張延來:網際網路企業由於其業務形態和技術的新穎性,法律需求也更為新穎,需要解決的法律問題和訴求與傳統企業有較大差異。為這些客戶提供服務時,律師需要具備綜合性的知識,包括技術、業務和產品方面的瞭解,同時還要熟悉網際網路法律方面的規定,以便能夠綜合運用這些知識來解決問題。
相比之下,傳統企業的操作模式相對固定,法律需求也較為常規,通常不需要律師去了解太多複雜的業務和技術細節。
智合:您覺得網路法律師對客戶產品的瞭解度至少要達到幾分?
張延來:七分以上,特別是當法律問題與產品和業務強相關時,如果對產品的瞭解不足,法律意見很難落地
例如,在進行產品合規工作時,律師需要了解產品的製作過程、面向的使用者群體,以及合規意見應如何具體落實到產品的各個環節或功能中,同時還要考慮不影響客戶體驗和盈利要求等因素。只有對產品的整體架構和實現細節有清晰的瞭解,才不會提出只是泛泛的意見。
以之前我們做的一個智慧硬體產品合規為例子,這種硬體不僅具備聽歌功能,還能使用網路上的素材結合使用者創作生成新作品,甚至分享到社交媒體上。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版權問題和平臺責任,如素材是否有版權,合成的內容是否侵權,以及使用者分享行為是否合法進而涉及到平臺責任等。
我們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明確需要獲得哪些權利主體的授權,如何將授權與使用者權利匹配,以及在出現侵權問題時,硬體和釋出平臺的注意義務和處理方式等。這就要求律師先拆分清楚產品的邏輯,再對應到法律要求上去,確保產品在法律框架內合規運營。
用“第一案”定義行業規則
智合:墾丁是如何吸引到網際網路頭部的客戶的?
張延來:我們律所裡有一半左右的律師是從網際網路公司法務崗位出來的,他們自帶專業背景。但最關鍵的是,我們做了大量專業內容輸出,針對行業新問題寫專業文章並廣泛釋出。網際網路公司法務對專業律師的判斷能力很強,一看你寫的東西,就能大概瞭解你對問題的掌握程度。如果他們發現你確實能解決他們的問題,就會主動找你,這是個很重要的方面。
另外,我們還舉辦了眾多線下活動,比如每年的網路法實務大會,每年至少有兩三百家網際網路公司的法務參加。除了這種大規模的活動,還有各種小規模的研討會和交流等。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我們的內容都高度聚焦在網路法範圍內。時間長了,網際網路法務圈就逐漸熟知了我們墾丁律所。因為如果你持續輸出專業內容,大家就會知道這個律所或某幾個律師一直在研究這個方向,慢慢就會建立起聯絡。在這個過程中,最主要的是在某個方向上堅持足夠長的時間,這樣大家就會有印象,圈內人也會互相推薦。
智合:墾丁對案件是否有接收標準?
張延來:對於頭部網際網路公司或其他客戶送來的案件,只要屬於網際網路方面的,包括訴訟和非訴,我們都會接手。當然,越典型的案件我們越喜歡,墾丁處理的有很多案件都很有突破性。比如小程式案、群控案、人臉識別案、NFT 相關案件,還有幾個典型的AIGC案等。這些案件很多都入選了最高院評選的全國十大、五十大案件,以及各級法院評選的十大案件。
我覺得這些案件都足夠典型,隨著時間推移,大家會越來越看到它們的價值。隨著產業發展,很多公司業務會逐漸接觸到這些問題。越往後,這些案件的價值越會被看到。
但我們沒有統一的固定標準,說什麼樣的案件就辦,什麼樣的就不辦。唯一限制是案件必須有明顯的網際網路特徵,傳統案件我們是不接的。
智合:在先例、類案几乎沒有的情況下,墾丁如何處理網路法領域多個“第一案”,是否有固定的處理流程?
