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人能扛住冤假錯案的傷害,哪怕你是專業的

“岳飛的冤屈告訴我們,比犯罪更可怕的是不受限制的國家權力。在所有的國家權力中,刑罰最為可怕,它直接針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和自由,甚至生命,如果這種權力腐化濫用,後果不堪設想。如培根所言,一次犯罪不過是汙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卻是汙染的水源。”
      ——羅翔《圓圈正義》
2025年2月25日,我收到了一份判決書,懷著忐忑的心情翻開最後一頁:判決蘇良治構成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這份判決書讓我心情沉重,伴隨而來的還有一種深深的無力感,甚至讓我一度陷入自我懷疑,真正的司法公正還有多遠?律師的職業價值到底在哪裡?
這是一起律師向司法人員行賄的案件。可能很多人一聽到律師向司法人員行賄,第一反應是這樣的律師就應該被判,但瞭解完全案之後,才知道這裡面的故事有多荒唐。
當事人叫蘇良治,在廣州執業,是一名經驗豐富的律師。與蘇律師的第一次見面,給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蘇律師很斯文儒雅也很有禮貌,而且外形聲音都酷似羅翔老師,蘇律師自己也打趣說經常被錯認成羅老師,還有人找他簽名。蘇律師是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人,靠自己打拼奮鬥在廣州安家落戶,家庭幸福、事業有成。多年來,蘇律師代理的大大小小的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不計其數,也有不少成功案例。當我聽完蘇律師介紹完案件的全貌後,我是震驚的,沒想到作為一個執業近二十年的資深律師竟然會陷入到一起被編排的假案中。
一、事情經過:
這起案件的形成經過是非常荒謬的,這是一起完全虛構出來案件,而且虛構了三起完全不存在的事實。事情起源於蘇良治2017年在自己老家公安縣代理的一起黃某平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事案件,這起案件中,黃某平透過李某軍介紹認識的龔某,龔某從黃某平這裡拿了一些錢幫黃某平疏通關係。蘇良治在這起案件中只是作為黃某平的辯護人,正常的會見、辯護,案件也於2018年判決結案。2021年3月,蘇良治突然接到當地某委的通知要求其配合調查龔某行賄一案,蘇良治實事求是做了筆錄。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沒想到過了4個月,某委再次找到蘇良治要求其配合調查,這次調查的內容是蘇良治有沒有從黃某平處拿了45萬元行賄公安機關、檢察院以及法院的三名辦案人員。蘇良治堅決予以否認。沒想到次日,蘇良治就接到一份公安機關的立案決定書,罪名是詐騙罪,之後就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了起來。這一關就是一個多月,蘇良治說,這一個月裡公安機關從來沒有提審過他,從來沒有問過詐騙罪的事。反而是某委辦案人員,看守了他一個多月,蘇的工作和律師證相威脅、而且說只要不配合指居期間全部做滿,並且承諾只要配合到時候按重大立功做不起訴。蘇良治為此不得不配合做了虛假供述。
蘇良治說自己雖然做了虛假筆錄,但是內心無時無刻不受著煎熬、每天度日如年,他覺得因為他自己沒有抗住,自己的虛假筆錄害了別人。然而,蘇良治也並沒有因此躲過一劫,辦案人員並沒有信守承諾,案件移送到檢察院之後並沒有給蘇良治做不起訴,而是繼續移送到了法院,而且還是作出受賄罪判決的同一法院。
二、審理過關聯案件的法院能否公平公正審理對向案?
審理蘇良治行賄案件的法院和審理同案受賄罪的法院是同一法院,無論一審、二審都是同一個法院。我們多次提出管轄異議和迴避申請,希望案件能夠報請湖北省高階人民法院指定荊州市兩級法院以外的人民法院審理,但是多次申請均未獲同意。但是,審理過關聯案件的法院真的能不受另案影響,公平公正地審理對向案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審理過關聯案件後,法院對於該案事實已經產生先入為主的有罪裁判思維,關聯受賄案的裁判也制約了法院,這導致法院必然無法客觀公正地對待行賄人。而本案的一審判決也證實了審判員無法脫離前述案件的裁判思路,有罪推定地認定蘇良治構成行賄罪。
三、案件中的重重疑點:
(一)三次時空穿越反映案件事實純屬虛構
     1、證人黃某平時空穿越——筆錄造假
