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美最高法院能維持Tiktok禁令?真相遠非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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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昊林
北京大學法學院
【導讀】北京時間1月17日,美國最高法院就TikTok“不賣就禁”法案做出決定:相關條款並未侵犯請願人第一修正案權利,最高法院支援這一法案,要求TikTok在19日(拜登任內最後一天)前從其母公司字節跳動集團剝離,否則將面臨美國全國禁令。此前,特朗普曾公開表態,正考慮在上任(20日)後釋出一項行政命令,暫停執行TikTok禁令60至90天。如何看待最高法院的判決對政黨政治的介入?它揭示出當下美國司法與政治之間怎樣的關係?
本文指出,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對墮胎權、控槍法令等的判決,導致其民調支援率暴跌至歷史低點(低於48%)。這與美國曆史上最高法院的兩大危機(1857年斯科特案和20世紀30年代羅斯福新政時期)存在相似之處:社會存在核心衝突,法院判決加劇矛盾,最終導致新的憲法意志形成。然而,當前美國社會的爭議與歷史上有所不同:並非單一核心衝突,而是多個“去中心化”的政治議題他們影響的群體相對有限,難以形成足以改變憲法意志的廣泛社會共識。當下,美國最高法院及美國社會似乎正處於一種“新常態”之中,雖然判決持續激化社會矛盾,卻難以催生新的憲法意志。
在美國的政黨政治中,表現為“合憲的強硬措施”不斷出現:政治行動明確挑戰了既定的一些慣例或預設做法,並會對當時的政治產生重大影響,但並不明確違反憲法文字或其他成文法,而更像是對這些成文法的某種擴張或限縮解釋。一方面,兩黨都沒有足夠的能力將自身意志徹底轉化為憲法意志;另一方面,兩黨都會試圖利用自己更具控制力的平臺制度化己方主張,或挫敗對方試圖制度化對方主張的努力。
最高法院處理爭議有三種方式:實體結果裁判、審查標準設定和決策主體分配。然而,其決策難以獲得廣泛支援,也難以徹底解決問題。作者指出,從2024年的美國大選來看,美國更可能會持續處於“新常態”之中,美國最高法院及聯邦司法系統會繼續成為三權中相對最有行動力的一支。如果美國社會出現政治議題的“再中心化”,美國最高法院可能會迎來第三次危機。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2024年8月刊,原題為《美國最高法院的第三次危機?》,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
美國最高法院的第三次危機?
美國最高法院近些年可謂是“大案不斷”。2022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了布魯恩案和多布斯案:前者判決紐約州的控槍法令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後者推翻了1973年的羅伊案和1992年的凱西案,判定美國憲法並未承認婦女享有墮胎權,是否保護該權利屬於各州民主自決的範圍。2023年,美國最高法院判決了拜登學生貸款減免案和哈佛大學招生案:前者判定拜登政府基於新冠事由減免4000萬學生貸款的行為超越《高等教育法案》(HEROES Act)所授許可權,後者判定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招生中的糾偏行動(Affirmative Action)違反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護條款。2024年,美國最高法院又判決了洛珀·布萊特企業公司訴雷蒙多案和特朗普豁免權案:前者正式推翻了美國行政法中的“謝弗林尊讓”,後者則判定特朗普對其擔任美國總統期間的職務行為享有完全的刑事起訴豁免權
