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作者:崔老闆
公眾號:VOGOO崔老闆
前些天在刷到一個帖子。

而我2024年11月才親眼全程見證的親姐妹的離婚官司,和上述偏頗的內容可以說是截然相反。
最可怕的是,如果說發帖人是為了博眼球的效果追求流量。
但評論區卻湧現大批信以為真的人,她們大肆討論著結婚對女性的摧殘和不公。
但誤讀會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錯以為利於自己的實際是不存在的條款,以為和自己無關的權益卻是漏讀的利益。
為了能真正幫到姐妹們,我特地請了上面所提有過很多成功案例的律師諮詢,並最終在他的指導甚至部分親筆撰寫嚴謹的法理。給大家整理一份真正的婚姻法解讀,方便婚前正為婚姻財產所苦惱,以及正準備離婚卻無從下手的姑娘們一點啟發。
今天就聊聊,關於新婚姻法和女性生存環境的關係到底是如何的。
ps:全文以法理為主,出於篇幅考慮就不一一舉例了。

給陌生人的錢要不回來
但給老婆的錢能要回來
給老婆的錢能不能要回來,那總體上就是分成彩禮部分、日常轉賬和房產三大部分。
先說房產。
很多人誤以為,現在的婚姻法就是誰的房子就是誰的,沒有前提條件,離婚都無法分得財產。


為了清晰可見做了表格,大家自查。
一、婚前買房

(點選看大圖)
二、婚後買房

(點選看大圖)
三、父母出資買房

(點選看大圖)
四、離婚判決時對房產不予處理的情況

(點選看大圖)
生活轉賬能否要回

根據《民法典》1060條,夫妻雙方各自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權,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無論屬於雙方或者一方的收入,無論各自收入的數量多少,也無論其中一方有無收入,夫妻作為共同生活的伴侶,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對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均有依法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也就是合理範圍內的花銷主張對方返還的不被支援。
各網路平臺某些法律UP博主為搏眼球採用了“生活轉賬可以要回”的說法實質是對《民法典》1066條的變相解讀。
該條款背後法理為:夫妻在處分共同財產時,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違揹他方的意志,擅自處理。特別是對共有財產作較大的變動時,如出賣、贈與等,更應徵得他方的同意,否則就侵犯了另一方對共有財產的所權。

這是典型的春秋筆法。
如果是正常付費購買服務或者產品,支付給對方當然無法要回,即便這裡面男方是pc,也不能向服務者要回支出。
但是如果特指是給有情感關聯或是特定關係的財務支出,有人覺得無法追回。


彩禮能否要回

因為有被判定過彩禮返還的先例,導致有些人籠統的認為夫妻雙方一旦婚姻破裂,給女方的錢是可以全部追回的。
但這是有個大前提的,法律上有明確要求,有以下三點的按法律規定應當歸還彩禮:
1、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
關於這點要格外強調,從去年開始吧,開始鼓吹女性結婚沒好處,不如不領證只同居。
我一直以為大家也只是口頭上說說,直到前些日子在某位律師直播間遇到一個姑娘還真的這麼幹了。

兩個人在一起了六七年,孩子也生了,在大家眼裡看這就是夫妻關係。女方因為帶孩子所以沒有收入進賬,當年兩人同居的時候男方給過一筆彩禮。
她就把這筆彩禮當成了日常開銷的存款在用,結果倆人過不下去了,男方突然提出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基於兩人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只有事實婚姻,所以男方來要的是理直氣壯。

所以律師最終給出的建議是向法院提交證明,彩禮支出用於孩子撫養和生活費用。
而如何證明,顯然還麻煩多多,不領證的彩禮,按照婚姻法第十條來說,按規當還。
雖說也有具體情況酌情處理,但整體來說未辦理婚姻登記的事實婚姻並不受到法律保護。
2、雙方辦理婚姻登記但未共同生活
這點其實更多是針對騙婚。
比如說以前盛行過一段時間的騙局,女方會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和不同男人結婚。
但往往結婚後就會立刻離家,不和男方共同生活。
這種情況需要返還。

主要還是結合彩禮的金額、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以及過錯來綜合判斷。
3、因彩禮造成生活困難

有位律師就遇到過這個情況,有男人評論:“用自己的錢給彩禮是女方個人財產,但用借來的錢就是共同債務,裝修,買傢俱同理,能借就借,記得找專業律師幫你們弄,不管借多少離婚都能要回來,親測有效。”

