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法官維持對特朗普的定罪(判決書中譯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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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1月3日,美國紐約法官胡安·默坎裁定,維持特朗普在“封口費”案中的定罪,駁回特朗普試圖推翻陪審團裁決的請求,並將判決日期定為1月10日。
法官胡安·默坎表示,特朗普可以選擇親自出庭或以虛擬方式出席判決聽證會。特朗普的律師此前曾表示,他們將對任何試圖在1月20日總統就職日之前對其判決的舉動提出上訴。
一個由12人組成的陪審團在2024年5月30日裁定,特朗普為隱瞞2016年美國總統選舉期間向一名成人電影女演員支付13萬美元“封口費”一事,偽造商業記錄,違反紐約州相關法律,所涉及的34項刑事指控成立
以下是法庭判決書全文(譯文):
法庭判決全文
紐約州高等法院紐約縣分院第59庭
判決與命令
紐約州人民訴唐納德·J·特朗普
起訴書編號:71543 – 23
胡安·M·梅爾昌,法官
第一部分:背景與訴訟歷史
2024年5月30日,紐約縣的一個陪審團在庭審後作出裁決,認定被告犯有34項一級偽造商業記錄罪。同一天,本法院設定了2024年6月13日的截止日期,要求提交審後動議。截止日期過後,沒有提交任何動議。
本法院將量刑事宜安排在2024年7月11日。然而,由於美國最高法院對“特朗普訴美國案”(603 US 593 [2024])作出判決,該日期被推遲至2024年9月18日。2024年8月14日,被告請求將量刑推遲至2024年總統大選之後。檢方不反對被告的請求。因此,2024年9月6日,本法院將量刑(如有必要)推遲至2024年11月26日。
2024年11月10日,在2024年總統大選之後,被告請求“暫停現有預定日期[……],並根據美國最高法院在‘特朗普訴美國案’中的判決以及1963年《總統過渡法案》,為了正義最終駁回此案”。2024年11月22日,本法院准許被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40(1)條提出動議(為推進正義而駁回起訴書的動議——也稱為“克萊頓動議”),並設定了動議時間表。被告於2024年12月2日提交了本案動議。檢方於2024年12月9日提交了回應,被告於2024年12月13日提交了答辯。
以下是本法院的判決與命令。
### 第二部分:雙方的論點
被告辯稱,“總統豁免權原則、《總統過渡法案》以及《最高條款》都要求”立即駁回此案。被告動議第1頁。為支援這一論點,被告不僅指出自己當選總統的身份,還提及檢方所謂的“非法”行為、本法院據稱侵犯被告權利的裁決,以及庭審中聲稱的證據缺陷,這些要麼構成定罪的法律障礙,要麼綜合起來,出於正義需要駁回此案。對紐約縣地方檢察官(“DANY”)所謂“非法”行為的指控包括:DANY對被告進行“出於政治動機的針對”;非法“洩露”調查資訊;透過不當的公開宣告汙染陪審團候選人庫;在庭審前、庭審期間和庭審後多次向本法院及其他法院作虛假陳述;唆使檢方證人邁克爾·科恩和斯托米·丹尼爾斯作偽證。被告還指責本法院儘管存在所謂的利益衝突,卻仍不當主持此案,並實施了“非法禁言令”,這指的是本法院關於庭外言論的命令。
檢方反對被告的動議,辯稱“當選總統不存在豁免權”,並且“被告的絕大多數主張涉及本法院和其他法院多次駁回的異議”。檢方回應第1頁。檢方提出了除駁回之外的替代補救措施,他們認為這些措施既尊重總統刑事程式豁免權原則,同時也尊重紐約縣陪審團作出的裁決。替代提議包括將量刑推遲至被告完成任期之後,或者適用“阿拉巴馬規則”,這實際上將永久中止訴訟程式,但不駁回起訴或判處刑罰。
### 第三部分:陪審團裁決
如前所述,被告被認定犯有34項重罪。經過庭審,由12名與被告地位相當的人組成的陪審團一致作出裁決,這一事實的重要性再怎麼強調也不為過。事實上,陪審團裁決的神聖性以及必須給予的尊重,是我國法學的一項基本原則。“由陪審團最終裁定有罪的權利有著令人矚目的歷史淵源。布萊克斯通將‘陪審團審判’描述為要求‘每一項指控,無論是以起訴書、告發書還是上訴書的形式提出,其後都應得到十二名與[被告]地位相當且為鄰人的一致支援’。” 美國訴高丁案,515 US 506 [1995],引自4 W. 布萊克斯通,《英國法律評論》343(1769年)(著重部分為原文所加)。即使是對陪審團如何作出裁決的審查也必須謹慎進行,因為只有在非同尋常的情況下才值得對審議過程提出質疑。見《紐約州人民訴泰斯塔案》,61 NY2d 1008 [1984]。