張延來:墾丁並沒有固定的流程。案件辦理的關鍵在於對客戶業務、技術和產品有深入理解。面對問題,如果傳統解決方法效果不佳,就會考慮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尋求新的突破,這需要創造性思維。我們經過深度思考,若發現有可行路徑,會先做基礎研究,再與客戶法務或業務技術團隊溝通,看他們是否認可。
如果大家都認為可行,客戶也願意探索,就朝著這個方向努力。最終,有些案件的說理邏輯法院會接受,成為標杆性案件。這些案件的意義在於解決客戶甚至行業領域的共性新問題,為業務可持續發展或痛點問題提供明確的司法裁判指引,值得花時間思考和嘗試。
智合:這類訴訟案件的處理週期一般是多久?
張延來:這類案件的訴訟或解決週期通常較長,複雜案件至少兩三年,有的甚至四五年都下不來。因為這類案件對法院來說壓力也很大,可能需要延長審理時間,雙方爭議較大,通常會到二審。特別是網路不正當競爭案件和典型網路侵權案件,影響會非常大,關乎到業務的生死存亡和市場份額。
如果是發生在兩個網際網路公司之間的糾紛,雙方很可能會把所有程式都用盡,比如我們代理的開發者訴蘋果反壟斷案件,光管轄權就要一審二審打到最高院,兩年就過去了,然後才進入實體審,可能還要一兩年,總共幾年時間都很正常。
智合:您之前在文章中提到的“AI魔改經典IP”更適合使用不正當競爭法而非傳統的著作權法,這是否可以理解為您提到的創造性思維?
張延來:是的。在處理“AI 魔改經典IP”這類問題時,如果僅從著作權法角度出發,就無法真正考察其技術實現路徑及效果。因為新技術的發展往往超出了傳統法律的預想,所以需要對技術有深入瞭解,進而做出綜合判斷。
當了解到技術可能造成的廣泛社會影響後,就會發現《著作權法》覆蓋不了這種情況,這時就需要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解決。但這也並不是完全依靠人的創造性,而是基於對技術和法律的充分了解,以及具備複合性思考能力後,邏輯推導得出的結論。大多律師只有法律這一個較為單一的背景,因此有時候考慮問題的角度沒有特別與產業的方向契合。
智合:這是否是您曾提到過的法律人的“單通道”思維?能否再解釋一下?
張延來:就像我去年代理的奧特曼AIGC案子,當時我們起訴時是按照資訊網路傳播權,但法院最終判的是複製權。雖然我們認為複製權的定性有問題,但也理解法院的判決依據。因為從法律層面來講,最高院有個司法解釋,強調資訊網路傳播權需要有上傳到伺服器的動作,而 AIGC在技術原理上是透過擴散式演算法從零到一生成圖片。
但如果我們對技術有深入瞭解,就會知道不能單純從法律規定去套技術,而應從技術角度讓法律重新調整,比如不再有上傳伺服器這個要求。後來我們在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做的另一個AIGC案子,法院最終支援了資訊網路傳播權的定性,這其實就是結合技術對原有法律適用做出的突破性改變。
2024粵0192民初113號(廣互奧特曼AIGC侵權案)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經營的Tab網站具有AI對話及AI生成繪畫功能,使用者生成的奧特曼圖片與原告作品實質性相似,認為被告侵害了其複製權、改編權及資訊網路傳播權,要求停止侵權、刪除訓練資料並賠償損失。被告則稱其未擅自利用原告作品訓練模型,AI繪畫功能由第三方提供,相關圖片為原告主動製作,被告未獲利。
法院認定奧特曼形象為獨創性美術作品,原告享有維權權利,被告行為已侵害原告複製權及改編權。依據《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第2款,被告作為生成式人工智慧服務提供者,應停止侵權,採取技術措施防止生成與案涉奧特曼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圖片,但因被告未實際進行模型訓練,故不支援刪除訓練資料的請求,僅支援了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法院指出,被告作為服務提供者未盡到合理注意義務,包括投訴舉報機制欠缺、潛在風險提示欠缺、顯著標識欠缺。
解決案件的關鍵不在法條之中
智合:相較於傳統的辦案思維邏輯,墾丁更突出在技術層面與經濟學層面的考慮?
