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酒吧活動回顧|當她失去土地:農村“外嫁女”權益困境中的法律、性別與集體博弈

編輯 | 姬   瑜 清華大學
         鄒欣懿 中國政法大學
Loca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
責編 | 劉一賢  國際關係學院
當她失去土地:農村“出嫁女”權益困境中的法律、性別與集體博弈
活動回顧
以“農村外嫁女的土地權益”為主題的學術酒吧於6月14日晚在北京中傳國際酒店成功舉辦,現場有近80位讀者參與,是中美法律評論成立以來第一次面向讀者和公眾舉辦的線下學術酒吧活動。
主講嘉賓
林麗霞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專案官員,1997年入職,自2010年主要負責“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專案”,為失地婦女提供法律諮詢,協助律師處理相關典型案件,與專案試點地區的婦聯、民政或法院合作,開展村規民約修訂工作,推動地方政府或法院出臺相關檔案保障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並在實踐和研究的基礎上,自下而上推動國家法律的完善。
馬立曄
浙江大學法學院2017級本科生,清華大學法學理論方向碩士在讀。研究興趣聚焦於對法律與身份問題的法社會學研究,主要關注農村外嫁女、城市流動人口、外來移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問題。
內容回顧
 林麗霞 
為什麼我們會有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這個問題呢?這與我國城鎮化發展、土地價值的提升和農村的性別文化、婚嫁習俗密切相關。
我國城鎮化發展是從1986年開始的,1986年到2000年是第一個階段,2001年到2005年是第二個階段,也是城鎮化快速發展的階段,從2006年到現在還在繼續進行。在這個過程當中,有很多的土地被徵用、房屋被拆遷,導致土地的價值迅速攀升。土地、房子有價值了,這價值該怎麼分配呢?誰有誰沒有?
在農村很多地方,婦女是被排除在分配之外的,尤其是已經結婚,且家裡有兄或弟的女性。她們在孃家村的土地權益,包括徵地補償款、拆遷安置的利益通常都沒有,即使她結婚後戶口從未遷出,也居住生活在孃家村。當然,她的子女、配偶(不管落戶否)就更沒有這些權益。在農村,一個自然村或村民小組通常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個女性如果嫁給外村人或者同村但不是同一個村民小組的人,往往就會成為外嫁女。外嫁女一般指的是與外村或者外組的男性結婚、戶口(通常)繼續保留在本村或本組的女性。
這其中有很多女性結婚後仍然居住生活在孃家村或村小組,其丈夫的戶口有的已遷入,有的沒有遷入,或者是非農戶口。為什麼會出現女性結婚後戶口不遷走甚至還居住生活在孃家這種情況呢?是因為我國改革開放之後,人口政策發生了改變,允許人口自由遷移,大量的農村剩餘勞動力湧入城市。一些城市郊區的農村女性,結識了從外地來本市務工的男性。結婚後,為了夫妻雙方工作、生活以及孩子上學方便,孩子的戶口也隨著女方,等於說一家人就居住生活在女方這邊家庭裡面,形成了“從妻居”這種模式。
這種“從妻居”和傳統的“從夫居”模式不一樣,是反傳統的,所以他們的權利就受到了影響。這些人——除了外嫁的婦女本人及其丈夫和孩子,還包括離婚、喪偶、再婚的女性以及她們的配偶子女——統稱為外嫁女群體。
總體上,在家裡有兒子的情況下,這家的女兒如果跟外村或外組的人結婚就會變成外嫁女。外嫁女這個群體的權益,除了涉及土地權,還有土地的衍生利益,如徵地、拆遷安置補償款、股權分紅、其它福利待遇等。有些外嫁女結婚前即使分到了承包地(耕地),但是結婚後,她的承包地卻被村集體收了回去,而且在農村,女性通常沒有單獨立戶權,也就沒法單獨申請宅基地蓋房。
