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聽紀實|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旁聽席中一位兩鬢斑白的家屬說,這兩天的庭審他從未缺席,一直都在很認真的旁聽。話音落地,我習慣性的看向公訴人那一方,想知道他們在經過案件的審理後,聽到了也看到了現實情況是怎樣,對於被告人任某某的遭遇有沒有一絲憐憫與動容——但他滿臉的若無其事,在我意料之中。我想這位爺爺是希望能看到扭轉乾坤的局面,可顯然他是很失望的。
因我的指導老師律璞玉律師代理了李某某詐騙案;其同案被告人李某1、馬某某、任某某、郭某經二審發回(一審法院涿州市人民法院判處被告人李某1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其餘三名被告人馬某某、任某某、郭某分別被判處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妨害作證罪)後再次開庭。此次開庭前李某1、任某某、郭某家屬均委託了吳丹紅律師團隊律師作為辯護人。機會實屬難得,既是工作需要,也是絕佳的學習機會。就這樣我懷著激動的心,坐到了本次案件的旁聽席。
時間:2024118日、119
地點:河北省保定市刑事審判庭第一審判庭
本次庭審歷時兩天,因沒有召開庭前會議,本案又存在眾多程式違法問題,導致庭審幾次陷入僵局,目前只進行到法庭調查的一小部分。
上午接近十點,審判長宣佈開庭後,首先核實各位被告人身份資訊,接下來由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主要說明了程式方面的兩點問題,一是申請回避,二是提出管轄權異議。
李某1辯護人趙德芳律師兩次申請回避。
第一次是申請合議庭全體成員迴避,理由是在本次開庭前,律師閱卷時需要經過審批,審批人是參與本案原一審的一位法官,而根據法律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由此可以推斷,原一審合議庭成員仍然在參與案件審理,那麼案件的結果必將會受到影響。審判長第一次宣佈休庭。重新開庭後,審判長稱“經電話詢問審判委員會意見後”,給出如下答覆:申請閱卷時的審批只是形式審批,未涉及到案件的實質問題,不存在法官參與案件審理的情形,駁回迴避申請。但是對合議庭成員的迴避申請依法應當由院長決定,況且審委會意見也不可能在休庭期間經電話詢問就可以作出結論。
第二次是申請公訴人迴避。理由之一是,在案被告人馬某某、任某某於202239日、2022324日的“提訊提解證”顯示有偵查人員和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共同提訊,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二,被告人馬某某、任某某於202239日、2022324日的同樣內容的一份訊問筆錄,“提訊提解證”記錄的提訊人員不一致,由原來的三人改為兩人,可以認為存在偽造、篡改訊問筆錄的可能性。對此,公訴人回應,在審查起訴期間,證據不足退回補偵,補偵期間偵查人員可以輔助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完成調查取證工作,申請合議庭駁回迴避申請。但是我在山東旁聽我老師律璞玉律師的一次庭審過程中,律璞玉律師曾指出,對於辯護人提出的迴避申請,公訴人無權作出回應,應當依法由檢察長作出決定。審判長再次宣佈休庭,復庭後宣佈結果,當然仍然是駁回迴避申請。
之後,吳丹紅老師對本案的管轄權提出了異議,給出了七點理由: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原則,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為輔,本案犯罪地為保定市白溝地區,既不是徐水區公安局也不是涿州市公安局;
2、案件只有在管轄權出現爭議或管轄不明的情況下才會出現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本案並沒有出現上述情況,不符合指定管轄的條件;
3、指定管轄只能指定一次,而本案先是保定市公安局指定徐水區公安局管轄,之後又指定涿州市公安局管轄,兩次指定管轄違法;
4、指定管轄的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保定市公安局第二次指定管轄是依據《河北省委辦公廳關於xxx涉嫌違紀違法犯罪案件的意見》,該意見並不能作為指定管轄的法律依據; 
5、案由不明確,合同詐騙罪是經偵部門偵查,詐騙罪是刑偵部門偵查,本案的案由在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中來回變更,顯然不合法;
6、本案案件來源不清。最開始的案件來源是“交辦”,卻在報案材料上記載是徐水區公安局經偵支隊接到保定市公安局指定管轄的決定書對該案件進行偵查;
7、最終管轄的偵查機關涿州市公安局既沒有受案登記表也沒有立案決定書。
其他辯護人還指出:
1、本案沒有被害人。沒有被害人就不能明確是否存在錯誤認知,不能確認被告人是否存在詐騙的行為。合議庭、公訴方應明確被害人,並通知被害人出庭;
2、本案在指定管轄的過程中多次提到詐騙案等“系列案件”,但在本案的卷宗中並沒有看到系列案件的相關內容,申請合議庭調取“系列案件”的卷宗,加之主犯李某某現已到案,申請併案審理,以便更好的查清案件事實。
針對案件的管轄權相關問題,吳丹紅老師講,從來沒有見過管轄如此之亂的案件,來回變更案由,隨意指定管轄。
很明顯,案件在目前這種狀況下已經不適合繼續審下去,繼續下去就是將錯就錯。
但是,下午一點,庭審繼續。
馬某某辯護人以部分訊問筆錄沒有同錄為由申請對該部分筆錄進行非法證據排除。
公訴人在進行回應的過程中,被告人李某1當庭打斷想要反映情況。經法官准許後,他說:在指定監視居住期間馬某某遭到偵查人員的毆打。不料,此話一齣,卻立馬受到法官的制止,要求他停止發言,之後迫於各位辯護人的反對,李某1才能繼續陳述。
被告人李某1說:馬某某在指定監視居住處所被要求給看護人員洗衣服,還要幫看護人員的孩子輔導英語課。全場愕然。
法官不得已當庭向馬某某核實是否存在李某1陳述的情況,馬某某當庭確認。
吳丹紅老師問:是怎麼毆打你的?