張延來:技術是關鍵因素,它決定了產品的形態。法律人常講“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必須先查明事實才能適用法律。在當前社會,查明事實很大程度上就是搞清楚技術事實,因為大量事實都是技術支撐起來的。只有搞清楚技術形態,才能明白事實真相。
在做判斷時,不要急於使用法條,因為可適用的法條很多。例如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選擇第六條還是第八條或第二條,往往取決於經濟學原理,它用科學方法告訴你資源如何分配最合理,這為你指明瞭法條適用的方向,然後順著這個方向找最合適的法條,這才是最合適的思考方式。
以當前的AI為例,它帶來了大量法律真空問題。機器透過大模型生成的作品,外觀上可能比人類創作的還要好,那麼是否要保護其著作權,權利又該歸誰?這些問題在學界和司法上都存在很大爭議。
然而,它們對未來產業的影響非常深遠,需要得出一個結論。但要找到這個結論,從現有法律中是很難找到現成的答案的。接下來,法律肯定需要重新做出調整,那麼該從哪裡尋找方向呢?我認為只能從技術的發展規律以及經濟學的原理上去尋找。
智合:您個人這樣的思維模式是何時形成的?
張延來:在讀書的時候,我雖然對法律很感興趣,但我慢慢發現法律學科與其他學科相比有獨特之處。法律不像數學,後者有明確的定理和公理,然後按照這些推匯出所有的東西,一切都是嚴絲合縫的。比如數學中的“兩點之間直線最短”,只要這個前提成立,就可以推出很多新的結論,它的理論體系非常穩固。物理、化學、計算機,包括經濟學,都有其明確的理論基礎和分析工具。
法律的根基在於抽象的概念,如正義、平等,這些概念的理解因人而異,使得法律的結論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在解決複雜和新型問題時,法律的侷限性可能會顯現。這時候我們注意到經濟學關注資源的合理分配,而法律所要調整的正是資源科學分配的問題。
在這個過程中,技術的視角也非常重要,因為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決定了經濟發展的基本方向。技術和經濟這兩個視角能為我們提供新的思考方向,幫助我們找到法律依據和實現路徑。如果實在找不到,那就說明我們應該推動立法,以適應新的社會需求。
智合:與網際網路企業客戶對接的過程,這樣的思維有多重要?
張延來:在和網際網路頭部企業打交道的過程中,通常都是法務團隊與律師進行溝通。網際網路公司的法務團隊有一個共性,就是他們對產品和業務形態比較瞭解。他們一般會先介紹產品,而不是直接講法律問題。比如之前辦淘寶客作弊的第一案時,淘寶的業務團隊花了很長時間給我們講解淘寶客的業務流程,因為涉及的關係比較複雜且新穎。
在律師瞭解產品之後,法務團隊會講述他們在業務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以及他們的訴求。律師需要發掘在法律上最關鍵的幾個點,以滿足他們的訴求。雖然客戶不一定會直接按照經濟學規律來解釋,但律師解決問題時可能需要運用經濟學思維,並用這種思維去說服法院,讓法院認可這解決方案是從經濟學角度對各方都最好的。
智合:法院對這樣的案件處理邏輯接受度高嗎?
張延來:對於法院的接受程度,一些法院,特別是較大的法院或像網際網路法院這樣的專業型法院,由於常年辦理新型案件,對產業方向和基本經濟學原理的理解能力較強,甚至有些法官本身對這些領域做過很多研究,比如反壟斷領域的專業法官對經濟學非常瞭解。但一些網際網路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法院可能接觸較少,對產業情況不太瞭解。這時,律師需要把複雜的問題講得直觀形象,避免過於學術化,因為律師自己理解了並不等於能讓沒有這方面背景的法官也理解,這很考驗律師的再次輸出能力,即律師需要重新解讀,讓法官能夠理解。
智合:用三個關鍵詞去總結技術領域律師的核心競爭力,你覺得怎麼去概括?
