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專題系列(一):多份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適用

在政治去全球化大行其道的同時,經濟全球化反而在進一步加深。隨著新一輪中國企業開展全球化佈局,國際糾紛的數量和複雜度不斷上升。面對國內外複雜多變的制度環境及交易糾紛帶來的挑戰,企業如何在混沌中把握勝機?本系列中,各律所和仲裁中心的爭議解決專家為讀者分享其深刻洞見。

事爭議複雜性常體現為關聯合同爭議解決條款衝突造成的管轄難題。本文分類簡述境內外管轄權(主管權)爭議中,關聯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適用規則及發展趨勢。
主合同與從合同
根據中國現行法律規定及主流司法實踐,處理主從合同爭議解決條款衝突以分別適用訴訟/仲裁條款為基本原則,以特定情況下主合同管轄條款擴張適用為例外,仲裁條款原則上不擴張適用。
以借款(主合同)、擔保合同(從合同)為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如主合同或從合同約定仲裁條款,則應分別確定主從合同仲裁/訴訟管轄,仲裁條款不擴張適用;如主從合同不涉及仲裁條款,當事人可選擇依據擔保合同單獨起訴擔保人,或一併起訴債務人和擔保人並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法院,此時主合同管轄條款擴張適用於從合同。
張亞興
漢坤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涉外審判中,爭議解決條款擴張適用更為靈活。根據《第二次全國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八條規定,不涉及仲裁協議或排他管轄的情況下,如中國法院僅對主合同或擔保合同享有管轄權,仍可對主從合同糾紛一併管轄。根據《全國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審判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第九十七條規定,主從合同當事人相同且從合同未約定爭議解決方式時,主合同仲裁條款擴張適用至從合同。當然筆者也關注到,正在審議中的《仲裁法(修訂草案)》已刪除了此前徵求意見稿關於主合同仲裁條款效力擴張至從合同的條款,體現了涉外及國內審判中爭議解決條款效力擴張探索過程的反覆和權衡。
主合同與補充合同
根據中國主流司法實踐,主合同和補充合同爭議解決條款衝突,首先需判斷兩份合同是否獨立、可分:如獨立且可分,則各自依約適用爭議解決條款;如補充合同是對主合同的補充、必須依附於主合同,則以主合同爭議解決條款擴張適用於補充合同為原則。實踐中主補合同爭議解決條款的適用可能更為複雜,需結合合同之間的替代關係、簽訂時間、管轄約定、簽約主體等多個因素綜合判斷。
傘冰
漢坤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以一起股權回購爭議為例,投資人依據增資合同(仲裁管轄)提出回購,雙方經協商簽署了補充合同(訴訟管轄)約定公司定向減資,同時明確投資人退出安排以補充合同為準。因公司逾期未能減資,投資人解除補充合同,並依據增資合同另行主張回購。就回購案件爭議解決方式,雖然增資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但因補充合同簽署在後且明確退出安排以補充協議為準,增資合同仲裁條款實際已被補充合同的訴訟條款替代,即使補充合同解除,增資合同回購爭議仍應適用訴訟管轄。
多份關聯合同
國際仲裁中也存在多份關聯合同爭議解決條款適用的難題,香港高等法院在最新判決中將衝突爭議解決條款適用分為三類並歸納處理原則如下:
  • 基本型:一份合同存在多個衝突條款,當事人作為“理性商人”應被推定有意在由同一仲裁庭解決關聯合同下所有爭議,即Fiona Trust 原則;
  • 中間型:多份關聯合同中僅一份約定爭議解決條款,經合理解釋,該爭議解決條款可以擴張適用於依據關聯合同提出的索賠,即擴張的Fiona Trust原則;
  • 普遍型:多份關聯合同分別約定不同爭議解決條款,應根據其反映的當事方本意並結合爭議的重心加以判斷。
近期紅籌架構跨境企業股權回購國際仲裁顯著增多,投資人依境外公司章程、股東協議等系列交易檔案對公司/創始人提起回購仲裁,常見中間型管轄困境——回購細則僅約定於公司章程(未約定爭議解決條款),投資人是否可以擴張適用股東協議仲裁條款提起仲裁主張回購?筆者理解,投資人可嘗試適用擴張的Fiona Trust原則推定一站式仲裁解決合意,主張仲裁條款擴張適用於章程;但也應結合各關聯合同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條款約定、關聯合同關係、併入條款等事實綜合判斷各方真實管轄意圖。
以上為結合境內外法律法規、司法實踐彙總的多份合同爭議解決條款適用核心原則,因篇幅有限未能逐一展開,但足見實踐中對爭議一站式解決效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價值取捨的拉鋸。為儘可能減小管轄不確定性,建議系列交易檔案締約方儘量統一爭議解決條款避免衝突。
作者 | 漢坤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張亞興、傘冰
本文刊載於《商法》2024年10月刊。如欲閱讀電子版,歡迎瀏覽《商法》官網。
本系列文章依據《商法》2024年10月刊《亂中取勝》主題報告出版次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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