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劉元坤
來源 | 智合研究院
新年復工後不久,河南某座小城裡一位實習律師輕輕地碎了。
在這座四線小城市裡,她每個月僅僅拿著2000的工資,不繳社保時尚感知足,但工作群裡辦理社保的通知令她心跳漏拍——每個月交1300,自己只剩700。
“一股無力感籠罩著我,好想躲回媽媽懷裡,好累呀……希望可以不再強制交社保,或者可以漲一下工資叭……” 實習律師無助的慨嘆令人不忍卒讀。

在成千上萬家律所中,無數獨立律師正重複上演著相同的窘境:西裝包裹下的個體戶撞上城鎮職工社保的“雙邊繳費”。
流動的支出
凝固的焦慮
對於授薪律師而言,每月一睜眼就翹首以盼發薪日這一重生時刻。
而對獨立執業的律師而言,每月一睜眼就是倒欠律所數千元的焦慮。
翻開各地律協的調研報告,青年律師群體的收入困境浮現出清晰的輪廓:
在重慶和貴州,高達7成的青年律師年收入在10萬元門檻之下。在遼寧與四川,則有超半數青年律師收入困守這一區間。
即便在東部地區的北京和杭州,仍有兩至三成的青年律師收入未能突破10萬元。
年收入10萬的背後是一本現實而又殘酷的生存賬:
減去2萬的管理費還剩8萬,
減去2萬的座位費還剩6萬,
減去2萬的社保還剩4萬,
減去20%的律所提成還剩2萬……
再扣去個人所得稅、律協會費、列印費、案源介紹費以及交通、郵寄、商務接待、人情往來等等各種雜七雜八的費用和支出,律師一年賺的還不夠交的。
扣去這些執業成本之後,律師的吃飯等基本生活可能都成問題,更別提負擔房租、房貸。即使努力工作把年收入從10萬級別提升到15萬級別,結餘也仍捉襟見肘。
深圳律協報告顯示,深圳主要從事訴訟業務青年律師中有近6成近三年年均收入在15萬元以下,律師貸應運而生。
重壓之下,律師的求生策略分野顯現。
有的律師流向管理費更低廉、提成機制更為友好的律所,還有的律師向律協會費宣戰,在一線城市執業的宋律師則對支出中的社保部分“開刀”。
如果給律師執業成本列個表,可以清楚看到社保是和座位費、管理費、律所提成差不多並列的支出大頭,約佔執業成本的20%。