事實上,在本州的刑事法庭,標準做法是在每次庭審開始時向陪審員作出指示,並在開始審議之前提醒他們,“你們且只有你們是事實的裁定者,你們且只有你們負責決定被告是否有罪”。《紐約州刑事審判示範陪審團指示》(CJI2d [NY])“法院與陪審團的職責”。這些指示所涉及的實際和政策考量眾多。見《紐約州人民訴奧爾德姆案》,58 Misc 3d 807 [紐約縣最高法院,2018年]。因此,在運用他們的“集體智慧和經驗”審查和分析證據後達成一致裁決,“被視為我們司法系統的一個標誌”。見《紐約州人民訴布朗案》,48 NY2d 388 [1979]。因此,審判法院推翻一致的陪審團裁決是極為罕見的。
### 第四部分:總統刑事起訴豁免權
被告明確表示,要求撤銷陪審團裁決並駁回起訴書的“首要‘關鍵因素’”是“總統豁免權和《最高條款》”。被告動議第54頁。因此,本法院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當選總統是否必須獲得與現任總統相同的免受州起訴的豁免保護?就本法院所能判斷的而言,這個問題沒有先例。儘管雙方几乎沒有共識,但他們似乎都認識到,在評估本案背景下的總統豁免權方面,可用的先例很少。儘管雙方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但他們都依賴相同的少量權威依據來支援各自的論點。這些指導主要見於“特朗普訴美國案”(603 US 593 [2024])、“美國訴尼克松案”(418 US 683 [1974])、“尼克松訴菲茨傑拉德案”(457 US 731 [1982])、“克林頓訴瓊斯案”(520 US 681 [1997])、“特朗普訴萬斯案”(591 US 786 [2020])、1963年《總統過渡法案》、1973年法律顧問辦公室(“OLC”)《關於總統、副總統及其他文職官員在職期間接受聯邦刑事起訴的意見書》以及2000年法律顧問辦公室《關於現任總統接受起訴和刑事起訴的意見書》(2000 WL 33711291 [2000年10月16日])。上述資料所面臨的明確問題,在2000年法律顧問辦公室的意見書中有詳細闡述,雙方也有所提及,這些問題是:
1. 實際判處監禁刑罰;
2. 啟動刑事訴訟程式所帶來的公眾汙名;
3. 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協助準備辯護所帶來的身心負擔。
正如特別檢察官辦公室在其最近的駁回起訴備忘錄中所指出的,1973年和2000年的法律顧問辦公室意見書僅涉及涉及總統的聯邦案件。見美國政府在“美國訴特朗普案”(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地方法院,楚特坎法官,案號23 – cr – 257,電子檔案號281)中的駁回動議(“與1973年和2000年的法律顧問辦公室意見書一樣,法律顧問辦公室的分析僅涉及針對被告的未決聯邦案件”)。對這一法律領域稀少的法律先例進行公正解讀可以支援這樣的觀點,即最高法院在過去幾十年作出的裁決也主要集中在處理針對總統的聯邦案件,“萬斯案”是個例外。然而,可以合理推斷,2000年法律顧問辦公室意見書中表達的三個問題可能與州法院進行的刑事起訴存在重疊。2000年法律顧問辦公室意見書中提出的第一個考量因素,即作為刑事處罰的監禁,與聯邦刑罰有著相同的限制,即剝奪自由。其次,刑事訴訟的“公眾汙名”很可能在聯邦和州法院都會出現。最後,被告在為刑事指控進行辯護時所承受的“身心負擔”,在聯邦和州訴訟程式中大致相同。這兩種程式都需要進行諸如證人準備、對披露材料和證據的分析以及整體審判策略等工作。此外,平衡相互競爭的公共利益,即保護行政部門的權力和職能、維護法治以及尊重陪審團裁決的神聖性,不僅貫穿於聯邦法院的刑事訴訟程式,也貫穿於州法院的刑事訴訟程式。見美國政府在“美國訴特朗普案”(案號23 – cr – 257,電子檔案號281)中的駁回動議、檢方回應第6頁、被告動議第49頁。因此,本法院在分析被告的動議時,將同樣的平衡相互競爭的公共利益的方法應用於本案的州訴訟程式。
