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金收益下降,風投機構對被投企業“秋後算賬”,法律成為資本寒冬下的最後退出手段
文|《財經》特約撰稿人 胡苗
編輯|餘樂
律師曾麗璇的風投機構客戶近期交給了她一個棘手的案子。
被告是一家賽馬場,是該機構早些年間的投資專案之一。當機構清算被投專案時發現,賽馬場最主要的資產——賽馬,在疫情期間被當作廉價的肉馬處理掉了,企業的資產幾乎歸零。
機構懷疑賽馬場轉移了資產,作為代理律師,曾麗璇要求核查企業的財務賬本,卻被告知賬本在火災中被燒掉了。
近年來,隨著風投基金的大規模到期,許多被投專案進入退出清算階段。GP(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在整理被投企業時,總能發現不少“爛尾”專案。它們是成功優質專案的極端對照,既無法給投資機構帶來高額回報,還可能讓機構攤上難纏的“官司”。
曾麗璇是上海覺睿律師事務所(下稱“覺睿”)的創始合夥人,常年為風險投資機構做法律服務。她和另一位律所的合夥人鄭賢觀察到,在三年之前,GP對糾紛還避之不及,認為“打官司等於承認投資失敗”,許多基金合夥人寧可賬面歸零,也不願對簿公堂。如今,GP的態度發生了180度大轉彎。覺睿的大客戶每年都會釋放一批起訴案件;行業中,深創投這樣的頭部機構,在過去兩年中每年都會成批採購律師事務所的爭議解決服務。
這種轉變背後是行業生存邏輯的顛覆:
在國內頭部FA(財務顧問)機構工作的李元(化名)告訴財經,當前大量風險基金到期,但收益率並不如預期,LP(為股權投資提供資金的群體)與GP之間的矛盾正在加劇。LP不再容忍“用新基金掩蓋舊傷疤”的財技,而是盯緊每一分錢的退出結果。
國資LP的強勢入場也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遊戲規則——對“國有資產流失”的嚴格界定,使得這類LP要求每筆投資都有始有終。
曾麗璇和鄭賢經歷過風投機構“價值投資”時代與企業的如膠似漆,也見證了企業商業夢破碎後,雙方的魚死網破。有的創始人在轉移資產之後火燒賬本,有創始人撕破臉後魚死網破舉報投資人受賄。而在原告方,機構想盡辦法止損,有人試圖以刑事訴訟的方式,將創始人送進監獄⋯⋯
當前矛盾集中爆發的背後,暴露出的是中國創投行業的深層病症:粗放增長期埋下的盡調草率、投後缺位、協議漏洞等隱患集中爆發。
但是,危機亦是轉機,頭部機構已開始將訴訟經驗反哺投資流程。當資本神話退去,法律成為底線守護者,而經歷過這場洗禮的行業,或許才能真正走向成熟。

對於用“打官司”的方式向企業追回投資資金,曾麗璇見證了自己的客戶從諱莫如深到開誠佈公的轉變。
在2021年之前,美元基金十分活躍的階段,所有投資機構的關注重點都在更好地募集資金以及投資明星專案上。彼時,行業盛傳著“投對專案創造百倍收益”的神話,一支基金投上100個專案,總能押對幾個寶。
“那時投資團隊、投後團隊、法務團隊對於爭議解決(法律訴訟)關注得都很少。”曾麗璇告訴《財經》,“他們覺得(與被投企業)打官司是件很尷尬的事兒。”這意味著他們投資決策的失敗。
那時GP普遍認為,如果被投企業破產,大不了就在財務上壞賬計零,基金到期後LP看收益,總有其他賺錢的專案能填上。
即便是如今,以美元基金為主的市場化GP,也不願意輕易與企業對簿公堂。有風投行業的從業者告訴《財經》,對他們來說收益率是第一位的。一般被要求回購的企業,不會給他們帶來多少收益。相比之下,他們更注重行業口碑。起訴企業會讓他們在創投領域口碑不好,當他們想要投資明星企業時,往往會讓企業顧慮。
但是,從行業整體來看,情況似乎發生了逆轉。
鄭賢與曾麗璇的客戶每年都會清理出一批企業,有的進行回購談判,有的直接進行訴訟仲裁。客戶口口相傳,還有不少新客戶找上門來。覺睿的規模也快速擴大,形成了全鏈條服務的律所。
