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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最新司法解釋自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一頓麻六記的功夫,和做律師的朋友淺聊了一下應景話題。
共同認知是:新婚姻法持續利空低資產女
。
不過包括高資產女在內的所有女性,都需要在實操層面應對“怎麼在婚姻裡保護自己的經濟利益”這個問題。
男人一生若想有選擇權,只有拼事業這一條路,現在對女人來說也是如此了。透過婚姻進行二次投胎、跨越階層、作為低資產女與高資產男財富共享,未來越發做不到。
目前男女對婚姻的認知也在趨同:婚姻 = 利益置換+資源整合+繁衍後代
。不能說婚姻和愛情一定無關,但婚姻肯定不保證愛情的續存。
婚姻制度本質上是一個財產再分割制度,是一場財務風險規避的法律博弈;而婚姻法要解決的問題是:你們要離了,財產怎麼分。
既然是博弈,就要考慮自保和收益。現實中很多人覺得找律師太麻煩,不找當然是可以,但有個道理謹記心中準沒錯:法律保護主動規劃者,而非被動等待者。
下圖中就是一個女方“主動規劃”、婚前就和男人簽好財產分割協議的例子。對了,她還讓男方答應了她每月付給前來幫忙帶小孩的岳母5k/月,至少婚內是如此執行的。

那麼,怎麼主動規劃呢?可以把婚姻中的法律風險簡單粗暴地分成三方面來看:
01.
財產分割
從婚前房產、彩禮收回、債務分割,到最新的(2025年2月1日釋出)包含“婚後加名房的收回”在內的司法解釋…可以說,婚姻法一版接一版地改,都是在不斷細化財產怎麼分、“怎麼保護出資方”,
致力於清楚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補償。
由於社會結構和性別分工的關係,男性往往收入更高,進入婚姻後越發如此,女方漸漸變為經濟弱勢方。
而最新司法解釋明確「婚後加名行為不再自動賦予產權份額,需結合出資證明或書面贈與協議認定財產歸屬。未實際出資方即使名字在產權證上,離婚時仍可能無法分割房產。」
這意味著婚姻中經濟弱勢方的權益越發沒有保障,尤其孃家財力一般、自身收入能力一般但“高嫁”的女性,婚後收入差距不再是與高資產丈夫財富共享的“幸福”,反而變成了她的經濟風險。
「用婚前財產投資於個人名下房產或穩定理財,確保增值部分歸屬個人(需無共同經營行為)」,意味著婚前的“原始積累”對女性越來越重要,保持婚前財產獨立性具有了“戰略意義”:
萬一離婚時婚內財產的分割不利於自己,至少還有這份一直在增值的婚前財產給自己多一份支撐。
實操方面,可以設立婚前婚後倆賬戶,分別理財,避免與婚後收入混同。夫妻二人自己理自己的財。
連帶著,調整好提升自我vs放在家庭上的精力權重,也愈加重要,否則你哪有精力去提升打理自己婚前財產的技能?

02.
女性在婚姻中的“非財產性付出”
眾所周知,女人在婚姻中與男人最重大的區別,就是「非財產性付出」:
比如生育及其造成的職業停滯、孩子教育、家務勞動、贍養父母等等….,這才是女性在婚姻裡付出的大頭。
怎麼把這些非財產性付出轉化為可量化的經濟權益
,最終影響經濟利益分配?在婚前、婚後的策略和具體實操都有哪些?
還記得本文開頭那句話嗎:法律保護主動規劃者,而非被動等待者。
1. 婚前主動了解相關法律
比如
家務補償的具體數額
如何確定,是否需要事先約定,而不是離婚時才等著法院判決;比如
若因育兒中斷職業,想要主張離婚時多分共同財產
,法律層面的可行性多大?
2. 婚前主動和男方協商
,並做好可能博弈失敗的準備
結婚前先想好自己打算如何平衡生育/家務vs自身職業發展?希望男方做出哪些對等(至少是你認為對等)付出?然後以協議形式它們明確下來、
比如財產分割相關的:是否考慮簽署婚前協議來明確婚後還貸比例歸屬,約定房產增值部分歸屬
比如生育相關的:
-
是否需要透過協議明確補償方式,或者確保在財產分割時考慮這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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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考慮讓男方每月按比例(如20%)存入共同賬戶,用於保障你因生育導致的收入波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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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爭取男方支援你職業發展(如付費進修、時間資源傾斜)。
最後一點很重要,最新司法解釋強調家務勞動、生育成本的經濟價值,可要求對方支付家務補償金(金額需協商或由法院酌定,通常參考當地生活水平)。
目前判例大多在3萬~10萬之間,也就是說遠遠低於職場發展停滯的機會成本。
即便是收入能力強於老公的女性,不事先想好、談好、簽好的話,也是不敢在男方買的房子裡生下孩子的。

3. 婚後主動留存證據
否則你拿什麼讓法院支援你的訴求呢?
-
因生育/家務導致收入減少,可主張補償(民法典第1088條),但需舉證非財產性付出,比如:育兒記錄、放棄升職證明 等等可以證明職業損失與生育之間因果關係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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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長期承擔子女教育或贍養對方父母,可能被認定為“對家庭貢獻較大”,影響財產分割比例,但需舉證,比如:接送孩子記錄、家長群溝通截圖、贍養支出憑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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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照當地家政服務工資標準(如北京約6000元/月)估算家務價值,作為補償依據,但需舉證,比如:
日常透過文字(如微信)讓對方承認你的家務貢獻
,形成證據鏈
光聽起來就很累、很繁瑣、很長期,無形中
“婚內勞動”又增加了~
03.避免承擔男方的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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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共同債務:不聯名借貸,不簽字擔保男方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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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財產轉移:定期核查共同賬戶流水,發現異常及時法律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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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付出與證據:避免過度犧牲職業,同時留存家庭貢獻的客觀記錄
好傢伙,律師朋友只是泛泛一提,就有這麼多,千變萬化的實操個案裡誰不是燒乾CPU?
看來,定期進行家庭財務審計、每3-5年根據家庭階段(如生育後、購房後)更新財產安排…在未來的婚姻裡,是勢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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