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丙芳案談談我當年為什麼徹底退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

作者:金宏偉 
來源:金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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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已獲授權
有些朋友知道,2007年剛入行時,我做了兩年時間的專職農民工法律援助。
所謂“專職”法律援助,就是完全不接商業案件,法援機構每個月給我800或1200的生活費

(忘了是800,還是1200,或者是開始800慢慢升到1200,有些記憶模糊了)。

當時,很多朋友都勸我,這種事,興致所至,偶爾做一做就ok了,不能專職搞這個。一方面業務型別太單一,不利於職業發展;另一方面收入也太低,不足以養家。

我跟朋友解釋:一來是自己還有點理想主義,覺得應該有一些法律工作者基於自身的專業知識去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

(國外有很多這樣的律師和律所,國內律師比如郭建梅)

;二來我這人非常不擅長社交,除非走狗屎運爆紅,別人都來求著我接案子,否則我自己不知道怎樣去開拓案源,所以我計劃像郭建梅那樣

(一度想過要不要給郭律師投個簡歷,但考慮到自己不太懂女權,遂放棄)

,長期從事法律援助。

上來就給自己寫了這樣一段彩虹屁,不是為了彰顯我這個人有多麼偉大。

前面說了,專職法律援助,我只做了兩年。

從最初非常堅定地想“基於自身的專業知識去幫助那些需要幫助的人”,到最終徹底離開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這個變化,只用了兩年。

而且,自那以後,我一直勸朋友,即便有法律援助的心,幫人做做工傷類的案件足矣。

而幫人要工資這個東西,最好別碰。

我為什麼會發生這麼大的思想轉變?部分原因,就是高丙芳這個案子所反映出來的問題。

工傷類案件,涉及人數相對較少,多數案件就是某個勞動者發生傷亡事件,本人或家屬往往會配合律師的工作。即便是塵肺病這種有可能涉及多人的案子,因塵肺患者已經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人也有時間配合律師工作。

最麻煩的就是幫人要工資。

我做了兩年專職法律援助,從沒有遇到過”被欠薪者“全部到場的案子。百分之百,都是來三五個人,說他們在工地上幹活,被欠薪了,代表工友來申請法律援助。

他們所代表的工友,少則七八個,多則三五十(聽說有上百人被欠薪的,但我自己沒遇到過,這裡不討論)

。這時候,律師怎麼辦?

前兩天寫《高丙芳案的隱憂》

。事實上,一開篇,我就宣告自己不是辯護人,也不瞭解案件具體情況。之所以寫文章,僅僅是關注到案件所涉及的”推定明知“”應當知道“這類的法律問題。

以我學習的訴訟法法理,”應當知道“這種法律術語的適用前提,是民商訴訟或行政訴訟中採取”蓋然性說“的證明標準(雖然行政訴訟與民商訴訟的證明標準略有不同,但整體上,未脫離“蓋然性”),而刑事訴訟關乎人的生命和自由,所以證明標準遠高於民商、行政訴訟,要“排除合理懷疑”才能入罪。
“應當知道”這種蓋然性法律概念,與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其實是完全矛盾的。所謂“蓋然性”,就是“很可能是這麼回事”,但也不排除“不是這麼回事”。民商訴訟中,“很可能是這麼回事”就能判。但在刑事訴訟中,既然也存在“不是這麼回事”的可能,那就代表還存在“合理懷疑”,就不能入罪。
所以,我才在《高丙芳案的隱憂》

中寫——不知道哪個大明白硬把“應當知道”這個民商、行政訴訟體系的法律概念,錯用到刑事領域,為害至今。

這才是我寫

《高丙芳案的隱憂》

的目的。因為沒有看到一審判決書,我本無意討論高丙芳案的具體案情。

然而,後臺還是有些質疑觀點。

我不回覆吧。有些人還專門留言,問我是不是心虛了。

那麼,好吧,我選幾個有代表性的質疑觀點,概況回覆一下。

有一些觀點說,高作為律師,都沒見到農民工本人,就以農民工的名義去要工資,這就是揣著明白當糊塗。

說起來,有點得罪各位啊——凡是持這種觀點的,我不敢說您完全沒辦過農民工討薪案件,但能百分之百地肯定,您很少接觸此類案件。

前面說了,我做個兩年的專職法律援助,期間辦了兩百來起援助案件。來的人就三五個人,背後代表N個討薪者。

我作為律師,怎麼辦?

我為了核實“訴訟的真實性”,要求N個討薪者全部本人到場嗎?

我不是沒提過這種要求。

然而,遇到客氣點的農民工,他會“求”你——可憐可憐吧,年底了,也沒拿到錢,北京吃喝太貴了,人早回老家了,實在折騰不起啊。

反正,不管你律師說什麼,他就一句話——沒法全部到場。

我作為律師,怎麼辦?

