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婚外戀可能導致“人財兩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7條的出臺,標誌著法律對婚外贈與的“零容忍”。它不僅保護了家庭財產,更是維護了婚姻的嚴肅性和社會倫理底線。
作者丨葉名怡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婚姻,不僅是情感的紐帶,更是財產的共同經營。然而,在現實中,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送給婚外第三者的行為屢見不鮮。這不僅破壞家庭信任,還可能引發複雜的法律糾紛。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釋出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7條,首次對這類行為進行了系統性規制,明確了無效認定、財產返還和過錯追責等核心問題。該條表述看似簡單,但仍涉及大量的專業術語,有必要對其予以通俗化解讀。
法律為何對“婚外贈與”亮紅燈?
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製以“共同共有”為基礎,婚姻存續期間的收入、房產等原則上屬於夫妻共有。然而,近年來因婚外情導致的財產流失問題日益突出。例如,某地法院統計顯示,2024年審理的離婚案件中,近30%涉及一方擅自贈與第三者財產,金額從數萬元到上千萬元不等。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配偶的財產權益,甚至導致家庭陷入經濟困境。
從保護另一方配偶財產權的角度出發,法律對婚外贈與給予否定評價,有其正當性和必要性。
不僅如此,我國民法還承擔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功能。婚姻關係中的忠實義務,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義務。婚外贈與,往往與不正當關係繫結,不僅破壞家庭倫理,還可能助長不良社會風氣。
例如,某企業家婚內贈與情人鉅額財產後,其配偶因財產被轉移無力支付重病治療費用,引發社會對“法律能否保護弱勢方”的強烈討論。
本次司法解釋婚外贈與新規定的出臺,正是法律對公序良俗的有力回應。
另外,司法解釋新規定,還有統一裁判尺度的重要作用。此前,各地法院對婚外贈與的判決標準不一:有的判全額返還,有的判返還一半,甚至有的以“第三者不知情”為由駁回訴求。這種“同案不同判”現象損害了司法公信力。
司法解釋新規,透過明確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為法官提供了統一裁判指引,減少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什麼樣的婚外贈與,會被法律認定無效? 
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外贈與無效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關於時間要件,贈與必須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無論是正常婚姻、分居,還是離婚冷靜期、訴訟離婚階段,只要法律上未解除夫妻關係,任何一方配偶向第三者贈與財產的行為均可能被認定無效。例如,王某與妻子分居期間,為情人李某購買車輛。法院認定分居仍屬婚姻存續期,判決李某返還車輛。
其次,關於財產要件,贈與標的必須是夫妻共同財產。我國預設婚姻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共同財產,若贈與方主張財產為個人所有(如婚前存款、明確約定的個人財產),需自行舉證。若發生財產混同,如婚前一方購買房產但婚後雙方共同還貸,則增值部分仍屬共同財產。
有人主張,夫妻一方用自有財產贈與給第三者,也應屬於無效。這種觀點值得商榷。至少從本條明確的文字表達來看,婚外贈與無效僅限於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擅自處分,不包括對自有財產的處分。
實際上,當夫妻一方將自有財產贈與給第三者時,夫妻另一方從根本上欠缺訴請無效的原告資格。換言之,這種行為在道德上有可議之處,但在法律上並無確認其無效的依據。
當然,個人財產贈與第三者雖不適用本條款,但若配偶能證明贈與損害家庭利益(如撫養費被挪用),仍可依據其他法律追責。