這些女性的權利受損後肯定要維權,維權的過程是怎樣的?結果又怎樣?從我們的經驗來看,農村外嫁女的維權是非常艱難的。通常情況下法院不會受理這樣的訴訟。因為承包地是農村集體所有的,以戶為單位承包給家庭,供家庭種植使用收益。有些法院會覺得只要是涉及到土地權益的糾紛,都應該由村民自治決定,因此不受理。即便受理了,也會裁決駁回起訴或者駁回訴訟請求。
事實上,婦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權益是受法律保護的,比如《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第一部《婦女權益保障法》就規定了婦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權利,只是原來不叫承包地,而是叫責任田、口糧田。那時候也沒有集體收益分配、拆遷安置。現在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土地及其衍生權益包括承包地、宅基地、徵地補償費、拆遷安置補償費、集體收益、福利等等。但外嫁女的土地維權仍然非常艱難,為什麼?是因為《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了村集體有自治的權利,也就是農村的土地及其收益的分配要由村集體來決定。
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這麼多年來我國一直缺失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的法律規定。外嫁女是否是成員、是否能享受同等的成員待遇,通常由村集體說了算。一些地方政府通常也支援這種做法。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也以成員資格的認定作為前提條件——必須有成員資格,才能享受成員的權利和待遇。法院駁回外嫁女的訴求,理由就是我國尚無關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法律規定。可以說,成員資格認定的立法缺失是這類糾紛長期得不到解決的最大原因。
2025年5月1號開始實施的第一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能不能解決外嫁女的問題?新法第八條明確規定了,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女性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是一致的。新法還規定,因為生育所增加的人口應當確認為成員,也就是說,因為外嫁女的父或母或父母雙方是集體成員,外嫁女本人及其子女也應當確認為成員,這是很明確的。還有一條,不得以外出務工、就學、離婚、喪偶等原因取消他們原有的成員身份,這個規定也是有利於外嫁女的。新法還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結婚,未取得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取消其成員身份,這也是比較明確的規定,有利於“兩頭空”的外嫁女或上門女婿。
但遺憾的是,最關鍵的一條沒有改變,就是成員身份的認定必須要由成員大會來確認。成員大會是透過少數服從多數的規則來表決的,這些外嫁女畢竟是少數,加上他們的子女和配偶跟其他的村民相比仍然是少數,他們在表決當中永遠處於劣勢因此,如果透過成員大會來確認成員資格,這些外嫁女能不能享受到成員的待遇仍然是一個問題。新法實施以後,這個問題是否能夠得到解決還有待觀察。
我就先大概介紹到這裡,接下來將和立曄進一步交流討論,大家有問題歡迎提問。
馬立曄
大家好,感謝林老師剛才對外嫁女問題做了一個非常清晰、全面的介紹。我的畢業論文寫了外嫁女土地糾紛解決的相關內容,非常榮幸能夠在此跟林老師有這樣一個交流。
我在2023年7月份暑假的時候跟我的導師去廣東省做了一個調研,當時我接觸到一個非常典型的外嫁女案例,想在這裡跟大家分享,讓大家瞭解一下外嫁女在真實的維權過程當中經歷了哪些過程、哪些波折,最後的結果又是怎麼樣的。
