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里洋場的大律師,怎樣執業與救國

作者 | 萬笑天
來源 | 智合研究院
為獲取案源,於城市繁華地段租借辦公場所;在報紙刊登廣告、發表普法文章擴大知名度……這是100年前民國律師的執業狀態,在業務範圍、收入等許多方面與現在相差無幾。
不同之處或許在於,當時波譎雲詭的國內外政治,以及戰爭中的救亡圖存。作為最早學習西方司法制度的一批人,當時許多律師均曾任政府高官,或先為律師而後從政,在時勢下,更組織了愛國救亡運動,成就了許多仁人志士。
五四運動中的焦點曹汝霖,就是民國第一個擁有正式執業資格的律師;參與刺殺袁世凱的鄭毓秀,是中國第一位女性律師;律師沈鈞儒和史良等人,在抗戰前為促成救國統一戰線,而被民國政府起訴,二人更在新中國成立後,擔任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長和司法部部長。
第一個律師
早在19世紀末,中國大陸上就出現了律師的身影,他們是在租借法庭上的外籍律師。那時已在聘外國律師辦理與國外的外貿案件,並有培養本國律師的建議。
中國律師則最早出現在香港。伍廷芳是中國獲得律師資格的第一人,他1842年出生於新加坡,33歲進入英國四大律師會館之一的林肯律師會館學習法律,3年後,成為首個有英國大律師資格的中國人。返回香港後,伍廷芳受香港律政司聘任為英國殖民地律師,之後又在清廷和民國政府歷任要職,推動中國現代法律制度的設計與建立。
清廷消亡前的最後幾年,1906年,由沈家本、伍廷芳主持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引入了律師制度。他們給朝廷的奏摺中建議各省法律學堂培養律師人才。但未得到各地大員的重視,沒有最終實施。之後作為過渡的《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規定了代理與代訴制度。
1911年,修訂法律館以日本的刑事、民事訴訟法為藍本,完成《刑事訴訟法草案》和《民事訴訟法草案》,其中明確了律師的代理、辯護等職能。不過,這些草案還沒有送資政院討論透過,清朝即已覆滅。
制度變革因改朝換代加快了步伐。辛亥革命爆發後,江蘇宣佈獨立,並在省內頒佈了《律師暫行章程》。時任南京臨時政府司法總長的伍廷芳主張,效仿西方,全面建立新的法律體系,在有關立法、制度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在具體審判活動中先推行律師辯護制度。
在司法改革的呼聲中,由在日本留學過的法學生髮起,中國第一個律師行業組織上海律師公會,於1912年1月在上海成立。
民國第一個擁有正式執業資格的律師曹汝霖,便畢業於東京法學院。相比他之後任外交總長等職,他的律師經歷鮮少被人提及。1905年,慈禧還召見他詢問立憲之事。
民國成立後,曹汝霖第一個申請到律師執業證書,律所就設在家中,由於律師尚是新事物,來訪者不多。在他為一起死刑犯的上訴案件辯護,令嫌犯無罪釋放後,從此聲名遠播,律所門庭若市。有記錄顯示他在4個月時間裡,代理了28件訴訟案。辦案的收費不算昂貴,曾有案子勝訴,當事人因家中貧窮,只能送土產,曹汝霖也不計較。
相比當時其他職業的收入,上海律師是絕對的高薪行業。有學者統計,20世紀30年代,上海產業工人的月薪僅3-8元,中小學教師為70-160元,記者一般70-300元,中央部長800元,而律師月收入在300-2000元,知名律師則上不封頂。
據1935年中國徵信所檔案記載,律師章士釗的年收入為5-10萬元,女律師史良1931年開始在上海執業,她回憶,30年代中期有多年,自己每月出庭四五十次,1935年一年辦了3萬多元的案子,平均月收入千元以上。
女性律師在當時也備受關注。事實上,1912年民國政府頒佈的《律師暫行條例》,明確將女性拒之門外,1927年正式頒行的《律師章程》才允許女性執業,在前一年,上海律師公會還曾公開主張取消律師的性別限制。
其實在1926年,中國第一位女律師鄭毓秀就已經執業,不過是在法租界。她在獲得巴黎索邦大學法學博士學位後,回國向司法行政部申請律師執照未被批准,轉而向上海法租界的司法機關申請,因有留學經歷,申請獲批,成為可以在法租界出庭的中國律師。
