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大同人,如何看待訂婚強姦案?

這將是司法界的里程碑事件

這是一篇糾結了很久才寫出的文章。
從兩年前此事發生,就不斷有朋友和我溝通了解情況,大多數是記者、媒體人和律師。我也沒想到一件強姦案能引起這麼大的關注度。
而我還是沒有決心下筆,因為尚沒有清晰進展和證據時,還是應該先看法庭的判決,但現在,案情已經基本可以定論了。

整體上,我還是支援法院的判決。在這一點上,法律界權威人士、擅長社會新聞報道的媒體人也基本高度一致。
至少我知道前中新網副總編、前看法新聞CEO謝宏鈺老師、多家媒體的評論版作家維舟老師、知名律師臧啟玉…..以及我最喜歡的自媒體博主之一的“小西”兄,也持同樣看法。
不過各位請注意,我僅認可法律判決層面,至於事件中涉及的觀念、風俗問題,您可以有自己的看法。總而言之,不做過多評判。
我願意相信本次的司法判決,除了流程外,我也做了很多走訪,甚至聯絡到了案件程序的參與者。我寫作風格大家都知道,以批判為主,但這次我沒發現什麼問題。
所以我也願意相信,在全國如此視線如此集中的當下,沒有任何人有膽子敢於暗箱操作、不按流程辦事。從這個角度看,法官不畏輿論堅持法制原則,也值得敬佩。
而且,法院也在二審前釋放了善意,給予了認罪緩刑的選項。然而被告方代理律師並沒有接受,反而不斷在抖音造勢,我認為代理律師是最終實刑的主要責任人。
無論如何,此案的判決都會成為一個里程碑事件。它告訴我們,一切習俗都不能超過法律,訂婚不等於性同意,這是權利意識和觀念的進步。
至於彩禮,我一直都持否定態度,但不違法的事情,也沒法加入到法律範圍的討論中。
我也能理解,為什麼公眾對判決的反應如此強烈。根本原因在於,相對法律意識淡薄和資訊分析能力不如專業人的公眾天然認為,支付彩禮的男方是弱勢群體。
即使,在彩禮已經在案發後就全部退還。
因此,整個案情的解釋,我還是交給專業人士,下面是看法新聞前CEO、知名法律媒體人謝宏鈺老師的覆盤:
集齊了刑事、民事,糾纏著訂婚、彩禮、強姦,buff疊滿的大同訂婚強姦案,簡直成了輿論風暴眼,屬於是凡有任何風吹草動,都會出來刷屏一波。2025年3月25號,經歷四次延期的二審開庭。今天,2025年4月16號,這個爭議無數,在很多人看來或書寫歷史的案件終於二審宣判。
從案發就眾說紛紜,一審、二審期間更是輿論不斷。現在二審塵埃落定,刑事民事全部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們想回過頭來和大家討論的是,為什麼這個案子會引起這麼大的爭議?
事兒大家夥兒肯定或多或少聽說過,具體經過我簡單概括下。2023年1月,男女方經婚介所牽線相識。5月1號訂婚,男方當天給了10萬彩禮+7.2克戒指,還書面承諾結婚一年後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
5月2號下午回到婚房,男方提出發生性關係,女方不同意婚前性行為,但是男方不顧對方反對用了強,事發後女方當晚報警。之後案件先後進入刑事和民事的司法程式中。
我們先來看爭議最多的刑事部分。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構成強姦,判3年有期徒刑。全案的證據資訊我們看不到,結合之前一審的媒體資訊,以及今天二審審判長答記者問,歸納下來定罪的核心證據至少包括這三個:
一是女方明確拒絕婚前性行為,加上存在事後逃出房間、高呼救命、被強行拖拽回房內、控制被害人手機等、事發後被害人向母親哭訴強暴細節,這證明了違背婦女意志;二是我們看不到最初的也是最關鍵的幾份被告人供述,不知道被害人對於犯罪故意是怎麼說的,根據被告方向記者透露的訊息,一審中有一段錄音證據,其中被告對“你對女方進行強暴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
這個問題,進行了肯定回答。今天審判長透露不只有這一段錄音,被害人偵查階段的供述中有強姦詳細經過的陳述,被告的行車記錄儀音訊資料中也有“我既敢做就敢擔這個事情,我從來也沒說我沒做”這種對話,證明被告的犯罪故意;三是被害人手腕、雙臂的淤青,拖拽的電梯監控錄影,案發現場床單上的可疑斑跡中檢出雙方DNA混合精斑,這些證明了犯罪行為的發生。
強姦罪的法定構成要件大家也熟,就是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那顯然這些證據影響了法官的自由心證,因此做出了有罪判決。
一般情況下,強姦罪中犯罪主觀方面的認定是疑難點,也就是圍繞性同意這點,控辯雙方會有比較激烈的爭論。大同這個案子應該也在這點上作了辯護,但從一審結果上看沒打贏。二審根據被告方的採訪透露出,他們把重點放在了插入性行為這一點上。核心觀點是被害人處女膜完整,內褲、陰道沒檢測到精斑,說明不存在插入性行為,以此主張無罪。
他們的關鍵證據是,2023年5月6日,也就是案發後沒幾天,被害人的診療手冊顯示“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創口。”5月19日,檢測結果顯示,案發現場花格床單上的可疑斑跡中提取出雙方DNA混合精斑;但被害人的內褲、陰道擦拭物、衛生紙上未檢出精斑及STR分型。
在分析之前,我比較疑惑的是,這一點是24年初,一審宣判一個多月後,被告方接受採訪時才向媒體披露的。而奇怪的是,這個鑑定是案發後,早在23年5月份就完成了,我沒找到一審期間有相關報道,所以這為啥到二審才成了辯護重點,我們先不談怎麼解釋,一審就沒人提嗎?