當事人林志娟(化名)是出生在廣東省H市D區Y村的一個村民,1966年出生,1988年和一個外村的村民結婚。結婚之後她和丈夫共同生活在孃家村,她的戶口也是依然保留在孃家村,並沒有遷出,同時她也沒有參與她丈夫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分配。到2001年左右,因為政府徵地,Y村要集體搬遷;2005年集體搬遷完成後,政府給了Y村一大筆徵地補償款,村小組就開始分配徵地補償款。2005年的年底,村小組開了一個村委會集體會議,在會議上表決通過了一個公開議事方案,方案中規定戶口在本村的外嫁女只能夠領取一次性補助5000塊,而她的丈夫和子女都不可以享受一次性的補助。
這個決議被通過了,然後村小組出了一個一次性補助欄表,這個欄表中就有戶籍在本村的外嫁女的姓名。村小組通知了這些外嫁女來領取5000塊錢的補助款,林志娟當時沒有親自去領補助,而是由她的丈夫去代領這5000塊錢的補助款,並且在補助欄表上籤了字。其實在2005、06年的時候,針對徵地補償款,當地基本上都會給外嫁女一次性補貼或者1萬左右的補助款。當時外嫁女基本上都接受了補助款,那幾年也非常平靜。
直到2010年,D區出臺了一系列保障外嫁女財產權益的相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外嫁女們得知有這些政策後,才發現自己其實有權爭取更多的利益、爭取成員資格,於是決定開始維權,和村集體做交涉。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和法院也介入進來。在2011年左右,Y村村小組在政府的調解之下和本村的大部分外嫁女簽訂了一個一次性補償協議,這個協議規定,村小組可以給外嫁女一次性提供2萬元的補償款,外嫁女領取了這筆補償款之後就要承諾不再參與村集體後續的集體經濟利益分配,並且承諾不會再以此為由進行上訪、纏訪或者鬧訪。
當時,在政府的參與下,Y村大部分外嫁女都和村集體簽訂了這樣的一次性補償協調解協議,也領取了這2萬塊錢的補償款。但是林志娟拒絕與村集體和解,也沒有領取這2萬塊補償款,而是選擇繼續維權。當時在廣東省比較普遍的一個處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問題的一個方案是:首先需要一個行政前置程式,也就是需要街道辦確認你有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在確認了成員資格之後,才涉及到底有多少成員權益、能拿到多少的補償款的問題。2012年,林志娟就開始向街道辦提交申請,確認自己具有Y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
同年,街道辦給她出具了一個已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書,確定林志娟具有Y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在拿到這個成員資格確認之後,林志娟就向村集體要求,既然我已經具有成員資格,那就可以跟其他村民一樣享受成員待遇了。但是村集體非常排斥,拒絕按照行政處理決定書的內容執行,拒絕給予成員資格並且分配相應的財產權益。在這個過程中,村集體也提起了行政複議,最終進行了行政訴訟,法院的判決認為街道辦是有權確認成員資格問題的,但無權處分成員權益,成員權益的問題應該交給法院處理。
於是,在2016年,林志娟就踏上了民事訴訟的維權道路。一開始,她向D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據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理決定書所確認的成員資格,判定Y村村小組給她相應的成員權益分配,並且向她發放股權證書。但一審判決認為,雖然林志娟有成員資格,但2006年她丈夫已經代她領取5000塊錢的補償款並簽字了,而代領和代簽行為因為符合農村地區的傳統生活習慣所以有效,這就意味著林志娟在2006年就已經放棄了享受後續成員權益的權利。儘管2012年她的成員資格得到確認,但是擁有成員資格並不意味著有成員權益,而成員權益在2006年就已經被放棄了。所以現在不能夠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繼續參與村集體的分配。林志娟對此表示不服,繼續提起上訴,但是二審法院依舊駁回了上訴,維持了原判。之後林志娟又向廣東省高院提起了再審申請,也被駁回了。
