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藥價格形成機制還需哪些配套措施?解讀→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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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第一財經 鄒臻傑
創新藥定價及相關機制如何得到進一步完善?
2025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健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制定創新藥目錄,支援創新藥發展”,這成為激勵生物醫藥產業積極發展的關鍵指引。
藥物經濟學相關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與仿製藥有所不同的是,仿製藥在面臨被採購時,透過價格競爭准入市場是較為主流的方法,但創新藥不宜直接進行所謂的“競價”,創新藥應基於成本、價值、利潤空間、消費剩餘,市場供求之間的博弈等角度去給予合理“定價”。
“定價”與“支付”
健全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對於創新藥的價值和意義何在?
上海創奇健康發展研究院執行院長俞衛告訴記者,目前,創新藥的價格主要是透過醫保談判形成,在有限的醫保支付能力下,創新藥的醫保談判價格有時候往往不能讓企業良性發展,“如果惠民保和商保能夠平衡創新藥的臨床價值和企業發展需要,就可以完善價格,推動創新藥的發展。”
事實上,為了給創新藥爭取合適的“定價”,一方面需要借鑑國際經驗,一方面,也需要制定合適的支付制度,來為創新藥產業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機遇。
記者梳理發現,從國際經驗來看,創新藥的定價方法包括自由定價、成本利潤控制、價值評估定價(即當前主流的藥物經濟學評價)等方法。
比如,美國實行自由定價,創新藥價格由醫保部門、醫院或中介組織與藥企談判確定,政府進行監管但不直接介入。這種定價模式下美國市場的藥價普遍偏高,但也帶來了創新激勵。再如,英國、日本等國家實行成本利潤控制,英國政府透過限定企業的利潤額來間接控制藥品價格,而日本對於原研創新藥也有基於成本核算加成定價的方法。
價值評估定價是現階段的主流,澳大利亞、德國、法國等均採用這種方法,這些國家和地區的創新藥在產品上市時由廠商自主定價,一段時期後基於療效資料進行藥物經濟學評價再做加價或降價的調整,其中,法國設計了依據臨床效益改善程度評價(ASMR)進行創新等級劃分,創新等級越高定價越高,一個ASMR等級的價格相差30%左右。
北京大學醫學部衛生政策與技術評估中心研究員陶立波此前就表示,藥品的定價,基本邏輯應符合經濟學原理,需要彌補供方的成本並提供一定的利潤空間,同時要滿足需方的價值追求並提供一定的消費者剩餘,在兩者之間形成成交空間。定價越靠近需方價值則供方利潤越大、動力越大,但需方動力越小,反之亦然。最終合理定價是供求雙方大致力量均衡,形成市場出清。
陶立波還稱,在國內的支付環境下,創新藥在定價了之後還需要經歷一個醫院內嚴格的打包支付流程(如DRG/DIP),這就需要配套的支付制度來支援。如美國就採取了新技術附加支付(NTAP)模式,由廠商提出申請,這也使得相關費用也由此增加了65%;而德國則採取G-DRG模式,尚未被公共醫保覆蓋的創新藥會由所需使用的醫院提出申請。美國、德國對於某一創新藥的單獨支付、臨時支付的時長均為3年,之後動態調整。
配套措施
新上市的藥品該如何定價?2024年2月,國家醫保局釋出《關於建立新上市化學藥品首發價格形成機制 鼓勵高質量創新的通知》(下稱《通知》)的徵求意見稿,《通知》提出,以“自主量化評價”為基礎的藥品首發價格分類辦理模式,評價包括藥學物質基礎、臨床價值、循證證據強度等多個維度。
為此,俞衛表示,目前,我國藥品價格形成只有3個機制(除毒麻精放是政府指導價之外),包括帶量採購、價格談判、企業自主定價。
“藥品首發價格,是政府管理下的企業自主定價,透過企業提供材料和自評,根據治療和臨床需求合理報價;也就是說,質量好、臨床價值高的藥品可以採用寬鬆的市場定價。行政管理,則是讓企業的產品資訊透明可比,讓價格反映藥品的質量和臨床價值,否則患者和醫生很難獲取藥品質量的資訊。”俞衛稱。
對於一些新興藥物如細胞和基因療法,俞衛表示,這一領域的藥物一般都是突破性產品,透過快速審批通道進入市場,其臨床試驗時間較短、樣本量小,療效的不確定性很大;現階段,一般是由政府透過“一藥一議”的方式談判適宜的支付規則(如按療效支付,分期支付等方式)。
藥品價格的形成機制,還需要哪些配套措施和政策工具來完善?
健康中國研究中心理事梁嘉琳梁嘉琳表示,醫藥價格政策需要從藥品全生命週期入手來做制度設計,其中要注意三方面的原則。
第一,是講求公平性原則。與全球跨國藥企相比,中國本土創新藥上市時間較晚,且在自由定價方面僅有4~5年的“政策紅利期”,隨後就要面臨醫保談判下的“靈魂砍價”,這就需要國家醫保局考慮中國本土創新藥企業能否回收研發成本,以及在降價後還能在全球市場均攤研發投入。
第二,是遵循市場化原則。在進行集中帶量採購、醫保國談期間,應構建一個量價掛鉤、價格雙向浮動的機制。也就是說,應考慮該藥品在執行落地過程中,預期銷量和實際銷量的差異,並根據差異進行價格的上浮或下浮,而不是單邊降價。
第三,是產權清晰原則。在“保基本”領域,對於基本醫療保障的藥物要匹配“質優價宜”的產品;在“非基本”領域,對於一些改善型、高階化的需求,則應考慮自費、商保等支付市場,或透過特需醫療、國際醫院、健康管理等機構去實現,對後者應取消醫保控費政策的干預。
俞衛表示,藥品價格的形成機制,一方面,需要考慮地區經濟水平差異,可以允許地方在價格支付規則等方面探索,例如按照療效、使用量和支付期限等。另一方面,政府則可以統一提供創新藥的經濟學評估,供醫保和商保參考。此外,還需要重點關注保險精算資料的共享,以及匹配好一站式醫療結算系統。
微信編輯 | 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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