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新規定:不管誰提出離婚,這4樣財產都歸女性,男性不得佔有!

知乎上有這樣一個問題:為什麼那麼多夫妻貌合神離也不離婚?有許多人都提到了同一個答案:因為財產糾紛不好處理。


特別是結婚多年的夫妻,如果離婚,財產認定更為複雜。
最新修訂的婚姻法明確,不管結婚多久,不管誰提出離婚,以下這4項財產,均屬於女方個人財產,男方無權分割。
01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屬於女方的財產
我們來舉一個案例。
假如在小花和張三結婚期間,張三的父親立下遺囑,說離世後自己老家的一套房歸經常照顧自己的兒媳小花所有。
多年後,小花和張三離婚。張三的父親也已經死亡,小花想要回張三父親遺囑中留給自己的房子,可張三說:
這是我父親的財產,就是我們家的。
我們已經離婚了,你不能拿我們家的財產。請問這種情況下,小花能要回房子嗎。
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規定,離婚後,婚姻期間透過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規定只屬於女方且註明與配偶無關的財產,只歸女方所有,男方無權分割。
因為,遺囑中的財產原歸立囑人所有,贈與合同中的財產原歸贈與人所有。
當遺囑或贈與合同生效時,這部分財產就只屬於被贈與人了。
02
女方婚前個人財產
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顧名思義,就是女方婚前帶過來的財產。
比如房產、車子、股票、女方父母給女方的資金。
值得一提的是,彩禮,也屬於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因為,彩禮是男方在婚前給女方家的禮金。自贈與的那天起,就歸屬於女方。
大多數情況下,在離婚後,男方無權要求收回彩禮。
但是也要注意,有一種情況,男方是有權要求收回彩禮的。
最高法院表明,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比如存在婚姻詐騙),且彩禮數額過高,那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及嫁妝使用情況,以及結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妻子孕育情況、彩禮數額等事實,再考慮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
03
雙方協議規定歸女方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者共同所有、各自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也就是說。
在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若有約定婚姻期間獲得的某些財產以及婚前的某些財產歸女方所有,那麼離婚後,這部分財產依舊歸女方所有。
尤其要注意的是,約定要依法生效,需採用書面形式寫清楚。
04
其他應當歸女方的財產
除了以上的3種情況外,還有一些極具女方個人屬性的財產,在離婚後應當歸女方所有。
比如,女方在婚姻期間意外受傷獲得的醫療補助費,女方的人身保險金,退伍、轉業女軍人的轉業費,這些財產極具強的個人性,應該歸女方所有。
此外,女方婚後獲得的榮譽,創作的產品及其報酬,也歸女方所有。
具體展開來說,就比如女方個人獲得的獎盃、國家資助的科研津貼、個人創作的圖稿、文學作品、藝術品設計圖等等,這類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在婚姻法的最新規定下,女性在離婚時的財產權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這為許多婚姻中的女性帶來了安全感和公平性。讓我們為法律點贊!
最後還想說一句,婚姻不僅是財產的融合,更是情感與責任的結合。
建議在婚姻中,夫妻雙方都應該珍惜彼此的感情和承擔起應盡的責任,以建立更加穩固和幸福的家庭關係。
– END –
* 作者:佚名。本文內容及圖片均來自網路,如有侵權請聯絡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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