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人如何走出名利困境?


文 | 風聲
近期,網路上廣泛流傳一則熱貼,貼主自稱是一名留美學生,積累了一些信用,在臨近畢業之際,竟然將手中的美國銀行卡一一刷爆,併成功套現出約14萬美元的鉅款,摺合人民幣近百萬元,自己更是得意地宣稱:這是“賺取到的人生的第一桶金”。不過截至目前該貼子還沒有被確切證實真偽。

5月22日,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在社交平臺上釋出了一段影片,剖析了此事涉及的法律問題。羅翔分析,這種行為涉嫌信用卡詐騙,基本刑就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是可以判到無期徒刑的,

羅翔還解釋,詐騙屬於自然犯,任何國家都會視為犯罪,不管騙的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都涉嫌詐騙罪,中國人在國外詐騙,涉及屬人管轄,只要你是中國人,無論你跑到哪裡,我國的法律都可以追究你。
坦率地說,作為社交媒體上頗具令名的羅聖人來蹭這個熱點並不奇怪,奇怪的是,羅聖人的回答顯然並不完善。
羅翔所言,屬於中國刑法規定的屬人管轄原則,問題在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9年聯合釋出的《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惡意透支”的認定需要““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規定了“兩次催收”和“超過3個月”兩個條件。顯然這涉及到美國銀行的業務模型對信用卡逾期不還風險的容忍程度。
而根據美國法律,信用卡詐騙僅涉及虛假身份或偽造的卡刷卡,而在美國擁有完善的個人破產法制度下,按貼中所說在該留學生已經回國的情況下,這個催收的動作就近乎不可能證明,更遑論其他更多複雜的事項。
羅聖人立教的用心當然是好的,但是顯然忽略中美之間法律的異同,社會環境的差異,迫不及待地跳出來以普法為名激起討論,得意洋洋之餘頗給人一種精神XX人的感覺。
事實上,在我國的社交媒體上活躍著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尤其以律師居多,如羅聖之類的法學教授們往往也兼職律師。有兢兢業業普法的,也有懷著別樣心思的。前些年,某些社交媒體上活躍著大量的所謂“公知”,律師群體佔了其中不小的比例。基本上通行的特點就是極其酷愛發聲,極其活躍,但又極不嚴謹,信口開河的很多,與律師職業要求的法律專業度嚴謹性邏輯性完全背道而馳。當然,這裡不針對具體個人,只是說這種現象確實不少。
上網律師裡,所謂公知的比例高,其實是個值得探究的問題,這涉及到律師職業的自我定位、與國際境外的類比以及最不可或缺的律師職業的困境。
追溯歷史,中國律師制度和現代律師職業完全是從國外移植來的,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舶來品”。1912年9月16日,北洋政府頒佈了《律師暫行章程》,這是中國近代第一部關於律師制度的單行法規,標誌著中國律師制度的正式建立。
與傳統的刀筆先生或者說訟師相比,彼時的精英律師自況為:“律師與訟師,絕對不同,律師根據法律保障人權、訟師則歪曲事實,於中取利。”
顯然這是一種非常理想化的職業描述。客觀說,律師與訟師相比,最顯著的區別是:訟師遊離於傳統體制之外,不被官方認可和承認,其活動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引導和調整,只能是一種灰色職業,專業倫理與素養尤其令人堪憂,而律師則有了制度的保障。
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律師制度歷經興廢。1950年7月頒佈的《人民法庭組織通則》第6條規定:“縣(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審判時,應保障被告有辯護及請人辯護的權利,但被告所請之辯護人,須經法庭認可後,方得出庭辯護”。
其後,經歷部分大城市酌情試辦、部分大中城市試辦和全面推行律師制度三個階段。在借鑑蘇聯律師制度經驗的基礎上,根據中國的實際,逐步建立起新中國的律師制度。其後因種種原因中斷近20年,直到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恢復重建律師制度。1996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正式透過,成為新中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律師法。

有了制度保障,中國律師業發展突飛猛進。這裡上一組資料。2022年6月,全國律師達60.5萬人;2022年底,65.16萬多人;2023年7月,67.7萬人;2024年1月,70.7萬人。而在司法部印發的《全國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2021-2025年)》中明確表示,到2025年,全國執業律師達到75萬名。

