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法官表示,在無過錯的配偶和破壞他人家庭的婚姻之外的“第三者”之間,要堅決地保護無過錯配偶一方的權益
文│《財經》記者 魯偉
編輯│朱弢
小黃和小紅是夫妻,小黃瞞著小紅偷偷給了“第三者”10萬元錢,小紅髮現後可以要求“第三者”返還嗎?
自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下稱《婚姻司法解釋(二)》),對公眾關注的“婚內私贈財產能否要回”等熱點話題予以進一步回應。
《婚姻司法解釋(二)》規定,夫妻另一方主張贈與行為違反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也就是說另一方有權要求返還財產。換而言之,前述小紅在發現小黃私自將10萬元贈與“第三者”後,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小黃的贈與行為無效,並有權要求“第三者”返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院”)方面表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私自將婚內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平等處理權,更是一種嚴重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司法對此堅決予以否定和擯棄。
最高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表示,在無過錯的配偶和破壞他人家庭的婚姻之外的“第三者”之間,要堅決地保護無過錯配偶一方的權益,這是旗幟鮮明的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近年來有不少人向“第三者”成功要回錢財的案例。
林某在與袁某婚姻存續期間,與小美保持交往,並多次未經袁某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美。袁某發現此事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林某對小美的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小美返還夫妻共同財產及利息。
一審法院判決小美返還袁某70萬元及利息,袁某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後認為,林某未徵得其配偶同意,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與其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的小美,侵犯其配偶合法權益,違背公序良俗。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等規定,林某的配偶有權請求確認該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小美返還相關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北京聲馳(南昌)律師事務所律師汪能文提醒,很多人認為“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只要一方私贈財產給‘第三者’,另一方均可追回”,這種解讀並不完全準確。
汪能文對《財經》分析稱,另一方要追回財產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贈與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二,贈與行為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範圍,且未經另一方同意;三,“第三者”存在過錯(如明知贈與人已婚或雙方存在不正當關係);四,贈與行為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
汪能文表示,在實踐中另一方無法追回財產的情形主要包括:贈與財產為個人財產,若贈與的是贈與人婚前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屬個人的財產,另一方無權追回;“第三者”善意取得, 若“第三者”不知贈與人已婚,且支付合理對價(如正常交易、債務抵消等),可能構成善意取得;證據不足,缺乏直接證據(如口頭贈與、現金贈與)或證據鏈不完整,可能導致敗訴;超過訴訟時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贈與行為之日起3年內未主張權利;涉及子女撫養費用, 若贈與財產用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可能被認定為必要支出,無法全部追回。
汪能文提醒,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若發現另一方存在給“第三者”私贈財產的行為,應“及時固定證據、區分財產性質、主張贈與無效。”
事實上,《婚姻司法解釋(二)》)針對社會廣泛關注的諸多熱點問題,以及婚姻家庭糾紛審判實踐中遇到的新情況、亟須解決的爭議問題,都進行了規範。《婚姻司法解釋(二)》)重點解決父母為子女婚後購房出資的歸屬,夫妻基於婚姻給予房產的認定,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同居財產分割,透過離婚惡意逃債等社會關注的審判實踐疑難問題,統一法律適用和裁判規則,定分止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