張延來:技術領域律師的核心競爭力可以用三個關鍵詞來概括:技術解讀能力、業務理解能力和法律創新應用能力。
技術解讀能力是指律師要能夠消化理解技術,並且能夠將技術原理輸出給法官、監管機構和其他合作方,讓他們瞭解相關技術背景。業務理解能力是指律師要對客戶的產品、業務和商業模式有深入的理解,清楚客戶的盈利點和業務痛點。法律創新應用能力是指律師要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為客戶的新興業務和技術創新找到可行的法律路徑,這需要律師具備創新思維,因為技術發展迅速,法律的滯後性越來越明顯,很多新問題在現有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
在實際操作中,律師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去學習和理解客戶的新產品和商業模式,因為這些是客戶更擅長的領域,律師需要投入一半甚至更多的時間去了解這些內容,以便更好地為客戶提供服務。
智合:對一個新人來說,做網路法領域最容易犯錯的點在哪裡?
張延來:對於新人來說,最容易犯的錯誤是傾向於指出新業務和產品的風險,給出否定性和負面性的意見。然而,對於創新型企業而言,這種做法並不匹配。因為創新本身就是在不斷打破原有規則,或者在規則模糊的地帶尋找實現路徑。所以,新人要避免犯的一個錯誤就是一味地否定業務,而是應該考慮它的價效比。也就是說,要設計出一個方案,讓事情本身能夠推進,但風險又相對可控,這實際上也是在為客戶創造價值的過程。
以小程式案為例,正常情況下,一般的網路平臺,根據國內法律規定,如果平臺上出現侵權資訊,權利人投訴後,平臺要刪除資訊,採取必要措施,否則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刪除了,平臺就進入避風港保護而免責。
但當時我們考慮,小程式這樣的平臺是否應該比照一般的應用層平臺處理,它有沒有特殊性。我們瞭解了小程式的技術特徵後,發現它與一般平臺確實有區別,於是提出對平臺責任進行分層,不一定必須以“通知-刪除”作為免責事由,最終,這個邏輯得到了法院的認可,後來《民法典》出臺後,也規定了根據型別採取必要措施。
不止於“問題解決專家”的定位
智合:如何讓技術、經濟學的思維在法律實務中創造更大的影響力,例如參與標準制定或者立法?
張延來:標準制定這個層面,首先客戶得有這方面的需求和想法,且公司業務較好、有新型業務,這樣的客戶適合參與標準制定。
對於傳統領域,相關標準已成熟,較難有所作為。客戶有需求的同時,也要給他們適當啟發,告訴他們在法律空白情況下,需要確定性規則,可以參與標準制定,如資料交易領域,立法層面規定寬泛,具體到醫療資料、金融資料等實物場景,缺乏細緻法律規定,相關企業若能牽頭制定標準並獲認可,按此執行,合規風險會大大降低,對客戶業務幫助很大,要將這種價值講清楚。
其次,如果客戶接受這個觀念或本身就有想法,律師要有落地能力,單靠律師自己不行,像智合標準中心這樣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就非常關鍵。律師結合客戶需求參與標準制定,其他專業程式流程則留給機構完成,這是在標準層面可以做的。
參與到立法層面難度較大。我曾參與過《電子商務法》等一些立法工作,在這個過程中,個人需要在相關領域有深厚的積累,而且立法團隊要認為你的加入能夠為立法工作帶來實質性的幫助。這種情況並不常見,也不是每個人都能輕易參與的。
智合:在制定標準這個領域,如何更好地幫助企業參與行業或團體標準的制定工作?