顯然,從頂層設計層面,國家認為我國需要向社會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務,律師行業還有著很大的發展空間。
還是最近,也有一則關於律師的新聞,一名博主網上釋出言論,建議別人“去做擦邊直播吧”,稱自己律師收入月入5000元,直播收入2萬元左右,“沒有直播,我在上海活不下去”。 
這個事情後續被一些自媒體轉發並引起了一定的關注,該博主釋出影片回應否認擦邊,稱只是玩笑,但是這並沒有讓事件平息下來,該女子透露自己被舉報到了司法局和律協。
其中很大一部分舉報人,其實自己也在從事法律工作,在他(她)們看來,這名女子的所作所為這樣是影響了律師的整體形象,特別是女律師本來就承受各種壓力,認為她可能加劇部分人對女律師的刻板印象。
搞網紅,做直播,當下再正常不過的社會現象。這一次之所以激起了波瀾,關鍵還是在於該女律師再一次揭開了行業的傷疤。
關於律師,在很多人印象裡,所謂律師就是跟著老闆晃,出入酒店、寫字樓,在高檔餐廳上觥籌交錯的紅男綠女,要不就是出入法庭唇槍舌戰的辯論高手。現在淪落到社交平臺用擦邊球方法吸引關注,看樂子的是外人,破防的是所謂法律共同體的業內人士。
律師供給不斷增加,但是案源的增長卻遠沒有跟上,對青年律師尤其如此。上述走擦邊風格的律師不過是其中一個代表,在上海5000左右的收入,屬實過低了。到底有沒有擦邊跳舞可以交給有關部門去認定,但是收入的低微顯然是重要的導火索。
究其根本,既有個體的原因,也有整個律師行業趨勢的原因。結合前面的資料,司法部的規劃裡最容易落實的量化指標就是律師人數的增長,可以很清晰地看出,國家對律師隊伍的整個決策大方向,是不斷增大供給,充分滿足市場需要,透過充分競爭的市場去滿足社會大眾的法律需要。
如果再翻譯一下,對國家而言,最樂於見到的局面是,適當製造紅海市場,社會遍佈大量捲成狗的律師隊伍,各顯其能,去觸達市場、去服務市場。
尤其是中國這個依舊處於發展中階段的國家,有著大量中低收入人群,這部分人付費能力和意願不高,但是對法律服務的需求又是客觀存在,這也就理解了律師群體裡不少人在社交媒體上暴論頻出,甚至不乏低智出位的言論。畢竟,使用者的篩選與吸引也是一個雙向的過程。
反面例子,可以看看香港。截至2021年年底,香港總人口為741.31萬人,律師人數為10812人,大律師1585人。香港的律師制度沿襲英國,普通律師主要做的是一些文案和接待當事人工作,不能出庭,另外一類是大律師,即可以出庭,且一般不接待當事人,由普通律師跟大律師對接。而大律師的數量被人為限制,收費數額極高。香港富豪們的爭產,動輒支付上億的律師費用,就是這個制度下的傑作。中國大陸需要這樣的律師制度嗎?顯然不需要。
所以,某種程度上,需要珍惜在各大社交平臺上賣力演出的律師們,這是衡量社會法律服務供給的重要風向標,畢竟,這是獲得低價且過得去的法律服務的重要視窗。
另一方面,大量的供給,緩慢的高階業務增長,中低端法律業務呈現的紅海格局,幾乎必然導致的格局就是律師制度的完全商業化。律師們將不可避免地為了生存,把執業的主要目的從社會公正轉移到商業活動上。而這其中,必然充斥著過度利益導向,為了獲取案源的過度競爭,甚至想方設法挑起社會衝突,誇大矛盾,從中漁利。中國社交媒體上一度得勢的所謂“大法黨”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以嫖娼為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對嫖娼行為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是社會道德塑造的必然。但是,包括一些律師在內的法律從業者卻採取了故意混淆視聽的方式,挑戰執法權威,試圖在類似熱點事件中博取名聲,甚或對相關法條進行符合其意志的刪修。
2021年,著名鋼琴王子,李某迪因為嫖娼被逮獲,被處以行政拘留。就此,公安機關進行了相關通報。本來這是一件讓粉絲破防,讓大眾吃瓜的樂事,喜提幾個熱搜是免不了的。但是某些法律從業者,卻故意逆風而上。聲稱公佈李某迪因嫖娼被拘,影響了他個人的聲譽,傷害了“藝術家的體面”。
從法律出發,選擇的挑戰點則是該行政處罰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毫無疑問,這樣的看法在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修訂)》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資訊並公開說明理由。” 
“李某迪”所享受的聲譽和金錢回報,與其知名度密切相關。其行為違反了相應法規,理應進行處罰,基於其知名度依法對外進行通報,合法合規,畢竟作為所謂鋼琴王子的人設,是影響其身價的重要因素。某些法律從業者就此發出的雜音,除了故意帶節奏,想實現性交易合法化的理想,與夢想的國際化接軌之外,更多的還是基於蹭熱度、博流量,語不驚人死不休的出位思維。
而類似的法律人故意搏出位的言論,在社會熱點案件中已經累見不鮮。前面所提到的那些活躍在社交媒體的律師公知,很大程度上也是學藝不精加上試圖突破職業困境的綜合造就。
出位不是壞事,但是為了出位而出位顯然不能讓社會高看一眼,倘若行業大面積出現類似的思維,無疑是行業的結構性問題。
怎麼辦?作為標準舶來品的律師業,可以適當借鑑下國際經驗。比如日本。日本大量的法學院畢業生在司法考試失利後就退出轉而從事其他“準律師”職業,比如稅務師、專利代理人、公共會計師、行政書士等,作為律師職能的補充,以日本特有的行政書士為例,1997年修正的《行政書士法》明確規定了設立行政書士的目的:為公民提供便捷服務,以方便行政部門的管理。其工作內容為當事人起草政府要求的移民、遺產繼承、公司註冊、機動車登記等法律檔案。
這樣的律師、準律師二元制度架構,各司其責,同時實現了廣泛意義上的法律從業者精細分工,並不比統統冠以律師頭銜來得差。
當然,各國國情不同,社會發展歷程不同,是否如此,需要廣泛的長期論證與精微的操作。
不過總體而言,就我國律師制度而言,最理想的目標方向,應該是基於中國國情的摸索,實現律師與現實法律需求的動態平衡,成為高效率、低成本糾紛解決方式的重要一環,而非過逐利的商業機器群體,覆蓋最廣大的國民群體,讓即使收入最低的人也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就律師自身而言,應該定位為糾紛的解決者,而非訴訟的發起者。
畢竟,中國法治的興盛絕不能等同於訴訟量的興盛,更不能等同於律師收入的興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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