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23日,國內最大催收債務的公司永雄集團分公司經理袁某等人被控尋釁滋事及涉惡案的庭前會議,在安徽馬鞍山市某法院召開。會議上爭論最大的問題,除了被告人所述的刑訊逼供引發的非法證據排除問題,還有當初不批捕後,強制措施轉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問題。公訴人強勢地提出,不批捕後轉為指居違反了哪條法律?
該案緣起於2023 年4月3日以來,安徽省銅陵市、馬鞍山市、阜陽市公安機關,分別對國內金融不良債務催收行業頭部企業湖南永雄集團四家分公司採取“一鍋端”式執法行動,先後將180餘名員工帶往安徽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凍結永雄集團三個銀行賬戶共4800 餘萬元資金,導致永雄集團被迫宣告停業,6300餘人失業,直接經濟損失3.7億餘元。
成立於2014年的永雄集團前身為湖南裕邦律師事務所,實際控制人為律師出身的法學博士譚曼。該公司一直在為債務催收行業的立法研究、行業規範、風控合規建設作艱難探索,積累了很多成功經驗。作為中國催收行業的頭部企業,永雄集團一直以“零容忍”態度堅決打擊各類違規違法催收行為,制定了嚴格的品質管理體系,出了多本專著,累計納稅逾10億元,為金融機構挽回經濟損失數百億元。
馬鞍山警方對湖南公司進行類似於“遠洋捕撈”的執法依據,是安徽國企馬鋼集團員工楊某的舉報。經查,楊某總欠款金額29584.78元。催收員在其本人申請下將債務減免至10398元,減幅達65%。作為安徽省國家工作人員,夫妻雙方都有工作,其拖欠金融機構貸款僅兩萬多,長期不還,大幅度減免後還是不還,屬於典型的“老賴”。永雄集團催收員針對他們的催討,不僅談不上“軟暴力”,而且非常人性化。
袁某作為懷化分公司的經理,於2023年5月11日被某分局以尋釁滋事罪報送某檢察院提請審查批准逮捕。2023年5月18日,某檢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然而,某分局辦案人員不僅未依法執行檢察院決定,立即釋放三人,反而將三人帶至不知名處所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此後,律師及家屬多次前往馬鞍山找尋袁某下落無果,才得知袁某已於2023年5月18日取保候審,無縫銜接被辦案單位帶走,並隨即進行指居。
在庭前會議中,袁某的另一位辯護人張永紅教授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監視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符合逮捕條件的人才具備適用監視居住措施的可能,檢察院對袁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就已經表示他不具備逮捕的條件,應立即釋放恢復其人身自由,依法不再適用監視居住。而且《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九十二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但必須在接到不批捕通知後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
我補充說明,在尋釁滋事罪中使用指居本身也是違法的,如果以異地管轄的犯罪嫌疑人在該地沒有固定住所而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意味著對刑法規定的任何罪名,都可以無差別地進行指居,會導致指居的濫用。袁某聲淚俱下反映的被毆打、辱罵、身體和精神折磨,就是出現在送看守所之前以及指居期間。而且辦案機關把指居作為逼迫其認罪的手段,認罪就刑拘,不認罪就指居,這已經背離了指居這種強制措施的立法初衷。
公訴人認為,檢察院不予批捕之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還是監視居住都是可以的,後者因為袁某在本地沒有固定住所,變成指居也是合法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並沒有限定於特殊罪名。至於刑訊逼供的問題,辦案人員都寫了情況說明,說自己沒有刑訊逼供。辯護人要求提供同步錄音錄影,由於這不是重大案件,所以同步錄音錄影也不是必須的。沒想到,某安違法得理直氣壯,某檢為其站臺背書也理直氣壯。
我們書面申請中,援引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廳印發的《偵查監督部門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答》(2014年1月21日):“問5.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案件,公安機關直接變更為監視居住是否合法?答:刑訴法修改後,監視居住成為逮捕的替代措施,因此,除刑訴法第72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外,適用監視居住的前提條件是符合逮捕條件。如果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而決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就不能直接變更為監視居住。……發現公安機關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直接予以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監督糾正。
我現在回想,當時對公訴人太客氣了,應該把這個規定糊他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