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我為什麼說這些年中國法治倒退
2013-01-11 作者:江平,阮修星/採
已經82歲高齡的法學泰斗江平在接受本刊記者專訪時依然精神矍鑠、侃侃而談。
這位被稱為“中國法學界良心”的中國政法大學前校長、終身教授,一直致力於推動中國法治社會建設。多年來,他參加了《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合同法》《公司法》《信託法》《物權法》等多部法律的起草與頒行,不遺餘力地為法治中國、法治天下鼓與呼。
當談及在中共十八大召開和“八二憲法”公佈實施30 週年的特殊歷史節點,如何看待依法、依憲治國的重要性時,這位耄耋老人直言不諱。他說,近年來中國的司法體制改革存在倒退,而能否依法、依憲治國則事關中華民族的前途和興衰。
江平認為,建設憲政社會主義是大勢之所趨,當前亟待糾正一些司法偏差,亟待進一步樹立《憲法》和司法的權威,推進依法行政,讓權力在陽光下執行。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推動政治改革,理順政治關係和黨政職能,減少公權力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干預作用和分量;要把保護私產作為國家強盛的基石,找到公權和私權之間的平衡點。
警惕司法改革倒退
《中國民商》: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讓權力在陽光下執行,您認為當前強調依法治國的必要性和難點在哪?
江平:坦率地說,中國近年來的政治體制改革或司法體制改革,實際上是倒退的。
為什麼說司法改革在倒退呢?在回答這個問題前要先樹立這樣一個指導思想:改革應該是趨同而不是趨異,即大方向應該跟國際潮流一致,而非相反趨異。按照這個觀點進行判斷,那麼近期的改革,特別是政治體制改革或者司法改革,其實並沒有走向趨同的路線,而是走向了趨異的路線,這至少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司法獨立還是司法服從黨的領導。在以“三權分立”為權力架構的歐美髮達國家,司法獨立是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和政治原則,我們的改革應該遵循這個國際主流,否則雖然名為“改革”卻實為倒退。我國《憲法》中雖然已經確立了司法獨立這一重要原則,但是在實際執行中卻不理想,而且廣大群眾、專家學者和司法戰線工作者對司法改革也意見不一,中國的司法獨立目前還有很遠的路要走。
最近司法改革實行以來,司法公正提得多起來了,而司法獨立在法院檔案上提得越來越少了。這是因為很多人把司法獨立視為司法鬧獨立,而司法鬧獨立就是司法想擺脫黨的領導,於是這些年司法改革的一個重要趨向就是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沒有司法獨立,就沒有司法公平。強調司法獨立,實際上是要加強法治;而強調司法服從黨的領導,實際上是在恢復人治。如果法院喪失了自己的獨立性,這實際上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訊號。
二是在法院的審判過程中,各國強調法院審判“只服從法律”,這是做到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而我國雖然將審判工作“只服從法律”寫入了《憲法》,但司法改革以來“三個至上”就頻頻出現在報刊和領導人講話中。其中“黨的利益至上”被放在了第一位,“人民利益至上”被放在了第二位。這給法院工作帶來很多的麻煩和迷惑。
三是世界各國普遍認為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存在公務員中的上下級關係。我國在接受這個原則時就有所保留,《憲法》只接受“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提“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我們的法院衙門作風嚴重,許多法院在遇到難以解決的疑難案件時往往以上級批覆作為判案依據,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真正有所作為的法官的積極性和能動性。
除了以上三個方面外,我國司法改革在法官是否應該精英化、調解是手段還是目的等方面與世界各國主流也存在差異。這些差異使得我國司法工作摻入了很多人為的因素,帶上了較重的人治色彩。中共十八大報告提出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對於促進我國社會法治程序,無疑具有重要的意義,能否順利推進則事關中華民族的前途和興衰。
重塑憲法權威
《中國民商》:中共十八大召開之後不到一個月時間又迎來了“八二憲法”公佈施行30 週年紀念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紀念大會上強調,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對於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您覺得應該從哪些方面著手貫徹落實《憲法》、建立《憲法》權威,特別是如何提高官員的守法意識,如何追究官員的違法違憲行為?
