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主人公是一個在家經常毆打女兒、在學校當著老師面毆打其他家長、在派出所當著警察的面再次毆打對方家長、在辦案區威脅要弄死副所長、輔警,向副所長吐口水,最後跳起來對輔警鎖喉的暴力中年男子。
無罪就無罪好了,但願社會還有其他方式能抑制他的暴力衝動。(本篇圖文均無關)

某某省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24)某01刑終688號
原公訴機關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白明剛,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於某省某市,漢族,大學文化,某某XXXX**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區。2023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日被逮捕。因原判刑期屆滿於2024年7月16日被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取保候審。
(略)
原審判決認定,2023年11月17日17時許,被告人白明剛因認為自己孩子在校期間被同學欺負,遂在老師辦公室毆打學生家長莊某。當日20時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民警在接到報警後將雙方傳喚至所,在對雙方進行調解期間,白明剛再次毆打莊某,輔警康某等人將其拉開帶至辦案區,在辦案區門口,因白明剛用頭撞擊辦案區大門,且身上有酒氣,故公安人員將白明剛約束至醒酒椅上。約束期間白明剛辱罵輔警康某,並多次威脅要弄死康某,民警趙某、李某2安排康某暫時離開後,對白明剛進行勸解,過程中,白明剛又威脅要弄死趙某,並向趙某吐口水。
趙某遂向治安大隊彙報情況,治安大隊民警接報後再次對白明剛勸解,白明剛繼續威脅,並朝民警吐口水。民警趙某及治安大隊民警離開辦案區,同時安排輔警康某、孫某看護白明剛。23時40分許,白明剛以要上廁所為由,趁看護輔警康某給其解開束縛之機,起身襲擊康某,試圖用雙手鎖住康某喉嚨,後被康某及趕來增援的警力制服。

依據上述事實,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明剛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被害人康某系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其是在公安民警的指揮下開展輔助性工作,應屬執行公務行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襲警罪的定性不當,予以更正。惟被告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白明剛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上訴人白明剛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中的執法主體違法,執法程式違法,公安機關對白明剛進行約束醒酒時違規使用手銬類警械,白明剛的行為未造成輔警人身傷害,一審法院認定白明剛構成妨害公務罪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宣告白明剛無罪。
某某市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檢察員意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白明剛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正確,有經一、二審庭審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立案決定書證明:2023年11月17日18時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某某市XX中學有人打架。某某派出所民警接警後瞭解,報警人莊某因女兒與白明剛女兒在學校發生糾紛,想在學校與白明剛當面解決孩子的糾紛,白明剛在學校用拳頭打了莊某後離開學校。後某某派出所民警通知白明剛就毆打他人一事來所配合調查。白明剛到達某某派出所後,在民警口頭詢問白明剛毆打莊某一事時,白明剛掌摑一旁的莊某面部,民警對白明剛進行控制。
因白明剛兩次毆打他人行為暴躁,涉嫌違法,且散發酒味,白明剛稱其來派出所前飲過酒,民警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之規定對白明剛使用某某派出所辦案區內的醒酒椅進行保護性約束。同日20時30分,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治安管理大隊接某某派出所報警稱,某某派出所民警在派出所處理打架糾紛時,有人辱罵民警、向民警吐口水,不聽從民警命令,不配合民警工作。接警後,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前往某某派出所進行調查。
經查,某某派出所民警將白明剛控制在醒酒椅上進行約束,白明剛情緒激動,對某某派出所民警辱罵,揚言“等我出去後弄死你們”,並對民警吐口水。後白明剛謊稱要上廁所,趁看護輔警給其解開束縛後,用雙手抓扯襲擊看護輔警,看護輔警將白明剛控制。2023年11月18日,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對白明剛襲警案立案偵查。

2.執法記錄儀影片證明:2023年11月17日20時9分15秒,白明剛被帶入某某派出所辦案區,20時9分40秒白明剛坐在“醒酒椅”上,雙手被束縛在“醒酒椅”兩側扶手上的U型金屬約束環內,雙腳未被束縛。期間,白明剛提出手部束縛緊,看護人員告知其“不要動,越動越緊”,後白明剛多次辱罵、威脅民輔警並向對方吐口水。
23時40分23秒白明剛說“我要上廁所,能不能鬆開”,看護輔警康某回答“能,可以”,並拿起鑰匙將約束白明剛雙手的約束環解開,23時40分55秒,白明剛站起來雙手準備掐康某頸部,並罵康某,康某閃躲開將白明剛壓制,白明剛抱住康某的腿部,康某抱住白明剛頭部半蹲在地上將白明剛制服並呼叫增援,後康某和增援人員給白明剛戴上手銬。23時51分,白明剛稱“剛才說的都是氣話,不要當回事兒,我已經自我檢討改悔了,放棄抵抗了,胖子你也別當回事兒,兄弟給你賠禮道歉”。

