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美國傳統的自由派認為特朗普正在破壞美國的法治基礎和憲法秩序。下面是他們的詳細觀點,發上來供大家參考借鑑,知己知彼,立場不同,請注意甄別。
特朗普曾說過:“我有第二條修正案,作為總統,我有權做任何我想做的事。”
作為一個傳統的自由派(如今這個群體恐怕在逐漸減少),我始終認為,權力的制衡和法治是保障自由、防止暴政的最有效保障。我原本希望特朗普總統及其政府能認同這些原則,但他們最近的言論表明,他們並不認同這些基本的民主理念。
在美國地方法院法官詹姆斯·博阿斯伯格下令暫時阻止驅逐涉嫌參與委內瑞拉阿拉瓜列車幫的成員後,特朗普總統的邊境事務負責人湯姆·霍曼在接受福克斯新聞採訪時公開表示:“我們不會停止。我不在乎法官怎麼想。”
兩百年前,法國政治學家亞歷克西·德·托克維爾就曾指出,美國有一個鮮明的特點:“在美國幾乎任何政治問題最終都會變成司法問題。”今天,這種現象依然沒有改變。
當法律的含義或其如何適用於具體案件發生爭議時,司法部門通常會介入並作出判決。這是美國政治體系運作的基本方式,而霍曼作為政府官員,顯然沒有權力忽視這一點。他有責任尊重法官的判決,無論他是否同意。
這本是基礎的公民教育知識(Civics 101),但看起來特朗普似乎錯過了這一課。特朗普在最近的福克斯新聞採訪中說:“我們有一些破壞國家的流氓法官。”在他的社交平臺Truth Social上,特朗普還把博阿斯伯格法官稱為“激進左派瘋子”,並呼籲彈劾他。對此,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約翰·羅伯茨提醒特朗普:“兩個多世紀以來,彈劾並不是對司法裁決不滿時的適當反應。”
今年早些時候,副總統JD·範斯曾在推特上表示:“法官無權控制行政部門的合法權力。”但問題是,誰來界定總統的憲法權力邊界,並決定總統是否超越了這些權力?美國曆史上,普遍的共識是:司法部門。
在《馬伯裡訴麥迪遜案》(1803年)中,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曾明確指出:“法院的責任就是明確解釋法律是什麼。”這意味著,其他政府部門必須接受法院的裁決,即使他們不同意。
這並不意味著法院從未犯錯。比如,林肯總統強烈反對《德雷德·斯科特案》判決,該判決認為非洲裔美國人不享有美國公民身份,但他依然接受了這個判決作為法律,並表示將透過合法途徑推翻它。林肯曾說,儘管他“不會反抗”這一判決,但他會盡力促使法院推翻它。“更多的反抗將是革命,”他說。
安德魯·傑克遜總統則有不同的看法。作為州權主義的支持者,傑克遜認為國家銀行不符合憲法,否決了重建第二銀行的法案。他在1832年曾明確表示,即使馬歇爾法官支援銀行合憲的判決是正確的,這一判決也不能左右整個政府。他認為:“國會、行政和法院都應依據自己的理解來執行憲法。”他進一步表示:“每個公職人員在宣誓支援憲法時,都承諾根據自己對憲法的理解來支援它,而非照別人理解的來執行。”
這種立場在總統與立法部門發生分歧時或許可行,但當法院裁定總統行為不合憲時,該怎麼辦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裁決的權威性不容忽視,否則可能引發無序的局面。
特朗普對憲法的理解問題更加嚴重。在他的第一任期時,他曾在一次公開活動中對聽眾說:“我有第二條修正案,作為總統,我有權做任何我想做的事。”第二條修正案確實賦予總統廣泛的權力,但特朗普的這番話等於是說,總統的決定應當優先於司法部門(第三條修正案)和國會(第一條修正案)的決定。特朗普在第二任期的許多決策正是建立在這一觀點之上,而這一觀點顯然違背了憲法的基本精神和條文。國會和司法部門是平等、獨立的政府分支,而非從屬於行政部門。
特朗普的這種做法正是詹姆斯·麥迪遜在《聯邦黨人文集》第47篇中警告的危險:“將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集中在同一人手中……這無疑是暴政的典型表現。”當行政命令凌駕於立法之上,法官因履行職責而面臨彈劾時,最終可能導致的是暴政的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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