國內頭部創投機構深創投在2023年至2024年7月期間,發生訴訟類招標38起,37起由投資專案退出糾紛引起。其中2024年1月-7月的案件數量比2023年全年數量還高出69%。
在涉及爭議解決的案件中,覺睿的律師們表示,回購糾紛最為常見。在2020年之後的投融資事件中,被投企業與機構簽訂回購、對賭協議成為常態。而在過去兩年中,許多企業未能完成對賭協議,觸發了回購條款。
據清科研究報告顯示,在2023年,中國股權投資市場退出同比下降9.6%的情況下,回購退出的數量逆勢增長27.2%。
廣東省創業投資協會秘書長肖飛接受媒體採訪時也提到:“不少機構都有30%-40%的被投企業觸發了回購協議,這還只是中小機構,頭部機構裡需要回購股權的創業企業肯定更多。”
GP走法律流程清算被投企業,一方面是因為中國基金協會監管的成熟,一系列制度的出臺,要求機構積極備案。其中,明確了投資機構的清算責任,若基金沒能及時清算對外投資的股權,就無法完整登出這支基金,並會在下次募資時出現困難。
另一方面,則是國資絕對主導下,對風投行業提出的新要求。
據IT桔子資料,一級市場融資幣種中,美元金額在2018年時佔比達到43%。但在2022年之後有明顯的下滑,至2024年,已經跌至11%。

整體來看,地緣政治與美元LP謹慎的態度,都讓募資端向國資LP傾斜。據執中釋出的《中國私募股權市場出資人解讀報告2025》,機構LP出資連續四年下滑,2024年出資1.27萬億元,僅為2020年的六成。國資性質資金在LP結構中佔據主導地位,佔比約88.8%,其中政府資金出資佔比達52.5%。
國內對於國有資產流失的界定監管逐步嚴格,國資LP對於投資有著強烈的求穩需求,許多地方還成立了整改小組,監督GP退出。
李元近期接觸了一家國內晶片企業。這家企業在2022年時接受了某國資GP的一筆投資,用於擴充產能。這筆投資的一個要求是,企業在要2023年為GP的母公司提供30萬枚專業晶片。但行業的變化,使得這筆訂單最終被母公司取消。可是,由於簽約時企業簽訂了回購條款,即便訂單的取消屬於不可抗力,GP也仍然可以要求企業回購2022年那筆投資的股權。
今年,該GP管理的基金到期,要求企業回購。如果不遵守,GP將以投資時簽署的協議,走法律訴訟程式。
無奈之下,企業找到了李元,希望能夠以正當的名義融到一筆新錢,實際用於還錢。
李元告訴《財經》,在過去一年中,企業希望融新錢用以償還投資機構“舊賬”的情況,正在增多,這在行業裡並不是秘密。
李元找到了那家國資GP投資主理人,洽談後得知,他們並不想在當前與那家晶片企業清算,但作為國資的產業投資GP,其面臨著母公司巡查組的問詢,必須給一個不被追責的答覆。這家機構想要儘可能多地保留書面檔案,去證明自己當時投資沒有問題,所以才要求企業回購,或者拿到法律判決文書。
曾麗璇證實了這一點——國資LP需要一場訴訟仲裁來確定責任劃分。
在過去,若GP投資某企業失敗,退出時雙方更願意採取協商的方式,各退一步。投2000萬元,收回1000萬元,也算是及時止損。但是,在國資LP的要求下,這虧損的1000萬元就需要一個客觀依據,以證明確實是企業經營不善導致的虧損,而非企業與GP之間的利益尋租。
在這個情況下,許多國資LP難以接受和解,要求機構對企業提起訴訟或仲裁,拿到生效裁判文書,再寫報告說明公司資產情況。在流程合規後,國資LP也能向上交差。
但是,當一家機構發起訴訟,往往會引發其他機構跟進訴訟,導致“訴訟擠兌”發生。“現在有群體效應,你發起訴訟我也得發起,不然我的速度慢了,將來在有限的資產裡,可能更拿不到我應該拿到的。”鄭賢說。
許多企業在多輪訴訟中難以維持正常的經營,甚至破產。這使得機構即便官司打贏了,也很可能拿不到回款。