馬某某停頓了幾秒鐘,艱難地回答,聲音哽咽:抽臉,綁在椅子上。
吳丹紅老師問:打你的人參加訊問了嗎?
馬某某答:參加了。
吳丹紅老師問:為什麼打你?
馬某某答:說我不配合。關於騙補那些情況,說我不配合。
吳丹紅老師再問:你做筆錄時怕他嗎?
馬某某答:怕。
吳丹紅老師又問:你在指監地點能夠見到你的家人、你的律師嗎?
馬某某答:不能。
“那看守人員的孩子是怎麼進去的?”
“我不知道”。
我還是第一次聽說讓被告人給看護人員孩子補課的情況,如果這要是現場直播庭審的話,估計現在這起案件應該已經火遍全網了。馬某某三十歲左右,英語專業,在公司負責接待涉外客戶。身高大約160,體重也就100斤左右。看起來那麼瘦弱。她的家人也在旁聽席上抹眼淚。多心疼!
在各辯護人一致申請馬某某的庭前供述應當依法排除,尤其是馬某某的辯護人在庭前提交了書面的排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召開庭前會議卻沒有召開直接通知開庭的情況下,主辦法官卻不顧馬某某筆錄與當庭供述的明顯差異及口供系非法取得的問題,繞過排非調查直接向馬某某做如下詢問:
馬某某,你的庭前供述,你確認一下,是你自願做出的吧?!
馬某某完全不知道怎麼回答。
該案被認定為詐騙罪,涉案金額達上千萬,屬於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在訊問時全程錄音錄影。本案的訊問筆錄次數與同錄次數不相符,也未提供全部的同錄;並且馬某某不符合指定監視居住的條件,偵查機關違法指監,在指定監視居住的場所把被告人任某某綁在椅子上,馬某某的當庭供述與庭前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馬某某已當庭確認其庭前供述由對其毆打的警察參與制作,她害怕。
違法指定監視居住、變相體罰、刑訊逼供、不提供同步錄音錄影,對於辯護人提出的各種非法證據排除的理由,公訴人的回答始終是答非所問,合議庭成員也是沒有做出任何回應,反而是拉偏架,含糊其辭“同步錄音錄影並非必須”,強行推動庭審程序,開始法庭調查。發問環節持續到第二天上午的庭審結束。
另一名被告人任某某,涉案公司的兼職會計,在原一審判決中以及在此次起訴書中被指控的銷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罪。該罪名在本次庭審的發問環節根據被告人任某某自己的回答,我相信就算是一個不懂法的人也能聽懂該罪是根本不成立的。
任某某辯護人問:你在公司時是什麼職位?是財務部門的人員嗎?
答:我是兼職會計,不是財務部門的人,他們財務部門有專門工作的人。
問:你在公司的主要工作是什麼?你多長時間去一次公司?
答:我就是負責把市場採購貿易平臺上的資料報給稅務局,一個月去一兩次。
問:你們公司有沒有會計賬簿?
答:他們做市場採購貿易的不需要賬簿,也沒有發票。
李某1辯護人吳丹紅律師問:你前面說曾經去白溝管委會開會,你們開會的時候有沒有對申請獎補的企業做出要求,申請獎補的公司出口貿易資料必須是自己公司的實際貿易資料?
答:沒有要求,沒有那麼規定。
問:你認為白溝政府對出口貿易的企業進行補貼是支援的嘛?
答:我覺得如果是政府出的政策,應該是支援的。
問:你一共給多少家企業做兼職會計?你在其他企業有沒有被指控涉嫌犯罪?
答:二三十家吧,沒有。
問:你之前向稅務局提交的出口貿易的資料,有沒有被查出來過是有問題的?
答:沒有。
問:你對申請出口補貼政策瞭解嗎?
答:瞭解一點。
問:申請出口補貼的條件是什麼,政策是怎麼規定的?
答,就是平臺上的資料就可以。
問:不需要收匯憑證嗎?
答:剛開始規定是需要的,但是其他企業在申請的時候都沒有那麼做。
問:就是說有企業沒有收到外匯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出口補貼對嘛?
答:是的。
郭某的辯護人問:你能說一下一般貿易與市場貿易的區別嘛?
