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探李昌鈺偽造謀殺案血跡證據?致人坐冤獄30年

美國康乃狄克州聯邦法官7月21日裁定,現年84歲、以刑事鑑定聞名的神探李昌鈺,要為1985年代一樁謀殺案偽造證據負責,此案讓當年未滿20歲的年輕人坐冤獄超過30年,李昌鈺可能要為此付出好幾千萬美元的賠償金。
30年前的案件
1985年,65歲的退休卡車司機卡爾被發現陳屍家中浴室,身中27刀,頸靜脈被砍斷。康州兩名有入室盜竊和偷汽車前科的嗑藥少年——18歲的伯奇和17歲的漢寧由警方列為嫌犯。經過漫長的審理,在1989年,兩人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立,分別判處55年和50年刑期。
卷宗顯示,伯奇和漢寧兩人衣物和他們偷來的汽車內均未發現血跡,現場發現的毛髮與40枚指紋與兩人指紋均不符合。之後在刑偵過程中,警察陸續發現了一些證據——在謀殺案發生一週後,州警探在審問伯奇時向他展示了受害者的照片,伯奇詢問受害者是否躺在浴室裡。
在 1987 年的一次詢問中,伯奇的好友向州警探說“伯奇告訴他用刀殺死了老人。”另一位伯奇之前的獄友在佛吉尼亞被捕受審時提到伯奇“在兩人一起乘坐前往弗吉尼亞州的巴士時,承認參與過一起謀殺案”。漢寧的祖母在警方調查中提供了一份宣告,說伯奇曾在電話中說他參與了一起謀殺案。
但定罪的最重要的證據是檢方提出的由時任州勘驗實驗室主任李昌鈺經手的勘驗證據——在卡爾家中一條白色毛巾。李昌鈺在庭審時作為證人,說發現毛巾的地點距離兇案現場不遠,兇手可能在作案後清理現場時觸控到這條毛巾,毛巾上發現的痕跡經過檢驗證明是血跡。
2020年,經歷了多次上訴和抗議,法官撤銷了這兩名被告的謀殺罪,隨後兩人向聯邦法院提起了錯誤定罪訴訟,將李昌鈺和當時參與調查的八名警探以及新米爾福德市列為被告。康涅狄格州聯邦法官波登7月22日發表一份84頁的審前裁決,裁定新密爾福鎮和八名警員須接受庭審;被告李昌鈺編造證據的行為事實清楚,屆時由陪審團直接進入賠償評估。
△聯邦法院裁決書
血液測試是什麼?為何在開庭審理前就裁決?
判決中提到的血液反應測試是四甲基聯苯胺測試,是當年刑偵十分常用的血液痕跡測試。當四甲基聯苯胺接觸血液中血紅蛋白中的“血紅素”時,該測試會啟用並釋放出氧化能力極強的氧(O),使無色的四甲基聯苯胺氧化為藍色,從而測試結果顯現出藍色痕跡。
案發時擔任康州鑑識實驗室主任的李昌鈺要為他在卡爾命案審理過程中偽造證據負責。此次判決是法官在正式開庭前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申請、陳述和證據的動議做出的庭前裁決。同時,針對李昌鈺偽造證據的裁決是簡易判決,即如果不存在有關事實的爭議,法官將會依據法律對清楚明確的事項進行裁決。裁決後,如果原被告雙方沒有達成和解,本案將進入庭審階段。針對李昌鈺的將是一場損害賠償聽證會,陪審員會被告知由於庭前裁決,李被判對偽造關鍵證據負有責任,陪審員只需決定賠償金額。
李昌鈺有可能是冤枉的,
審判是在法律程式範圍內尋求真實
在1985年案件的審理中,李昌鈺在庭審中作為證人用幻燈片展示了被害人浴室以及一條毛巾的照片,毛巾上有一片紅色塗抹痕跡,其對這個痕跡做了幾次測試,測試結果與血液痕跡相符。在結案陳詞中,檢方向陪審團指出,“李博士就樓上的浴室、毛巾血跡作證,對被告定罪十分重要”。
根據聯邦判決書的闡述,判定李昌鈺偽造證據有以下五個構成要素(1) 當事人為案件調查工作人員;(2) 有偽造證據的行為;(3) 該證據可能影響到陪審團的決定;(4) 當事人將該針具提交給檢方;(5) 原告因此遭受剝奪自由的後果。
對於關鍵證據毛巾,聯邦法官指出,李昌鈺並未提供任何書面檔案記錄證明實驗室對毛巾進行過測試及分析;伯奇和漢寧上訴時,毛巾上的汙漬再次檢測結果顯示並非血跡,而是某種無機物。除此之外,康州當局未提出其他顯示伯奇、漢寧與命案有關的勘驗證據。
本案中,李昌鈺作為 (1)勘驗辦公室主任(4)在沒有血液測試記錄的情況下告知助理州檢察官,並作證他已經對毛巾進行了測試,(2) 測試結果顯示呈陽性,(3)利用這些資訊來影響陪審團(5)伯奇和漢寧因此被判有罪並服刑30餘年,滿足了偽造證據的五個構成要素,法官裁定李昌鈺要為他在卡爾命案審理過程中偽造證據負責。
李昌鈺有可能是冤枉的。在美國刑事審判中,要證明被告有罪,採取的是排除合理懷疑標準(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即檢方必須提供充分、確鑿的證據,使陪審團在合理懷疑之外,有足夠的把握相信被告犯有罪行。而對於證據是否採納,採取的標準是合理懷疑(probable cause),即當執法機構或法官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件證據與犯罪有關時,就滿足了合理懷疑的標準,可以採納該證據。本案中由於記錄缺失,李昌鈺無法提供可靠的證據表明其對毛巾進行了任何血液測試,在沒有達到證據採納標準的情況下他又在法庭上就勘驗結論作證。
此外,法官在裁決中表示李昌鈺和其他被告原本有機會使用絕對證人豁免保護這一積極抗辯,但不知為何在答辯中卻沒有提出。證人豁免權保護,也就是使證人在後續程式中免受其證詞、陳述或直接或間接由其證言得出的任何資訊的指控。李昌鈺方沒有在最初的答辯狀中提出這一十分有利的抗辯,而是在第一次提交答辯狀兩年後才提出要加入證人豁免,但由於已經超過時限,被聯邦法院拒絕。筆者認為是李昌鈺方代理律師程式上的重大疏漏。
不僅如此,法官還在裁決中說明,李昌鈺對偽造證據的指控中構成要素的(1)(3)(4)(5)點都沒有提出異議,對於要素(2)有偽造證據的行為,李昌鈺也僅僅是表示否認,並未提出任何具有說服力的未偽造的證據,因此自動認定李博士放棄對這些要素提出異議。
本案是由原告提出的民事案件,非檢方起訴的刑事案件,所以不會坐牢
據媒體估計本案對兩位被告的賠償金額在幾百萬到上千萬美金的量級。本案是由原告提出的民事案件,非檢方起訴的刑事案件,所以即便李昌鈺輸了官司也不會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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