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首宣告:
這是一篇純法律科普文章。
沒有任何想說美國的制度比我們的制度要優越的意思。而且讀完以後,你會發現,沒犯錯的只有上海的法院,美國法院它也犯錯。
我過去在中國幹了十幾年刑事辯護,現在在美國繼續從事一線刑事辯護。
開門見山,本文聊幾個我過去辦過的“法院沒有管轄權”的案子。
這裡要先普個法,什麼叫“法院沒有管轄權”。
簡單來說,法院有管轄權的意思,就是法律允許這個法院來辦這個案子。舉個淺顯的例子:一個案子從頭到底都發生在A地,如果沒有特殊的情況,B地的法院來辦這個案子,就不太合適——這種我們就叫“法院沒有管轄權”。
很多時候,一樁命運攸關的刑案,關鍵點不是在證據上,而就是在這個可能誰也沒注意到的程式問題上:法院到底有沒有資格審這個案子?
閒話不多說,咱這就開聊。
案件一:上海某區案件
先聊一個上海的案子。上海的法院是真的聰明,通常不太會在管轄權的事情上出毛病。
有這麼個案子,檢察官本來給當事人的建議量刑是五年。當事人傻眼,帶話給家屬,要求一定要找個好律師。我看了案子,我覺得案子有個明顯的證據漏洞,當事人也從來沒有承認過這個漏洞,於是我寫了十幾頁的無罪辯護的律師意見去見檢察官。
我和檢察官坐著聊了5分鐘,檢察官就聽明白了。她想了想,就把本案的認罪認罰從五年改到一年半。這是一個非常好的認罪認罰建議書,因為當事人之前就和我說,兩年以下他都願意籤。
所以我就把那十幾頁的律師意見收回了包裡,和檢察官一起去見當事人辦認罪認罰。檢察官坐在那裡和當事人做筆錄,要求我也旁聽。隨後她在問話的過程中,直接就把我剛才告訴她那個漏洞給補上了——我心裡也暗暗感慨,這個檢察官真是聰明。
兩週後,我們就拿著這份一年半的認罪認罰去法院了。
到了法庭以後,我本來是可以什麼也不說的,因為當事人已經認罪認罰了,結果也非常好了。但是開庭的時候,我還是提起了:這個案子的管轄權其實是有瑕疵的。因為案件從頭到底,都發生在上海的A區,和你B區沒關係啊。
法官當時就非常緊張。她說:“我們法院已經向上級法院申請了指定管轄。我們法院是有管轄權的。”
檢察官也馬上跟上:“我們也已經向上級檢察機關取得了指定管轄。我們檢察院也是有管轄權的。”
我笑了:“那公安還是沒有管轄權啊,我只是說,這個案子的管轄權是有瑕疵的,希望法庭在量刑上對我的當事人予以考慮。”
法官當庭把當事人認罪認罰籤的十八個月,改為了九個月,當事人基本是“實報實銷”就放了。
這個案件給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我覺得上海的法院和檢察院都很厲害。因為他們竟然都留意到了管轄權問題,而且不聲不響,默默就給案子打上了補丁。這個案子的管轄權問題如果辯護人不注意,也就遛過去了。
但是辯護人提了,對當事人是好的。
案件二:A省某地案件
這個案子發生在A省某地,家屬找上門,指定一定要我來辦。
家屬為什麼一定要我辦呢,是因為我曾經辦過一個非常有名的大案子(我其實辦過好多非常有名的大案子哈哈哈),那個大案子和這個A省案件的事實、罪名都高度相似,並且我的當事人最後獲得了緩刑。
家屬拿著大案子的新聞報道去找檢察官(嗯,大案子還上了最高檢《檢察日報》的年度十大案件),家屬的邏輯很簡單:兩個案子看起來差不多嘛,既然那個大案子的當事人可以有緩刑,那他們這個案子也應該也有緩刑嘛。
但是檢察官回覆他們:“那個大案子的案卷你們又沒看過,你怎麼知道和你這個案子差不多?反正你這個案子我們就是不能給緩刑。如果認罪認罰,就三年有期徒刑,沒有緩刑。不認罪我們就和法院建議五年。”
家屬無奈之下,就順著那個大案子的判決找到了我。
我當時就被檢察官的邏輯逗得忍不住笑出聲來。於是我接下這個案子,還是楊先生開車送我跑很遠去見檢察官(哦,那時候正好快過年了,這個艱難的旅途記錄在《上海男人的大男子主義》一文)。
結果這樣風塵僕僕跑過去,檢察官還不肯見我(想想也是真的不近人情)。
於是電話裡,我和她說:“我就是家屬說的那個大案子的辯護人。家屬是沒看過案卷,但是我看過啊。這個案件確實和那個大案子差不多,您就給個緩刑,這位當事人也願意認罪認罰。”
但是檢察官非常倔強,她還是堅決不同意緩刑。也沒什麼理由。就是不想給。
(這裡容我再說一句:你如果一開始就不想給緩刑,那你和家屬談什麼他們沒看過案卷的事情呢?這還讓人家費錢特地從上海請了律師過去。)
遇見這樣的檢察官,我也覺得沒啥好說的。我又不怕開庭的,那我們就好好搞一搞嘛。我認真看了案卷以後,首先就發現了,這個案件有嚴重的管轄權問題。
我在後來提交的律師意見裡寫了一個比喻,來形容這個案件混亂的管轄權問題。
這就好比是:A省某地的公安在辦本地的一個詐騙案件中,發現了隔壁上海的一個強姦案的線索,就開始偵查這個上海強姦案;隨後在偵查上海強姦案的過程中,又發現這案子其實還關聯了一個雲南重大的販毒案件。於是A省的公安又風塵僕僕地跑去雲南去把這個販毒案件的人員統統抓回A省來——這是不是不太合適?
