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出手整頓家庭倫理

作者:李子暘
來源:李子暘
文章已獲授權
男甲,2019年,其父母出資30萬元,為他購買了婚房。2020年,男甲和女乙結婚。2021年,男甲父母將婚房轉移到甲乙夫婦二人名下,也就是給女方在房本上“寫了名字”。2024年,甲乙因為感情不和,提出離婚。
離婚時,如何分割房產,有了爭議。
男甲認為,房子是他父母全資購買,和女乙無關,女乙無權分割。女乙則認為,房本上已經寫了她的名字,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該平分。
爭執不下,鬧到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雖然房產證上寫了甲乙二人的名字,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該房子為男甲父母出資購買,送給甲乙夫婦,重點是,贈送的目的是供甲乙夫婦婚姻生活使用。可是,甲乙夫婦婚姻生活時間不長,且沒有生育子女。
綜合以上因素,法院判決,男甲補償女乙7萬元。也就是並非平分房產,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劃分。
有人可能以為,只要在房本上寫了夫婦二人的名字,二人就必然擁有一半房產。這次司法解釋一出來,法院不認可這個了。離婚分房產,要看購買房子和婚姻生活的實際情況。

上述案例,是最高法院最近釋出的一項司法解釋中附帶的案例。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這個司法解釋已經於2025年2月1日起生效。
自古清官難斷家務事。在這方面,我們這個時代和以往沒什麼不同。不同之處在於,當代社會,由於經濟大發展,大家都富裕多了。於是,“家務事”涉及的財產,尤其是房產,價值大大增加,動輒幾十萬上百萬。一旦產生爭議,靠當事人自己協商,往往很難化解——利益得失太大。鬧到法院打官司的情況,越來越多。
這次司法解釋出臺,再一次顯示出,我國法院,不是僅僅根據法律法規機械地判案,比如,既然房產證上寫了兩人的名字,那就平分了事。那樣判決,無異於給臭無賴提供了可乘之機。
實際上,現實中已經出現了大量這種情況。結婚不久,用各種辦法讓房產證上寫了自己的名字,然後就離婚,並拿走一半房產。尤其是上述案例中那種情況,一方父母辛苦積攢大半輩子的錢,給孩子買了婚房,短短幾年甚至更短,就稀裡糊塗被人拿走一半。
甚至有的人,從一開始就精心設計,結婚的目的就是為了巧取豪奪對方的房產等財產。一旦房產證上“寫了名字”,就鬧離婚,然後,以法律為武器,堂而皇之地侵奪他人大筆財產。
最高法院剛出臺的這個司法解釋,就是為了堵上這個漏洞,讓法律不再成為臭無賴巧取豪奪的武器。這個司法解釋的核心就在於:要充分考慮婚姻的種種現實情況,看看雙方是不是真心實意地結婚生活,在共同婚姻生活中投入了多少,是否育有子女,結婚多長時間等等。總的原則就是保護那些踏踏實實過日子的人,保護那些為家庭奉獻、做出努力和犧牲的人,而不是保護那些鑽法律空子的刁滑之徒。

再說一個案例,也是這次高法在司法解釋中釋出的。
某男甲和某女乙2009年結婚。男甲是再婚,已經有一個十幾歲的女兒。結婚一個月後,男甲把他之前購買的房屋添加了女乙的名字。這房子是個好房子,市值600萬元。
但是,女乙這個後媽和男甲的女兒一直處不好關係。磕磕碰碰到了2020年,日子終於過不下去,甲乙分居,繼而打離婚官司,主要爭議點,也是房產分割。
女乙認為,房產總值600萬,她要求得到250萬。男甲認為女乙要得太多。男甲的理由是:第一,房子是他婚前獨自購買的,女乙一分錢沒出;第二,結婚十多年,自己的銀行卡一直交給女乙,也就是家庭開銷基本全靠男甲。所以,男甲只願意給女乙100萬元。
法院基本認可了男甲的理由,但也考慮到,畢竟結婚十多年了,也算是正經過了日子,所以酌情判決女乙得到120萬元。雙方都接受了判決,沒有再上訴。
這個案子,法院同樣沒有簡單平分夫妻共同財產,而是考慮了各方面的具體情況:當初房子是誰買的?婚姻生活中誰承擔家庭開支?婚姻持續了多少年?雙方是否有明顯的過錯,比如是否有第三者等等。
事情顯然是:男甲經濟實力較強,婚前獨自買了房子,並且在婚姻生活中承擔家庭開支。女乙對家庭也有貢獻,但當初買房子沒出一分錢,婚後在經濟上也依賴男方。雙方在婚姻中都沒有明顯過錯,離婚主要原因是後媽難當。婚後男方在房產證上給女方加了名字,這種給予,同樣是以婚姻關係持續存在為期望。既然婚姻關係沒能白頭到老,那麼,也就不應該二人平分。
既然男方願意掏100萬,法院就再給加點兒,120萬,雙方都接受了。

上述這兩個案例,都是雖然房產證上雙方都“寫了名字”,但法院並沒有平分房產,而是根據婚姻生活中的種種現實情況,做出了符合事實的靈活裁決。
這正是這個司法解釋的主要突破所在。在司法解釋中,高法反覆強調,人民法院判決類似案件,應當綜合考慮夫妻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而不是簡單地按照房產證署名、雙方當初的贈與約定等等“法律”因素。總的原則很清楚,就是鼓勵、保護正經過日子的人,“在保護個人財產權利的同時,注重維護婚姻家庭和諧穩定,肯定和鼓勵雙方對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這次高法釋出的司法解釋,非常值得讚許。他們沒有擺出“中立”“法治”的姿勢,自鳴得意,推卸責任,而是直接發揮法律的價值引導作用,理直氣壯地鼓勵好好過日子、負責任的婚姻生活方式,旗幟鮮明地反對那些利用婚姻關係不當謀利的人。
這裡,可以直接引用高法的原話:
引導大家在婚姻中更注重雙方的共同努力和付出,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增強家庭認同感和婚姻凝聚力,既不能讓一心一意為家庭付出的一方傷心又傷財,也不能讓婚姻成為獲取不當利益的藉口。
利用婚姻關係不當謀利,嚴重破壞了家庭倫理。家庭才是社會的細胞,個人不是。細胞被敗壞,社會整體結構土崩瓦解,也就為時不遠了。高法直接出手,整頓治理家庭倫理,值得我們大聲叫好。
而且,高法之所以提出這個司法解釋,一定是因為此前有過大量類似案例,法官即使明明看出一方品行不端、惡意欺詐,但因為沒有法律依據,只能眼睜睜看著刁徒、惡人得逞,而讓規矩人、老實人吃大虧。
現在,有了法律依據,法官可以有理有據地弘揚正氣、打擊邪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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