### 第五部分:當選總統刑事起訴豁免權
運用上述資料的指導意見,本法院認定,現任總統享有的刑事程式豁免權不適用於當選總統。首先,憲法規定,只有總統在宣誓就職後才擁有行政首長的權力,當選總統並不具備。因此,當選總統無權享有給予擔任該職位個人的保護。這一認定與“美國訴威廉姆斯案”一致,在該案中,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裁定,1963年《總統過渡法案》(3 U. S. C. 102)並未“賦予當選總統‘官方’身份”(7 F Supp 2d 40, 51 [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1998年])。哥倫比亞特區巡迴法院還進一步裁定,“該法案為當選總統的過渡團隊提供資金和辦公空間,但在當選總統遵守宣誓和確認條款之前,不能——也不會——將其任何行為視為‘官方’行為”。同上。
轉向上述確定的三個問題,從第二個問題開始,本案早已過了啟動階段,刑事起訴可能帶來的任何公眾汙名威脅早已過去。事實上,被告最常提出的論點之一是,本法院應尊重公民的意願,他們最近再次選舉被告擔任行政職務,儘管在此案中被告實際被判定有罪。因此,無論可能存在何種汙名,肯定都不會干擾被告作為當選總統和現任總統履行職責的能力。
第三個問題涉及為刑事訴訟進行辯護所帶來的身心負擔。需要明確的是,無論是美國最高法院,還是法律顧問辦公室在其1973年或2000年的意見書中,都並非僅僅關注為現任總統進行辯護所需要的時間。見“克林頓案”,520 US 703(“聯邦法院行使其傳統的第三條憲法管轄權可能會極大地佔用行政首長的時間和精力,這一事實不足以證明違反了憲法”);“萬斯案”,591 US 801(駁回被告關於“州刑事傳票導致的時間分散對總統履行第二條憲法職責的能力造成同樣無法忍受的負擔”的論點);1973年法律顧問辦公室意見書第29頁(“針對在職總統的刑事訴訟不應超過某個程度,以免對總統履行官方職責造成嚴重的身體干擾,以至於相當於使其喪失履職能力”);2000年法律顧問辦公室意見書第24頁(提及對現任總統參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所需時間的不同要求,而刑事訴訟的時間要求可以透過“巧妙的審判管理”得到緩解)。事實上,現任總統可能會面臨彈劾程式、民事訴訟以及刑事程式的送達——包括傳票——所有這些都會佔用時間。見“尼克松案”,418 US 683;“菲茨傑拉德案”,457 US 731;“克林頓案”,520 US 681;“萬斯案”,591 US 786。
這些資料所強調的更重要問題是,這種負擔是否會妨礙現任總統履行憲法職責。被告類比稱,同樣的問題對當選總統同樣適用,辯稱他出席任何量刑程式所需的時間會非常多,以至於會妨礙他在過渡期間為履行憲法職責做準備。本法院對此並不認同。本法院已經處理並解決了提交給它的所有問題,而且現在距離作出裁決已經過去半年多時間,本案僅剩下發布本判決和判處刑罰這兩項未完成的工作。安排量刑完全是審判法官的職責範圍,只要滿足適用的法定要求,就可以輕鬆確定一個具體的日期和時間,以儘量減少干擾和不便。被告辯稱,特別檢察官傑克·史密斯決定駁回對被告的聯邦起訴書,這證明所有針對當選總統的未決刑事案件都必須立即停止。但本案與特別檢察官的起訴書在程式狀態上有很大差異,因此任何比較都缺乏說服力。
此外,儘管被告現在聲稱本法院不能也不應判處被告刑罰,但記錄清楚顯示,被告不僅同意,而且實際上還請求了導致我們走到這一步的延期。雙方都清楚,正是應被告的申請,且檢方沒有反對,量刑才被推遲至總統大選之後。被告可能聲稱,由於他在總統大選中獲勝,情況發生了變化,但這只是為了方便而提出的說法,並不真誠。自本案開始以來,被告一直宣稱有信心——實際上也期望——自己能在2024年大選中獲勝,而事實證明這種信心是有根據的。他會成為“當選總統”並需要承擔過渡時期的所有責任,這完全是可以預見的。因此,本法院有理由相信,他請求將量刑推遲至大選之後,意味著他默示同意在大選到宣誓就職這段時間內接受量刑。最高法院在“特朗普案”中的判決只是推遲了量刑——而非排除量刑。
