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k5fuwa
聊一個大熱門,最近很多人關心。
戳中了大家心裡的隱憂。
有一位博主的媽媽得了癌症,先在大醫院治了一段時間。
回到老家再住院時——
卻被當地醫院拒收了。
有一家醫院說藥房沒她需要的藥,得去院外買。
不能報銷。
有一個醫院的拒收理由更“奇葩”:你有商業保險,所以我們不收治。
左一個問題,又一個問題,作為有醫保和商業保險的病人,就是得不到妥善接待。
大家很困惑——
保險公司幫付治病花銷,醫院應該歡迎才對呀。
為啥反而嫌棄?
因為這事不能按以前的“常理”來推測了


醫保大改了。
像博主媽媽這種情況,也確實有可能會讓醫院“出血”,損害到醫院利益——哪怕她買了商業保險。
一
為啥有這種奇葩情況呢?
現在很多地方病人住院,醫院會以DRG方式和醫保基金結算費用。
而醫保基金對錢看得很嚴謹。
簡單粗糙地科普一下——
DRG就是醫保設了個限額標準。
把類似的病分到了一個組裡,不同組有不同的支付標準。
醫院必須按這個標準來花錢,花剩了醫院可以自己留著。
但花超了醫保基金不會再幫病人買單,醫院得自掏腰包。
醫保局想用這種方式控制住醫保支出、想讓醫院不濫花錢。
把醫保的保命錢花到刀刃上。
那個限額標準是怎麼定的?
醫保局根據以往很多年的病例,總結出不同病種的歷史住院花銷、住院天數…等等。
…
當然,我這是非常簡單粗暴的總結,實際DRG有很多細節。
比如說醫院遇到特別複雜的、危重的、需要使勁花錢治的病怎麼辦?
也可以跳出標準,特事特辦的。
醫保局還是留了一些鬆動的口子,不是規定得那麼死板。
但總體來說,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情況下住院,都要“標準化”的治療了。
不能想怎麼花錢、就怎麼花錢的。
醫院的收入跟“控制花銷的能力”掛鉤了。
二
聊到這裡,就可以回答開頭的問題了:
為什麼博主媽媽有商業保險,也並沒多花醫保的錢,卻被醫院嫌棄了呢?
因為DRG限制的不止是醫保內花銷,而是“住院總費用”。
把自費藥也管進去了。
這個規定來自醫保局的檔案:
醫保基金 DRG 應支付住院費用=∑〔(參保人員住院所屬 DRG 組的支付標準-全自費費用-先自付費用-起付線)×政策規定的基金支付比例〕 來源《國家醫療保障疾病診斷相關分組(CHS-DRG) 分組與付費技術規範》
國家醫保局的官方公眾號“中國醫療保險”也發文解讀過——

也就是說——


本來是看熱鬧,結果膝蓋中了一箭。


不會影響到大部分人。


那像我們自己,在催保險公司最佳化產品的時候,可以用腳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