公安機關據以立案的黃某平筆錄顯示其於2021年7月9日15時35分至17時43分在指居的賓館作出,而黃某平拘留證上顯示黃某平於2021年7月9日17時被看守所拘留。注意:這兩個時間段有明顯重疊。黃某平如何能在同一時間既被看守所拘留、又在指居地點被某委調查人員詢問?黃某平是如何同時出現在兩個不同地點的?這一時空錯位足以證明黃某平2021年7月9日的這份筆錄是虛假的、是後續偽造的。而公安機關正是憑藉這樣的筆錄對蘇良治進行了立案、採取了指居。這一重大問題無論在庭審還是在判決裡都沒有給給予任何回應。連立案、偵查的合法性都無法充分保證,如何保證調查出來的證據、後續的審查是合法的呢?毒樹之花結出來的必然是毒樹之果。
2、蘇良治時空穿越——蘇良治沒有作案時間
庭審中,我們提交了一組新證據,就是指控蘇良治與受賄人見面商討行賄事宜的當天蘇良治所有的行動軌跡,消費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等等,都能證實蘇良治在筆錄中陳述的所謂的案發時間是不在場的。在案所有言詞證據都說的是蘇良治是在2017年11月5日晚上7、8點鐘與公安辦案人員見面商量行賄事宜。蘇良治提供了足夠多的證據證明其在2017年11月5日晚上6-9點的時間段的行蹤,其在商場按摩椅上按摩,在微信裡聊天、影片搶紅包,根本沒時間去商量行賄的事。蘇良治怎麼可能在同一時間既出現在商場按摩又出現在茶樓行賄?這一客觀事實再次推翻在案的言詞證據。
3、證人李某軍時空穿越——虛假證言
在案言詞證據說的是蘇良治在2018年1月15日從李某軍處拿了5萬元現金。然而,客觀證據再次證明言詞證據虛假。根據現有客觀證據顯示,李某軍2018年1月15日根本不在公安縣。從李某軍取現的銀行流水對應的取款地區程式碼來看,李某軍2018年1月15日下午3點46是在東莞市取款。東莞市距離公安縣將近1000公里,無論李某軍是坐飛機、高鐵還是開車,當日都不可能抵達公安縣。這一客觀事實再次證明在案言詞證據虛假。又是一次時空穿越,證實不存在“作案時間”。
(二)蘇良治與某委的通話錄音
蘇良治畢竟做過律師,比常人還是多了一些警覺性,對於某委每次讓其配合做筆錄的通話都進行了錄音並提前蒐集固定了一些客觀證據,就是為了防止辦案人員日後不兌現承諾的時候,其用客觀證據以推翻虛假的筆錄。蘇良治提供的錄音中就能證實某委曾給蘇良治做了大量工作,承諾過蘇良治不起訴的條件。當庭我們也將這些客觀證據出示,並要求公訴人針對主客觀證據存在衝突的地方予以回應,可惜也未得到任何正面回應。
除上述情況以外,本案還有大量細節、大量證據證實這起案件無法自圓邏輯、無法形成完整證據鏈。開庭時我們當庭提出的所有程式問題、實體問題都沒有得到公訴人的任何有效回應,律師從來不怕庭審激烈,理越辯越明,相反,公訴人顧左右而言他反而讓人有種無處講理申辯的感覺。
在最後的辯護中我說了這樣一段話“可能公訴人和審判長會覺得,蘇良治今天坐在這裡也是自作自受,就算蘇良治真的沒有行賄,作為一個律師難道不清楚做這樣的筆錄的法律後果嗎?我一開始也這麼認為,我也有過這個疑惑,但事實呢,大家都是站在上帝視角去審視他,把其他人放在蘇良治當時這個處境上,未必做的比他好,蘇良治也是受害人,造成今天這個局面的是蘇良治嗎?不是,是那些製造冤假錯案的人。真正該被譴責的是他們,而不是受害人蘇良治。而且,連一個懂法的律師在面臨權力機關濫用權力的時候,都無能為力、都扛不住、都保護不了自己的合法權利,普通老百姓怎麼辦?
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時候,蘇良治當庭悲憤道“我敢發毒誓如果我行賄了,那我全家死光,辦案人員敢不敢同樣發毒誓,沒有製造假案!”蘇良治自己也是一個律師,在法庭上卻也只能透過發誓來證明自己清白。被告人在法庭上發毒誓這一舉動已經不止出現在一起案件中了,不知道什麼時候起,要透過發毒誓來洗刷自己的冤屈,指望不上法律,只能指望神明瞭。
雖然知道某委辦理的案件難度很大,但是開完庭後我們都還是抱有一線希望,希望法院、檢察院能夠對這些客觀存在的問題予以重視,希望能夠還原事實真相、希望能夠公平公正。但是結果還是大失所望。蘇律師被羈押後,我的心情很沉重,和蘇律師的愛人通了電話,她和蘇律師一樣都是很好的人,溫婉善良,我對這個結果很遺憾,也覺得辜負所託,蘇律師的愛人卻反過來安慰我“吳律師,我和蘇良治都很感謝你,大家都說這個庭開的很好,都說你很專業,你盡力了,我們感謝所有幫助過我們的人,很多事情沒有辦法,我們以後就是朋友,隨時歡迎你來廣州,這邊荔枝快成熟了,我會為你留一棵樹…”聽到這裡,我的眼淚情不自禁就留下來了。好的律師和好的當事人有時是互相成就、有時也是互相救贖。蘇良治繼續上訴了、他說不管結果如何,他都會堅持到底、堅持真相,這次他不會再妥協。
“法律的實施受到人的因素的制約”,這句話的含金量還在提高。現實中沒有人能扛住冤假錯案的傷害,哪怕你是專業的也不行。連專業的律師都不能倖免,更何況其他人呢?
(作者系法天刑辯團隊成員,北京首天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吳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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