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離譜!加拿大華人房東“強霸”已售出住房,買家白交400萬,法院:保護!禁止驅逐!

近日,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宣判了一起由“購房”、“霸租”引起的糾紛,爭議的焦點圍繞是西36大道一棟房屋
案件原告劉鳳霞與馮連斌是這棟爭議房屋的原屋主,被告王善廣和張華雲則是這棟房屋的新房東。
2023年6月,被告王善廣和張華雲以將近400萬加元的價格從原告劉鳳霞與馮連斌手中購買了這棟住宅。雙方於去年4月首次簽訂買賣合同,當時的意向購房價格為390萬加元。
按照合同規定,買賣於2023年6月15日結束,但在合同結束前,雙方又簽訂了另一份住宅租賃協議允許劉鳳霞與馮連斌作為租客繼續在該房屋居住至9月底
這份附加租房協議的簽訂日期為2023年5月1日。每月房屋租金為5500加元,不包括額外的房屋維修費用和水電費。
從賣家手裡買了房子,卻允許賣家以租客的身份繼續居住。這一通“賣家→租客”、“買家→房東”的轉變確實不常見。但如果細品這份合同,或許能看出些端倪。
原來,作為原買賣合同的附加合同,這份租賃協議雖然免除了“租客(原業主劉鳳霞與馮連斌)的押金”,但同時允許房東(原買家王善廣和張華雲)可以從原本商議的400萬購房款中“扣留”10萬(作為類似押金的作用,但在合同中並沒有說明)。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點是,溫哥華西區那條街平均房價在500—700萬加元,對比下來,400萬加幣的成交價可以說是遠低於平均水平
同街區的類似房屋示意圖
也就是說,拋開買賣合同不談,這就是一份非常正常,甚至包含了高額“押金”的租賃合同便宜收了這樣的好價房,還能享受幾個月的租金,不用為找租客發愁。對於買家來說,實在是非常划得來的生意,也難怪他們動心。
但事實證明,從來沒有天上掉餡餅的好事——租賃合同簽訂沒多久後,王善廣和張華雲就發現,劉鳳霞與馮連斌開始停止支付租金了
雙方對峙升級,劉鳳霞與馮連斌於2023年12月向BC省住宅租賃分局申請,介入解決糾紛。兩人辯稱,總房款中的10萬加幣,也就是合同中規定的扣留款項是押金。伴隨著合同到期,王善廣和張華雲應當向他們退還押金並支付利息,還應承擔"不當扣留押金的法定"罰款。
2024年2月,在原租賃合同本應結束5個月後,RTB 仲裁員得出結論,認為預留款不是押金,理由之一是買賣合同中的條款規定“無需支付押金”
針對 RTB 的裁決,飽受這對“租霸”困擾的新房東王善廣和張華雲於3月1日向他們發出了一份為期 10 天的通知,要求以未支付租金為由終止租約
劉鳳霞與馮連斌對該通知提出異議,再次訴諸 RTB 進行仲裁。第二次 RTB 案件於 4 月開庭審理,仲裁員根據RTB先前裁決,在預留款並非押金的基礎上,判定租戶確實拖欠了租金,並簽發了有利於王善廣和張華雲的佔有令。
隨後,由於劉鳳霞與馮連斌再次向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B.C. Supreme Court)上訴,要求對 RTB 的兩項裁決進行司法審查,該裁決被中止
這一次,他們終於獲得了自己期待的結果。審理法官凱文-D-盧(Kevin D. Loo)認為仲裁員之前對押金目的的解釋過於狹隘,並援引《住宅租賃法》,該將押金重新定義為 "租戶對住宅物業的任何責任或義務"
"很明顯,從檔案表面上看,押金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承租人對該房產的義務。被申請人未能提出任何其他可行的理由。”
因此,10 萬加元的預留款顯然是《住宅租賃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中定義的押金。既然已經10萬加元的押金,那之前RTB判斷的“不付租金”的情況顯然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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