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若發生插入式性行為,陰道內殘留精液或脫落細胞幾乎無法完全清除,即使事後清洗,仍可能透過深層拭子檢測到殘留物。

北大法學院教授陳永生昨天在朋友圈轉發了一篇文章,並配發評論說:
審判長聲稱床單上檢測到精液,但是被害人體內沒有檢測到精液,而且處女膜完整,二審法院居然維持強姦既遂的一審判決,太荒唐。
他轉發的文章在這:大同訂婚強姦案,審判長沒排除合理懷疑
為什麼陳教授說這個判決太荒唐呢?
這裡面最核心的問題是,被害人體內沒有檢測到精液,而且處女膜完整——而中國強姦既遂的判定是“插入說”。插入可能不造成處女膜破裂,但想要不留精斑和STR分型,幾乎沒有可能。
我們先來看司法鑑定是如何說的。以下引自極目新聞4月15日的報道:
司法鑑定顯示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中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只是床單上有精斑,醫院診療手冊顯示女方處女膜完整,未見新鮮破口。針對是否違背婦女意願的爭議,女方提供了手臂淤青、婚房物品損毀、監控顯示的拖拽行為,以及女方多次明確反對婚前性行為的證詞作為證據。男方則反駁稱拖拽是事後因女方情緒失控縱火,肢體接觸僅為控制行為,其家屬質疑淤青系日常磕碰,並稱事發後女方要求房產證加名字,動機不純。鄭女士稱,在二審法庭上,席某某始終堅稱自己冤枉,男方辯護律師提出了40多條質證意見,檢方在庭審中未作出明確答覆。她認為席某某未與吳某某發生實質性性關係,“他們只是有親密接觸。”
另外,大同中院訂婚強姦案的審判長接受媒體採訪,回應了公眾對該案的各種質疑,其中提到司法鑑定時,只有一句話:
鑑定意見證實現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隻字未提“司法鑑定顯示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中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另外,後文有關於處女膜的回應,但仍無一句話提及未檢測出STR分型:
記者:處女膜未破裂是否影響強姦罪的認定?審判長:強姦案件中處女膜狀況,屬個人隱私,不應公開披露。發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處女膜狀況不能證明是否發生性行為,國內外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處女膜狀況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姦罪行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檔案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
審判長在回應社會關切時,僅強調“處女膜完整性不影響強姦認定”,刻意迴避STR分型缺失的爭議。理由當然很可能是:對STR分型的回應難度,遠遠超過處女膜。
先說床單上的證據。注意,審判長說其上有“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很多人腦補有女方體液。其實DNA很容易留存,人坐在床上時,皮膚都可能不斷脫落皮屑到床單上,皮屑中細胞內即有DNA,此外,人體分泌的汗液、油脂等也可能攜帶少量DNA。
床單上的混合DNA僅能證明雙方曾接觸床單,無法直接推導性行為發生。至於精斑,則需要更進一步的證據排除來源於體外接觸。
至於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檢測結果顯示的“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解釋起來可能複雜一點。大家先看知乎上的一篇科普文:

下面的評論也是很熱鬧:


我看到一篇文獻,提到即便僅有10個精子或微量體液殘留,透過高靈敏度試劑盒(如16BT試劑盒)仍可檢測出STR分型——要知道一次射精可是有上億個小蝌蚪。若發生插入式性行為,陰道內殘留精液或脫落細胞幾乎無法完全清除,即使事後清洗,仍可能透過深層拭子檢測到殘留物。
下面的截圖來自《廣東公安科技》雜誌2021年第2期,馬宏聲、李永久、譚有將《定量檢測人精斑試劑盒的開發及法醫應用》,其中李永久來自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


傳統STR鑑定的靈敏度已經非常之高,新型檢測手段甚至能檢測出儲存五年的陳舊精斑紙巾。
另外提一句,男方家屬指控“DNA結果未出即批捕”。
我不做結論,大家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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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人透露當年明月“發瘋”細節》已404,可關注“智識漂流”公號,在智識漂流輸入“當年”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