不但不合適,這簡直是對我們國家刑事司法的管轄制度的無視。
現在問題來了。A省某地的公安已經辦完了這個案件,然後把案件移送了A省某地的檢察院。
那麼A省的檢察院正確的做法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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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可以把案件移交給有管轄權的檢察機關——如果是那個販毒案件,那就移交給雲南省的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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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也可以要求他們共同的上級,指定他們管轄——如果是那個販毒案件,那他們共同的上級就是最高檢,他們可以層報本案,然後要求最高檢指定他們管轄。
話雖如此,實踐中,A省某地的小地方的檢察官怎麼可能層報這種案件給最高檢呢?這一路層報的過程裡,恐怕檢察官和她的領導都要被罵死:這都找的什麼事兒,合適不合適自己心裡沒譜嗎?
這個案子的結局也很有趣。
檢察院收到了我們的律師意見以後,非常重視——因為我不但給他們寫了律師意見,我還抄送了一份給到他們上級檢察院。
A省省檢察院回覆我:已經讓他們好好處理了。
A省某地檢察院也給了我電話,電話裡他們表達了幾點意見:1. 本案已經給當事人取保候審了。2. 本案已經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了。3. 我們就是有管轄權的。
我說:“我不是那種很那個啥的律師,你們既然已經給當事人取保了,我就不會和你們再搞了——但是我們私下說一句,這個案子你們沒有管轄權這個事情,清楚明白啊——這也沒啥好爭的啊。”
但是這個A省某地檢察院非常倔:“……那啥,反正我們就是有管轄權的。”
然後哐當,就掛了我的電話。
留給我一個哭笑不得。
案件三:B省某地案件
這個案件曾經記錄在《答同行秦律師朋友圈》一文裡。這個案件有好多程式性問題,管轄權也是其中之一——他們的情況和上面這個案件二的情況差不多。
大家看到這裡也許也會好奇:為什麼A省、B省的這些下面的小地方的公安,都喜歡跑到外地去抓人呢?
他們那些地方,都已經太平到了夜不閉戶的程度,沒案子可辦了嗎?
哎,這就沒法展開了,展開文章就不見了。
以前我們管這事兒叫“打草谷”,這幾年這種事兒還給安了個新名字,叫“遠洋抓捕”。大家有興趣自己去查一下。
《答同行秦律師朋友圈》一文裡那個案子也是這樣。除了這個管轄權問題,這案子還有其他一大堆程式問題,所以我們和法院溝通了好幾年。
然而B省某地法院,最後是吃下了這個案子,但他們給我的當事人判了緩刑。
當事人是滿意的。
至於我,就像我前面說的,我只要我的當事人有緩刑——在我看來也是實質正義——我就不搞了。
但是對於法官來說,我也不知道他們有沒有想過,將來或許某一陣風把這個案子又吹了起來,法官辦案件都是終身責任制的——到時候又打算如何來解釋這個案件的管轄權問題呢?
案件四:米國某地案件
這是我昨天開庭的案件。這個案件一個“緩刑考驗期內的違規案件”,英文叫probation violation case。
這裡說個題外話,我第一次聽說這種型別案件的時候,感覺是震驚不已。
按照我們中國人的邏輯,假如緩刑考驗期裡你出了問題,那就撤銷緩刑,去坐牢啊,那還有什麼可說的。
但是在米國,只要當事人可能要去坐牢,他們就會開聽證會,聽一聽當事人有沒有什麼苦情。甚至是,當事人就是沒啥理由,就是搞砸了,但很多時候法官也還是會給當事人再多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讓他再繼續他的緩刑,也不一定會撤銷緩刑。
那這種緩刑案件和管轄權有啥關係呢?
