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購房的人都知道,貸款方式主要分為等額本金和等額本息兩種。
這兩者之間的差異,直接關係到貸款人每個月的還款金額以及整個貸款期間的利息支付。
近期,浙江男子劉某的遭遇,就為我們提供了一個生動的案例,劉某買房按揭後,按時還款,9年後,卻因為看到房貸餘額而在銀行大廳崩潰大哭。

01
案例回顧
劉某,一位普通的浙江男子,在結婚並有了孩子後,發現原有的住房已無法滿足家庭的需求,於是決定貸款購買新房。
他向銀行申請了208萬的貸款,並按照每月9100元的還款額開始了他的還貸生涯。
然而,九年過去了,當他去銀行查詢房貸餘額時,卻驚訝地發現,他的本金竟然沒有任何變化,反而還累積了數十萬的利息。
這一發現讓劉某無法接受,他立即與銀行工作人員進行了理論。
然而,銀行方面的回應卻讓他感到絕望。
工作人員表示,這是劉某當初自己簽訂的貸款協議,銀行只是按照協議內容進行扣款,與他們無關。
劉某聽後,徹底崩潰,他怎麼也想不到,自己辛辛苦苦工作了這麼多年,結果房貸餘額竟然還有這麼多。
劉某的遭遇引起了廣大網友的關注和討論。
很多人對他的遭遇表示同情,同時也對銀行的冷漠態度表示不滿。
那麼,這一切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原來,劉某選擇的是等額本息的還款方式。
這種方式的特點是,每個月的還款金額相同,但這個金額裡,前期利息佔大頭,本金佔小頭;越往後,利息越來越少,本金越來越多。

劉某當初選的是等額本息的方式,所以前九年裡,他大部分還的都是利息。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劉某隻能自認倒黴。
02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劉某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明確規定了還款方式和利息支付等相關內容。
因此,劉某在簽訂合同時,應該認真閱讀合同條款,瞭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
這意味著,如果劉某在簽訂合同時,銀行方面存在欺詐行為或者誤導行為,導致他未能充分了解合同條款和還款方式,那麼他有權要求銀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劉某九年時間裡,每月按時償還9100元,總計982800元。
這部分金額大機率是先償還了利息,再還本金。
然而,劉某對此並不清楚,他表示自己對此一無所知。
這很可能意味著,當初銀行工作人員在向劉某解釋借款合同時,沒有做到充分和明確的解釋,這無疑是銀行方面存在的問題。
依據《民法典》第543條,合同雙方是可以經過協商一致,對合同進行變更的。如果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變更,還需要辦理相應的批准、登記等手續。
因此,劉某在得知此事後,應該積極與銀行進行協商。銀行方面也應該積極配合,安撫劉某的情緒,並詳細解釋合同條款。
在必要時,銀行應根據實際情況,與劉某協商變更合同,調整還款方式。
03
結語
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深思。畢竟,一旦成為房奴,就可能終身揹負這個負擔。如果遇上經濟形勢不佳,甚至可能影響到生活質量。

因此,在購房時,我們必須要對還款方式有充分的理解。等額本息和等額本金這兩種還款方式各有特點。
劉某選擇的等額本息方式,每月還款金額相同,但總利息會大於選擇等額本金方式的利息。這種方式在前期,大部分還款都是在償還利息。
而等額本金方式則是每月還款金額不同,總貸款額按照總還款年限均分,每月還款額為本金加上上期剩餘本金的利息。這種方式的好處是,隨著時間的推移,還款金額會逐漸減少。
因此,我們在購房時,一定要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合理選擇還款方式。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確保自己的經濟利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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