這也導致當前的起訴節奏比過去快得多。過去曾麗璇和鄭賢代表機構與企業談判時,會盡量給企業留一個月到半年的時間做週轉。但在最近兩年中,律師們感到十分無力。
國資背景的機構們發起訴訟的速度很快,希望能夠以較快的速度一次性處理掉。“我們想給企業更多的時間去處理回購問題,但就與它(國資機構)的這種決策有衝突。”鄭賢說。
而擠兌一旦發生,曾麗璇表示,“企業完蛋得更快,機構的回款率就更低了。”

種種壓力之下,GP想要在新募資中有好的表現,法律訴訟就成為必要手段。
李元告訴《財經》:“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很多GP在給LP寫‘檢討信’。”其內容大多是對基金到期,收益率不如預期的“辯解”。GP需要說明到底是哪些方面出了問題,可能是某個行業大環境的變化,也可能是某個被投企業的問題等等。“反正是要把自己的責任摘出來,一方面要給LP交差,另一方面他們新的基金還要募資。”
不僅如此,越來越多的案例也在表明,GP們正在為過去對被投企業粗獷式的管理買單。在當前,如果機構不及時整理被投企業的經營狀況,不及時做退出清算處理,自身也可能承擔巨大的風險。
“以前大家認為投了2000萬元,燒沒了沒關係。但是現在發現,不僅是燒沒了,可能還燒了一身的麻煩。”曾麗璇表示。
去年,一位長期與曾麗璇合作的投資人找到了她,但不是為了起訴被投企業,而是他本人成為被告。
這位當事人曾主導投資了一家企業,而後順理成章地成為投資機構外派到這家企業的董事。後來,企業經營不善,背上許多債務,創始團隊無力償還。債權人的律師團隊查詢後發現,企業沒能及時足額繳納註冊資金,而這些註冊資金本可以用來填補債務。
曾麗璇的當事人作為董事,有義務督促企業繳納資金,但事實上,投資行業中,外部投資方几乎不會關注企業註冊資金是否到位,曾麗璇的當事人也一樣。當責任穿透到投資方的董事時,他就有連帶責任,需要用自己的資產去填被投企業這部分未繳的資金,用來償債。
曾麗璇的另一個客戶在早年間投資了一家企業,成為企業的股東,而這家企業在2018年後就沒有運營了。多年過去,客戶已經遺忘這筆失敗的投資。但也是在去年,他收到了一紙傳單,他被這家企業的債權人起訴了。
起訴的依據是當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走完企業清算流程,無法證明當時節點下,企業是否資不抵債。而現在打官司,既找不到企業創始人,也存在證據缺失。綜合分析下來,曾麗璇發現,官司還真可能輸掉。
當前,越來越多的債權人向企業追討無果之後,瞄準了企業背後的投資機構以及高管個人。而當董事責任穿透,機構成為被告的可能性並不小。曾麗璇認為,過去幾年中,受大環境的影響,風投行業許多機構本來就不敢輕易出手。而在這類案件高發後,他們可能會更加不敢投資。
曾麗璇建議:“這種以前投了不用退出的企業,現在強烈建議必須儘快退出,不管用什麼樣的手段,一定要合規把它清理出去。”她建議投資機構必須建立評估機制,每年對被投企業進行梳理,並定期清算。
在過去,許多投資機構的投後部門形同虛設,其作用主要在於服務被投企業,為它們做推廣宣傳,以及資源的對接等。但在如今,投後部門必須起到機構從企業做股權退出時該起到的作用。事實上,行業已經越來越重視這個問題。
律師們的許多工作就是幫助機構做股權清算,並根據資產的優劣做不同方式的處理。也是在處理的過程中,律師們發現了不少漏洞。
許多投資專案年代久遠,有的盡調底稿不全,有的投資協議原件遺失,甚至還存在外籍創始人護照過期,以至於無法證明被起訴人有效身份的情況。
以對賭、回購協議舉例。曾麗璇和鄭賢發現了許多讓人啼笑皆非的問題。許多協議看起來文字、排版十分規範,但文字背後卻沒有訴訟邏輯。
比如回購的公式,正常來算,投入多少本金,再計算年化率即可。但鄭賢曾經手的一個案件,按照投資協議中的回購計算公式,鄭賢團隊的幾位律師各自回家計算了一晚上,得出來的答案都是負數。