在本州,如果緩刑考驗期內,發現了被告人違規,但法院沒有及時提起聽證會,那麼法院就失去管轄權,也永遠都管不了了——這個邏輯也很簡單,人家緩刑都結束了,你法院還撤銷個啥緩刑呢?
但是這裡也有一些例外,法院如果滿足若干條件,即使在緩刑考驗期結束以後,也是可以保留管轄權的——這裡具體就涉及到了很多很多的案例法。
在我們客戶的這個案件中,巡迴法院的法官犯下了一個錯誤:在我接手以後,法官和檢察官都沒有注意到當事人的緩刑期馬上就要結束了。法官隨手設了一個4月的開庭日期,檢察官也沒有提醒他——但如果拖到4月,被告人的緩刑考驗期就已經結束了。
我當時就發現了這個問題,我悄悄告訴我的客戶,保持低調,法院會失去管轄權(The court’s jurisdiction will expire)。
我的客戶看著我,眨眨眼:“你說起來是好像很簡單,但是我是真的沒懂。什麼叫jurisdiction啊?”
我很努力地和他解釋什麼叫管轄權,客戶還是似懂非懂(確實對不懂法的人來說,就是很難理解這些)。我和他說,得,您到時候來就對了。
理論上很簡單,但案子真的辦起來也不簡單。因為客戶中間忘記開庭日期,被關回看守所,又放出來,如此這般,這樣那樣——這些日期都是不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內,都是需要如數扣除的。光他的緩刑考驗期到底什麼時候結束,我就算了好幾遍。
然後就是複雜的案例法了。
很多人以為英美法就只有案例法,這是不對的。像本州就有很完善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成文法,平時辦案,主要看的也是成文法。
但是成文法裡的一句話,到底要怎麼理解?在我國,是由最高檢和最高院負責解釋(雖然他倆的解釋有時還打架);但在美國,怎麼解釋成文法,就需要看各種各樣的案例法。
開庭前一天,晚上我看這個案子的各種案例法看到了半夜3點。為啥會看到那麼晚,因為不是所有的案例都支援我們的意見——總是要看得周全一些,做好萬全準備。
昨天,開庭了,我提出了我的觀點,打了檢察官一個措手不及。但是檢察官很快恢復鎮定,她開始滔滔不絕地說我這個當事人案件的惡劣之處。
我和法官說:我今天不想回應檢察官提出的案件實質問題,因為如果法院沒有管轄權,我們討論實質問題也沒有意義。
後面具體的開庭過程就略了,總之就是我和檢察官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檢察官吃虧就吃虧在,他們沒有時間提前準備,被我打了個措手不及。因為他們提出的論點我都提前準備好了,所以我一個個案例法拋過去,檢察官就有點狼狽。
法官在庭上花了一點時間讀我給他的案例。
我那時候很緊張,我的當事人站在我旁邊,他也很緊張。我知道他到這個時候為止,其實也不知道自己在聽什麼(哈哈哈)。因為我們討論的都是程式問題,對於普通民眾來說,確實是晦澀難懂。
我那時候其實已經做好了最壞的準備,我也想過法官不一定會支援我們。
一來這個問題並不是沒有爭議。
二來因為法官如果支援我們,就等於他自己承認了,他自己也犯了錯——讓一個人當眾認錯,有多難呢。
何況,如果法官他真的堅持,他就是沒錯,他們就是有管轄權的,我在當下也一點辦法都沒有。我除了要求在案件記錄裡一定要留下我們的反對意見以外,我也還是隻能聽法官的——後面就是客戶上訴的事情了。
十分鐘後,法官讀完了案例。他下令,緩刑解除。法官在他的記錄裡留下了這樣一句話:
“本院認為,根據某某法條,必須支援辯方的動議。”
(This Court finds it must SUSTAIN Defense’s motion to dismiss the State’s motion, per Section XXX.XXX; So Ordered–XXX.)
因為發生得太快,我當時都不敢信,我回頭悄悄問我坐在下面的同事:“法官剛才是說支援了我們的動議嗎?”
我同事點點頭。
哇,我當時就非常非常感動。因為我過去從來沒有遇見過一個法官,可以這樣爽爽快快地當庭承認:對,你說得對,就是我們法院搞錯了。——不要說法官了,連我自己可能也做不到。
什麼時候開始對法官肅然起敬,可能就是這時候吧。