### 第六部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20(1)(h)條駁回起訴書的動議
被告向本法院提出了當選總統豁免權這一新穎理論,該理論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第210.20(1)(h)條,辯稱這種豁免權構成“定罪的法律障礙”。基於上述理由,本法院仍然不相信當選總統豁免權是法律,因此,無論是該原則、《最高條款》還是《總統過渡法案》,都不構成判處刑罰的法律障礙。或者,被告實質上尋求的是一種追溯性豁免權。以下將簡要討論這兩種理論。
本質上,被告要求本法院創造,或者至少承認,兩種型別的總統豁免權,然後選擇其中一種作為駁回本案的理由。首先,被告尋求適用“當選總統豁免權”,這大概涵蓋當選總統在宣誓就職前的所有行為。因此,他辯稱,由於現任總統不能成為任何刑事訴訟階段的物件,當選總統也應獲得同樣的保護。被告動議第35頁。其次,正如檢方在回應中所描述的,被告尋求法院採取一種類似於“追溯性”的總統豁免權行動,從而使被告能夠憑藉當選總統的身份,推翻在其當選總統之前依法作出的裁決。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本法院若創造或承認這兩種新的總統豁免權形式,將是濫用自由裁量權。被告沒有提出任何有效論點來說服本法院改變看法。具有約束力的先例並未規定個人在成為總統後,可以追溯性地駁回或撤銷先前的犯罪行為,也沒有賦予當選總統全面的豁免權。因此,本法院不得承認這兩種豁免權形式中的任何一種。
### 第七部分:克萊頓動議
除了聲稱總統豁免權和《最高條款》作為法律要求駁回此案外,被告還單獨辯稱,當選總統豁免權和《最高條款》是本法院在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40(1)條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批准為推進正義而提出的駁回動議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刑事訴訟法》第210.40(1)條,也稱為克萊頓動議,規定了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批准為了正義而提出的駁回動議時,應單獨並綜合考慮的十個因素。見《紐約州人民訴克萊頓案》,41 AD2d 204 [第二上訴庭,1973年]。這些因素是:
(a) 犯罪的嚴重性和情節;
(b) 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
(c) 有罪證據,無論是在庭審中可採信的還是不可採信的;
(d) 被告的歷史、品格和狀況;
(e) 執法人員在對被告的調查、逮捕和起訴過程中任何極其嚴重的不當行為;
(f) 對被告判處該犯罪所授權刑罰的目的和效果;
(g) 駁回起訴對公眾對刑事司法系統信心的影響;
(h) 駁回起訴對社群安全或福利的影響;
(i) 在法院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投訴人或受害者對該動議的態度;
(j) 任何其他表明定罪判決將無實際意義的相關事實。
為了正義而駁回起訴的情況應極少出現,只有在“罕見”和“不尋常”的案件中,當“超越常規考量的基本正義訴求極為強烈”(引文省略)時才會批准。見《紐約州人民訴皮特曼案》,228 AD2d 225, 226 [第一上訴庭,1996年]。只有在“存在某些令人信服的因素、考量或情況,清楚地表明根據該起訴書對被告定罪或起訴……將構成或導致不公正”的情況下,才應批准此類動議。見《紐約州人民訴拉布曼案》,302 AD2d 408, 409 [第二上訴庭,2003年]。在考慮此類動議時,法院不得篡奪陪審團的角色。同上;見《紐約州人民訴哈德遜案》,217 AD2d 53 [第二上訴庭,1995年]。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40(1)條提出的動議通常必須在傳訊後四十五天內提出。《刑事訴訟法》第255.10(1)條。儘管有此限制,被告在2024年總統大選後請求准許提出此動議。由於被告當選總統這一身份構成了在其傳訊後四十五天內不存在的一個考量因素,本法院批准了該請求。