近日,宋律師透過信訪郵箱向司法部建議“取消強制繳納社保”,並得到回覆稱已轉交律師局閱研。宋律師將這一經歷發在社交媒體平臺上,引起了強烈的共鳴。
社保經濟學
眾所周知,城鎮職工社保的費用由職工個人承擔部分和用人單位承擔部分兩部分組成。
以養老保險為例,職工需要承擔本人繳費基數的8%,記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需要承擔單位繳費基數的16%,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由於獨立律師和律所之間並不是勞動關係,因此律師要承擔個人承擔部分和單位承擔部分的“雙邊費用”。
在宋律師的社交媒體賬號下,各地律師紛紛曬出了自己的社保賬單。
山東最低標準一個月1500,交二三十年準賠本。
成都最低繳存檔約1600,個人不到500,單位1100出頭。
深圳社保又漲了,每個月1700多,一年支出近2萬。
陝西1700、天津1800、黑龍江2300,上海最低檔甚至達到3800……
即使律師們主動選擇最低檔的社保繳費標準,社保對他們來說仍是一個不小的負擔,並且每年面臨上漲風險。
“這還僅僅是每個月的。交四十年的社保買到退休,就是拿自己的錢充統籌賬戶,純屬捐錢。” 在一部分律師們看來,從長遠計,繳社保“純純多餘”。
如果一名律師23歲工作,63歲退休,承擔40年雙邊社保費用,也就意味著最少需要繳納約80萬的社保費用。退休後如果每月能領3000元養老金,需要約22年“回本”。
“以律師的身體健康情況,退休後能領幾年養老金?”
對於獨立律師而言,交“雙邊”社保就像用竹籃運送冰塊,當抵達退休的彼岸時,只能收穫一灘意義模糊的水漬。
除了要從口袋裡掏出真金白銀,律師承擔雙邊社保費用還有一塊隱形的損失。
在普通企業,職工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用可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進行專項扣除,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作為成本,從企業收入中進行稅前扣除。
而在律所,律師的社保形式上還是由律所代繳。因此,律師個人承擔的社保費用雖然可以在繳個稅時專項扣除,但由律師實際承擔的單位部分,可能作為律所的成本在律所繳稅時進行稅前扣除。
勞動or合作?
法律關係的割裂體驗
面對社保“雙邊費用”的負擔,部分執業律師開始重新審視社保投入的效益與合理性。這種對投入回報比的動搖和對自身未來的不信任感交織,讓很多律師萌生了不想再繳納社保的想法。
但不想繳納社保也面臨現實的困難。
不少地方的監管部門出於規範律所內部管理、保障律師基本權益等考量,將律所的社保繳納情況納入年檢範圍,律師的社保繳納情況也與年檢、轉所等掛鉤。
宋律師對此非常不理解。
在他看來,強制繳納社保要以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但是大把的法院判例認定獨立執業律師與律所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來判斷,律師與律所也不成立勞動關係。
在宋律師社交媒體賬號的評論區,也有大量的律師支援這一觀點,既然不存在勞動關係,就不應該強制所有律師都繳納社保,而是應該讓律師可以自由地選擇交或不交。

除了在勞動關係這一基礎前提方面存在質疑,還有律師從依法行政的角度質疑監管部門的這類行為。
他們認為,社保繳納屬於社會保障範疇,《律師法》及《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都未將社保繳納列為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司法行政機關強制要求律所繳納社保缺乏上位法支撐,超出法定職權範圍,可能違反《行政許可法》中關於“不得增設許可條件”的規定。
實際上,司法部並沒有關於律所必須為全體律師繳納社保的明文規定,各地對律所繳納社保的要求情況各有不同。有些地區將社保繳納情況與年審掛鉤,有些地區律師可以自由選擇是否繳納社保。
宋律師認為,司法部應該一紙通知明確下去,不能強制要求律所為律師繳納社保。
社保平替
雖然社保彷彿成了束縛獨立律師的繩網,但它畢竟也是為社會公眾提供託底保障的安全網。在另外一些律師看來,不繳社保實非明智之舉。斷繳社保,律師又該何以保障自己的養老、醫療?
一位已經斷繳社保的律師就略帶勸解意味地現身說法:不繳社保感覺負擔輕了,但同時也沒了保障。一年辛苦賺點錢還不夠進一次醫院,更不要說等老了幹不動了,別人可以領退休金享受醫保,自己什麼保障也沒有,只剩下拖累兒女。
選擇與社保體系脫鉤的律師們當然進行過財務推演。他們認為,社保是否能真的解決基本養老問題可能需要畫個問號。這筆費用如果自己留存、穩健投資,退休後的養老資本可能與領取養老保險沒有太大區別。
至於醫療保障問題,宋律師選擇用更貼合律師職業屬性的方式解決。
今年3月,宋律師打算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給自己交社保,只交醫療保險、不交養老保險,每月只需500元左右。
但對於監管部門在年檢時能否認同這種方式,宋律師也還是未知,因為監管部門給他的答覆也不完全一致。
“律協稱年檢不檢社保,交不交屬個人自願。司法局稱肯定會有影響,但問到有何影響也無法給出實質性答覆,而是引用《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進行含糊回覆。”
宋律師稱,“如果日後主管部門非要以社保問題影響我的年審和執業資格,那我也只能打一打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了。”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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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元坤
智合研究院高階研究員,關注律師行業政策與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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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夢奇Scott
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