張延來:首先,律師可以與客戶深入溝通,明確客戶對於標準制定的需求和想法,帶著這些目的,律師可以直接作為公司的代表參與標準的起草工作,在過程中充分表達客戶的需求,甚至將大部分需求轉化為具體的條文,推動這些條文最終被確認下來。
具體參與的環節和程度,取決於客戶對律師的信任程度以及律師本身的能力。有些客戶可能自己有一定的標準制定能力,對律師的訴求不是很強,能夠自己搞定一部分;而有些客戶可能只提需求,後續的所有工作都交給律師去完成。
早期有些公司沒有標準制定的經驗,可能直接由法務團隊與外部專業機構合作,法務團隊只負責提需求,標準的具體撰寫和制定過程全權交給專業機構,最後由公司進行驗收。隨著經驗的積累,一些公司的法務團隊和外部律師逐漸學會了標準制定的方法,對於非國家層面的標準,如團標、行業標準等,他們可能會自己透過一些渠道牽頭去制定,在這個過程中直接參與撰寫工作。
總體來看,規模較大的企業在標準制定方面的參與程度更高,而中等規模的企業對這一領域不太瞭解,更依賴於外部機構的支援;一些在細分領域表現不錯但之前未接觸過標準制定的頭部公司,一開始也會比較依賴外部的專業支援。
智合:在制定這些標準和指南時,如何充分兼顧不同利益主體,比如技術提供者、IP 權利人以及普通使用者的需求和權益呢?
張延來:從經濟學角度出發,認識到資料等資源的價值,使用這些資源進行訓練時,不能無限制地使用,而應考慮支付對價,避免浪費或掠奪式消費,確保資源生產者有持續生產的動力。例如,某個知名的IP 形象被隨意使用,若沒有合理回報,可能會影響其創作公司的積極性,甚至導致公司登出,最終影響整個產業的發展,沒有實現經濟學上的帕累託改進。
再比如在制定規則時,要明確各利益主體對稀缺資源的貢獻,並賦予他們相應的權利,這源於經濟學中的科斯定理,即資源最大化利用的前提是有交易,而交易的前提是賦予相關權利。以 AI 訓練為例,歐盟的人工智慧法要求在訓練階段披露使用的智慧財產權語料,這樣權利人可以找到相關方進行溝通和協商,保障自身權益。
總之,在制定標準和指南時,要找出所有相關的利益主體,評估他們的貢獻,設計出可持續發展的方案,最大化照顧每一方的利益,為他們找到合適的法律身份和權利,使標準更加完善和合理。
智合:技術層面,經濟學方面您會分別推薦哪些書籍?
張延來:在技術方面,我之前在市面上尋找過適合法律人閱讀的計算機網路相關書籍,但發現市面上的書籍大多過於專業化,是寫給有一定技術基礎的人看的,讀起來障礙很大。因為計算機和網際網路不是一個單一的技術門類,而是涉及軟體、硬體、網路等多個技術門類的綜合學科。所以我嘗試自己寫了一本叫《無技術不法律》的書,專門寫給法律人看,用比較形象的方式講解技術的基本原理,我覺得法律人不需要深入記住細節,只要瞭解原理就夠了,這本書可以推薦給大家。
《無技術不法律》
在經濟學方面,市面上有不少人寫的經濟學原理書籍,可以選擇銷量比較大的,比如曼昆的《經濟學原理》,國內也有學者寫的,比如北大的薛兆豐教授的《薛兆豐經濟學講義》,都寫得挺好的,可以讓人對經濟學有一個系統的瞭解。
在技術方面,我還推薦一些關於商業和網際網路發展路徑的書,比如凱文·凱利寫的《失控》和《必然》。《失控》這本書我最推薦,雖然讀起來第一遍可能不一定馬上理解,但多看幾遍會發現它對技術未來的發展有非常強的預判,裡面很多觀點是反直覺的,跟我們現在常規的理念不一樣,但確實代表著未來的趨勢。所以這幾本書也推薦給大家。
本文作者
劉子言 
智合研究院中級研究員,中國/英國法學學士、美國法學碩士,關注法律服務評價體系,關注法律科技與資料合規
近期,智合標準中心先後啟動《生成式人工智慧智慧財產權合規指南》《人工智慧大模型私有化部署技術實施與評價指南》《面向人工智慧的資料標註合規指南》三部團體標準,以及《AI技術應用產業全景圖譜》編制,誠邀人工智慧產業鏈各環節廠商、為人工智慧企業提供服務的第三方機構、開展人工智慧研究的高校及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關單位及專家共同加入上述標準及產業圖譜的編制工作。您可以掃碼留下聯絡方式,後續會有工作人員與您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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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夢奇Scott


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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