再次,關於行為要件,必須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或明顯不合理對價處分給第三者。法律禁止的行為包括:第一,直接贈與現金、房產、車輛等。第二,變相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以明顯低價交易(如市場價100萬的房子以30萬賣給第三者)、放棄債權、免除債務(如丈夫免除情人借款),以及高額網路打賞(若證明存在不正當關係)等。
值得特別一提的是網路直播打賞,雖然形式上可能是網路服務合同,但某些場合下實質上就是贈與。在某案例中,丈夫半年打賞主播50萬元,法院查明其與主播存在婚外情,判定打賞屬於變相贈與,需全額返還。
存在爭議的,還有婚外遺贈。著名的“瀘州情婦遺贈案”曾經轟動一時,引發社會各界熱議。筆者認為,對於婚外遺贈,沒有必要也不應當一概否定其效力,因為其目的更多的是面向過去,而非面向將來。
最後,關於目的要件,婚外贈與無效,必須是贈與目的乃為了維繫婚外不正當關係。那麼,如何認定目的?直接證據,包括聊天記錄、轉賬備註(如“租房費用”“節日禮物”)、證人證言等。還可以透過間接推定的方法證成,例如長期、多次贈與,或贈與財產用於共同生活(如為第三者購房、購車)等。
例外情形,則是分手費給予。若贈與是為終止關係(如一次性支付補償),法院可能不會認定無效。
另外,基於非感情動機而實施婚外贈與,理論上也是可能的,若證明贈與出於感恩、債務清償等正當理由,則不適用本條,具體如何需結合證據綜合判斷。
法律後果:過錯方“人財兩失”
對第三者而言,必須返還全部財產。能夠實物返還的,第三者應當原樣返還。房產、車輛等,需過戶回原夫妻名下。倘若財產已滅失或轉賣,按當前市場價賠償。例如,丈夫贈送的金飾被變賣,第三者需按現價賠償10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第三者不享有得利喪失抗辯。即便第三者不知贈與人已婚,或財產已消費(如用於旅遊、醫療),仍需返還。唯一的例外,是“善意受贈人”可向過錯方索賠損失。
對於過錯方而言,可能導致婚內提前分割財產,或者離婚時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一旦發生婚外贈與,另一方可在不離婚的情況下,提前分割共同財產,防止進一步流失。同時,法院還可以對擅自贈與方少分或不分財產。某案例中,丈夫婚內贈與第三者200萬元,離婚時僅分得30%共同財產。
或許有人會說,第三者可能是被小三,也是無辜的,她不應該獲得保護嗎?的確,現實中存在受贈人不知道贈與人已婚(如被偽造離婚證欺騙)的情形,法律對善意第三者也提供了特殊保護。
本條司法解釋規定,贈與無效後,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57條處理。該第157條中,包括損害賠償的規定。也就是說,善意第三者因為贈與無效財產返還而遭受損失的,可以向贈與人請求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如何落地?
不可否認,婚外贈與的規制,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不少難點。
比如,財產處分缺乏線索,舉證困難。筆者在執業過程中遇到過贈與人透過所謂友人或者國外公司賬戶向第三者實施贈與的情形,這給原配舉證帶來極大困難。再比如,執行難題普遍存在,第三者將財產轉移至境外或揮霍一空時,判決可能淪為“一紙空文”。
另外,道德與法律的邊界,有時候較為模糊。例如,夫妻長期分居但未離婚,一方贈與“新伴侶”財產是否一律無效?又或者,新伴侶長期照顧贈與方甚至為贈與人盡到了生養死葬的道德義務,此時贈與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難有定論。
對於婚外贈與這一社會現象,社會層面的反思也不可或缺。當下社會,婚姻教育缺失是客觀存在的,許多當事人缺乏財產保護意識,直到糾紛發生才尋求法律幫助。
再者,第三方平臺責任不容忽略。網路直播平臺的興起,使得婚外贈與更加普遍和隱蔽。如何規制網路直播平臺的行為,值得進一步研究。網路直播平臺是否應當負返還責任,本次司法解釋徵求意見稿原本有一條規定,該條對於網路直播平臺的返還責任規定得相當保守。
但既便如此,正式的司法解釋出臺後,該條還是被刪除,殊為可惜。可見,各方面的角力在立法過程中仍然是可以想象的,阻力不是一般地大。
本次司法解釋,對於婚外贈與設專條規定,意義重大。但面向未來,還有很多配套制度亟待完善。例如,完善財產申報制度,借鑑境外經驗,推行夫妻財產強制申報,減少隱匿風險。
另外,可以引入懲罰性賠償,對惡意轉移財產方處以更嚴厲的民事制裁,少分或不分應當嚴格執行,提高違法成本。
總而言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二)》第7條的出臺,標誌著法律對婚外贈與的“零容忍”。它不僅保護了家庭財產,更是維護了婚姻的嚴肅性和社會倫理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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