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持續利空低資產女

本文需要微小程度的腦力勞動,零程度的情緒勞動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新司法解釋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頓麻六記的功夫,和做律師的朋友淺聊了一下應景話題。

共同認知是:新婚姻法持續利空低資產女

不過包括高資產女在內的所有女性,都需要在實操層面應對“怎麼在婚姻裡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這個問題。

男人一生若想有選擇權,只有拼事業這一條路,現在對女人來說也是如此了。透過婚姻進行二次投胎、跨越階層、作為低資產女與高資產男財富共享,未來越發做不到。

目前男女對婚姻的認知也在趨同:婚姻 = 利益置換+資源整合+繁衍後代

。不能說婚姻和愛情一定無關,但婚姻肯定不保證愛情的續存。

婚姻制度本質上是一個財產再分割制度,是一場財務風險規避的法律博弈;而婚姻法要解決的問題是:你們要離了,財產怎麼分。
既然是博弈,就要考慮自保和收益。現實中很多人覺得找律師太麻煩,不找當然是可以,但有個道理謹記心中準沒錯:法律保護主動規劃者,而非被動等待者。
下圖中就是一個女方“主動規劃”、婚前就和男人簽好財產分割協議的例子。對了,她還讓男方答應了她每月付給前來幫忙帶小孩的岳母5k/月,至少婚內是如此執行的。

那麼,怎麼主動規劃呢?可以把婚姻中的法律風險簡單粗暴地分成三方面來看:

01.

財產分割

從婚前房產、彩禮收回、債務分割,到最新的(2025年2月1日釋出)包含“婚後加名房的收回”在內的司法解釋…可以說,婚姻法一版接一版地改,都是在不斷細化財產怎麼分、“怎麼保護出資方”,

致力於清楚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補償。

由於社會結構和性別分工的關係,男性往往收入更高,進入婚姻後越發如此,女方漸漸變為經濟弱勢方。
而最新司法解釋明確「婚後加名行為不再自動賦予產權份額,需結合出資證明或書面贈與協議認定財產歸屬。未實際出資方即使名字在產權證上,離婚時仍可能無法分割房產‌。」

這意味著婚姻中經濟弱勢方的權益越發沒有保障,尤其孃家財力一般、自身收入能力一般但“高嫁”的女性,婚後收入差距不再是與高資產丈夫財富共享的“幸福”,反而變成了她的經濟風險。

「用婚前財產投資於個人名下房產或穩定理財,確保增值部分歸屬個人(需無共同經營行為)」,意味著婚前的“原始積累”對女性越來越重要,保持婚前財產獨立性具有了“戰略意義”

萬一離婚時婚內財產的分割不利於自己,至少還有這份一直在增值的婚前財產給自己多一份支撐。

實操方面,可以設立婚前婚後倆賬戶,分別理財,避免與婚後收入混同。夫妻二人自己理自己的財。

連帶著,調整好提升自我vs放在家庭上的精力權重,也愈加重要,否則你哪有精力去提升打理自己婚前財產的技能?
02.

女性在婚姻中的“非財產性付出”

眾所周知,女人在婚姻中與男人最重大的區別,就是「非財產性付出」:

比如生育及其造成的職業停滯、孩子教育、家務勞動、贍養父母等等….,這才是女性在婚姻裡付出的大頭。

怎麼把這些非財產性付出轉化為可量化的經濟權益

,最終影響經濟利益分配?在婚前、婚後的策略和具體實操都有哪些?

還記得本文開頭那句話嗎:法律保護主動規劃者,而非被動等待者。
1. 婚前主動了解相關法律

比如

家務補償的具體數額

如何確定,是否需要事先約定,而不是離婚時才等著法院判決;比如

若因育兒中斷職業,想要主張離婚時多分共同財產

,法律層面的可行性多大?

2. 婚前主動和男方協商

,並做好可能博弈失敗的準備

結婚前先想好自己打算如何平衡生育/家務vs自身職業發展?希望男方做出哪些對等(至少是你認為對等)付出?然後以協議形式它們明確下來、

比如財產分割相關的:是否考慮簽署婚前協議來明確婚後還貸比例歸屬約定房產增值部分歸屬

比如生育相關的:

  • 是否需要透過協議明確補償方式,或者確保在財產分割時考慮這些因素
  • 是否可以考慮讓男方每月按比例(如20%)存入共同賬戶,用於保障你因生育導致的收入波動
  • 是否能爭取男方支援你職業發展(如付費進修、時間資源傾斜)。
最後一點很重要,最新司法解釋強調家務勞動、生育成本的經濟價值,可要求對方支付家務補償金(金額需協商或由法院酌定,通常參考當地生活水平)。
目前判例大多在3萬~10萬之間,也就是說遠遠低於職場發展停滯的機會成本。
即便是收入能力強於老公的女性,不事先想好、談好、簽好的話,也是不敢在男方買的房子裡生下孩子的。
3. 婚後主動留存證據

否則你拿什麼讓法院支援你的訴求呢?

  • 因生育/家務導致收入減少,可主張補償(民法典第1088條),但需舉證非財產性付出,比如:育兒記錄、放棄升職證明 等等可以證明職業損失與生育之間因果關係的證據
  • 因長期承擔子女教育或贍養對方父母,可能被認定為“對家庭貢獻較大”,影響財產分割比例,但需舉證,比如:接送孩子記錄、家長群溝通截圖、贍養支出憑證等等
  • 可參照當地家政服務工資標準(如北京約6000元/月)估算家務價值,作為補償依據,但需舉證,比如:

    日常透過文字(如微信)讓對方承認你的家務貢獻

    ,形成證據鏈

光聽起來就很累、很繁瑣、很長期,無形中

“婚內勞動”又增加了~

03.避免承擔男方的個人債務
  • 避免共同債務:不聯名借貸,不簽字擔保男方債務
  • 警惕財產轉移:定期核查共同賬戶流水,發現異常及時法律介入。
  • 平衡付出與證據:避免過度犧牲職業,同時留存家庭貢獻的客觀記錄

好傢伙,律師朋友只是泛泛一提,就有這麼多,千變萬化的實操個案裡誰不是燒乾CPU?

看來,定期進行家庭財務審計、每3-5年根據家庭階段(如生育後、購房後)更新財產安排…在未來的婚姻裡,是勢在必行了?
▷往期關文章,戳這裡↓↓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