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央行釋出《2024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指出,“未來,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根據經濟金融形勢變化和金融市場發展情況,進一步完善存款準備金制度,發揮好存款準備金工具的政策調控功能”,由此引發了市場關於存款準備金制度或迎改革的討論,其中就包括將國債納入存款準備金這一可能的政策措施。
本文主要從存款準備金制度、流動性投放機制和貨幣乘數、利率走廊和利率調控體系等方面,討論了允許商業銀行用國債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的可能影響機制。在此基礎上,本文提出了四點延伸性思考。
* 本文作者系中國金融四十人研究院朱鶴。本文版權歸中國金融四十人研究院所有,未經書面許可,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複製或引用。

對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影響
在早期的金融體系中,商業銀行經營模式較為單一,主要依賴吸收存款併發放貸款。由於資訊不對稱和儲戶信心的脆弱性,一旦部分儲戶對銀行的清償能力產生懷疑,就可能引發大規模的擠兌。當大量儲戶同時要求提取存款時,銀行往往因流動性不足而陷入困境,甚至倒閉。
因此,早在1863年,美國透過的《國民銀行法》(National Bank Act)就對國民銀行設定了最低資本要求和存款準備金比例。但是,由於當時並未建立現代化的中央銀行體系,商業銀行的準備金處於分散存放的狀態,缺乏統一的管理和排程機制,導致在危機時無法迅速提供流動性支援。
1913年美國《聯邦儲備法》(Federal Reserve Act)在正式確立聯邦儲備制度的同時,也賦予美聯儲要求存款機構提存準備金的權力,規定了不同型別銀行的準備金率要求。這樣一來,當面臨擠兌風險時,銀行可動用在中央銀行的準備金來滿足儲戶的提款需求,這樣的制度安排強化了儲戶對銀行隨時兌付現金能力的信心,因此較好控制了擠兌風險的出現。
即便如此,在1929年大蕭條期間,由於銀行體系遭受了嚴重衝擊,新成立的聯邦儲備系統在應對這樣的危機時缺乏經驗,沒有及時提供充足的流動性,結果依然出現了大量的銀行擠兌和倒閉事件。為恢復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1933年美國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為銀行存款提供保險保障,進一步降低了銀行擠兌的風險。
在此後的數十年裡,存款準備金制度經歷了顯著演變。早期,各國主要將其作為穩定金融體系的重要手段,透過調整準備金率來影響商業銀行的信貸規模和流動性。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和貨幣政策理論的完善,存款準備金制度的功能逐漸拓展。20世紀70年代以來,一些發達國家開始逐步降低存款準備金率。例如,美國在2008年金融危機前,存款準備金率已處於較低水平,危機後更是將準備金率降至接近零的水平。歐洲央行體系內部分國家也經歷了類似的過程。
發達國家存款準備金率逐步降低甚至趨近於零,主要原因有兩方面。一方面,金融創新的蓬勃發展使得傳統的貨幣定義和統計口徑受到挑戰,貨幣乘數的穩定性下降,存款準備金率對貨幣供應量的調控效果減弱。例如,金融衍生品的廣泛應用和影子銀行體系的壯大,使得資金的流動和信用創造渠道更加複雜,傳統基於存款準備金的貨幣調控機制難以有效發揮作用。
另一方面,隨著貨幣政策框架的完善,央行更加註重價格型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如利率調控等。利率作為資金的價格,能夠更直接地影響市場主體的行為和經濟執行;相比之下,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對經濟的衝擊更為劇烈,使用頻率逐漸降低。
因此,如果回到中央銀行設立法定存款準備金的初衷,也就是防止發生擠兌風險,那麼顯然只有繳納現金可以實現這一目標,其他所有非現金資產都無法實現這一目標。
如果央行要求商業銀行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的目的是建立一個在緊急情況下提供流動性的機制,那麼用國債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確實與現金資產沒有太大區別。從這個意義上講,只要是該資產有公允的市場估值且被普遍視為安全資產,都可以用作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例如政策金融債、鐵道債、專項債等等。
但是,無論是巴塞爾協議還是我國的商業銀行監管體系中,都有專門的指標要求商業銀行持有一定規模的安全資產以應對流動性衝擊。其中,巴塞爾協議III中包含流動性覆蓋率(LCR)這個指標來確保銀行能夠有足夠的流動性資產來應對可能出現的短期兌付壓力。LCR的定義是銀行持有的優質流動性資產與未來30天內預計的現金淨流出之比,這裡的優質流動性資產就包含了貨幣資金、國債、中央銀行票據、政策性金融債券等能夠快速變現的資產,且國債等同於貨幣資金。
2018年,為了更好與國際銀行監管規則銜接,我國出臺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其中就包含了流動性覆蓋率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這兩個關鍵指標,指標設定的邏輯與LCR基本一致,都是要求商業銀行持有足夠的具有流動性的安全資產以應對未來30天的流動性需求。總之,這些監管制度都可以較好實現保障銀行體系流動性穩定的目標。因此,似乎沒有必要在存款準備金制度下設計類似的機制。

對流動性投放機制
和貨幣乘數的影響
從流動性投放的角度看,中央銀行允許商業銀行用國債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的影響機制,與降低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基本一致。為了更好說明這一機制,我們藉助T型表來展示商業銀行在用國債繳納法定存款準備金前後商業銀行和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變化。
如表1所示,起始狀態是商業銀行在央行繳納了100元的存款準備金,並持有100元的國債,這構成了商業銀行的資產,中央銀行則是在負債端有100元的銀行存款準備金,現實中體現在“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科目下。

接下來,該商業銀行用50元的國債向央行繳納存款準備金,結果見表2。表2中,商業銀行持有的國債規模依然是100元,因為此時國債的所有權依然在商業銀行,正如用現金繳納的存款準備金,依然屬於商業銀行的資產,只不過其中有50元的國債喪失了流動性。
商業銀行資產端的變化主要體現為準備金存款減少50元,現金增加了50元。在央行的負債端,我們虛擬一個新的科目,用於記錄商業銀行用國債繳納的存款準備金,那麼這個科目下央行負債了50元,商業銀行的存款減少了50元,央行的資產負債表規模沒有受到影響。

既然兩種操作對商業銀行的影響機制是一樣的,那麼理論上這就意味著允許銀行用國債繳納準備金對應了貨幣乘數的上升。極端情況下,如果所有的法定存款準備金都可以用國債繳納的話,那麼理論上的貨幣乘數就是正無窮。當然,由法定存款準備金率倒推出來的貨幣乘數只是作為一個理論上限,現實中的貨幣乘數是否會受到影響,主要取決於內生的貨幣創造動力。

對利率走廊和利率調控的影響
中央銀行允許商業銀行用國債繳納法定準備金的政策,也會對現有的利率走廊和利率調控體系造成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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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編輯:潘潘|責任編輯:潘潘
監製:李俊虎 潘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