答:簡單的來說,就是一般貿易的企業交易資料有賬薄,有發票,市場貿易沒有賬簿,不需要發票,只要有平臺上的資料就可以。市場貿易是“按率徵稅”。
透過上面三位辯護人不同角度的發問以及被告人任某某的回答情況,可以確定:
第一,任某某並不是公司的財務人員,只是兼職人員;作為兼職會計,她負責涉案公司的報稅工作,關於公司因從事“市場貿易”及“按率計稅”,並沒有會計賬簿的辯解是有理有據的——沒有賬簿何來的銷燬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罪?
第二,申請獎補不需要收匯憑證,而且其他企業也都是這樣申請獎補的,並且在之前上報貿易資料的時候並沒有被查出有虛報資料的情況,如何能構成詐騙罪?
被告人郭某,是涉案公司實際控制人、主犯李某某(律老師的當事人)的“認罪認罰”也頗為荒謬。
問:你知道那天袋子裡裝的,也就是你們燒的東西內容的是什麼嗎?
答:不知道。我是初中文化,給我的東西我沒看,我就倒出來燒了。
問:你參與收拾這些燒掉的資料了嗎?
答:沒有。
問:你燒的時候沒看都是什麼材料嗎?
答:沒看。
問:是你老闆讓你去燒的嗎?
答:不是。我記得是XXX讓我去的。
問:你都不知道你銷燬的是什麼,你認的罪是什麼呢?
答:我確實燒東西了,我認我燒東西的事,是什麼罪我也不知道,如果法院判我有罪我接受現實。
認罪認罰制度原本是有利於被告人的政策,不想卻成了檢察機關節省審理案件的流程和減少審查案件步驟、規避證明義務的捷徑。
第二天下午進入舉證質證環節。由於本案沒有召開庭前會議,公訴人沒有提前與辯護人溝通說明舉證順序和舉證方法,也沒有向辯護人提供舉證提綱,便直接開始以自己的舉證方式進行舉證,第一份證據便是被告人李某1的一份供述。
剛一開始,就遭到了辯護人的一致反對。任某某辯護人提出,因本案有多個罪名、多起事實,舉證應按照本案指控的事實逐一舉證,因為本案屬於發回後重新審理的一審案件,而發回的理由就是事實不清,那麼在舉證時就應該對每一起事實的證據進行詳細的舉證,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情況。
其他各位辯護人也提出,因為在之前的庭審中已經提到了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目前被告人馬某某、任某某的供述均存在非法取證、同錄不完整的問題,應當先啟動排非程式,再進行舉證質證。
吳丹紅老師提出三點。第一點,舉證順序應從書證開始,而不是從被告人供述開始舉證,書證當中記載了案件的受案來源,到案破案經過等關鍵資訊,是案件合法性的根基,應先進行出示;第二點就是公訴人舉證未說明證明目的;第三點,本案各被告人供述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請公訴人先明確自己對李某1供述的真實性的態度。
經過幾個回合的拉扯,公訴方回覆:我們不能保證這份筆錄百分之百是真的。是客觀的,但不完全真實。
旁聽人員和辯護人都忍不住笑了出來。
公訴方共出示了李某1四份供述,大概的內容就是涉案公司的基本情況,李某1的工作職責,其父親對李某1的轉賬資金流向等問題,與起訴書中指控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沒有任何關聯,也根本起不到證明公訴方指控其掩隱罪的目的。
吳老師講:既然公訴人認為李某1的供述是真實的,辯護人也認可李某1的供述是真實的,合議庭應當對李某1的庭前供述直接採信,並據以作出無罪判決。
休庭後,有一幅畫面在我腦海中很深刻。就在法庭門外,我們發動車輛準備返程,吳老師坐在副駕駛。我又看到了那位老爺爺,他站在馬路邊,舉著手輕輕向吳老師揮手道別。
他從始至終都沒有跟吳老師說過一句話,只是在旁聽席遠遠的望著,看著他在臺上為自己親人任某某辯護,為他的家人任某某遮風擋雨。我想,這個時候他的心裡是滿足的,是滿懷感激的,這一次揮手就代表了他的千言萬語。
我的指導律師律璞玉老師曾說過,認罪認罰制度導致公訴人對案件的審查更加的流於形式,大量常規案件的辦理也麻痺了檢察官的警惕心。基本表現就是,始終無法走出書面審查、偵查中心的窠臼,無法敏銳發現偵查人員的非法取證問題給案件質量帶來的隱患。偵查人員挖的坑,檢察機關辦案人常常是前赴後繼、自覺不自覺地跳進去。在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下,再跟偵查機關一起綁架審判機關。錯案常常就是這樣造成的。
作者簡介:
唐雪純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 實習律師
2023年透過法律職業資格考試進入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開始實習,師從律璞玉律師。律璞玉律師曾是一位優秀的公訴人,現在是一位優秀的刑事辯護律師,她工作紮實,勤於學習,對自己的工作有極高的要求。在她的影響下,我有志於刑事辯護事業,努力精進自己的辦案能力。以信為本,以德服人,以智為輔是我的準則和信條,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是我作為一名(實習)律師的追求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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