而遇到脾氣火爆的討薪者,他會直接罵人——就說都TM官官相互吧,還騙我們有法律援助,走TM什麼法律途徑,不想解決問題,就別折騰老百姓。你以為老百姓都像你們這些坐辦公室的,閒著沒事,能隨叫隨到啊,幾十口人等著吃飯呢,不得找活掙錢啊,都來你這,把活耽誤了,你給錢啊。

你看,我還“理想主義”地要“基於自身的法律知識去幫助別人”呢。

可是,在“別人”眼裡,我是“官官相互”的“官”。我希望確認訴訟人員的真實性,就是“折騰老百姓”。

我作為律師,怎麼辦?

好吧,我不“折騰老百姓”,各位不用來了,我給各位打電話,電話裡瞭解一下情況,總OK了吧。

打十個電話,五六個沒人接。

哎呦喂???電話怎麼沒人接呢?是不是虛構了訴訟主體?

如果你這麼想,又會被討薪者”教育“——你以為老百姓和你們坐辦公室的一樣,隨時能接電話啊,我們幹活時就不能帶電話,你等晚上大家閒了再聯絡。

《高丙芳案的隱憂》

的最後,我說一句“金主爸爸”。有人諷刺我,律師就是為了錢,有奶就是娘。

我估計,說這話的,百分之百沒做過法律援助吧。“金主爸爸”“甲方爸爸”這樣的表述,就是我們律師行業中的一句玩笑。即便是農民工法律援助這種案子,我們也會開玩笑說“甲方爸爸”。

不是“甲方爸爸”,他敢“教育”我這個援助他的律師嗎?

討薪者們,有脾氣特別好的。腦袋被砸出坑,人都是植物人了,家屬還特配合地想要跟著律師到處跑。遇到這種情況,我會勸家屬,不用跟著我了,照顧病人去吧。

但也有反過來的,雖然是申請法律援助,但人家一點不缺“甲方爸爸”的姿態。不止一次,我給申請者打電話,核實一些案件問題,會被對方非常不客氣的懟回來——你這不知道,那也不知道,要你律師幹嘛?或者,我請你律師,就是我沒時間,你現在又這又那的,要你律師幹嘛?

再說一遍。不是“甲方爸爸”,他敢”教育“我這個援助他的律師嗎?

這類問題,我寫過《法律應該如何援助》,裡面提到過

從我的個人經歷來看,免費打官司,被援助者還是不瞭解法律,他們還是會離法治精神很遠,還是會在同樣的問 題上重複同樣的錯誤。國人常常將自己固化在幼時的生活模式中,成年之後很少主動學習其他社會經驗,甚至是抗拒學習其他社會生活經驗。由此,遇到自己不懂的 事情,中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去自己瞭解一下這件事情,而是首先想到找明白人,沒有明白人就求求菩薩。如果能解決,事情就過去了,好了傷疤忘掉痛。如果不能 解決,就自認倒黴,天上地下的怨個遍。
在我做過的援助案件中,很少有人願意客觀、理性地瞭解什麼是法律。有 那麼一部分人,他們對法律沒有任何瞭解的願望,律師為他們解釋法律他們還嫌煩。他們只想藉著“弱勢”的外衣把一件事情免費交給律師,然後自己就等著拿到想 要的預期結果。甚至,即便是律師經過努力,但沒有取得這些人的預期結果,這些人還會認為律師是騙子。
還有一 種人,他們似乎也瞭解一些法律,但是仔細交流之後你會發現,這些人瞭解的法律全都是對自己有利的,凡是對他們不利的法律規定,他們都拒絕承認,以“惡法非 法”為由解釋他們自己的不守法行為。這些人一方面要求別人遵守他們認可的法律,同時自己卻完全不遵守他們自認為不好的法律。

《法律應該如何援助》的初稿,早就被刪了。現在能展示的,是後來我結合死刑複核法律援助的一些經驗,改寫過的修改稿。
不過,上面引用的這部分,就是當年的初稿內容。其中提到的

這些人瞭解的法律全都是對自己有利的,凡是對他們不利的法律規定,他們都拒絕承認。這些人一方面要求別人遵守他們認可的法律,同時自己卻完全不遵守他們自認為不好的法律。

這段話,說的就是身份核實的問題。

對於那些脾氣不好的討薪者。他們認為律師就應該為他們討薪,這方面的法律是好的;同時,他們也認為,律師要求核實訴訟人員身份的法律就是不好的,就是故意折騰老百姓。

這個世界,是非常多元的。

說什麼——“都沒見到農民工本人,就以農民工的名義去要工資,這就是揣著明白當糊塗”的人。

呵呵吧。

我用當年農民工“教育”我的話來回復各位——你們這些坐辦公室的,對真實世界的真實案件,瞭解的太少了。

你以為律師想見農民工本人,就能見得到啊。人家討薪者覺得你是官官相互,故意製造麻煩來折騰他。

我作為律師,怎麼辦?

