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專題系列(七):遺產管理人應訴要點

在政治去全球化大行其道的同時,經濟全球化反而在進一步加深。隨著新一輪中國企業開展全球化佈局,國際糾紛的數量和複雜度不斷上升。面對國內外複雜多變的制度環境及交易糾紛帶來的挑戰,企業如何在混沌中把握勝機?本系列中,各律所和仲裁中心的爭議解決專家為讀者分享其深刻洞見。

踐中,遺產無人繼承現象頻發,公民遺留的遺產及其相關債權債務等問題難以得到妥善處理。為應對這一問題,民法典新增的遺產管理人制度應運而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賦予了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權責,也完善了對於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情況下繼承領域的制度設計。
法律規定在無人繼承的情形下,由承擔著社會服務職能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作為“兜底”。這一制度設計打破實踐中“無人可訴”的僵局,為利害關係人提供明晰的爭議解決路徑。隨著遺產案件數量的增加,民政部門越來越多地作為訴訟主體參與其中。
職責屬性
從法條規定以及實踐來看,民政部門通常成為遺產管理人是出於無奈的選擇。這是因為在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特殊情況下,法律規定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是考慮到民政部門負有的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等行政職責。筆者認為,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參與的遺產處置相關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範疇,其在訴訟中的地位應與其他當事人一致,即民事主體地位。因此,民政部門在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後,其履職應被視作民事行為,而非行政行為。
李瑩暉
至合律師事務所
創始合夥人
履職難點
遺產查明存在難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在查詢財產時缺乏直接查詢的法律依據,通常需要依託第三方中介機構透過開具調查令等方式進行查詢。遺產型別繁多,常見型別包括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車輛等,由於目前尚無統一的查詢系統,民政部門在製作遺產清單過程中存在遺漏的可能。
聘請第三方的必要性以及費用合理性判斷標準不一。鑑於民政部門人手有限且缺乏專業法律人才,而其通常作為遺產管理人介入是因為訴訟“無被告可告”的情形。在被指定為遺產管理人後,民政部門需要完成後續的應訴工作。案件型別包括債務清償、遺產管理、遺贈等。因此在查明遺產的數量、價值、後續應訴、遺產處置等過程中,民政部門勢必需要聘請第三方中介機構協助其完成遺產管理人的工作。
洪亮
至合律師事務所
創始合夥人
在查閱大量訴訟案件後,發現許多原告因為遺產管理人的必要費用支出需先於遺產中支付而主張第三方中介機構費用過高或第三方機構的聘請不必要。特別是上海,此類案件頻發,但因缺乏相關配套細則,法院在判斷必要性及費用合理性時缺乏統一標準,導致判決結果不具備示範性。
遺產管理人缺乏統一操作規範。目前民政部門未制定相關履職細則可供參考,也無具體負責管理遺產事務的內設機構,因此,各地實踐不一,缺乏統一的規範標準,良好經驗難以推廣複製,職責內容模糊不清。
建議
(1)給予民政部門查詢財產的權利,被查詢機構與民政部門之間建立橫向、縱向聯動,建立協作機制,為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履職提供便利。
(2)出臺相關細則,明確第三方中介機構聘請的必要性界定範圍,統一遺產中列支的判斷標準;在費用合理性評判方面,由於第三方中介機構聘請主體系民政部門,若民政部門未對收費提出異議,則即使債權人或其他繼承人在訴訟中對該費用提出異議,亦不應對該筆費用進行調整,而應針對遺產中列支數額進行裁判。至於該費用的合理性,應以民政部門聘請時的考量內容,以及地方發改委釋出的收費標準和實際工作量作為判斷依據。
(3)出臺遺產管理人操作指引,規範遺產管理人工作。參照破產管理人制度,制定詳細和具體的履職流程以規範遺產管理人工作。同時,建立第三方中介機構的目錄,這些機構將協助處理遺產管理人相關事務,增強民政部門遺產管理人履職過程的專業性。
(4)利害關係人發應揮主觀能動性,有效處置遺產。在發現相關方死亡且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繼承時,應主動與民政部門溝通。如對遺產管理人的選擇有爭議,可透過特別程式指定管理人或在訴訟中與糾紛一併解決。在遺產管理過程中,利害關係人應積極督促和協助遺產管理人,積極提供財產線索,協助民政部門更好地製作遺產清單。
雖然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的制度在實踐中遇到諸多挑戰,但隨著相關細則的建立和完善,該制度優勢勢必會轉化為實踐效能,進一步完善中國繼承領域制度設計。
作者 | 至合律師事務所創始合夥人李瑩暉、洪亮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0月刊,原標題為“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的應訴要點。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本系列文章依據《商法》2024年10月刊《亂中取勝》主題報告出版次序排列
爭議專題系列(六):仲裁協議效力的擴張情形
長按掃碼關注我們

為了讓您第一時間獲取專業法律資源

請常點“在看”
並將CBLJ 商法設為星標
閱讀原文檢視更多專家策略的相關內容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