“寧鳴而死”
律師們為招攬案源同樣需要進行廣告宣傳、裝點門面。
首要的是辦公場所。在上海,律師們願意把律所開在繁華熱鬧地區的寫字樓裡,顯示自己實力的同時,又便於承攬非訴業務。
律師金雄明曾回憶,“上海最重噱頭,排場萬不可少”,他租了上海最繁華的南京路上大陸商場的場地。一位堂弟與他同時畢業,作他的助手,還有三名同學不敢像他那樣鋪張,借了他的部分場地。在別人看來以為這些人是他的幫辦,就這樣以大律師的身份,出現在了十里洋場。其他地方律所的分佈則與今天相似,開在法院、警局附近。
其次是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廣告中,律師強調自己留學海外,或曾有官方背景,如,“本律師歷任江浙粵三省法曹及行政事務多年,現已辭職歸裡復執行律師事務”;或就職於政法院校,弟子眾多,有的還會突出自己的女性身份。也少不了律師在報紙上撰寫普法文章,以擴大自己的知名度。
當時律師的業務範圍與現在相近,主要是代理刑事、民事訴訟、撰寫呈狀、出具律師函以及任常年法律顧問等,民事及非訴業務相對較多。在福建福州的律師,承辦的刑事訴訟案件每年僅二三十件,一個重要原因是律師收費高,很多當事人付不起律師費。
有足夠的收入解決溫飽問題後,律師積極參與公共生活,推動制度改革與救亡運動。
其中最有影響力的組織當屬上海律師公會。1936年抗戰爆發前夕,上海律師公會有1340名會員,是國內規模最大的地方性律師組織。它對當時政府權力的擴張起到相當的制衡作用。
上海律師公會曾呼籲維護罪犯合法權益,敦促當局出臺冤獄賠償法,對錯判錯押的人予以國家賠償,並且對出獄者組織出獄人保護會予以救助,使其能夠獲得謀生手段,避免再次犯罪。
1927年,南京政府成立,上海律師公會進行了改組,新的律師公會執委會成員全部是國民黨員。國民黨隨後宣佈,和其他社團組織一樣,律師公會必須在國民黨黨部以及相關部門登記註冊。律師公會領導人和會員拒絕在國民黨黨部登記。而即便是國民黨黨員律師,也拒絕將上海律師公會變成完全由國民黨掌控的團體。
另一更知名的事件是發生在全面抗戰前夕的“七君子案”。1936年5月,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在上海成立,沈鈞儒被選為主席,要求國民政府停止內戰、建立統一抗日政權。11月,國民政府以“危害民國罪”,將七名該組織領導人逮捕。七人中沈鈞儒、史良、沙千里、王造均是上海律師公會的成員,其餘三人是鄒韜奮、章乃器和李公樸。
其中沈鈞儒生於1875年,是1904年中國歷史上的最後一批進士。1905年,他求學日本,就讀於東京私立法政大學。1908年回國,歷任浙江諮議局副議長、浙江省教育司司長、國會議員等職。1928年,沈鈞儒取得律師執業證書,5月加入上海律師公會,開始執行律師職務。
1937年4月,國民政府對七人提起公訴,在6月的兩次開庭中,沈鈞儒力辯“如果有罪,那麼就是犯了‘愛國未遂罪’。”
為他們辯護的律師團有21人,均是業內名流,他們曾是司法總長、國會議員、大理院(最高法院)審判長和大學法學院的院長、教授,不少人仗義而來,義務辯護。
隨後抗戰爆發,為案件提供了轉機。1938年1月,指控被檢察官撤銷,後經律師團隊和社會賢達的聯手營救,沈鈞儒等人於當年7月釋放出獄。
新中國成立後,沈鈞儒擔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七人之一的史良,成為了第一任司法部長。
END
本文作者
萬笑天
智合研究院高階研究員,關注行業發展與律師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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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夢奇Scott


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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