隨著這些大案的不斷下判,美國最高法院的民眾支援率出現了斷崖式下跌。2024年8月,美國皮尤研究中心釋出社會調查結果,發現2022年以來美國民眾對美國最高法院的支援率已從之前的70%降至48%以下,而不支援率更是在2024年超過了50%。美國蓋洛普民調也顯示,目前美國民眾對聯邦最高法院及美國聯邦司法系統的評價已經達到自1972年有記錄以來的最低水平。德國Statista資料統計機構2024年8月釋出的統計結果同樣印證了這一事實:美國最高法院的民眾支援率持續走低,贊成美國最高法院工作方式的受訪者目前僅佔34%,反對美國最高法院工作方式的受訪者則佔到了51%。
在歷史上,美國最高法院因個別案件導致民眾支援率在當年走低並不罕見。但與以往不同的是,自沃倫法院以降,美國司法系統已逐漸成為美國國內政治爭議議題的主戰場,而最高法院作為這一主戰場中的“終極裁判者”,其判決常被期待發揮“一錘定音”的作用。在這種情況下,美國最高法院持續下判重大爭議案件,民眾支援率卻持續在歷史最低徘徊,一方面反映出美國社會中所存在的各類矛盾及其尖銳程度,另一方面則拷問著美國最高法院乃至美國政治系統化解當代美國社會矛盾的有效性。2024年7月29日,美國總統拜登正式宣佈了對聯邦最高法院進行緊急改革的計劃,這更讓人很難不重新評估事態的嚴重性。
美國最高法院判決書
回溯建國至今的200多年曆史,美國最高法院曾經遭遇過兩次重大危機。在這兩次危機中,美國最高法院均陷入持續的批評,並且引發了影響重大且深遠的現實政治後果。那麼當下的美國最高法院真的面臨甚至已經處於第三次危機之中嗎?本文將從歷史上的兩次重大危機開始考察,並基於這一歷史維度對美國最高法院及美國社會如今所處的狀態重新進行審視。
美國最高法院的兩次重大危機
1857年,美國最高法院以7∶2的票數判決了斯科特案(Dred Scott v. Sandford),這一判決直接導致美國最高法院陷入其建立以來的第一次重大危機。當時正處於美國內戰前夕,南北方在奴隸制問題上存在激烈的觀念衝突。而在該案中,美國最高法院不僅判定美國憲法在制定時並未將黑人視為公民或平等的個體,還判定1820年美國國會透過的《密蘇里妥協》(The Missouri Compromise)中禁止奴隸制的條款無效。1819年,密蘇里地區申請建州並加入聯邦。關於密蘇里應當以自由州還是蓄奴州加入聯邦,南北方發生了激烈的爭執。根據《密蘇里妥協》,密蘇里州以奴隸州的身份加入聯邦,同時禁止在密蘇里州以北的新領土上實行奴隸制。因此,《密蘇里妥協》在暫時緩解南北矛盾的同時,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隸制在美國本土的擴張。但時隔37年,最高法院打破了這種妥協,認為該法案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
最高法院的這一判決實質上是從憲法高度維護了奴隸制,並允許奴隸制向新的領土擴張,此舉必然在美國社會引起軒然大波。南方州將此判決視為其奴隸制生活方式的勝利,並且更加堅定地捍衛奴隸制;而北方州則對最高法院公然支援奴隸制擴張感到震驚和憤怒。
這一判決使美國最高法院被當時的媒體和政治人物持續聲討,並直接影響了隨後的政治選舉。判決後的第二年,林肯在競選伊利諾伊州參議員時明確批評該案。林肯強烈反對奴隸制,他擔心斯科特案將成為一種法律先例,進而造成奴隸制被擴充套件至美國的全部領土。事後來看,林肯的這種擔心部分變為了現實,部分則演化為了分裂。1860年的總統選舉中,他所代表的共和黨明確反對這一判決,並呼籲限制奴隸制的擴充套件。而他的最終勝選被南方視為對其生活方式的直接威脅,並最終引發了美國建國後的唯一一次內戰。雖然內戰結束後,斯科特案的判決被美國憲法第十三與第十四修正案徹底否定,但是做出這一判決的時任首席大法官坦尼(Taney)卻成為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美國最高法院最差大法官”。
美國最高法院的第二次重大危機發生於羅斯福新政時期。20世紀30年代初,美國社會正處於大蕭條之中,羅斯福在其第一個任期中提出了一系列新政措施以提振美國經濟。既得利益受到損害的部分群體對新政發起重重阻擊,其中自然包括訴訟這一途徑。
