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這件事,比想象得還要恐怖

作者:董三年 
來源:顧禮先生
文章已獲授權

欲悲聞鬼叫,我哭豺狼笑。

遲到的正義不是正義,只是真相。
7月5日上午,李金的代理律師向四川高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申訴合理支出,共3772萬餘元,並要求四川高院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等。
冤屈半生,受盡無數屈辱,當日青蔥少年,歸來已白髮蒼蒼物是人非。
李金今年57歲,雲南元謀人,1994年,元謀火車站招待所發生一起搶劫殺人案,兩人在房間內遭搶劫殺害。1995年9月,李金被帶走收容審查。
1996年,當地另外兩人也被帶走審查,這三人被指共謀搶劫殺人。
1997年,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一審判李金與另一人死刑,還有一人被判死緩。在3人上訴後,成都中院改判李金無期徒刑,其餘兩人無罪。
李金再次上訴,檢察機關卻同時提起抗訴。最終,四川高院維持原判,李金被判處無期徒刑。
經過多次減刑後,李金於2017年出獄,至此,他在監獄中被羈押了21年零9個月。
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平民百姓,面對命運的不公,毫無反抗之力。但好在李金並沒有放棄,在出獄後堅持上訴,李金說案發時他在雲南盈江縣務工,根本就不在元謀。
2019年,多家媒體關注到此事,並進行了報道,引發輿論廣泛關注。
2020年,四川高院決定啟動再審程式。結果這一審,發現了大問題。
首先,當年給李金定罪的證據與犯罪事實,居然主要來自於李金自己的有罪供述,也就是說當年給李金定罪,很大程度上來自於李金自己承認的罪行。然而很多事實與法律都在告訴我們,有罪供述並不能作為定罪的主要依據,因為在這其中可能摻雜著刑訊逼供。
其次,這些供述又和客觀證據存在矛盾,這就導致李金的有罪供述真實性存疑。說得直白點,就是李金自己的口供,很可能不是他本來想說的,也許只是有人想讓他這麼說。
最後,現場沒有客觀證據指向李金作案,認定李金夥同他人犯罪的證據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沒有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
終於,2023年12月,李金被判無罪。
有意思的是,當年李金等人上訴後,成都中院再審將死刑判為無期徒刑後,成鐵分檢居然提起了抗訴,認為應該依法嚴懲,成鐵中院“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適用法律錯誤。
這一紙無罪判決,李金等了太久。一樁冤假錯案,背後是一個個無辜的人的人生被顛覆。如今李金重獲自由,證明了自己的清白,但我們不知道究竟該高興好,還是難過好。因為在這其中,暴露出了太多的問題。
現在我只慶幸,當年李金二審被判無期徒刑,否則此時此刻,這世間又多了一個枉死的冤魂;我只慶幸他在獄中表現良好獲得提前出獄,否則他可能永遠等不到洗刷冤屈的那天。
與此同時,我們忍不住好奇,當初如果沒有媒體的介入,如果沒有輿論的關注,李金何時才能獲得清白?是不是說,他這二十多年的冤屈都白受了?是不是說,他這差點被毀掉的一生只能自己默默承受了?
我們更忍不住好奇,當年那些辦案人員、司法人員,在這樣一起差點釀成無法挽回的冤案中,在這樣一起差點讓無辜之人枉死的冤案中,各自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現在又在哪裡高就?是已經退休了?還是高升了?每個月領著多少退休金?如何做到這麼多年心安理得的?在他們手上,是否還有類似的案件?
二十多年才發現無罪,我想問問,在這期間相關人員到底在幹什麼?良心不會痛嗎?每每夜深人靜時,不會覺得後背發涼嗎?
上半生失去自由在冤屈中度過,下半生無處可依,人生崩塌只因為一次錯判。現在他被判無罪了,但當初辦理這起案件的有關人員卻置身事外,彷彿什麼事都沒發生過一樣,於個人情感、於法律來說,這都是無法被接受的。
如今,李金申請國家賠償和道歉,我支援這種做法。可是,這個賠償從哪裡來,如果從納稅人身上來,那麼我們納稅人為什麼要替別人的罪過和錯誤買單?
自己造的孽自己還,這個賠償應當由當時所有參辦這起案件的人來還,而需要道歉的,不僅僅是四川高院,更應該是審查這起案件的相關所有機關和人員。
冤枉了無辜的人,最終納稅人買單,更細思極恐的是,因為這一次錯誤的判罰,真正的兇手卻逍遙法外了,甚至成為了潛在的社會隱患,這個罪,又該誰來承擔?誰又能承擔得起?
曾聽過一句話:
什麼是權力,當一個人犯了罪,他被依法判處死刑,這不是權力,這叫正義。而如果一個人沒有犯罪,他可以被判死刑,也可以不被判死刑,這就叫做權力。
還有一個問題其實也值得深究和討厭,就是這些冤假錯案究竟怎麼發生的,該如何避免?這些年,僅導致輿論轟動的相關案件,就有不少,從呼格吉勒圖到周永剛,再到李四強…
一個又一個無辜之人的人生被改寫,甚至被草草畫上句號。為什麼這種事屢禁不絕,該如何避免?這是同樣需要關注的,因為這種事情一旦發生,將是每個人都難以承受的。
最後,我想問問李金案的所有參辦人員。
現在李金無罪,那你們呢?
你們,有沒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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