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新華社
據新華社報道,5月16日,中國證監會正式對外公佈實施修訂後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在簡化稽核程式、創新交易工具、提升監管包容度等方面作出最佳化。
修訂後的重組辦法創多個“首次”:首次建立簡易稽核程式;首次調整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監管要求;首次建立分期支付機制;首次引入私募基金“反向掛鉤”安排。
業內人士指出,監管部門在鼓勵上市公司併購重組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重組辦法作為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基本法”,最佳化後將在更大程度上提振市場各方信心、提升併購積極性,賦能上市公司高質量發展。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等要求,進一步深化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市場改革,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本次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建立重組股份對價分期支付機制。將申請一次註冊、分期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註冊決定有效期延長至48個月。
二是提高對財務狀況變化、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監管的包容度。
三是新設重組簡易稽核程式。明確適用簡易稽核程式的重組交易無需證券交易所併購重組委審議,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予以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四是明確上市公司之間吸收合併的鎖定期要求。對被吸並方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關聯人設定6個月鎖定期,構成收購的,執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18個月的鎖定期要求;對被吸並方其他股東不設鎖定期。
五是鼓勵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對私募基金投資期限與重組取得股份的鎖定期實施“反向掛鉤”,明確私募基金投資期限滿48個月的,第三方交易中的鎖定期限由12個月縮短為6個月,重組上市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關聯人以外的股東的鎖定期限由24個月縮短為12個月。
此外,根據新《公司法》等規定,對《重組辦法》的有關條文表述做了適應性調整。
《重組辦法》修改釋出後,《關於深化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市場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併購六條”)的各項措施全面落地,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併購六條”釋出以來,併購重組市場規模和活躍度大幅提升,上市公司累計披露資產重組超1400單,其中重大資產重組超160單。
今年以來,上市公司籌劃資產重組更加積極,已披露超600單,是去年同期的1.4倍;其中重大資產重組約90單,是去年同期的3.3倍;已實施完成的重大資產重組交易金額超2000億元,是去年同期的11.6倍,資本市場功能得到有效發揮。
下一步,中國證監會將持續做好《重組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進一步激發併購重組市場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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