到2021年,D區的相關政策有了新的變化,法院在外嫁女案件的處理上也有了一些新變化,這就導致與林志娟同村的、有相似的處境的其他外嫁女的成員資格確認以及參與集體分紅的訴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援。這讓林志娟有了新的希望。但是因為之前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結果都不太好,她就轉而走向了信訪的道路。從2021年開始,她開始向法院提起信訪,認為D區法院的法官沒有同案同判、是不公正的,希望能夠對判決予以改正,確認她享有成員權益。但是一直到2023年夏天,林志娟的信訪依然沒有任何的實質性結果。在這個過程中,她也開始為她的三個子女爭取在她孃家村的成員資格和成員權益,因為他們的戶籍也在她孃家村。
2023年,她的三個子女的成員資格以及成員權益已經得到了法院的生效判決的確認,但是林志娟的成員權益依然是被困在成員資格和成員權益分割開、法院的態度又比較曖昧的處境裡。她本人的問題一直都沒有得到實質性的解決,也沒有拿到實質性的分配款。
從2012年開始一直到2023年,林志娟這10餘年間的維權之路非常艱辛、困難,但最終也沒有得到一個我們所希望的公平的結果。我分享這個案例給大家,一是想讓大家對外嫁女的維權情況有一個更為具體的、真實的瞭解,二是想透過這個案例讓大家意識到,外嫁女的問題並不是一個非黑即白,只有是非對錯的問題,這其中牽涉了個人和集體、性別利益、自治和法治,以及傳統和現代不同邏輯、不同張力的共同作用。
我們在思考、分析外嫁女問題的時候,不僅要站在外嫁女的角度,也要觀察為什麼村集體如此反對外嫁女參與集體利益分配;為什麼在相關立法對於男女平等、對於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有規定的情況下,政府和法院在其中的角色仍然顯得被動;為什麼法院和政府依然以維穩作為出發點、採取一種相對主義的態度、和稀泥似的去解決這個問題。這都導致問題的解決更多是一次性的,而不是有長期且有效、能夠化解矛盾的方案。以上就是我想透過我的調研經歷跟大家分享的,希望能引發大家的思考。之後如果大家有什麼想進一步討論的問題,也歡迎積極地跟我們一起討論,謝謝。
 林麗霞 
我還想補充一點,除了剛才立曄提到的法律以外,還有一些傳統觀念、婚居習俗也對這個問題產生影響,比如傳統的這種“從夫居”婚嫁模式。在農村,“從夫居”幾乎是強制性的,只要結婚,女性就必須到夫家去、只能到夫家去享受利益,所以孃家村村集體就會自動排除女性的權益。這種傳統的“從夫居”習俗跟我們的土地制度是相矛盾的。因為女性隨婚姻從孃家流動到夫家那邊,而我們國家的土地政策是長期不變的。第一輪承包是從1982年左右開始一直到1998年,承包期限是15年;從1998年左右開始是第二輪承包,期限是30年。女性結婚是從孃家嫁到婆家去,即便她把戶口遷到婆家,人也居住生活在婆家,但如果她結婚時錯過了分地的時間,在婆家就不一定能分到土地(除非婆家村私自調整了土地)。
她們結婚前在孃家分到的土地照理說應該還在的,但是有些村覺得這個承包期限太長了,為了避免“死人有地,活人無地”的情況,就私自對土地進行了一些小調整,在調整中藉機收回了外嫁女的承包地,而她夫家村可能從未調過地。這就導致一些婚嫁女性“兩頭空”,在孃家的土地被收回,在夫家又未分到地。