“哪怕是50、100也好,負數我們怎麼去起訴?”鄭賢笑著說。只能從合同法原理以及審判實踐中發掘法律依據“硬上”。
又比如協議中的“前置條件”,如“出現重大過失,便xxxx”,卻對“重大過失”沒有明確的定義。這使得訴訟律師在後期起訴時,要花大量時間去向法官證明什麼是“重大過失”。
僅僅是四個字,後期的工作量就會變得巨大。這類模糊不清的“條件”寫得越多,訴訟勝訴的贏面也就越小。

作為投資機構的律師,曾麗璇和鄭賢見過許多被投企業給投資機構“做局”的情況。
有一個讓她印象深刻的案子,她的客戶投資某企業時所佔的股權比例較大,經過估值調整後,股權佔比比實際控制人還高。並且,由於實際控制人管理企業時在財務上“亂搞”,機構還派人監管了一段時間,且這位機構代表本身也是董事會成員,監管期間還主持過董事會。
在漫長的時間中,實際控制人已經把企業旗下的資產用各種手段變賣掉,只剩下一個空殼。而後,就有債權人透過清算責任,找到了投資機構,要投資機構提供賬冊。
這個案子棘手的地方在於,曾麗璇的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來說明自己並非企業的實控方。一旦法律上認定他們有保管賬冊的義務,他們又提供不出賬冊,他們就要承擔所有債權人的債務。
這些債務加起來超過了1億元,曾麗璇說,“裡面到底多少真實的,多少是他們(企業實控人)做出來的,投資機構是沒辦法知道的。”
企業有許多可以與機構、律師對抗的手段。律師們見過許多螞蟻搬家式的騰挪資產,比如投資協議規定單筆超過10萬元的金額進出要經過股東同意,那它們就以9.99萬元的金額多筆匯出;又比如企業在外面成立多家諮詢公司,或者多找幾個身份證去發工資,時間越長,挪出去的錢也越多。
常見的還有左手倒右手。鄭賢經手的一個案子就是創始人虛構一筆1000萬元債權,企業自身有價值幾千萬元的房產,便拿房產做抵押。而後企業敗訴,債務還不上,房子被拍賣,創始人拜託親朋好友以低價買回,資產就進入了第三方。
此外,還有將資產先轉移到自己伴侶名下,然後雙方再離婚的,這也是一種常見的轉移資產的方式。律師們只能去回溯他們的身份關係,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解析,但這往往難以取證。
最匪夷所思的還是燒賬本。聊到這個話題,曾麗璇和鄭賢默契地笑了。他們表示,這個情況並不少見。
在本文開頭提到的那個賽馬場的專案裡,律師到了當地調查,發現馬場確實發生過火災,但很難知道是否是企業方面故意縱火。最後,他們只能調查企業的所有銀行流水,從中挑出異常的並作為後期的訴訟取證。
鄭賢經手的一個化學材料企業同樣如此。企業在把公司所有資產處理掉之後,一把火燒掉了賬本。“取證就很難,公安都無法取證。”鄭賢苦笑。
最終,他們只能採取民商事訴訟的方式,透過法律手段給企業負責人限制高額消費。“他有錢總得消費,慢慢跟蹤,發現他有高額消費,就可以去申請‘拒不執行’,然後拘留或者入刑,再給我們創造一個談判空間。”鄭賢說,“但是這個過程會變得很長。”
作為FA,李元看到更多的則是企業的無奈。他認為,除了少部分極其過分的不良企業,大多數企業在與投資機構的博弈中,實際上是弱勢的。
他認為沒有完美的企業,許多企業都有自己的長板和短板。而這些長短板GP在投資前的盡調中基本上都是瞭解的。GP決定了投資,就意味著他們看好企業的長處,並願意為它的短板承擔風險。這也是風險投資的本質所在。
但如今,越來越多的機構不願意承擔風險。李元表示,如今國內投資中,GP與企業簽署回購條款幾乎成為了標配。只有被GP爭搶的少數明星專案,才能在不簽署回購協議的情況下獲得資金。
啟明創投鄺子平在其文章中表示,這類贖回條約在過去有限制條件,即“只能在公司有正常業務外多餘的現金時才能行使”。在但如今,這個條約已經被濫用。“《公司法》裡,回購不傷害公司正常經營這個前提並沒有得到體現。”鄺子平說。