江平:遵守憲法,依憲執政、依憲治國,這是中國法治天下的根本,也是建設憲政社會主義的大勢之所趨。在紀念“八二憲法”30週年的時候,習近平特別強調《憲法》的權威,以及如何建立《憲法》的權威,這是真正地去實施。如果現在能夠真正地按照《憲法》的規定去做,就很不簡單了。
但是我們希望能提憲政社會主義。如果我們提憲政社會主義,至少明確是《憲法》裡面所講的,這就是依法治國了。所以強調“特色”容易走向人治,而強調憲政才能夠走向法治。
建立憲政社會主義,一是要樹立《憲法》的權威。一個國家只有真正樹立《憲法》的權威才可以保障平衡、和諧;二是確立政治秩序。這個政治秩序所靠的是對權力的制約。只有對權力進行制約才能解決濫權、解決腐敗;三是政治民主。最根本的是要解決老百姓行使管理權的問題;四是如何保障人民的權利;五是必須建立違憲審查制度。
《憲法》權利如何落實則是重中之重。我國現在雖然有了《憲法》,但還沒有實現真正的憲政。也就是說中國在民主、自由、人權方面與西方國家還有很大的距離。在“八二憲法”公佈施行30 週年之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這就要求立法、執法、司法等都必須依照憲法、符合憲法,並且要認真落實“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的原則。
現在人們感覺中國的法治建設非常的曲折,處於一個“前進——後退——前進——後退,有時候又後退到原地”的狀態。特別是各級官員法律意識淡薄,沒有把《憲法》看得很重要,原因在於《憲法》的透過和修改程式都不完善,還需要改善。
此外,保護公民政治權利方面的法律還很不完善,也就是說,與《憲法》相配套的立法工作還沒有完成,比如《憲法》所規定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結社自由等,都還沒有制定出相應的法律。這就造成了“有法不判”、“無法可依”的怪現狀。
當務之急在糾偏
《中國民商》:對於我國法治社會的建設,您提出要分“三步走”,當前亟待做並正在做的是糾偏工作。而重慶“李莊案”是糾偏工作繞不開的一個事件,您怎麼看待“李莊案”?您覺得糾正司法改革的偏向問題應該從哪些方面著手?
江平:對於我國的法治社會建設來說,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就是要糾正過去的偏向;第二步是要進一步建立、完善相應的法律和制度;第三步是進行深層的政治體制改革。
關於糾偏,至少要糾正三個方面的偏向:一是必須建立法院的權威,把公安機關不應有的許可權還給法院;二是必須把《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新聞自由等真正給予民眾,不能隨便就勞動教養、治人以罪;三是亟待糾正司法改革的偏向。
當前,有的司法權威已變成了政法委的權威;本來應該在《憲法》上明確規定的法院獨立,變成了只能夠談法院的公正;本來《憲法》明確規定的法院,是以法律作為唯一的指導方針,現在卻變成了“三個至上”。從這個角度來說,如何解決法院審判方面的問題,如何按照《憲法》的規定給予法院權威和獨立,讓法院只服從《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已成為當務之急。
重慶“李莊案”是糾偏工作繞不開的一個事件。在這個案件中,公安機關掌握著生殺予奪的大權,法院則完全處於陪襯的地位,這對律師行業以及辯護權的衝擊很大。其實,不僅在重慶,可以說在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著公安機關偽造證據、入人以罪的現象。我們應該牢記斯大林破壞法治的教訓,儘快糾正這方面的錯誤,否則,則是國家的不幸,也是國家法治的不幸。
在糾正偏差的同時,對於群眾急切要求,而且爭議不大的法律和制度要儘快加以完善。比如,現階段至少應該建立健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取消勞動教養制度,完善財政預算公開制度和選舉制度。
政改是前提條件
《中國民商》:目前在社會主義國家“憲政”處於什麼地位?您如何看待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性?應該如何處理黨與法的關係?