1935年,羅斯福在聯邦層面推行的新政被訴至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以壓倒性的態勢判決相關法案違憲。1935年1月,美國最高法院以8∶1判定羅斯福總統基於國家工業復興法案(NIRA)所釋出的禁止石油產品跨州運輸的規定違憲。1935年5月27日,美國最高法院以一致意見(9∶0)判決了三個案件,判定國家工業復興法案(NIRA)賦予行政部門過大的權力,判定旨在保護負債農民不失去土地的弗雷澤-萊姆克農場破產法違反了憲法第五修正案,判定總統無權撤換未滿任期的獨立機構官員。羅斯福新政遭遇了來自最高法院的重創,這一天也被羅斯福等人稱為“黑色星期一”。
1936年,羅斯福再次以壓倒性優勢當選為總統,這讓他堅信美國人民站在自己這邊,繼而毫不隱晦地展現出對最高法院的不滿。1937年2月,他正式提出了被稱為“法院填塞計劃”(court-packing plan)的司法程式改革法案,並在3月的爐邊談話中對最高法院進行了長篇控訴。雖然該法案最後未獲得國會透過,但最高法院從1937年“西岸賓館訴帕裡什案”(West Coast Hotel Co. V. Parrish)開始確實轉變了對新政的態度。
美國最高法院的兩次重大危機,顯示出了三點共性。其一,在最高法院陷入危機之前,美國社會已經存在著核心衝突。這種衝突的嚴重性不僅體現為衝突雙方的切身利益都受到這一問題的影響,更關鍵的是,衝突雙方几乎涵蓋了美國社會中的所有人,幾乎沒有人能在這種核心衝突中置身事外。其二,最高法院之所以陷入危機,是因為它的判決激化了當時已經相當深重的社會矛盾。這種激化與判決的傾向性、法律說理的嚴謹度或支援判決結論的大法官人數均無關。只要最高法院在實質問題上進行了裁判,便會改變衝突雙方的利益格局,從而對已經盤根錯節的核心衝突產生激化作用。其三,在最高法院“挑起紛爭”後,新的絕對政治意志(也即憲法意志)會在較近的政治時空中誕生。正如漢密爾頓在《聯邦黨人文集》第78篇中所釋明的,最高法院及其判決並不足以直接生產出新的憲法意志。歷史上最高法院的兩次危機也反覆印證了這一論斷:新的憲法意志均是從判決後的下一次大選中得見雛形,並最終透過憲法修正案或憲法變遷(或阿克曼所說的“憲法時刻”)的方式固定下來。
也可以說,美國社會、美國最高法院、美國政治及美國憲法之間存在著這樣一種互動模式:社會核心衝突—判決激化—新的憲法意志生成。需要注意的是,這一模式並不預設最後所生成的憲法意志必然與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意志相悖,歷史上的兩次危機在這方面表現出的一致性更應當被看作是某種巧合。
第三次危機還是“新常態”
美國最高法院近幾年的判決與歷史上引發危機的判決確實具有類似特徵。女性墮胎權問題、種族糾偏行動、持槍權問題、總統行政許可權……確實都是持續引發美國社會爭論的話題,其中一些還兼具“歷史因素”和“當代新變化”兩方面屬性,讓人頗有“剪不斷理還亂”之感。以種族糾偏為例,之所以該議題具有如此的熱度,不僅是因為美國曆史上長期存在嚴重的種族歧視現象,還因為種族糾偏行動在當下引發了新的不平等和針對部分少數族裔的排斥。隨著DEI(Diversity, equity, and inclusion)運動的發展,許多少數族裔(多數是非裔群體)成員借這一東風獲得了高校入學資格,甚至成為學界要員。然而,一部分在DEI運動中獲利的少數族裔並不是因種族歧視而無法獲得機會平等的受害者,他們生來就握有的社會資源和發展機會遠超大多數人(包括大多數白人)。哈佛大學前校長克勞丁·蓋伊(Claudine Gay)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一方面,她是少數族裔,另一方面,其家族擁有並經營海地最大的水泥廠。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這些少數族裔成員的能力還明視訊記憶體在可被指摘之處,就很容易理解為何種族糾偏行動在今天引發了其他族裔群體的不滿。