你說作為律師,內心會不會有那麼一點遲疑——這些人是真的嗎?或者債務關係是真的嗎?

我不代表別人,我只能代表我自己。我確實偶爾有過一點點懷疑。但是,即便我有些懷疑,我也沒有能力去核實。

作為律師,沒有能力和權力,要求討薪者全部到場。

作為律師,我只能進行形式審查。有沒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有沒有證明工作量的證據?有沒有主體方面的證據?有了這些形式上合理、合法的證據,作為律師,就只能假定案件是真實的。

僅此而已。

作為律師,如果一定要”見見討薪者本人“,只有一個辦法——你們要麼全部到場,要麼別申請法律援助。

然而,就是因為用這個辦法,導致我被投訴了,而且不止一次投訴——討薪者說我這個人服務態度太差,對討薪者太苛刻,故意為難討薪者。

當然,被投訴不是我徹底退出農民工法律援助的唯一原因。還有一個同樣重要的原因,就是農民工這方面的法律,很多就是擺個樣子,實踐中很難被執行。

有人說,《工資支付》是最近幾年才出臺的法律。

我謝謝各位,做一點最基本的法律檢索工作吧。2004年,就已經有多部門聯合發文——禁止層層分包,應當向勞動者直接支付工資。

雖然我已經好久沒接觸這方面的案子了,但還是百分百肯定地告訴各位,這方面的規定,存在了小二十年了。

只是,這些規定,近乎形同虛設。

我不敢說完全沒人執行,但以我的經驗來看,不執行的情況,非常多。

不僅發包、分包的人不執行。執法、司法的工作人員也不執行。

欠薪這個事情,除非是發包方的資金鍊斷了,徹底沒錢。否則,其他的爭議,基本上都是發包方給錢了,但錢在中間被人拿走了,勞動者本人沒拿到錢,由此引出群體事件。

這時候,跟發包方說,你應該把錢直接發給勞動者,而不是給中間什麼人。發包方往往說,這些立法的都不懂,我們一個工程涉及這麼多人,哪來那麼多精力,根本沒法直接給勞動者。

然後,你跟勞動部門、法院說,有規定,應該向勞動者直接發工資,他把錢給了包工頭,就是不合法的,包工頭跑了,那隻能是發包方自己承擔損失,誰讓他自己不按照法律來呢?他就應該再給勞動者重新發工資,至於被包工頭捲走的錢,發包方可以去報警或起訴,找捲走錢的包工頭去。

這時候,勞動部門和法院,也不拿法律當個事兒。他們覺得你這個律師純屬不講理,發包方憑什麼給兩份錢,誰拿到錢了找誰去啊。包工頭拿錢跑了,你們就去起訴包工頭,找人家發包方幹啥,看人家有錢就訛上人家了?還講不講理。

諷刺不諷刺?

白紙黑字的”相關規定“,沒人執行,他跟你聊”還講不講理“。

好的,寫到這裡,我的故事講完了。

這就是我做了兩年專職法律援助,然後徹底退出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全過程。

必須說,善良的農民工,是絕大多數。比如開篇的小影片,講的就是法律援助時的一個案子,想看文字版的,可以點選《法源寺的丁香,和逝去的女孩

》。我始終將這段經歷,視為我人生中最有價值的一段時光。

一方面,我確實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幫助了很多人。另一方面,也確實讓我更立體地理解了這個世界。

假設100個討薪者,98個人都是善良的,但有兩個人故意隱瞞情況,最後有把責任都推給律師。身為律師,你能怎麼辦?

律師唯一能憑藉的就是法律。然而,二十年前,法律就規定了向勞動者直接支付工資。如果方方面面都認真執行這些規定,這類問題就很好解決。可是,各方面就是不拿這些規定當個事兒。身為律師,你能怎麼辦?

也許是我不夠聰明。

我自問,從沒有故意去虛構什麼東西。但是,如果你非要說“都沒見到農民工本人,就以農民工的名義去要工資,這就是揣著明白當糊塗”

我也真的沒法回答你這個問題。

所以,我唯一能做的,就是徹底退出農民工法律援助這個工作。

君子不立危牆。

只有這一個辦法,才能避免被人問——“都沒見到農民工本人,就以農民工的名義去要工資,這就是揣著明白當糊塗”的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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