3.證人證言
(1)證人莊某的證言證明:2023年11月17日中午,他接到白XX母親電話說他女兒莊XX欺負她女兒怎麼解決,他說不能聽孩子的一面之詞,下午開家長會時一起去學校找老師解決。17時許家長會開完後,他和白明剛去老師辦公室解決孩子的事情。到辦公室後他說是莊XX家長,白明剛用拳頭朝他頭部打了他兩下,他用胳膊擋,一下擋住了,一下沒擋住。在場的老師和家長將他倆分開。白明剛毆打他後離開學校,他和老師商量後報警處理。民警到場後將他帶回派出所製作詢問筆錄,民警給他做完筆錄後把白明剛叫到派出所。到民警辦公室後,有三名民警在場,白明剛說其孩子被欺負之類的話,他在旁邊說不能只聽孩子一面之詞,要全面瞭解情況,白明剛朝他左耳附近打了一巴掌。民警立即將白明剛控制,拉到派出所一樓辦案區的鐵門裡,他聽到鐵門有被撞擊的聲音,白明剛還在不停的罵人,民警叫他去醫院檢查,後面的事情他就不清楚了。
(略)
(4)證人趙某(某某派出所副所長)的證言證明:2023年11月17日17時許,轄區XX中學發生了一起打架警情,一名學生家長稱自己被其他學生家長毆打。接警後民警迅速出警,到達現場後打人的家長已經離開。當日20時許,他在值班室接到輔警康某彙報,下午在XX中學毆打家長的男子(指白明剛)被傳喚到派出所後,又在辦公室打了對方家長。因為白明剛身上有酒氣還在派出所打人,他們將白明剛送進辦案區採取保護性約束。他和值班民警李某2到辦案區後,白明剛坐在醒酒椅上不斷大聲喊叫要弄死康某。他讓康某暫時離開辦案區,他和李某2繼續勸導白明剛。白明剛轉而威脅他要弄死他,並朝他連吐了兩次口水。他將此情況向所長和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彙報。治安管理大隊的民警來後也耐心勸導白明剛讓其好好配合,但白明剛不斷朝現場民警吐口水並叫囂要弄死民警。他和治安管理大隊的民警回到辦公室商量如何開展下一步工作,同時安排值班輔警康某、孫某對白明剛繼續看護。

23時30分許,他接到孫某的電話,得知白明剛襲擊了康某。他和李某2趕到辦案區,白明剛已經被康某控制住,但白明剛還在試圖反抗。他和李某2、孫某等人用警械將白明剛約束。康某告訴他說“白明剛要上廁所,趁我給他解開手上的束縛環時,用雙手撲向我的頸部,拽我的肩膀,想把我拉倒,我將他控制”。他問康某有沒有受傷,康某說沒有受傷,對方只是將其警服上的肩章扯壞。他隨後將此情況彙報給所長和治安管理大隊的民警。整個執法過程,他們都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同步錄音錄影。
(略)
4.被害人康某(案發時系某某派出所輔警)陳述證明:2023年11月17日20時許,他在某某派出所刑警隊辦公室取材料,他同事帶進來一個人說是打人的家長(指白明剛)。他問白明剛今天是什麼情況,白明剛說到激動處時伸手打了之前被打的家長一巴掌。他將白明剛往辦案區帶,在辦案區門口時白明剛用頭撞辦案區的門,嘴裡還不停地罵著。他將白明剛帶到辦案區的醒酒椅上。白明剛不停地罵他,還說要把他弄死之類的話。過了一會兒,他同事李某2和趙某副所長來了,白明剛還是對他言語攻擊,趙某副所長讓他先回避,他就先離開了辦案區。過了一會兒,他回到辦案區看人。23時許,白明剛說想上廁所,他過去用鑰匙解開醒酒椅上的約束,剛解開,白明剛突然撲向他,用雙手掐他的脖子,他順勢躲避後用身體將白明剛壓住控制住。之後他給值班室打電話呼叫增援,他同事到辦案區後,他們一起將白明剛控制。他沒有受傷,白明剛撲向他時將他制服上的肩章拉掉了。他聽說因為白明剛當天去學校給孩子開家長會時將其他學生家長打了,被打的家長報警後,白明剛被傳喚至某某派出所。