最高法院對於這些爭議問題的判決無疑激化了部分群體的反對情緒,然而,這些判決是否能像歷史上的兩次危機那樣促成新的憲法意志卻令人懷疑。美國社會當前的各類爭議似乎都隻影響到一部分人的利益,沒有哪一個問題牽涉所有人的切身利益,讓全社會無人能夠置身事外。換言之,從互動鏈條上看,當代美國社會缺乏核心衝突,反而呈現出政治議題“去中心化”的態勢。
這種“去中心化”的特徵也反映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上:與之前兩次危機“單點爆破”相比,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的判決明顯呈現出“多線作戰”的特徵。這既顯示出美國當代社會問題的多樣性與複雜性,也側面反映了各個問題烈度的有限性。美國二戰的勝利及戰後的經濟發展,客觀上保障了絕大多數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水平,從根本上削弱了全國性政治運動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美國社會此起彼伏的社會運動,更多是具有特定身份的群體在為自身謀求更多利益。而身份政治的長期演化,使得社會運動群體在定義自身身份時越發精細化。這種“身份細分”雖然能夠強化運動群體內部的利益一致性,但同時也縮小了運動群體所能輻射的社會成員範圍,以及不同身份政治運動團體間一致行動的空間。因此,當代美國社會確實存在一個又一個“上綱上線的議題”和對應的“政治正確”,但真正關心其中任何一項“政治正確”的,恐怕也只有它直接指向的、相當特定的身份政治群體。不僅如此,政治議題的不斷細化事實上還進一步放大了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差異性乃至潛在的衝突性:這使得生成憲法意志所需的高度共識更加難以實現。
政治議題的“去中心化”可能是較“群體極化”更重要的美國當代社會特徵。事實上,“群體極化”並非美國社會的新現象:在美國最高法院所經歷的兩次危機中,美國社會均處於“群體極化”的狀態。而當一方的社會成員數量足夠多時,便具備了生成新的憲法意志的民主政治基礎。然而,政治議題“去中心化”意味著選民意志的碎片化,即沒有哪一個議題可以統合足夠多人的意志,進而轉化為憲法意志。奧巴馬總統以來的民主黨和共和黨政治實踐也說明,兩黨都不可能透過塑造某種堅定明確的意志從而獲得絕大多數選民的支援,反而必須在一系列社會議題中小心操作自身的主張,以不斷獲得碎片化選民群體的支援,並不斷規避不同選民群體間潛在的衝突。這一點在近期民主黨的政治實踐中表現得尤為明顯。2024年4月,在美國國會透過對以色列援助法案後,美國許多高校爆發了反戰的學生抗議活動。針對這些活動,民主黨遲遲難以給出明確的態度,一個重要的原因便是民主黨的票倉中同時包括猶太群體與少數族裔群體,而這兩個群體在巴以衝突事項上的觀點傾向顯然差異巨大。
政治議題的“去中心化”也進一步導致兩黨難以達成認可最高法院判決結果的政治共識。2004年,馬克·圖示內特(Mark Tushnet)用“合憲的強硬措施”(constitutional hardball)描繪美國政治中的一類現象:政治行為者實施了一些行動,這些行動明確挑戰了既定的一些慣例或預設做法,並會對當時的政治產生重大影響,但這些行動並不明確違反憲法文字或其他成文法,而更像是對這些成文法的某種擴張或限縮解釋。而在當代美國政治中,“合憲的強硬措施”越來越多,如奧巴馬總統在無法透過國會立法時,頻繁使用行政命令來實施政策;參議院中民主黨、共和黨都會運用“阻撓議事”(filibuster)阻止或延遲立法;2016年共和黨拒絕在參議院對奧巴馬總統提名的最高法院法官梅里克·加蘭德(Merrick Garland)進行聽證;在州一級政黨(尤其是共和黨)會透過重新劃分選區(gerrymandering)來影響選舉結果。
“合憲的強硬措施”不斷出現,一方面說明兩黨都沒有足夠的能力將自身意志徹底轉化為憲法意志;另一方面則說明兩黨都會試圖利用自己更具控制力的平臺制度化己方主張,或挫敗對方試圖制度化對方主張的努力。其背後的重要原因之一正是兩黨必須在一系列議題上不斷爭取碎片化的選民,任何一個議題的失守都可能導致當期選舉中己方落於下風。那麼對於最高法院的判決也是一樣的道理:因判決而得利的一方一定會宣告這是民主的勝利、憲法的勝利、正義的勝利;失利的一方會批判這一判決是法治的倒退,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不過是一幫“政治槍手”(political hack)