江平:法治離不開政治,一個國家的法治能夠興旺,就必須理順政治關係和黨政職能。政治關係和黨政職能沒有理順,法治是沒有前途的。
中國現在的政治體制實際上是黨政不分,黨在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中都起到了絕對關鍵的作用。所以中國真正轉向法治的一個前提是——進行政治體制改革。只有真正完善了政治體制改革,中國才有可能真正走向法治國家,依法治國、依憲治國才能真正起到它的作用。
中國的執政黨顯然已經意識到推動政治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中共十八大報告用很大的篇幅闡述,“要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不久前,李克強副總理在全國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工作座談會上也強調,改革是中國最大的紅利。這些表明,執政黨將繼續進一步推動包括政改在內的全方位改革。
深層的政治體制改革至少要包括黨政分開、言論、出版、結社、新聞自由等問題,目前仍然存有不少爭論,而且討論的時機還不太成熟。因為要實現深層次的制度改革,需要新領導班子在政治局常委裡面建立了良好的政治和組織環境,才可以實現。
中國政治體制改革如何推進,核心在於黨政職能要明確劃分,不能以黨代政、以黨代法。中國的政治體制改革有兩個路徑可走:第一條路徑是從最容易的著手,即群眾最關切的入手。按這條路徑,要推進官員財產公開、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決算公開,以及加強公民的知情權等;第二條路徑則是從最關鍵的問題入手,其中黨政分開則最為關鍵。
但是,目前政治體制改革步伐不能夠要求太快,因為中國特殊的政治體制,改革開始步伐慢一點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怕慢就怕不幹,必須穩步地向前推進才行。
要更多保護私權
《中國民商》:目前我國公權和私權處於什麼狀態?為什麼說私法要比公法重要?又該如何處理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江平:總體來說,近年來我國私權正處於一個上升的時期。尤其是在2007 年《物權法》透過實施之後,民眾對私權出現了迴歸、覺醒。比如在拆遷問題上,現在老百姓之所以能站出來保衛自己的私權,跟《物權法》的透過有很大的關係。
近三十年來,我們透過制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等法律,以及制定《依法行政綱要》等約束公權,有效地解決了公權對私權的侵犯,這是值得肯定的。一個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過去,公權無限制地來干預私生活的方方面面,最厲害的時候包括吃飯都由國家來管、結婚還要國家批准。現在,我們提出的大社會、小政府,就是要反其道而行之,讓屬於社會的這部分恢復到它本來的面貌。
也許當前在某一段時間裡,人們會感覺到公權比私權擴大得更多。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是因為中國向來是公權過大、私權過小,中國法治理念一直是強調公權為主,或者說中國幾千年來都是這樣——公權為核心,私權圍繞著公權在轉;二是國家在市場領域裡的干預作用,導致了公權力的擴大。
特別要警惕的是,2008 年世界經濟危機發生後,因為有強大的國家干預,中國遇到的困難要少一些,政府不僅沒有很好地認識到“中國模式”的問題所在,有時候甚至過分強調國家干預的作用,有意無意地擴大了公權力的作用,這是危險的。
應該說,私法要比公法更為重要。國家的富強是建立在私人財產得到保障的前提之下的,這是一個國家強盛的重要基石。在處理公權和私權之間的關係上,我們還應該遵循這樣一個原則,即公權不能濫用,私權也不能濫用。公權濫用,會造成私權得不到保障。私權濫用也不行,比如拆遷問題不考慮公共利益怎麼行呢?
但中國的現實是,私權受到公權侵犯的情況更多,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要更多地保護私權,特別是要防止私權受到公權的侵犯。與此同時,要加強對公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這是法治的基本要義。
對於市場而言,國家應該儘量少干預,給予市場主體以自由,讓市場自己來解決問題,就像我們的《行政許可法》裡面的精神,能夠由當事人自己解決的問題,儘量由當事人自己解決,當事人自己不能解決的由社會來解決,只有當事人自己和社會都沒有能力解決時,國家政府才來干預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