被告提出了其他一些因素,他聲稱,當將這些因素分別或綜合應用於所列的十個類別時,能夠支援得出 “必然的結果”。被告動議第54頁。需要明確的是,除了與刑事程式中的總統豁免權相關的主張外,被告的其他主張要麼涉及證據問題,要麼涉及起訴前、審判前或審判期間的檢方行為,而這些本應在一份恰當且及時提交的克萊頓動議中提出。儘管如此,鑑於被告辯稱總統豁免權和《總統過渡法案》單獨或與傳統的克萊頓因素相結合,都能為基於正義而駁回起訴提供正當理由,本法院將對這些主張的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 第八部分:克萊頓因素的適用
本法院現在將被告的主張應用於克萊頓因素。
(a) 犯罪的嚴重性和情節,以及
(b) 犯罪造成的危害程度
被告辯稱,本案中的34項一級偽造商業記錄罪與紐約縣起訴的大多數街頭犯罪相比,嚴重性相形見絀,而且其他機構決定不對被告提出指控,這為本法院考慮因素(a)和(b)提供了背景。
在同一法院大樓是否起訴暴力犯罪,並不能否定本案的嚴重性和具體情節。嚴重性和危害程度不能僅僅透過所施加的暴力程度或經濟損失的大小來衡量。嚴重性可以透過考慮案件獨特情況下該行為的重要意義,以及對整個社會造成的危害來判斷。見《紐約州人民訴諾曼案》,6 Misc 3d 317 [金斯縣最高法院,2004年](“所指控罪行的性質不利於駁回起訴,而不是支援駁回起訴”,在對紐約州議會議員的起訴中,駁回了基於因素(a)、(b)、(d)、(f)、(g)和(h)提出的動議,該議員被指控76項提供虛假檔案備案罪,因為危害在於“損害了公眾信任”)。在此案中,12名陪審員一致認定被告犯有34項偽造商業記錄罪,且具有欺詐意圖,其中包括意圖實施或隱瞞透過非法手段推動總統選舉的陰謀。自由世界領導人有預謀且持續的欺騙行為才是這項罪行的核心。鑑於被告曾經擔任且即將再次擔任的職位,以指控不夠嚴重為由撤銷這一裁決,將導致結果嚴重失衡,並對公民對法治的信心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
(c) 有罪證據
被告聲稱庭審中的證據 “薄弱”,並辯稱紐約縣地方檢察官依賴偽證證詞以及違反總統豁免權原則而引入的證據。關於後者,本法院最近釋出了判決和命令,認定庭審中沒有采納任何官方行為證據。因此,這一論點毫無價值。至於邁克爾·科恩提供不可靠偽證證詞的指控,本法院主持了整個庭審,與所有作證的證人僅數英尺之隔。在此過程中,本法院有機會聽取他們的證詞,觀察他們的舉止,從而對他們的可信度形成看法,而本法院並不認同被告對科恩先生證詞的描述。
此外,共有22名證人在庭審中作證,超過500份證物被採納,所有這些都支援了陪審團的裁決。這一主張對被告不利。
(d) 被告的歷史、品格和狀況
被告辯稱他 “對這座城市和這個國家的貢獻數不勝數”,並在本部分的論點結尾提及了兩個紐約州最高法院的案例,但這些案例與本案完全不同 。被告動議第59頁。本法院認同被告曾擔任總統為國家服務,且幾周後將再次履職。然而,這一服務只是在考量這一因素時需要權衡的因素之一。
儘管被告持續且毫無根據地攻擊這一程式、個別檢察官、證人以及法治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但本法院除非在對藐視法庭動議作出裁決等必要情況下,一直避免對此發表評論。然而,透過本次動議,被告直接要求本法院將其品格作為撤銷陪審團裁決的依據,本法院必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10.40(1)(d)條的要求進行考量。
被告對州或聯邦政府司法部門的蔑視,無論是在紐約還是其他地方,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上,被告不遺餘力地在社交媒體和其他平臺上宣揚他對法官、陪審團、大陪審團以及整個司法系統的不尊重。見檢方回應第四部分C節。在本案中,儘管本法院多次告誡,卻無奈只能認定被告因多次違反本法院《限制庭外言論令》(“言論令”)而犯有10項藐視法庭罪,這一認定意味著被告故意無視本法院的合法命令。儘管該命令已被上訴庭第一分庭和紐約州上訴法院質疑並維持了不下八次,但被告仍繼續攻擊該命令是 “非法的” 和 “違憲的”。實際上,被告肯定知道,就在2024年12月9日,美國最高法院對該命令未作任何改動 。見古德邏輯有限責任公司等訴默夫班案,604 US 24A328 [2024]。然而,被告仍在向其數百萬粉絲髮布的帖子中破壞該命令的合法性。實際上,這並非被告第一次被法院判定藐視法庭或受到制裁 。在考量這一因素時,必須結合被告所尋求的結果,直接分析他在法治和司法部門方面的品格和歷史,而從這方面來看,這對他不利。
