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破臉,夫妻搶房子…

圖:Bea Muller

聊個熱乎乎、八卦的知識吧。
給愛人在房本上加名,是一個倍有儀式感的事。
《再見愛人4》到尾聲時,楊子為了搞定黃聖依,放出了一枚“精心準備的禮物”
給黃聖依在上海買了一套房,承諾會迅速過戶到黃聖依的名下。

但,房本加名、更名的份量,以後可能沒那麼重了
最高法最近發了一個新的司法解釋。
裡面關於房本加名」的內容,挺衝擊以往認知的。
可以聊一下。
最高法這個規定,2月1日起會正式實施。

《關於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

我看下來最大感受是:

房本加名的作用,大大減弱了。
很多人認為,房本上加了名字,被加名的一方就有了相應的所有權。
但法律不是這麼認為的。
最高法發了一個典型案例:
陳先生2009年1月再婚,把婚前一套房加上了新婚妻子崔女士的名字。
這套房子如今

市場價600萬。

2020年,雙方爆發了矛盾,到了離婚境地。
崔女士要求分割250萬房屋折價款。
陳先生不同意給這麼多,只願意給100萬。
陳先生與前妻還有一個女兒。陳先生覺得崔女士和女兒關係緊張,“超出了可忍受範圍”
另外,婚後家庭開銷也是他在承擔,銀行卡都交給崔女士保管
主觀上不願意分割250萬。
最後——
法院判決分給崔女士120萬房屋折價款。以市場價估算,崔女士大約分得了20%。
不少人原以為,房本上加了名,夫妻都能一半的房子
那從最高法分享的這個案例來看,不對。
並不這麼判。
判決的法院說了——
該房屋是陳先生婚前個人財產,崔女士對房屋產權沒有貢獻。
但考慮到雙方婚姻已存續十餘年,結合雙方對家庭的貢獻…補償崔女士120萬,比較合理。
前面這個案子,是兩人已經結婚十多年了。

那,如果加名/更名之後婚姻沒持續多久,就鬧離婚呢?
最高法說了——
如果婚姻時間較短。
哪怕更了名、加了名,房產仍然是歸“給予方”所有。
“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
當然,也會考慮到子女情況,家庭貢獻…等等因素。
得了房的一方,要給另一方作合適補償。

“並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我看最高法公佈的數字。
離婚糾紛案件每年大約150萬件,佔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
看來,實在是有太多的糾紛發生了。
所以有必要進一步解釋,把規則明文化。
當然,這裡面依然有很大的主觀性。
比如婚姻持續多長時間算長?家庭貢獻多大算大?得了房的人,要對另一方做多少補償?
感覺,法官有很高的自由裁量權。

最高法的法官說了:

引導大家不要再關注加名、登記,這樣可能會給婚姻埋下不和種子的行為。
"既

不能讓人因短暫婚姻獲得大額財產,又要肯定對家庭付出的價值

"

只有長期共同生活了,對家庭有貢獻,孕育了子女…才能有效獲得另一方贈予的房產價值。
我問了我一位女性律師朋友的看法。
她說:
“說白了,以前是對獲贈的一方更有利。現在反過來了,過戶了都有可能要回去。
倒逼要結婚的人獨立自強,不要依附於人。
朋友說——
“任何一個人想依賴婚姻獲取點啥,可能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看來,最高法是想引導夫妻們走純愛路線…
我是衝你這個人結婚的,不圖你的房不圖你的錢。

ps.
法院的判決書裡,會公開一些私下的聊天記錄。
看起來很唏噓。
看到一起民事判決書。
女方向法院起訴要離婚。
男方為了挽留婚姻,瘋狂發簡訊給女方。
“再難我也不會同意離婚的”。
“只要不離婚,什麼條件都可以答應你,如果你覺得萬科(的房子)給你不夠,我可以加上成都的房子給你。”
“去完成都把我成都房產加上你名字後,以後你能不能跟我一生一世?

女生答應了。
男方在婚前的成都房子上給女方加了名,約定各自50%所有權。
但最終一番狗血後,還是離了。
男方感覺被騙了,就要求女方返還房屋所有權。
最後法院判決下來,要求女方歸還。
為啥呢?


法院認為,贈與合同裡附加了“不離婚、維繫婚姻關係”的前提條件,女方沒有實現。
所以贈與合同無效。
那些甜言蜜語、憤怒、挽留、糾纏..白紙黑字,全部寫進了民事判決書裡。
有太多的激情承諾,最後走到了撕破臉、成為了財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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