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寫的《檢察院不批捕後,可以直接對犯罪嫌疑人指居?》令很多人有同感,因為實踐中確實存在著這種現象。但在贊同聲中,也夾雜著一絲雜音。一個IP地址為安徽的網友質疑我“趨利”辯護,把我氣笑了。正如評論區中反駁他的網友所言:
研發的新詞“趨利辯護”從法律專業的角度講真是聞所未聞,辯護本身難道不就是為了維護被告人的權益嗎,不就是使其訴訟利益最大化嗎,不就是以法益訴求為導向設定的刑事訴訟結構嗎,維護當事人的利益既是基於委託代理合同形成的合同義務,也是《律師法》和《刑事訴訟法》賦予的法定權利,何來“趨利辯護”一說?
這位反駁的網友還說,所有合格的辯護哪一個不“趨利”,反之,難道跟著法盲公檢迎風起舞,對自己的當事人喊打喊殺,檢方量刑意見主張判有期,你辯護時直接讓法官判死刑就合理了、就不“趨利”了?若是你自己深陷囹圄、鋃鐺入獄,你希望委託這樣“不趨利”而一個勁兒地把你往進送的辯護人麼?
我再多言一句,這種安徽警方為了查封凍結賬戶,跨省抓捕,“遠洋捕撈”式的違法辦案,這位安徽網友不敢說一句趨利性執法,反而說律師“趨利辯護”,可真有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意味了。這位支援安徽警方的網友可知,安徽某安在未按照規定出示相關法律文書和證件的情況下,對永雄4家分公司辦公場所進行地毯式搜查,所有檔案櫃和電腦主機等裝置被打砸,公場所的自動售貨機也全遭破壞,裡面的食品物品等被搬走一空。所有被帶走的東西,均沒有開具扣押清單,也無任何當地基層人員見證,又是何意?
馬鞍山警方某帶隊領導在永雄集團總部調取證據時,
明確告訴集團副總裁李磊說:“我們感興趣的是凍結的4800多萬元,對你們總部沒興趣!”在將永雄集團數十名員工帶往安徽的大巴車上,阜陽警方一名幹警公然說:“辦了這個案子,我們今年就不用幹活了。”另一干警糾正說:“不是今年,幾年都不用幹活了。”這又是什麼意思?
明確告訴集團副總裁李磊說:“我們感興趣的是凍結的4800多萬元,對你們總部沒興趣!”在將永雄集團數十名員工帶往安徽的大巴車上,阜陽警方一名幹警公然說:“辦了這個案子,我們今年就不用幹活了。”另一干警糾正說:“不是今年,幾年都不用幹活了。”這又是什麼意思?

不過今天先拋開什麼趨利性執法或“遠洋捕撈”不談,說說這個案件中存在的刑訊逼供或變相刑訊逼供。會見袁某時,其反映2023年4月12日下午,在馬鞍山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隊一樓值班室正對面的一個側門內,偵查人員孫某甫扇了他七八個耳光,同時進行言語威脅。當時有其他人員在場。2023年4月17日晚七時許,刑警大隊副隊長王某又對其實施毆打。他在庭上邊哭邊說,從小到大,連父母都沒打過他,沒想到被警察打得這麼厲害,似乎是造成了耳穿孔。
那天晚上,辦案民警把袁某從執法辦案中心送往指居點時,經常王某就開始罵袁某不守規矩,接著猛扇袁某耳光,打了很多個後,又把他上手銬的雙手向後抬起。袁的左手2017年曾骨折,辦案人員發現後說:“你這手有毛病是吧?”故意提起反銬的手銬,疼得袁某忍不住哭泣。等到車開進一段小路,路兩旁長滿野草,王某趁勢恐嚇袁某說:“這地方僻靜,就算把你打死了,編個理由就行了”。那一刻,袁某真實感受到了死亡的威脅。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其筆錄的真實性。
袁某稱偵查人員在刑訊逼供的同時,對其進行言語威脅,引誘,要求其配合辦案,承認有犯罪行為,並指證公司管理層對違法犯罪情況明知。偵查人員威脅他說你們這個就是犯罪,本身就違法,你底下的人都講了,你們公司已經把你拋棄,你還在撐什麼?你還打算在這裡面待十幾年嗎?隨後還以袁某家人孩子相威脅。袁某在律師會見時控訴,2023年4月20日的筆錄完全是公安人員自己提前列印好讓他簽字,完全沒有訊問,其他訊問筆錄也存在公安機關自說自話,提前打好筆錄要求他簽名的情況。
袁某還表示,偵查人員訊問筆錄裡很多內容不是他的原話,與他的意思相反。其在做無罪辯解時,偵查人員卻故意不予記錄。於是我們建議檢察機關透過調取訊問時的同步錄音錄影、提審袁某本人以及詢問當時的辦案人員等方式核查上述情形是否存在。可是庭前會議中,令我們辯護人沒想到的是,公訴人不僅沒有調取同錄,而且說這種案件沒有同錄,甚至拿了一疊辦案人員列印簽字的《保證書》給我們看,上寫他們未刑訊逼供。
在涉及刑訊逼供的調查中,這類以辦案人員自己寫的《情況說明》或《保證書》證明未刑訊逼供的情形,屢見不鮮。我問公訴人,這到底算什麼證據?書證還是證人怎樣啊?被告人指控這幾個辦案人員刑訊逼供,他們自己寫一個《保證書》說保證自己沒有刑訊逼供有什麼用?就像你指控被告人尋釁滋事罪,被告人是否也可以寫個保證書,說自己沒有尋釁滋事?不是一個道理嗎?你作為法律監督者,去調取同錄了嗎?去認真核查過嗎?還是他們辦案人員說什麼你就信什麼?
如果涉嫌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可以自己寫個《情況說明》或《保證書》證明自己沒有刑訊逼供,那要允許被告人也以同理證明自己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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