總體來說,女性失地的原因有四點。一是土地承包的期限太長。二是傳統的“從夫居”婚居模式使女性隨婚姻具有流動性,這種流動性與長期不變的土地政策相沖突。三是有些村在承包期限內擅自調地,將已出嫁女性的承包地收回;有些村又按規定從未調地,使嫁入女性無法分到土地。四是土地承包或宅基地的申請是以“戶”為單位的,女性個體的權益往往被“戶”掩蓋了,認為女性無論是在孃家還是婆家,只要“戶”存在,她們就可以在“戶”內享受到權益。但事實上,當承包地或宅基地被徵用拆遷後,分配徵地補償款或集體收益款時,又是按人頭進行分配的,而外嫁女通常是不被計算為分配人口的。這些因素綜合作用,導致一些婚嫁女性“兩頭空”,在孃家婆家均無地無權。
比如內蒙民間流傳著一句話叫“禮炮一響,就抽地”,就是說結婚的禮炮一響,婦女的土地就被抽回去,而她在夫家又未分到地。有的女性結婚後,即使她在孃家的地沒有被收回,但是如果她在孃家的土地被徵用或者拆遷,在分配徵地或拆遷補償款時也會被排除在外,因為村集體認為她已經出嫁了,不再是集體成員了。
甚至有一些未婚女性的土地權益也被剝奪,比如有的村規定年滿28週歲的未婚女性不得參與分配。在宅基地(房屋)的拆遷安置中,女性通常是沒有獨立權利的。比如我們去年諮詢的一個浙江案例裡——這位女性和弟弟兩個人都沒有結婚,村裡拆遷安置的時候弟弟分到了100平米左右的宅基地面積,但姐姐只能和父母分到一套房。相當於這個姐姐不是一個獨立的安置人口,而弟弟是。為什麼呢?我們國家宅基地的政策是一戶一宅,從夫居的模式決定了“戶”是以男性作為戶主的。這個男性只要成年了,即便沒有結婚,也被預設為以後是要結婚、要生孩子的,所以就會給他三人份。女性無論結沒結婚,都沒有權利去申請獨立的宅基地,因為她的權利已被制度安排在了其未來的丈夫家。在宅基地方面,女性權利不平等問題很突出,這在全國都是特別普遍的。
剛才立曄講的案例,我們也代理過一個類似的案子。立曄主要訪談的是村集體和政府,我們這邊主要代理的是外嫁女。剛才提到的那個5000塊的一次性補償,從外嫁女的角度看就很不公平。為什麼?因為村集體當時拿出來讓她們簽字的實際上只是一個沒有抬頭的表格,並不是一個協議,而且還說是所有人都有的。在法庭上,我們的律師就提出來:“你這5000塊錢就能買斷她們的集體收益分配權嗎?”因為她們那邊的收益分配非常大,2006年時每個人每個月能分到1000塊左右。村集體卻用5000塊錢就把她們終身的權益買斷了,她們當然覺得很不公平。遺憾的是,法院沒有支援她們的訴求,就因為她們簽字領了這5000元。這可能與當地政府和法院的維穩壓力有關。不過,在當地,後來只要是未簽訂一次性補償協議的外嫁女及其子女透過訴訟都獲得了成員權益。
外嫁女的土地權益之所以受到如此大的排斥,其實與一些村民對土地制度的誤解有關。一些村民尤其是男性村民,認為土地是他們的祖先留下的,不能分給外人,只能透過家族的男性血親後代進行傳承。事實上,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新中國成立以前,只有地主富農才有土地,真正的農民是沒有土地的。1927年,孫中山提出要廢除封建土地所有制,使“耕者有其田”,之後,毛澤東也提出了“打土豪,分田地”的口號。1947年,解放區率先進行了土地改革,新中國成立後,經過全面土改,農民才分到了土地。國家把土地免費給農民種植,體現的是土地對農民的保障功能。所以,在未來解決外嫁女的土地權益問題時,除了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和法律外,也應該給村民講清楚這個道理。
同時,我們還必須直面女性權利意識、主體意識的覺醒,要考慮到對女性財產權益的排斥可能對社會產生的一系列不利影響。比如,現代不少年輕女性的婚育觀發生了變化,有些女性已經明確表示自己將不婚不育。如果再在經濟上排斥女性,可能會導致更多農村女性的婚育意願降低,進一步加劇高價彩禮和農村男性娶妻難的問題(農村女性是婚戀買方市場),這將使農村空心化、老齡化及養老問題雪上加霜,也將阻礙鄉村振興的發展。
但是,我相信只要宣傳教育工作做到位了,村民觀念的改變是完全可能的,現實中已有不少成功案例。最後,期待性別平等能早日納入到鄉村治理和鄉村振興之中,使“平等”和“經濟”能在鄉村同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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