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警方造假《情況說明》後,檢察官可否讓其當庭追認有效?

今天的庭前會議,在安徽馬鞍山市某法院召開。這次庭前會議跟上一次(參考辦案人員寫個保證書,就能自證沒有刑訊逼供嗎?》《檢察院不批捕後,可以直接對犯罪嫌疑人指居?)隔了兩個多月。這起案件從被告人被採取強制措施算起,差不多兩年了,雖然至今開庭日期未定,卻還是在緩步推進,未免讓人憂慮。在最高檢開始監督“遠洋捕撈之時,當初飽受詬病的本案絲毫沒有剎車痕跡。
今天的庭前會議難得有偵查人員出庭,似乎是為了彌補上次辦案人員自己寫個保證書自證合法的尷尬局面。但是,隨之而來的新問題是,控辯雙方問辦案人員,“你有沒有刑訊逼供”這類問題,他們的回答毫無懸念肯定是“沒有”。所以公訴人準備的一連串明知故問,就像排好的劇本一樣,偵查人員配合得如行雲流水。我覺得這樣的發問沒任何意義,隨後放棄發問。
被告人袁某,聽著偵查人員信口開河,氣得淚水在眼眶裡打轉,一直強壓著情緒。輪到他發言時,他聲淚俱下控訴辦案人員怎麼毆打他,並且願意用自己家人起誓,自己說的全都是真的。他說,“我不想讓他們以家人發誓,但你們可以用自己身上穿的警服發誓嗎?!”偵查人員沉默不語,公訴人馬上表示反對,認為發誓沒有法律依據。我說,是沒有法律依據,但這只是表明被告人說真話的底氣,但偵查人員的回答沒有相同的底氣。

合議庭繼續傳喚偵查人員出庭,我已經沒有太多發問的興趣,因為他們回答真假完全沒有任何證據可以佐證。同步錄音錄影沒有,指居地點的監控錄影也沒有。上一次庭前會議,公訴人說這類案件不需要同錄,結果這次又提供一個情況說明,稱因為時間久遠,同錄已經被覆蓋了。同錄還能被覆蓋?又不是治安天眼,同錄不是當時就應刻光碟隨案移送的嗎!

至於公訴人說的這類案件不需要同錄的問題,《公安部關於印發<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工作規定>的通知》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供述不穩定的、無罪辯解和辯護人可能作無罪辯護的,以及社會影響重大、輿論關注度高的案件,是必須同步錄音錄影的!結果公訴人說,這不是法律,可以不遵守。呵呵,公安機關可以不遵守公安部規定?
公安部還有一個《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三版)》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錄音錄影資料,應當保持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剪輯、修改、偽造,並封存備查。”“利用磁碟等儲存裝置儲存的,應當在訊問結束後立即上傳到專門的儲存裝置中,並製作資料備份;必要時,可以轉錄為光碟。怎麼全國各地的公安機關,就你馬鞍山的涉惡案件不進行同錄,而做了同錄也會被覆蓋?那究竟是進行了同錄,還是沒進行同錄啊?
更離譜的還在後面,公訴人提供的《情況說明》,我當庭注意到其落款處偵查人員陶某的簽字與訊問筆錄中的明顯不一樣,就問偵查人員陶某,這上面是你簽字嗎?他說是的。我再問,辯護人對比了訊問筆錄上的字跡和《情況說明》的明顯不一樣,請您確認一下,訊問筆錄是否是您親筆簽名?他說是的。“那您再仔細確認一下,《情況說明》落款的地方是否是您簽字?我會申請筆跡鑑定的,也請書記員記錄在案

聽到我最後說的話,陶某明顯愣了一下,要求法官把《情況說明》再交由他本人閱看。一會兒後,他又問公訴人,這是否原件?公訴人說,是的。於是,他猶豫片刻,終於說,“這好像不是我籤的”……我繼續追問,那在你的印象中,這個簽字應該是誰替你籤的呢?他思索片刻,好像下了很大的決心,緩緩說:“當時我在另一個案件上,沒有時間,是邵某代我籤的”。——我真沒想到,辦案機關連《情況說明》都要造假!

沒想到到公訴人為了挽回頹勢,竟然迫不及待地要求陶某追認:“雖然不是你籤的,但你對這份說明認可嗎?是否可以追認他人代簽?”活久見,民事案件中,有所謂的事後追認,表見代理,怎麼決定人生死自由的刑事案件,居然可以對偽造的簽名進行追認?我反問公訴人,“刑事訴訟法哪條規定可以對虛假簽名進行追認效力的?檢察機關不應行使法律監督權,糾正偵查機關這種造假行為麼?

如果辯護人假冒簽字,公訴人會這麼做麼?不搞死我才怪。我忽然想到,其實作為公訴人,很多時候都沉浸在指控犯罪的勝訴欲中,卻忘了他們肩負的客觀公正義務。天津曾有一位公訴人,庭上懟不過,下班後用座機打電話威脅我,說那個案件是政法委督辦的,要辦成鐵案,然後要對我開展技偵手段。我反手就撥了早已預存的其手機號,告訴他已經全程錄音。事後,我讓助理控告舉報他,據說現在已經被調離公訴崗。

若這樣的庭前會議變成公開庭審且庭審直播,他們還敢這麼堂而皇之承認沒有錄音錄影,情況說明也是造假的,並且還透過事後追認,去確認訊問的合法性嗎?他們還會大言不慚地說,這種案件不用同步錄音錄影,即使錄了也被覆蓋了麼?大機率會收斂很多吧。所以,破解司法不公的最大殺器,其實是庭審直播,讓全國各地的網友一起圍觀“遠洋捕撈”,圍觀其中的種種違法辦案,那些陰暗角落發生的齷齪事還會這麼多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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