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現上市公司大股東天價離婚:監管新規防得住離婚減持套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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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透過離婚拿走了股權大頭的前妻王思勉,一年之後減持雖然要披露,但她不是公司高管、不參與公司經營,形式上只是一個財務投資者,相對於這些股權仍在金磊手中時的減持,可能市場對此的負面觀感與解讀會少很多。因為公司高管減持,會被市場解讀為掌握了公司最真實狀況的經營者都不看好公司的前景,從而引發股價暴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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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畢舸
責任編輯|陳斌
近日,A股市場再起波瀾,長春高新第二大股東金磊與其配偶王思勉的離婚協議,對市值高達40億元的股份分割一事引起了廣泛關注。這一涉及鉅額財產變動的事件,不僅凸顯大股東婚姻關係對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影響,更在實踐中,對監管層對於離婚減持套現行為的新規成效幾何,有了一次現實層面的檢驗。
根據協議,金磊持有的3001.41萬股股份轉至王思勉名下,佔公司總股本的7.42%,本次權益變動後,金磊持有公司463.15萬股股份,持股比例減至1.14%。而王思勉此前並未持有公司股份,如今則一躍成為長春高新第二大股東。
善意地想,這是一個深情的故事:金磊對王思勉很有感情,離婚時把大部分股份給了妻子,自己反而成了小股東。未必不是真的。
但是,有不少網友質疑,這會是又一次離婚減持套現操作麼?
2020年至2021年期間,金磊多次減持公司股份。根據長春高新公告,2020年7月10日至2020年12月16日期間,金磊以集中競價、大宗交易方式累計減持公司股份409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0106%,套現約16.85億元;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5月20日期間,金磊透過大宗交易方式繼續減持,累計減持達809.32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1.9997%,套現約35.86億元。兩次集中減持累計套現達52億元。如今,金磊因婚姻變動,從大股東變成小股東,是否借離婚為後續減持做好鋪墊,也就成為網民議論和質疑的話題。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離婚,原本是私人領域的情感婚姻糾葛和財產分配問題,然而觸及公司股權結構變化,尤其是大額股份的轉讓,便超越了家事的範疇,成為資本市場密切關注的社會焦點。近年來,對離婚減持套現操作的爭議頻現,其背後牽涉的利益關係錯綜複雜,對股民權益、市場穩定及法律環境均產生了深遠影響。
根據金杜研究院統計,僅僅2023年上半年,上市公司就至少公告股東離婚分割股份案8件,離婚後計劃或實際減持股份案件9件。其中10件的離婚股東為上市公司實控人或一致行動人。
對此,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上市公司股東離婚分割公司股份有關事宜回應稱,上市公司大股東(即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監高因離婚、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終止、公司分立等形式分配股份的,各方應當持續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及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中關於股份減持的有關規定。
2023年8月25日,滬深交易所針對細則適用問題給出明確答覆,強調了在離婚、法人終止或公司分立等特定情況下分配股份時,過出方和過入方應合併計算並持續共用大股東減持額度的規定。這意味著,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離婚導致股份轉移,夫妻二人將共享同一減持額度,並受到同等嚴格的減持監管約束。此舉旨在防止藉由離婚手段規避減持限制,維護市場公平秩序,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此次長春高新的案例恰好成為這一減持新規落地實施的試金石。按照新規,雖然金磊不再是大股東,但同樣要遵守“過出方和過入方應合併計算並持續共用大股東減持額度”這一規定,遵守相關法規關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及董監高股份轉讓的限制性規定。也因此,金磊、王思勉承諾,在完成股份非交易過戶相關手續的12個月內,不以任何方式減持各自所持有的長春高新股票。
不過,一年之後,作為小股東的金磊,一旦要出清自己所持的股票,無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履行以下義務: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透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有利於減少因大股東董監高集中減持造成的股價波動,在高位集中套現。
而且,透過離婚拿走了股權大頭的前妻王思勉,一年之後減持雖然要披露,但她不是公司高管、不參與公司經營,形式上只是一個財務投資者,相對於這些股權仍在金磊手中時的減持,可能市場對此的負面觀感與解讀會少很多。因為公司高管減持,會被市場解讀為掌握了公司最真實狀況的經營者都不看好公司的前景,從而引發股價暴跌。
這無疑暴露出當前資本市場法規在應對特定情況下的潛在漏洞:儘管離婚減持套現已打了補丁,有了明確的規定約束,但這種約束的持續時間與效果是有限的。總體上,監管規則會不斷打補丁,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並沒有一勞永逸的根本解決之道。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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