李元認為,很多高科技、新醫藥企業都需要很長一段時間的成長,五年甚至十年。但許多風險基金在投資後三年便到期,GP要求企業回購、變現,實際上也阻礙了企業的正常發展。
並且,中國的風投行業追風口的傾向嚴重,在某個行業特別火的時候,機構經常是高價入手。但等到風口退去,許多專案估值也大打折扣。“2024年初,許多企業的新一輪融資就要比上一輪打三折、四折。”李元說。市面上的錢更少了,很少人願意去接老股東的股份,即便接也是低價接,所以很多GP實際上難以退出。李元認為:“這個時候要求企業去為當時的高估值買單,其實也不現實。”
李元認為,投資本身就有風險。並且在投完之後,許多機構也沒有做好管理。“但在基金結算的時候,機構虧了,沒辦法跟LP交代,就去調幾個可以收回錢的重點專案走法律訴訟。企業自己也覺得委屈。”

對抗與博弈
不到萬不得已,無論是律師還是FA都建議不要走到訴訟階段。
許多企業找到李元他們尋求融資時,經常遇到一種情況:企業先前融了一輪資,在融第二輪、第三輪時,被老股東卡脖子,要求企業回購他們手中的股份,否則不會同意新一輪股東進來。
對此,李元他們做過多種嘗試,比如在市場上找新的買家接手;協商由創始人讓渡股份,使老股東的股份佔比提高;又比如基金有到期壓力,機構先退出去,再投新錢進來,到期時間就可以往後挪個兩三年等等
“我們FA做的事,第一是不能走到法律訴訟這個層面。第二,幫企業和老股東找到中間的一個平衡點。”李元說。
律師實際上也是如此。曾麗璇和鄭賢表示,做出起訴或申請仲裁這個動作,很多時候是為了“以訴促談”,讓機構和企業能夠坐在談判桌上,一同洽談出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
這是一場漫長的心理博弈。企業賭的是機構不敢跟他魚死網破,機構賭的是企業不想攤上官司而導致資產被查封。雙方都交出了自己的籌碼,律師要做的便是踩準雙方的心理底線,合理促成談判。
鄭賢看到,有的機構比較理性,五折、八折收回資金都能接受;有的機構想要快刀斬亂麻,迅速清算,收回多少資金並不在意;有的機構則預期很高,希望百分之百追回投資,甚至要求企業支付利息。
而企業和實際控制人則大多希望回購條款能夠放寬。
律師認為,偏傳統行業的企業往往思路更活躍。他們曾向一家傳統企業提起訴訟,要求按協議清算。企業創始人直接交出了一串欠款單,表示他們也沒有收到客戶的錢,你們要錢,可以自己去收債。
相對而言,科技行業、新醫藥行業的創始人們更願意遵守協議,他們也更擔心自己在圈子中的聲譽受損,這或許會導致他們下次創業時不被資本信任。
他們見過許多創始人賣房子、賣資產去償還投資機構。也有人也堅信自己的企業可以成就一番事業,吭哧吭哧又堅持幹了很多年。
曾麗璇和鄭賢佩服並尊重這樣的企業和創始人,即便當前“訴訟擠兌”的發生,留給他們與企業談判空間越來越逼仄,他們也會在考慮企業的具體情況後,去跟投資方談判,減少或者延緩他們的回購責任,適度調低迴購利率,給企業更多的時間和空間,爭取最後能夠獲得一個雙贏的局面。
他們也曾幫助被起訴的企業談判,企業的背後有著十幾家投資機構,每一家的訴求和底線都不一樣,他們就挨家找上門去,一家家地談。最終各方妥協讓渡,形成了一個各方利益平衡的方案,企業既能負擔的起,機構也能接受得了。
而當創始人完成了這筆回購責任,他也還能夠重新出發,或許下一風口到來,他還能乘風而起。
面對無賴企業,投資機構們無比惱火,也有客戶提出了劍走偏鋒的方案。有客戶找到鄭賢,他們認為民商事訴訟太慢,就想要透過刑事訴訟,把企業家抓起來,更快把錢追回來。這讓鄭賢感到十分無奈。