(e) 執法人員任何極其嚴重的不當行為
接下來,被告指控了幾起審判不當行為,包括:紐約縣地方檢察官從斯托米·丹尼爾斯和邁克爾·科恩那裡誘匯出偽證證詞;聲稱紐約縣地方檢察官就潛在證人艾倫·韋塞爾伯格無法出庭一事作了虛假陳述;對被告進行 “違憲的討伐”;“非法的調查洩密”;以及聲稱紐約縣地方檢察官在移送程式中作了虛假陳述 。
被告關於檢方從科恩先生和丹尼爾斯女士處獲取某些證詞構成嚴重不當行為的論點缺乏依據,且對記錄的描述有誤。本法院在審判前和審判期間對這些證人證詞的可允許範圍進行了考量,並在每種情況下都作出了裁決。如果這些裁決被違反,就會有人提出異議,並且在適當的時候,問題和/或答案會從記錄中刪除。必要時,會向陪審團給出糾正性或限制性指示。值得注意的是,陪審團採信了科恩先生和丹尼爾斯女士的證詞,並作出了與之相符的裁決。
此外,本法院不同意被告對圍繞韋塞爾伯格先生是否能出庭的討論的描述。檢方曾試圖將韋塞爾伯格先生的離職協議作為其無法出庭的證據,但未獲成功,而被告的律師則表示,“如果最終有理由就未傳喚的證人對雙方同樣無法出庭一事作出缺失證人指示,我不會感到驚訝”。庭審記錄第3241 – 3242頁。將一個未被採信的論點等同於不當行為,這是本法院不會做出的跳躍式判斷。因此,這兩項指控都對被告不利。
至於被告聲稱紐約縣地方檢察官在移送程式中作了虛假陳述,本法院並不知曉此類虛假陳述。到目前為止,被告將此案移送聯邦法院管轄的努力均被駁回。目前剩下的是被告對海勒斯坦法官第二次拒絕其移送動議的上訴。
關於被告聲稱對其進行 “違憲的討伐” 以及 “非法的調查洩密”,這兩項指控此前已被提出並被本法院駁回。見被告的綜合動議、2024年2月15日關於被告綜合動議的判決和命令、2024年3月18日關於檢方審前動議的判決和命令。這些指控現在同樣缺乏說服力。儘管被告動議的很大一部分內容引用了一位前紐約縣地方檢察官助理所著的一本書來支援這些指控,但本法院並未被說服。一位前檢察官寫了一本批評地方檢察官阿爾文·布拉格決定的書,這並不能使這些決定變得不道德、非法或成為不當行為的證據。
(f) 對被告判處該犯罪所授權刑罰的目的和效果
被告辯稱,判處授權刑罰的效果違反了 “總統豁免權原則、《最高條款》、《第六修正案》、《第八修正案》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80.30(1)條”,因此,這一因素強烈支援基於正義駁回起訴。被告動議第63頁。為支援這一主張,被告讓本法院參考他在駁回動議第一部分E中的先前論點,在該論點中,他對將訴訟程式推遲至其完成總統任期的合法性提出質疑。本法院駁回被告關於依法不能進行量刑的主張。根據本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對這一主張進行的分析與下面因素(j)中所討論的內容一致,並在該部分中進行闡述。
(g) 駁回起訴對公眾對刑事司法系統信心的影響
被告辯稱,駁回起訴將 “提高公眾對刑事司法系統的信心”,因為不進行完全駁回的任何做法都會干擾總統職務。本法院的觀點則不同。首先,他聲稱紐約縣的陪審團候選人庫受到了汙染,以至於他無法選出一個公正的陪審團 。被告此前曾基於所謂的有偏見的審前宣傳,在一項要求進一步延期的動議中提出過同樣的問題。該動議於2024年4月12日被駁回。此外,本法院主持了陪審團甄選詢問程式,在整個陪審團挑選過程中提出的任何情況,都沒有讓本法院對陪審團候選人庫產生疑慮。儘管被告反覆提及在這一過程中,“超過一半” 的潛在陪審員據稱自我表明無法做到公正,以此作為制度不公平的證據,但本法院對這一事件的理解完全不同。首先,本法院在每次審判開始時詢問潛在陪審員,如果僅僅基於他們到那時為止所聽說的關於案件的情況,他們有理由認為自己無法做到公平和公正,或者由於其他任何原因無法擔任陪審員,就請他們自我表明,這是標準做法。因此,雖然這並不特別重要,但我們不知道有多少潛在陪審員因為懷疑自己能否做到公平而自我退出,又有多少人因為其他原因,如旅行計劃、照顧孩子的責任或預定的醫療程式而自我退出。更重要的是,一個有一半成員自我表明對自己擔任陪審員的能力缺乏信心的陪審團候選人小組,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都並非完全罕見,他們的退出留下了那些認為自己能夠擔任陪審員的小組成員。各方有充分的機會對這些剩餘的陪審員進行詢問,以確定他們是否存在偏見、偏袒或敵意。值得注意的是,律師們直到已選定的陪審員回答了一份詳盡的問卷(這份問卷是在辯護律師和檢方的共同參與下準備的)之後,才開始詢問這些潛在陪審員。
