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曆史系列(213):為何憲法有修正案?

美國憲法是現存世界上歷史最悠久、連續性最強的成文憲法,這與開國之父們的高瞻遠矚是分不開的,開國元勳們在制定憲法時,就考慮到隨著時間的推移,憲法需要與時俱進,因此如何修改憲法就是必須考慮的因素,顯示了建國元勳們的智慧,即在制定憲法時就想到了將來修改憲法的問題,並將如何修改憲法的原則及方法寫入憲法內,也就是現在看到的憲法第5條。
有關將來如何修憲的問題在1789年8月第一屆國會時展開了討論,當時出現了兩種意見: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主張修改憲法的文字直接放在憲法正文內,而羅傑·謝爾曼(Roger Sherman)則建議將修改文字以附錄形式新增在憲法正文的後面。經過辯論,謝爾曼的主張得到多數議員的贊同,修改憲法以修正案的形式分別列在憲法正文之後,形成了美國憲法的獨特形式,即憲法由正文與修正案共同組成,憲法修正案與憲法正文字身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正因如此,才有了後來的27條修正案,包括最著名的《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由前10條修正案組成)。
從歷史的發展及時間看,修訂憲法以修正案的方式新增而不是修改原文有幾個好處,比如維護憲法的完整性和穩定性:憲法是法律和治理的基礎,如果原文經常被修改,可能會在法律解釋中造成不確定性和混亂,相反,修正案允許在不破壞原文的情況下進行更新。此外憲法原文的完整可確保法院、立法者和民眾能夠了解法律的變化軌跡。如果原文被多次重寫,建國之父們制定憲法時的初衷可能變得不清楚。
在目前的憲法正文中,第5條規定了嚴格的修法程式:修憲不僅需要國會參眾兩院分別以三分之二多數票批准,還需四分之三個州議會的批准,因此透過難度很大,標準很高,防止不必要或頻繁的修憲。在兩百多年的歷史上,修正案一共27條,其中前10條是在新憲法制定後不久就透過的,也就是說此後200多年中平均10多年修憲一次。
美國模式的憲法在保留憲法正文不變的同時允許透過增加修正案進行修改,確保了傳統與變化之間的平衡,即修訂程式允許憲法在保持其歷史和法律基礎的同時不斷發展,這種方法確保了穩定性、清晰度和連續性。

國家檔案館自由憲章圓形大廳展出的權利法案、憲法、獨立宣言及其他建國檔案(照片:公有領域)

上面談到了修憲與憲法修正案的關係,這裡再談談為何要修憲:
1,糾正或澄清原文。開國元勳們制定了具有廣泛原則的憲法,但有些條款需要澄清或改進。例如1804年透過的第12修正案澄清了憲法第2條中有關總統、副總統的選舉規定,防止總統選舉再次出現1800年總統大選時所發現的嚴重問題。
2,擴大權利和自由:憲法最初並沒有具體提出某些現在被視為基本人權的權利,修正案就是為了將這些權利範圍擴大到更多人。比如1865年的第13修正案廢除了奴隸制、1920年的第19修正案賦予婦女投票權等。
3,適應社會和政治變化:社會在發展,修正案使憲法能夠適應新的情勢。比如在富蘭克林·羅斯福4次當選總統後,1951年透過的第22修正案規定總統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修改憲法對於維護民主、正義和治理至關重要,它使法律體系能與時俱進,同時仍保持開國元勳們確立的基本立國原則不變。

憲法修正案原始手寫檔案(照片: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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