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劉元坤
來源 | 智合研究院
近日,《錢伯斯大中華區指南2025》上線,引發行業內一輪新的關注。
市場化的律師評價榜單在國內影響深遠,錢伯斯正是其中一個極具代表性的典型。除了市場化的評價,律師行業也並行存在一個覆蓋更廣泛的官方律師評價體系。
官方評價體系
律師職稱
錢伯斯於1990年在英國成立,在這之前國內就已有了律師職稱評審的制度。
根據1987年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轉發司法部的《律師職務試行條例》,律師職務設一級律師、二級律師、三級律師、四級律師和律師助理。《條例》從學歷、執業年限、理論與業務水平、外語水平等方面規定了不同職稱的任職條件。
人們熟知的主任醫師、副主任醫師、主治醫師等稱呼,也同樣屬於職稱的範疇。
一級律師劉文元曾向媒體介紹,一級律師相當於高校的正教授,二級律師相當於副教授,三級律師相當於講師,四級律師相當於助教。
這種律師的職稱評審覆蓋了一定範圍。截至2023年,各地累計評定一級律師1000 多人,二級律師2500 多人,三級律師8000 多人,四級律師1.5萬多人。
對於醫生、教師等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而言,職稱是與級別、收入、待遇密切相關的,律師的職稱曾經也起到相同作用。但隨著律師制度的改革,事業單位性質的法律顧問處變成了獨立執業的律師事務所,律師收入分配方式發生本質變化。
雖然目前很多省市仍在延續律師職稱評審的工作,但律師們已不像教師、醫生這樣普遍參與職稱評審。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昕曾表示,“早年,律師名片還以‘一級律師’為噱頭做廣告,如今都恥於如此了,會被人笑。”
“雙優”評比
90年代,全國性的律師行業評選表彰拉開了帷幕。
在官方職業評價活動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優秀律所”“優秀律師”等稱號。
1995年,司法部組織評選出首屆“全國十佳律師”,4年後又組織評選出了第二屆“全國十佳律師”。
在律所方面,司法部於1997年分兩批評選出了49 家部級文明律師事務所。
2003年,司法部將相關工作移交給全國律協。全國律協從2004年起組織開展四次“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評選表彰活動。累計表彰424 家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615 名全國優秀律師。
2020年,“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和“全國優秀律師”評選活動重新以司法部名義組織開展,表彰了130 家律所和289 名律師。


專業水平評價
2017 年,司法部部署在內蒙古、上海、安徽、陝西4 省(區、市)開展律師專業水平評價試點工作。2019 年3月,司法部又將試點擴大到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這項試點工作主要是希望建立一套評價體系和評定機制來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律師專業水平,促進形成優勝劣汰的激勵約束機制和律師專業化分工,引導律師提高專業服務能力,為當事人瞭解、選聘律師提供參考。
專業水平評價主要在刑事、行政、公司、金融、涉外、勞動、房地產、婚姻家庭、智慧財產權9 個專業領域,由律師自願申報,經律師事務所出具考核意見後,頒發專業律師證書。評定的律師分別稱為相應領域的專業律師,相關資訊在律師協會網站公開,方便社會、個人查詢和選聘律師。
敏感的話題
在官方律師評價體系發展、形成的過程中,商業化的律師評級、榜單看起來以更迅猛的態勢贏得了更多影響力。
這些第三方評獎榜單在律師行業有著重要的背書作用,為法律服務需求方深入瞭解律師提供了參考,也相當程度上滿足了律師、律所加強業務宣傳推廣的需求,以至於很多知名律所都設定了專門的崗位或者與外部機構合作來進行榜單申報。
但律師評價、評級是個敏感的話題,無論是官方的評價體系還是市場化的評級榜單都曾掀起過律師行業的巨大爭議。
作為市場化評級的典型代表,錢伯斯雖然取得了影響力和公信力,但也曾陷入輿論漩渦。一些律師認為其評級範圍覆蓋不全,表現出色的律所和律師未能全部得到應有的認可,其調研方法也被質疑過於依賴客戶反饋和同行評價,還有些律師懷疑其評級結果可能受到商業因素的影響等。
官方開展的律師職業評價也難免遭遇一些困境。
一方面,官方的律師職業評價體系本身還不夠完善。司法部律師工作局律師業務指導處處長宗源曾撰文指出,“現行的律師職業評價制度不同程度存在覆蓋面小、參與度低、滯後性強、影響力弱等問題。”