因為有一條隱藏條款:一方個人名義借貸,且該款項用於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債務,依然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拋去債務部分不談,只說回彩禮,雖然男方借款支付彩禮不能成為女方的債務,但一旦婚後償還不了且因此導致男方生活困難,即便完全符合結婚領證共同生活等諸多條件,也依然在離婚時需要返還。
當然,這個情況是對男性底線的考量,如果不是惡意算計,一般情況不會遇到。

房產證上加任何人的名字都有效
唯獨加老婆的無效
同樣缺少了大前提,房產證新增老婆名字是否無效這要取決於房子的狀態。
婚前全款房

這種情況下,即便婚後房產證上添加了老婆的名字,女方也無權要求分割。
這裡有個特殊情況,如果房產是婚前購買,但首付或是房款是由男女雙方共同支出,那麼要按出資比例折算,依然算房產共有。
婚後購買婚房
但如果房產是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購買的,且雙方沒有特殊約定,即便房產證上沒有女方的名字,房產也會被認定是夫妻共同財產。
還有一類情況比較特殊,房產雖然是婚後購買,但夫妻兩人商議好了,說這個房子我完全是我自己的,不管是首付還是月供都由我獨立負責。
但一旦還款方(即房子的實際唯一擁有者)貸款斷供了,還不上了。
那麼銀行會打電話給配偶。

整體看依然是合理的,女方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房產歸男方單人所有,當女方同樣(不管主動被動)履行了債務的同時,房產也就有了她的一份。
至於所謂的房產證除了老婆之外,新增任何人的名字都作數。
也要考慮先決條件,如果是和朋友或是合作伙伴,那麼對方必然也會是出資後的結果,房子當然有他的一半。
如果是添加了第三者的名字,那就另有說辭。

離婚時原配對這套房子一無所知,離婚後男子和小三結婚,並將房產證上新增小三的名字。
後來原配得知這個情況後,將前夫和小三起訴到法院,要求重新確認這套房產是男方和原配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並要求分割。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原配分割60%的房產,男方為此支付120萬的房款。


財產不能分給老婆
但債務可以分給老婆
實際上是偷換概念的解釋。
財產能否分給女方

不管財產有沒有加上女方的名字,實際上離婚時都有女方的一份。
除非遇到惡意的婚內財產轉移。
比較常見的行動有:
1、突然大額轉賬給親友
2、低價賣房賣車
3、虛構欠別人錢(假債務)
4、隱藏工資、獎金等收入

按照《民法典》1092條規定,如果一方在離婚時被發現轉移、隱藏、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法院可以判決這個人“少分或不分財產”。
另一方可以要求多分財產作為補償。

如果是多年前就進行的轉移,需證明當時就是為了離婚做準備。
雖說法律有所保護,但財產轉移常常有滯後性,等發覺的時候再想尋證就有難度了。
有效證據可參考如下:
1、銀行流水:突然有大額轉賬、取現記錄;
2、房產交易記錄:低價賣房給親友;
3、聊天記錄:對方承認轉移財產的對話;
4、證人證言:親友證明對方轉移財產;
5、債務證據:如虛構債務的借條、轉賬記錄等。
此時就需要及時找到律師查證。
如果已經到了離婚那一步,可提前申請凍結對方財產,防止繼續轉移。
查證後法院可判令將轉移的房產、錢款等追回並重新分割,甚至要求補償。
債務是否可以分給女方

那麼跟女方之間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女方不需要參與共同還款。
當然,如果提交到法院也需要有這些錢並沒有被用於共同生活的實質性證據。
但如果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內產生的用於生活支出的債務,法律規定就可以劃分為夫妻共同債務。

比如說曾經有人這麼幹過,男方在外面欠下鉅額債務,女方忍無可忍決定離婚。
男方突然對女方說,覺得很對不起她,想要把手頭僅剩的全部財產都轉移給女方。
本以為是良心發現,實際上轉賬的一半是夫妻共同財產,本來債務和女方毫無關係 ,但轉賬成立後,債務就成了具有夫妻共同支出的意義。
女方也就很有可能要揹負一半的外債。

但這一招騙局不管是對配偶還是對其他人都是有效的,比如借款後不想還款,但怕銀行追回款項。
特地把資金轉移到親友名下,以防被銀行追回。
但根據最新法律條款,這筆錢不止能被追回,還會被按拒執罪共犯論處。
和身份無關,只和行為有關。

父親犯錯,子女三代不得考公
但私生子不受影響

這條其實也不完全準確。
《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第九條並沒有“父親犯錯,子女三代不得考公”的說法。針對普通公務員的考察,在違法犯罪方面,只要求開具本人的無犯罪記錄證明,並不會要求開具家庭成員的相關證明。但體制內有一些特殊崗位,如公檢法司等,其政審標準較為嚴格,這些特殊崗位的報考和錄用對家庭成員,特別是直系親屬作了相關規定。
從理論和法律法規層面,父母犯錯並不一定影響子女考公。
再來說對私生子的影響。