因此,儘管美國最高法院近年來的支援率持續走低,但美國最高法院及美國社會或許並未陷入新一輪的“危機”或臨近新一次的“憲法時刻”。“社會核心衝突—判決激化—新的憲法意志生成”的原有互動模式在今日之美國已不再適用。美國最高法院及美國社會似乎正處於一種“新常態”之中:美國社會存在一系列“去中心化”的社會爭議議題,這些社會爭議議題會不斷被推到美國最高法院面前,美國最高法院對這些議題的裁判也會不斷引發新一輪的爭議,但卻始終難以催生新的憲法意志生成。
“新常態”的影響與最高法院的未來
“新常態”下,憲法意志持續無法生成,使得美國最高法院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會在事實上成為美國社會爭議議題的主要決策者以及最終裁決人。於是乎,自沃倫法院以來最高法院不斷擴大的權力在今天有了全部的用武之地。不僅如此,美國最高法院對相關爭議問題擁有三種不同的決策方式,並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自由裁量使用其中的哪種方式或哪幾種方式。“法官統治”(juristocracy)可能將不再只是一種存在於想象中的誇張修辭。
第一種方式是實體結果裁判,即最高法院直接對涉及爭議問題的相關案件做出判決。最高法院透過判決以違法或違憲之名叫停相關政策,2023年下判的拜登學生貸款減免案和哈佛大學招生案都是這一方式的典型體現。然而,由於新的憲法意志持續無法生成,因而很難認為這些判決能夠根源性地“定分止爭”,爭議問題的利益相關方更可能將最高法院的裁判解讀為“僅有特定做法從今往後是被禁止的”。2023年下判的兩個案件均面臨這種情況。對於高校招生政策問題,許多高校已經調整申請要求,但並未徹底將種族因素排除在外。哈佛大學在申請中要求學生回答五個不同的簡短問題,詢問他們將如何為多元化的學生群體做出貢獻。對於拜登學生貸款減免問題,2024年4月拜登政府已提出新的學生貸款減免計劃,將法律依據從《高等教育法案》(HEROES Act)改為了《1965年高等教育法案》(Higher Education Act)。而該方案也已經被密蘇里州檢察長再次訴到了聯邦法院,未來它可能再一次來到最高法院面前,需要最高法院透過判決對更細緻的做法給出“行”或“不行”的裁斷。
第二種方式是審查標準設定,即最高法院對各級法院應當採用何種方式審查某一爭議問題設定標準。以2022年下判的布魯恩案為例,托馬斯大法官在法院意見中連篇累牘地申明瞭全新的控槍法令審查標準,以縮小各級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間。他主張,當法院審查涉及槍支管控的法律時,必須將其與建國初期或19世紀第十四修正案透過時的類似法律進行比較,確保其符合歷史上的監管傳統和先例。然而,控槍問題是美國當代社會爭議極大的議題,它不僅事關社會治安,還對女性(尤其是少數族裔女性)家庭生活安全尤為重要。不僅如此,這一標準本身也未明確新控槍法令和歷史上的究竟要有多相似。於是乎,在2024年,一個新的控槍案例——拉希米案(United States v. Rahimi)——再次被擺到了美國最高法院面前。該案中,拉希米因涉嫌襲擊前女友而被民事保護令禁止其擁有槍支,但拉希米認為該控槍法令違反了布魯恩案所設定的標準,因而是違憲的。最高法院不得不再次明確自己在2022年才設定的標準,但恐怕很難相信這樣的反覆重申和不斷細化將是最後一次出現。