宗源分析認為,“律師職稱評審的適應性和吸引力逐步降低”,“2017 年啟動的律師專業水平評價試點工作也面臨一些困難和問題”,“全國和各地‘優秀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評比表彰都是臨時性表彰專案,評價週期長、數量少,參與度也比較低”。


另一方面,官方的律師職業評價體系在評價方法、評價主體等方面都面臨律師的質疑。
在評價方法上,包括律師職稱、專業水平評價等在內的評定方法不同程度將執業年限、理論研究、社會貢獻等納入評定標準。有聲音認為,律師是實操性極強的職業,律師處理案件的能力與資歷並不成正比,評價標準應該更加註重律師的實際辦案能力。因此,如何設定客觀、合理的評價標準成為了焦點問題。
在評價主體上,有些律師認為,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是市場行為,市場是最好的裁判,而不應由行政部門來評價,客戶的選擇和反饋才是評價律師的最直接標準。
此外,還有律師擔心如果評價結果與律師的執業許可、考核等掛鉤,可能會成為行政部門“控制”律師的工具,律師可能會忌憚評價結果而放棄對某些案件的深入挖掘,更有甚者還憂慮官方評價在執行過程中可能會滋生權力尋租現象。
未來構想
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意見》明確提出要“完善職業評價體系,健全律師事務所年度檢查考核和律師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律師職業水平評價制度,形成優勝劣汰的激勵約束機制”。
從2017年司法部試點律師專業水平評價、2019年擴大試點範圍,到2020年全國律師誠信資訊公示平臺上線試執行,再到2022年全國律協新增設定“律師行業評級評價委員會”,律師行業評級評價工作不斷推進。
對於下一步如何完善我國律師職業評價體系,宗源在前述文章中提出了宏觀構想。
在評價主體方面,他認為“開展律師職業評價時需要多方參與”“特別是在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組織開展的官方職業評價活動數量有限的情況下,需要研究適度發展第三方評級機構,開展靈活多樣的職業評價活動,填補官方職業評價活動的覆蓋盲區。”
文章提出可參考高等教育領域引進專業第三方機構開展教育評價的做法。比如教育部委託“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中心”開展學科評估、研究生教育評估監測、大學評價等工作。
在評價方式上,文章提出目前我國尚未建立專門的律所評價制度,可以借鑑一些國家開展律所管理認證、國內醫療行業開展醫院等級認定、教育行業開展高校學科評估等做法,研究建立符合我國實際的律所評價指標,從組織結構、業務規劃、人員管理、財務管理、案件管理、風險控制等方面為律所確立標準。
在律師的評價方式上,文章認為“有必要充分考慮律師隊伍規模迅速增長、職業評價需求不斷增多的實際,研究設立常態化的律師行業評比表彰專案,適當增加表彰名額,縮短表彰週期,擴大評選表彰覆蓋面。”
結語
開展職業評價是消除資訊不對稱、方便公眾獲取法律服務的重要渠道。一套相對客觀、合理的評價體系有助於促進法律服務供需雙方有效對接。
由於相關法律法規對律師開展廣告的規制,榜單評級也是律師業務推廣、打造品牌、展示形象的重要載體。
客觀、公正、科學的職業評價體系,對主管部門而言也是引領和督促律所規範發展、加強管理的重要手段。
律師評價體系的完善是一個長期而複雜的過程,只有透過多方努力,才能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公正的律師評價體系,為法律服務領域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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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元坤
智合研究院高階研究員,關注律師行業政策與律師在法治建設中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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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宗源:《中國特色律師職業評價體系的構建與完善》,載《中國法治》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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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 / 吳夢奇Scott
編輯 / 顧文倩Aro
分類 / 原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