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倒計時!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修訂指南來了

專家策略
張琪煒
康達律師事務所
高階合夥人
陸彤彤
康達律師事務所
高階合夥人
司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產生的代理問題是上市公司規範治理的必要性解釋之一。隨著理論及實證研究的不斷深入,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股東和外部債權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也逐漸進入公司規範治理視域。由於上市公司天然的公眾屬性和資訊不對稱,其治理規範有別於一般中小企業——後者往往透過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和股東自治的方式實現,而上市公司的規範治理要求則更為細緻、具體。
當前,中國的上市公司治理規範體系主要包括四個層級:首先是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規定,其次是證監會等頒佈的部門規章,再者是交易所釋出的業務規則、指南等,最後是各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特點和治理實踐自行制定的與公司治理有關的公司章程等各項制度。
為做好2023年透過的新《公司法》的貫徹落實工作,證監會於2025年3月底釋出了第227號令和5號、6號、7號公告四項檔案,對合計88件規章、規範性檔案進行了集中修改、廢止。2025年4月底,滬深北三市也相繼釋出了各股票上市規則的最新修訂。
本次上市公司治理新規釋出後,落實到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層面,應當修訂的重點內容解讀如下。
取消監事會,由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承接監事會職權。新頒佈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下稱“新《章程指引》”)中新增專節規定了董事會專門委員會,明確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設定審計委員會以行使監事會的法定職權,同時全面刪除了有關上市公司監事/監事會的相關規定。監事會自1993年《公司法》明確設立以來,在中國公司治理領域已存在三十多年。本次新規全面刪除監事會的設定,不可謂變動不大。除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監事會職權由審計委員會承接外,在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披露計提減值準備公告、會計追溯調整時出具意見或說明等責任也一併由審計委員會承接。對於非上市公眾公司,取消監事會則並非強制要求,監事會仍可繼續保留作為內部監督機構。
修改股東及股東會相關制度。新《章程指引》修改了股東會相關職權,經營方針、投資計劃、年度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等內容的審議許可權不再強制規定為股東會的職權,無疑為上市公司提高決策效率、增強決策靈活性和便利性賦能。此外,新《章程指引》將臨時提案權股東的持股比例要求從百分之三降低至百分之一,並明確公司不得提高該比例,進一步加強對中小投資者的保護,提高中小投資者參與股東會的熱情和信心,並拓寬中小投資者的話語權和決策權。
完善公司股東義務、董事責任。新《章程指引》新增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專節,明確規定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的職責和義務,其中著重強調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控制權。同時,新增董事職務侵權行為應承擔賠償責任的條款和董事離職管理制度的規定,明確董事在任職期間因執行職務而應承擔的責任不因離任而免除或終止。
修改獨立董事制度。新《章程指引》新增專節規定獨立董事,要求上市公司在章程中明確獨立董事的定位、獨立性及任職條件、基本職責及特別職權等事項,完善獨立董事專門會議機制等。這意味著獨立董事制度修改後,獨立董事將透過獨立董事專門會議以集體決策的方式履行監督職責並行使權利。此外,刪除了部分要求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的規定,如不再要求獨立董事針對上市公司收購、股權激勵、員工持股計劃等事項發表意見。
取消資本公積金不得彌補虧損的規定。新《章程指引》取消了2005年《公司法》關於資本公積金不得用於彌補公司虧損的絕對限制,新增彌補虧損的順位規則,即公司可以在任意公積金和法定公積金不能彌補虧損時使用資本公積金。但這種情況應當謹慎處理,因為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可能涉及納稅義務,應當根據地方主管稅務部門的規定和要求處理,避免稅務風險。
合規的治理制度是企業規範經營的基礎,有效的治理規範是企業健康發展的前提。本次釋出的上市公司治理新規主要涉及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中《公司章程》《股東會規則》《董事會規則》《內部審計制度》等檔案的修訂與調整,要求上市公司在相應時間節點前完成制度調整,建議上市公司儘快根據治理新規啟動內部治理制度的修訂工作。
作者 康達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張琪煒、陸彤彤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5年5月刊,原標題為上市公司治理新規解讀。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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