第三種方式是決策主體分配,即美國最高法院透過憲法解釋與法律解釋,決定某一事項的決策許可權究竟屬於司法機關,還是屬於美國國會、美國總統抑或是各州。在當代美國,決策主體的不同,可能直接決定某一問題將得到怎樣的處理結果。如果最高法院選擇將爭議事項交由國會決策,那麼相關爭議事項可能在未來一段時間內毫無結果。2024年3月7日特朗普訴安德森案(Trump v. Anderson)下判。該案爭議的核心是,各州是否可以依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或本州的選舉法令,判定特朗普因2021年1月6日的衝擊國會事件而有叛國行為,繼而失去總統候選人資格。最高法院在法庭共同決議(per curiam)中判定:在美國國會根據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三款進行立法之前,美國各州及美國聯邦法院均無權實施該條款。可以想見,美國國會根本不可能在2024年大選之前透過對該條款的實施法案,因此這一判決不僅推翻了科羅拉多等州的決定,事實上也徹底否定了美國最高法院及整個聯邦法院系統捲入這一爭議的可能性。不過,這並不意味著相關爭議會就此平息。2024年6月美國最高法院所判決的特朗普豁免權案正是爭議事項以其他路徑再次發作的明證。
相對的,如果最高法院選擇將爭議事項放還給各州決策,那麼相關爭議便可能呈現出一種“各行其是”的狀態。“多布斯案”及其後續反應便是一個生動的例證。在該案判決後,儘管拜登總統及哈里斯副總統持續呼籲透過相關立法,保護女性的墮胎權,但是在美國國會始終無法透過相關立法。相反,在州一級,喬治亞州和南卡羅來納州通過了妊娠六週後的墮胎禁令,基本等同於全面禁令。得克薩斯州通過了幾乎全面禁止墮胎的法律,只有在危及孕婦生命的情況下才允許例外。而加利福尼亞州、紐約州和伊利諾伊州則透過立法確保墮胎在這些州內仍然合法,併為來自禁止墮胎州的婦女提供服務。馬薩諸塞州和新墨西哥州擴大了藥物墮胎的合法性,並加強相關資料隱私保護。這種“各行其是”當然也不會成為爭議問題的終局態勢,各州對墮胎藥物的不同態度目前也已生成各式各樣新的訴訟。
由此可見,即使“法官統治”在走向現實,這種統治也似乎是西西弗斯式的。由於新的憲法意志持續無法生成,無論最高法院採用何種方式推動爭議問題解決,相關爭議都並不會隨著最高法院的判決而平息,反而會以新的方式繼續產出新的爭議,並可能在未來某天再次回到最高法院面前。
這種僵局會持續存在甚至成為美國當代社會的某種“新常態”嗎?2024年的大選結果將成為回答這一問題的關鍵變數。自2022年以來,美國最高法院的催化作用已經發揮三年了。根據前兩次美國最高法院危機的經驗,新的憲法意志的生成往往開始於最高法院判決催化社會矛盾後的那一次大選。因此,如果美國並不處於本文所推測的新常態之中,而是依然處於舊有的反應模式,那麼2024年的選舉理應出現新一次的政治重組(political realignment)。選民透過手中的選票表達他們強烈而統一的意志,哈里斯或特朗普中的一人應該以壓倒性的比例贏得選舉,而它所代表的意識形態聯合將會成為美國接下來若干年的政治正統與政治正確。
然而,從目前的民調資料以及美國的政治動態來看,任何一個議題或事件似乎都可能直接影響本期選舉的結果,卻也沒有哪個議題能長期佔據主導地位。甚至是連拜登退選、哈里斯上陣這樣的事件都沒有使民調呈現一邊倒的態勢。換言之,美國更可能會持續處於本文所描繪的“新常態”之中。在此情況下,美國最高法院及聯邦司法系統會繼續成為三權中相對最有行動力的一支,其判決會不斷影響各個爭議議題在未來數年的走向,進而不斷影響美國的選舉結果。
當然,必須指出的是,美國最高法院及美國社會的未來確實還有第三種可能的前景,那就是政治議題的“再中心化”這種前景出現的路徑之一是,當下引發爭議的種族議題、移民議題、性別議題、行政機構許可權議題中的一個躍升為關涉美國絕大多數選民切身利益的核心議題。另一種可能的路徑是,出現了一個全新的議題,將現在這些無法成為核心衝突的爭議問題全部拋下。從當下的美國現實來看,這一議題既可能是難以進入法院系統的國際政治議題,也可能是剛剛因為巴以衝突而被撕開一角的猶太群體議題。如果“再中心化”果真上演,這一程序是否會由最高法院挑起,最高法院又是否會因此面臨真正的“第三次危機”?我們拭目以待。
編輯 | 韓書敏、陳蕊

本文原載《文化縱橫》2024年8月刊,原題為《美國最高法院的第三次危機?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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