目前已經取消了生育限制,女方一個人也可以生孩子上戶口,父親那欄是可以空著的。
政審並不是法律機構,而是稽核單位審查。
但私生子在社會關係上是跟著女方走的,如果女方不說,很難透過社會關係確定孩子的父親是誰。

舉個例子,風塵女很可能不知道自己孩子的爹是誰。或者被強姦後生下的孩子,還要女方帶去認爹?
所以才會有政審時,私生子身份不受影響的說法出現。

私生子和婚生子具有同等繼承權

也民法典曾提到過,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第一繼承順位中的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並且要求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
這條律例去年就有個典型的案子。
富商朱某去世前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留給小三和非婚生子女。
但問題的關鍵是,朱某的部分遺產來自於其原配妻子,原配因丈夫出軌造成精神分裂,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無法立下遺囑。
所以在原配去世後她的財產就成了夫妻共同財產,朱某就和他的婚生女打起了遺產繼承的官司。
最終女兒只四成,富商佔有六成。

而當富商離世前,要把自己的全部遺產分給小三和非婚生女。
但法院判定,贈給小三的部分有違公序良俗無效,但遺囑中給非婚生女的部分依然有效。
也就是說,小三部分的50%是無效的,非婚生女的50%是有效的,那麼無效的50%會由第一順位繼承人——非婚生女和婚生女再進行分配。
其中私生女盡到了贍養義務,所以拿到了30%的繼承權,婚生女只拿到餘下的20%。

當然也不止是我們自己這樣規定,臺灣法律一旦生父去法院或者公證處認領了私生子,非婚生子女立刻會被視為婚生子女。
日本原定法律認為,非婚生子女只能拿走一半的遺產,但2013年將這條法條被廢除了。
整體來看,遵循的還是親緣公平性原則,畢竟私生子女無法選擇出身。
而且私生子的繼承也並不是沒有義務的,第1161條明確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新法最大程度保護權貴富豪們
不斷更換年輕貌美的老婆不損失財產

而且事實上關於這條,不管是什麼時候的法律,哪怕在古代,也是如此。
只要這個人他有這些手段,他提前會把這些事做得天衣無縫。
不管是新法還是舊法,都會在他的鑽營下變成是保護他、利於他的。
沒辦法,你和一個汲汲營營的小人去做鬥爭,輸的機率當然更高。
這就要求另外一半不要太信任對方,不要不機靈。
這條吵來吵去的核心,還是社會到底怎麼看待家庭勞動的價值。
舉個例子,日本家庭主婦為什麼比我們多那麼多?
因為日本的社保制度是"一人參保全家受益",老公上班公司就給繳全家的醫保社保,主婦們自然能安心顧家。


但你說我們的女性地位低嗎?
看看疫情期間衝在前線的女醫生女護士,再看看企業高管裡的女強人,其實真不算低。
關鍵是家務勞動的價值認定太模糊。

另一個是從早幹到晚都不一定做完家務還被指責不出門上班賺錢的家庭主婦,你說這倆人的家務勞動能算一樣值錢嗎?
最近上海就有個離婚案,主婦就是甩手掌櫃。
男方舉證女方三年沒做過一頓飯,靠外賣養活全家,最後法院還真沒認定這是"家務貢獻"。
但與之相反的是,早先也有一場離婚案。
妻子全職五年累死累活,最後只給她五萬元的補償,這肯定也是有爭議的。

現在最大的難題是怎麼量化這些付出。
你在外上班,工資條就是價值證明;可在家帶娃值多少錢?輔導作業算不算加班?伺候生病老人該不該有補貼?
這些都需要更細緻的標準,才能讓真正的付出不被辜負。
說一千道一萬,法律目前可能還有被鑽空子的空間,但即便規範再如何細密精確都沒辦法攔住有心謀騙的人。
不管到什麼時候不要把自己立在危難之中,不要讓自己有機會處於險境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如果真的面臨到這種境遇,也要記住遇到困難的時候不要只靠蠻力。
也不必過於瞻前顧後。
顧慮和擔心除了消耗時間和精力之外,對事件本身沒有任何幫助。
法律面前是講證據,該思考的是如何去篩選好的律師。
不是看他穿的有多麼的好光鮮,也不是看他的寫字樓在哪裡。
而要親自和對方聊聊,看看他過往的成功案例,並且一定是他親自上場,而非那種道聽途說來,或者是他自己編故事。
有了好的律師,事情就解決了一半以上。
注:此文由專業律師于波全程指導和參與。
-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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