5.上訴人(原審被告人)白明剛的供述與辯解:2023年11月17日17時許,他在XX中學開完家長會後,到他女兒白XX的老師辦公室處理他女兒被欺負一事,欺負他女兒的學生莊XX的父親也在場,他跟對方說了這件事,對方態度不客氣,他用手在對方頭部推搡了兩下被老師拉開了,對方沒有還手,他就離開了。
過了一會兒,某某派出所民警打電話通知他到派出所處理他打學生家長的事情。他去派出所前喝了酒。他到派出所一樓民警辦公室後,之前被他毆打的莊XX的父親也在,他沒有和對方說話,看見對方不服氣的樣子,他用手在對方頭部打了一下。民警就把他帶到辦案區,他在辦案區門口用頭在門上撞擊,民警把他控制在椅子上,把他的雙手束縛起來,他覺得很生氣很激動,不斷辱罵民警,有民警來和他溝通,他也不跟對方講話,一直對民警惡語相向,說了“我要弄死你們之類的話”,有民警靠近他跟他說話,他就吐口水。
後來他說他要上廁所,一名胖胖的戴眼鏡的警察(指輔警康某)過來解開他的雙手後,他就倒在對方身上和對方撕扯在一起,他被對方以及其他支援警力控制。他跟派出所的民警不認識,沒有矛盾,民警在執法過程中沒有對他辱罵毆打。影片畫面中坐在椅子上,絡腮鬍的男子是他,另一個人是解開他束縛的警察,對方解開他後,他立馬彈起來去撲對方,但他被對方控制住脖子,他就抱住對方的腿。

6.人民警察證、工作證明證明:趙某、李某2系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民警。康某、孫某系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警務輔助人員(簡稱輔警)。
7.某某派出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2023年11月前,該所未接到某某市XX中學、白XX及家長報過校園霸凌及校園打架的警情。對白明剛使用的醒酒椅由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統一配發,固定於派出所辦案區內,專門用於醉酒違法人員的保護性約束。設計約束方式為座椅扶手上的金屬約束環對醉酒違法人員進行保護性約束。使用過程中,執法人員未使用其他警械加於該醒酒椅。
8.某某市XX中學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案發時白XX系XX中學初二四班學生。2023年9月初至11月期間,白XX因學習生活中的瑣事與同學存在言語衝突。白XX父母於2022年底離異,父親經常毆打白XX,白XX對於衝突高度敏感,經過與白XX深入溝通,應本人要求,學校將其調離現班級,調整至沒有小學同學的另一班級。
9.無犯罪記錄證明證明:白明剛在案發前未發現有犯罪記錄。

本院認為,上訴人白明剛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對上訴人白明剛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請求及辯護意見評判如下:
(1)某某派出所對白明剛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醒酒的行為符合規定。經查,在案證據證明白明剛作為毆打他人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處理,其酒後在派出所接受處理時又毆打報案人被在場民警制止帶往辦案區,其還用頭撞擊辦案區大門,因其身有酒味,稱其來派出所前飲過酒,行為過激,暴力性強,派出所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八條的規定,使用該分局統一配發的醒酒椅對白明剛進行約束醒酒符合相關規定。公安機關提供的視聽資料和情況說明均能證明公安機關除用醒酒椅對白明剛進行約束醒酒外未對其使用其他警械,該醒酒椅僅透過座椅兩側扶手上的U型金屬環對白明剛的雙手進行約束,不存在對白明剛違規使用警械的情形。
(2)輔警康某對被公安機關約束醒酒的白明剛進行看護的行為屬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經查,在案證據證明康某系某某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輔警,其工作內容主要為在民警指揮下從事輔助性工作,本案中其在某某派出所民警的安排下對被公安機關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醒酒的違法嫌疑人白明剛進行看護屬依法執行職務行為。

(3)白明剛的行為屬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在案的執法記錄儀影片,被害人康某的陳述,證人趙某、李某2、孫某的證言、人民警察證、工作證明、白明剛的供述等證據相互印證,證明白明剛在被約束醒酒期間多次辱罵派出所民警、輔警,向對方吐口水,威脅要弄死對方,在其提出上廁所的請求後看護輔警康某為其解開手部束縛後立即站起撲向康某欲用雙手掐康某頸部,後被康某制服。白明剛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4)關於白明剛的是否構成妨害公務罪及量刑問題。經查,從白明剛的行為分析,白明剛在被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醒酒期間,多次辱罵並威脅要弄死看護輔警康某,主觀上有暴力襲擊康某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威脅和暴力襲擊康某的行為,襲擊目標為康某的頸部,頸部系人體要害且薄弱部位,在遭受擠壓或外力打擊時易造成傷害後果,其雖徒手攻擊,但此行為比一般的撕扯等行為的性質惡劣,更易造成嚴重後果,應予以考量,因康某系輔警,白明剛的行為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情形,康某在從事輔助性質的看護執法行為過程中被威脅和暴力襲擊,白明剛的行為應構成妨害公務罪。

量刑方面,白明剛的暴力襲擊行為時間短,未能得逞即被制服,未對看護輔警康某造成人身傷害,其被制服後已對其酒後的行為表示悔意,案發在深夜,案發地在與外界隔離的派出所辦案區內,未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犯罪情節輕微,其此前亦無違法犯罪記錄,系初犯,原審判決量刑有重,根據上訴人白明剛犯罪的事實、性質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白明剛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正確,惟量刑有重,二審予以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一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規定,經合議庭評議並報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某某市某某區人民法院(2024)陝0111刑初179號刑事判決,即被告人白明剛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二、上訴人白明剛犯妨害公務罪,免予刑事處罰。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駱某某
審判員 尤某某
審判員 袁 某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 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