一審沒個靠譜的人閱卷嗎?然後我們再回到焦點本身。首先我們需要解釋清楚,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兩個概念,被指控強姦年滿14週歲的女性,如果辯方能推翻強姦行為(包括強+奸兩部分)或者違背婦女意志,那犯罪就不成立,但如果僅能推翻插入性行為,那影響到的是犯罪既遂。目前本案爭議最大的就是處女膜完整=沒有強姦行為嗎?這也是很多人的疑問。
這個問題需要有專業知識的鑑定人來回答,不過庭審既然圍繞這一點打,那我猜本案中無論是控方還是辯方,應該都會申請鑑定人出庭吧。因為不公開審判,法庭上發生了什麼我們不得而知,這個案子怎麼鑑定的我不知道;對於這個法律醫學問題,等號能否成立我也不知道,於是我想:那有沒有類案呢?
類案中鑑定人怎麼說呢?因此,我嘗試以“處女膜未破裂”“處女膜完整”等關鍵詞,進行強姦罪的法律檢索,這一搜還真找到了不少判決,這說明這個令很多人困惑的現象,其實在強姦罪的實務中並不罕見,同時以此進行辯護的也不在少數。那其他案件中鑑定人是怎麼解釋的呢?以及辯護效果如何呢?我找了幾份判決來供大家參考。
一份是北京順義法院的判決,這個案子被告多次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但鑑定結果就是被害人無身體損傷、處女膜完整,判決中記錄了鑑定人對此的解釋,並提到這種情況在鑑定中經常遇到。
另外多份判決認為,“處女膜未破裂不能作為否定強姦既遂的依據”“強姦案中,被害人的處女膜是否破裂因人而異,這並不影響犯罪構成”。本案審判長也說了“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姦罪行的法律依據”
刑事方面我們看不到全部證據,但根據此前判例,證明是否存在插入性行為,更多的是在犯罪既遂還是未遂的問題上。比如杭州餘杭法院的這份判決,有其他證據證明暴力的發生,但是在插入性行為這一點上,僅有被害人陳述插入成功,但沒有其他佐證,而被告人始終否認插入成功(最初的供述尤為重要),再加上處女膜未破裂,所以最終是被認定為犯罪未遂,判了3年有期徒刑。
本案最終是被判了3年實刑,此前網上流傳出二審可能判緩刑的說法,今天就量刑問題,審判長也做出了回應。二審曾經委託社群矯正機構進行調查評估,但是被告家屬明確表示不同意緩刑,因此社群矯正機構認為,被告不認罪悔罪,沒有取得被害人諒解,不符合社群矯正要求,再加上二審庭審中被告也拒不認罪。所以最後緩刑也沒了。唉,我只能說這波訴訟策略全責。
上述是刑事部分,而這個案子個人覺得最值得關注的反而在民事上。二審審判長澄清了,被害人沒有以報警相要挾索取財物,網傳借婚姻索財的資訊不實。並且二審查明,被害人沒有婚史,透過婚介機構兩次相親,第一次未成功,沒有涉及彩禮,第二次即與本案被告相親,被害人不存在騙婚情形。
刑事一審宣判後,男方家屬提起了民事訴訟。這是男方家屬在微博上展示的訴狀部分內容,核心訴訟請求是要麼登記結婚,要麼返還彩禮10萬塊加兩枚戒指。返還彩禮這請求一點問題都沒有,但後面就出現了很令人費解的事情。
(謝老師的影片號,強烈推薦大家關注!)
彩禮是當初訂婚時,男方家透過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給付女方的,民事立案前,女方已將這些全部退到了婚介服務部。中間這麼長時間,為什麼沒還彩禮,雙方在掰扯啥,我們不得而知。
後來婚介所人員以及一審法院,都通知男方母親領取,卻都遭到了拒絕,二審更是直接聯絡保管方把彩禮帶到法院來,但是男方依舊沒有領取。這是為什麼呢?就是要起訴!然後不出意外的喜提敗訴?我起初是百思不得其解,不是要錢嗎?
全部還了,能領不領,到底有啥非上法庭不可的?後來根據一審判決我才知道,原來還有另外1萬塊的事兒。男方還要求返還包括訂婚宴花費、雙方日常多筆花費共9977.8元,認為這也是彩禮的範疇。結果是,這些訴訟請求被一審法院全部駁回!
法院認為前面那些是你能領不領,後面這將近1萬塊是維繫、增進雙方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壓根就不是彩禮。這個民事官司,男方也是當庭上訴。
我本來以為上訴還是為了另外這1萬塊錢,可在看了家屬微博給出的四點理由後,我懵了,這些和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也沒關係吧?而且當初不就是透過婚介給付的彩禮嗎?這個民事官司每一步都在意料之外。現在二審又被駁回了,所以折騰這一通幹啥,為了多交訴訟費嗎?
以上就是我所瞭解到的整個案子的訴訟過程,不知道我的解讀,有沒有說清楚法律上的爭議。這個案子現在從法律程式上可以說劃上句號了。至於說結果不利一方後面繼續申訴、申請再審的,如果有什麼新訊息我們再分析。
除了案件本身的實體法律問題。2025年4月2號,被告親屬向大同市檢提交控訴材料,請求追究包括陽高縣公安刑偵查大隊長及兩名辦案警員、陽高縣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在內的9名辦案人員,共12人翫忽職守的法律責任。
理由是:公安方面在辦理強姦案中,未等待DNA鑑定意見即報請批捕,同時,檢察方面未等待DNA鑑定意見即作出批捕決定,這是程式違法,涉嫌翫忽職守罪。這是程式上的瑕疵問題,但目前沒看到受理結果,或者官方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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