被告要求本法院假定那些自我表明的陪審員是誠實的,而那些留下的陪審員則不誠實。這一結論不合邏輯且完全沒有依據。此外,在為期四天的陪審團甄選詢問程式記錄中,沒有任何被告詢問陪審員是否接觸過地方檢察官布拉格先生、科恩先生或丹尼爾斯女士的任何庭外言論的記錄。這似乎與被告所表達的擔憂相矛盾。上述問卷詢問了潛在陪審員的媒體和社交媒體接觸情況,各方也被允許提出後續問題。被告關於陪審員因公眾接觸某些內容而受到汙染的結論性主張在記錄中沒有依據,因此,在考慮這一因素時,不能將其視為對被告有利的因素。
儘管被告關於陪審團候選人庫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但本法院必須處理雙方在2024年12月3日、5日和9日提交的關於被告指控陪審員不當行為的近期信件。正如本法院在2024年12月16日的信中先前所宣告的,此類性質的指控觸及刑事程式的核心。因此,本法院準備在被告妥善提交一份 “必須包含宣誓指控” 的動議時(見《刑事訴訟法》第330.30(2)條;法院2024年12月16日的信件命令),考慮任何關於陪審員不當行為的指控。在此之前,被告的指控僅僅是沒有根據的斷言——僅此而已。重要的是,目前尚未收到這樣的提交材料。
最後,被告再次聲稱,本法院所謂的 “不合格的利益衝突” 嚴重損害了公眾信心。被告動議第65頁。儘管被告 “承認(但不認可)” 本法院先前駁回此類主張的裁決,但他再次提出這一訴求。被告沒有承認的是,他已經三次向上訴庭提出申請,質疑本法院駁回其迴避動議的決定,而這些申請均被駁回。此外,被告應記得,在訴訟程式的早期,本法院就被告隨後提出的迴避動議中所包含的問題,向司法道德諮詢委員會徵求意見,而這些問題現在他又再次提出。該委員會於2023年5月4日發表意見,認定 “基於法官親屬的商業和/或政治活動,無法合理質疑法官的公正性”,並進一步建議本法院無需迴避該訴訟程式。見司法道德諮詢委員會意見,第23 – 54號意見 [2023年5月4日]。儘管被告知曉該意見已有一年多時間,且上訴庭也多次作出裁決,但他在隨後的每一項動議中繼續提出同樣毫無根據的攻擊,而且言辭愈發激烈。這些主張的提出頻率以及在後續每一項動議中不斷升級的言辭,並不能使這些主張變為真實或有效。它們並非如此,而律師堅持提出這些主張是不負責任且令人深感擔憂的。
需要明確的是,這並非被告在未能承認本法院對相關問題的裁決多次得到維持的情況下,愈發憤怒地堅持提出主張的唯一例子。舉例來說,被告的動議檔案將 “違憲延續禁言令” 作為本法院所謂存在利益衝突的一個例子。如前所述,就在2024年12月9日,美國最高法院在古德邏輯有限責任公司等訴默爾昌案中駁回了關於該命令的暫緩執行申請,此前該主張在下級法院也多次被駁回。見第八部分(d)。因此,本法院感到困惑的是,被告為何繼續提交此類檔案。
(h) 駁回起訴對社群安全或福利的影響
在此,被告辯稱社群的福利岌岌可危,因為駁回起訴 “消除了行政權力有序過渡的障礙”。儘管這一主張聽起來令人擔憂,但被告並未為此提供任何依據。被告動議第67頁。對這一因素的考量也在因素(j)中進行闡述。
(i) 在法院認為合適的情況下,投訴人或受害者對該動議的態度
這一因素沒有提供任何有利於或不利於被告的相關考量。
(j) 任何其他表明定罪判決將無實際意義的相關事實
在此,有必要回應被告的論點,即他當選總統的身份,以及過渡時期所伴隨的重大責任,與所有其他因素相結合,有力地支援基於正義駁回起訴。需要明確的是,最高法院或法律顧問辦公室提出並在被告動議中提及的所有擔憂,都與本案無關。然而,鑑於我們面臨的獨特情況意義重大,本法院仔細研究了雙方各自的立場。在此過程中,本法院認識到考慮和平衡眼前看似相互衝突的因素的重要性:確保行政部門能夠不受未決刑事訴訟的阻礙,自由地充分履行總統職責並維護國家利益;確保最高法院的裁決和公民的期望得到尊重,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以及保護陪審團裁決的神聖性。在訴訟的現階段,本法院根本不相信第一個因素,無論是單獨來看還是與其他克萊頓因素結合起來,都能超過其他因素的重要性。