鄭賢主理刑民交叉類爭議解決案件,他熟悉並清楚公安部門、法院對於這類案子的態度。他告訴《財經》,國家助力民營企業的成長和發展,公安部門對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十分謹慎,“就怕有人利用刑事手段打壓民營企業,利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案件,除非你有充足的證據”。
遇到這類客戶,鄭賢會要求客戶出具充分的證據。如果證據證明被投企業涉及刑事犯罪,他才會基於證據材料去考慮刑事途徑處理。但事實上,這類客戶大多提供不了證據。
反倒是被氣急的投資人們,或許因為一句氣話,就可能擔上刑事責任。
鄭賢就曾遇到某家企業臨近上市時,機構提出較為過分的要求,威脅稱否則便會阻礙企業上市。企業將聊天記錄蒐集好,轉頭起訴機構敲詐。
他建議,談判的時候需要有一個法律的底線思維,必須知道什麼話該說,什麼話不該說,最好不要自己出面,而是要委託律師去談。
更有甚者,企業魚死網破,舉報機構、投資人存在商業行賄、受賄的行為。
在今年,一家新材料企業對賭失敗被機構起訴,企業老闆就舉報了投資人“索取高額賄賂”“偷稅”。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成為投資圈裡的熱門話題。
曾麗璇表示,他們經手過的一些投資案例,以律師的角度來看,投資決策的安排就很不合理。比如投企業5000萬,其中2000萬元打到創始人在海外的子公司,海外子公司還是獨立存在。又比如某筆交易機構用很高的價格購買老股,使得創始人大量套現。還有一些投資條款,它寫在合同裡乍一看沒有問題,但後期打官司,就難以取證,訴訟難度很大。
若GP與投資人在投資過程中有不法行為,那也真的不利於訴訟和談判。

尾聲:風投的本質不是零和博弈
也是在近期,李元接觸到了一家氫能企業。創始人是一位年過七旬的德籍華人,特意回國創業。但因為不瞭解國內的情況,當某家GP找上門時,創始人輕易地將企業的資料給了他們,以至於企業的機密在行業中被公開。
老太太很著急,她們的處境是自己的資金鍊十分緊缺,而前來詢問的機構還千方百計壓價,並且要求她們簽署在李元看來並不合理的排他協議、回購條款。
“在投資這件事情裡,企業更多的時候處於弱勢方。”李元多次強調這一點。
作為FA,李元希望雙方最後能夠簽訂一個合理的條款,尤其是企業,不要飲鴆止渴。他看到許多企業為了能夠拿到機構的融資,讓渡了許多權益,簽署了十分苛刻的條件。一旦投資到期,就面臨著巨大的風險。當訴訟發生時,這些協議難保障企業的權益。
曾麗璇認為,把訴訟案件處理好並不難,每個按規定所籤的協議、合約都是有效的訴訟證據。但律師作為機構與企業之間的溝通橋樑,一個更重要的工作在於探究並最大限度的兼顧雙方商業利益。
從業多年,鄭賢和曾麗璇見證了中國創業者的意氣風發,也見證了無數企業在生命末期的掙扎和落寞。鄭賢表示,不是所有企業都是老賴,即便創始人後續有許多不法操作,但在拿融資的初期,大多數人也的確有雄心壯志想把企業做好,實現對投資人許下的藍圖。
但無論是受中國經濟發展週期的影響,還是行業轉型下的動盪,都讓無數創業者、企業註定了失敗。創業的路上,成功者從來都是百不存一。創業者和投資人,曾經是兩個互惠互利的利益共同體,也無奈站上了對立面。
“法律不是製造矛盾,首先是去解決矛盾的。”鄭賢說,“它不應該是冰冷的,而應該是有溫度的。”
在過去一年中,中央多次提及“耐心資本”,這也成為行業中的一個熱門議題。
大家在討論,資本是否應該給予企業更多的時間和耐心,注重長期的回報,在市場短期的波動干擾下能保持理性和冷靜。在監管和退出的壓力下,資本堅持長期主義或許並不容易,但許多機構已經在轉換思維。
風投的本質從來不是零和博弈,而是與時代共舞的長期主義。當潮水退去,留下的不僅是沙灘上的痕跡,還有下一次漲潮時更清晰的航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