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我接手了楊松發故意殺人罪的申訴案,是我代理的故意傷害罪判無罪的張桂振介紹的。而張桂振則是我另一個無罪案件當事人呂同元介紹的。我都以極低的律師費幫他們平冤成功,所以他們介紹更冤的人,算是投桃報李吧。當然,關了近二十年的楊松發最後也被改判無罪了,是2020年全國十大無罪案例。我沒有參與其國家賠償的代理,據說是賠了好幾百萬,只是楊松發無罪釋放後,我都沒有再見到過他。
幾百萬的賠償,能彌補失去的二十年嗎?他被抓時,孩子才上小學,無罪釋放時孩子都已經二十幾歲,整個成長過程父親都是缺失的,他是跟著奶奶長大的。所以,我並沒有在意這個案件沒有收到律師費,也沒有想過從國家賠償裡去拿一分錢,因為我感覺這些錢根本補償不了他所失去的。甚至,這點錢在如今這個時代,都不一定夠付他所在城市一套房的首付。所以,我只笑納了他老母親寄來的一面錦旗。
楊松發案,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再審,死緩改判無罪
2019年,
天津武清的唐其文涉嫌合同詐騙案,沒想一打就是四年多,他於2024年6月1日一審被判無罪,檢察院沒有抗訴。澎湃新聞對此有報道。
2020年,我代理了廣東佛山的楊剛涉嫌尋釁滋事案,也歷時四年,二審發回重審後,楊剛於今年8月被判無罪,《經濟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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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報道了。但迥異的是,唐其文提出了大約2億元人民幣的賠償,而楊剛則只想申請1元錢的賠償。
2024年9月5日,我與趙德芳律師驅車前往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檢察院,應邀就唐其文申請的國家賠償之事與檢察官協商。賠償請求中,人身自由賠償金是法律明確規定的,計算依據也比較明確,大約每天460多塊錢,乘以他失去自由的1580天,也就是73萬多。其實這個補償標準是在逐年提高的,所以在兩年之內稍晚一點申請賠償其實更有利於當事人。
唐其文案,天津市武清區人民法院一審判無罪
但精神損害撫慰金怎麼算?無罪羈押六個月以上,屬於法律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就是前述人身自由賠償金總額的50%以下,只有後果特別嚴重的才在50%以上酌定。比如吉林金哲紅、江西張玉環好像都是75%,這樣的標準其實是偏低的。失去自由的精神損害,豈是這點錢能衡量的呢?國外動輒幾千萬的天價絕不是沒有道理的。
在唐其文的國家賠償申請中,他還提出了作為民營企業家,因為錯誤被羈押,自己正在推進的專案擱淺,直接經濟利益損失近2億,而且被羈押期間,自己父親去世也不能奔喪,造成人生莫大遺憾。由於公訴人沒有秉持客觀公正原則,他也額外提出,要求停發公訴人工資。不過,這樣的請求,不見得能獲得支援。據接待我們的檢察院工作人員透露,該案原公訴人已被調崗。
唐其文去年獲得無罪後,就主動提出來,獲得的國家賠償不論多少,都捐出來,成立一個洗冤基金,為那些蒙冤而又無力支付律師費的人提供援助。他說,自己淋過雨,就想為他人撐傘。我覺得,這堪稱人間大愛。我們雖然也為很多蒙冤的窮人提供過援助式的辯護,但如果真有洗冤基金作為後備,可以團結更多的律師,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
楊剛獲得無罪判決後,尚未提出國家賠償請求。他聽某位記者建議,說想申請一元賠償,羞辱辦案人員。我及時勸止了他。因為所謂的一元賠償,是有些小額的民事侵權案中難以估算賠償金額時提出來的一種概念,並不適用於身心遭受重大損害的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國家賠償都是能提多高就多高,所以以前經常聽聞數千萬的賠償申請,目的就是警示。若你不在乎錢,完全可以捐給洗冤基金,但也別便宜了辦錯案的機關。
楊剛案,廣東佛山南海區人民法院發回重審後一審判無罪
當然,再多的錢其實都彌補不了失去自由的日子,甚至都補償不了自己遭受的直接損失,也沒有人能透過國家賠償去發家致富。但國家賠償義務的存在,以及錯案追究本身,就是在警示那些肆無忌憚、翫忽職守、草菅人命、枉法裁判的人,任何人都應當守法,哪怕你手握公權力。不要以為這是職務行為,納稅人會為你的錯誤買單,系統內部還有追責呢,真追究起來,其實誰也承受不了。
敬畏法律,善待生命,應該刻在每一個執法、司法人員的心中。這些天,見過警察、檢察官、法官實名舉報的,也見識了政法委書記、監委主任網上喊冤的,他們揭開的,或許是他們曾習以為常的權力濫用,他們期盼的,可能也是很多普通老百姓孜孜以求的公平公正。法治不僅僅是一句口號,而是體現在宏大敘事背後的細節裡,如我在訴,換位思考,誰都有可能成為程式不公、冤假錯案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