被告的立場是,除非徹底完全駁回陪審團的裁決,否則無法恰當回應他的主張。本法院已煞費苦心地考慮了雙方各自的論點,發現撤銷陪審團裁決並非調和相互競爭利益的最佳或唯一方式。駁回起訴書並撤銷陪審團裁決,既不符合最高法院在少數涉及總統豁免權案件中所闡述的關切,也不符合法治原則。相反,這樣的決定將以無法估量的方式破壞法治。正如本法院認定當選總統豁免權並非實際的法律原則,且本法院無權創設這一原則一樣,本法院也認為,被告當選總統的身份並不需要本法院以極為罕見的方式,行使自由裁量權批准克萊頓動議以推進正義。
### 第九部分:量刑
本法院認為不存在量刑的法律障礙,並且認識到一旦被告宣誓就職,總統豁免權很可能隨之產生,因此本法院有責任在2025年1月20日之前對本案進行量刑。本法院堅信,只有讓本案有一個最終結果,才能滿足所有三方面的利益。一個陪審團聽取證據近七週並作出了裁決;被告和檢方都有充分的機會就其間的各項決定發表意見,為支援和反對各自的立場窮盡一切可能的動議,這是一個前所未有的、且很可能不會再次出現的法律情形。本法院必須在裁決作出後的合理時間內對被告進行量刑;並且必須允許被告行使所有可用的上訴權利,被告已明確表示打算走上訴途徑,但只有在量刑之後,上訴權利才能完全得以行使 。
本法院考慮了檢方的建議,即採用 “阿拉巴馬規則”,該規則將保留陪審團的裁決,但終止訴訟程式,不過本法院拒絕了這一建議,因為這樣的補救措施將剝奪被告用盡上訴權利所需的途徑。
本法院還考慮了檢方的另一個提議,即暫緩量刑,直到被告完成其總統任期,但本法院認為這一提議不如在2025年1月20日之前進行量刑可取。原因顯而易見。然而,如果本法院無法在被告宣誓就職前進行量刑,那麼這可能會成為唯一可行的選擇。
雖然從法律角度而言,在給予雙方和被告陳述意見的機會之前,本法院不能對量刑作出任何決定,但在此時表明本法院傾向於不判處任何監禁刑罰似乎是恰當的。監禁是定罪所授權的刑罰,但檢方承認他們不再認為這是一個可行的建議。因此,在平衡上述各項考慮因素以及總統豁免權原則的潛在關切時,判處無條件釋放似乎是確保案件有最終結果並允許被告行使上訴選擇權的最可行解決方案。此外,為了減輕被告對過渡期間身心
負擔的擔憂,以及考慮到2000年法律顧問辦公室備忘錄中提出的各項因素,本法院將允許被告選擇以影片方式出席本次量刑程式(如果他願意的話)。參見《紐約州人民訴雷耶斯案》,72 Misc 3d 1133 [紐約縣最高法院,2011年]。
### 第十部分:結論
因此,本法院認定,無論是撤銷陪審團的裁決還是駁回起訴書,都並非總統豁免權原則、《總統過渡法案》或《最高條款》所要求;
本法院進一步認定,被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0.40(1)條中(a)至(j)項因素,為支援其動議而提出的各種論點,無論是單獨來看還是綜合考慮,都缺乏說服力,因為被告所提出的任何令人信服的因素、考量或情形,都無法證明判處刑罰會導致不公正;
本法院還認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0.20(1)(h)條,判處刑罰不存在法律障礙;並且
特此命令,被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0.20(1)(h)條和第210.40(1)條提出的駁回起訴書及撤銷陪審團裁決的動議被駁回;此外
命令被告於2025年1月10日上午9:30,在紐約縣中心街100號的法院大樓,就定罪後的量刑出庭;此外
命令被告可以選擇親自或透過影片方式出席量刑。律師務必在2025年1月5日或之前告知本法院被告的選擇。
以上即為法院的判決與命令。
日期:2025年1月3日
紐約市,紐約州 
來源:美國紐約州最高法院,翻譯:在四季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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